暴力犯罪被害人问题的实证研究_聚众斗殴罪论文

暴力犯罪被害人问题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被害人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暴力犯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7)04-0119-10

暴力犯罪是行为人通过对他人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而实施的,由于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烈的人身攻击性或心理强制性,所以,暴力犯罪是对被害人的身心、社会的公共安全感影响较大的一类犯罪,甚至有学者指出,恐怖犯罪会成为现阶段暴力犯罪新形态的反映[1]。近些年来,我国连续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暴力犯罪案件,如张君案件、马加爵案件、杨新海案件、艾绪强案件、邱兴华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使暴力犯罪在社会中的被关注程度进一步提高,而且也使暴力犯罪呈现出了以报复社会为指向和加害人对被害人选择的随机性的特点。因而,在社会发展中,如何预防暴力犯罪应该成为刑事政策不断调整和深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有研究指出,“在犯罪的产生和对其控制的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重要的一分子。”[2]那么,研究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问题自然也就成为刑事政策领域的一个范畴。为此,本文以2005年对天津市当年入狱罪犯的普查资料①为基础,从犯罪人的角度,对暴力犯罪②被害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分布

(一)在性别方面,男性被暴力犯罪加害的可能性大于女性,且男性被暴力加害的程度高于女性

据2005年的调查,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中,以男性为加害对象的占77.78%,而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只占22.22%,即大多数暴力犯罪人都以男性为加害对象。此外,相比较而言,在被暴力加害的程度上,男性被害人要高于女性。调查结果表明,在以男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只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的占9.57%,也就是说,有90.43%的加害人直接实施了暴力行为。而在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对被害人只实施暴力威胁的多达23.71%,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占76.29%。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男性相对于女性更容易受到暴力加害,且为暴力加害的程度较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以解释为:一方面,男性相对于女性仍是目前社会活动的主群体,男性在保持较高的社会活动频率的同时也提高了与他人之间形成被害纠葛的机会;另一方面,男性相对于女性,在身体的抗暴机能和反抗意识方面较强,因而,对犯罪加害人而言,若试图在与男性被害对象面对面的接触中获得预期犯罪收益,一般情况下往往采取更高强度的暴力行为。

(二)在年龄方面,26岁—35岁的青年人是被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群体,以此群体为界点,随着年龄的降低或增高,其为暴力犯罪加害的可能性也开始分别减小

从年龄方面考察,26岁—35岁的青年人是被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群体,例如,2005年调查表明,以26岁—35岁的青年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所占比重相对于以其他年龄段的行为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所占比重是最高的,为40.57%(见图1)。另外,若从被害人年龄与暴力犯罪加害的相关性方面判断,以26岁—35岁的被害人群体为界点,随着被害人年龄的降低或增高,以这些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且被害人年龄越大,选择这些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所占比重就越小(见图1)。对于年龄与被害可能性的关系,一方面,可以运用上述所说的行为人社会活动频率与被害可能性的观点加以解释,即 26岁—35岁是行为人社会活动频率最高的年龄阶段,社会活动频率的增高也增强了该群体与他人之间产生被害纠葛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可以运用被害恐惧与被害的避让观点来解释。一般来讲,对犯罪被害的恐惧越大,行为人越容易自觉采取对可能引发被害的因素的避让行为。我们知道,26岁—35岁是一个人在生理发育轨迹中体力最旺盛的时期,体力的旺盛往往使一个人对外界侵害的恐惧感降低,从而也弱化了相应的被害意识。相反,在26岁—35这个年龄区间以外的年龄较小和年龄较大的人群中,由于成人的暗示或社会经验的作用,则导致这些人对被害,尤其是暴力被害有一种较强的恐惧意识,这种恐惧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驱使这些人在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尽量避免与可能招致包括暴力被害因素在内的相关因素的接触,相应地,也就减少了被暴力加害人选择为加害对象的机会。

图1 暴力犯罪被害人年龄的分布单位:%

(三)在被害性质方面,行为人为抢劫加害的倾向性较大

一个人为何种性质的暴力犯罪加害,最主要取决于暴力犯罪人实施何种加害行为,即犯罪人实施何种暴力犯罪,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被何种性质的暴力犯罪所加害。从这一点而言,被害人的被害性质与暴力犯罪人的犯罪性质是一致的。由此,根据调查资料,抢劫是当前被害人可能遭受的最主要的暴力犯罪被害形式。据2005年调查结果表明,在暴力犯罪人中,其罪名所占比重居于前六位的分别是抢劫、聚众斗殴、伤害、强奸、寻衅滋事和杀人,比重分别为36.73%、18.73%、12.72%、7.38%、5.96%和5.43%,涉及此六种罪名的暴力犯罪人在实施暴力犯罪的所有犯罪人中共占86.95%。

(四)在时间和空间场所方面,行为人在夜晚和街道里巷被暴力犯罪加害的可能性最大

在暴力犯罪所发生的时间方面,如果以1天24小时的时刻计算,则在20时实施暴力加害的犯罪人所占的比重最多,在2005年调查中所占的比例为16.98%(见图2),以时间段计算,在19时—24时的夜晚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人所占的比重最大,占47.61%,其次是下午,在该时间段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人比重为23.06%(见图3)。

图2 暴力犯罪侵害的时刻分布单位:%

图3 暴力犯罪侵害的时间段分布单位:%

在暴力犯罪发生的空间场所方面,以发生在街道里巷的“街头暴力”加害最为突出。据2005年调查,在该类空间场所实施暴力加害的犯罪人占32.92%,其次是发生在住宅内(包括犯罪人自己家、被害人家和其他人家)的,占14.14%,居于第三位的是发生在旅店、饭店、宾馆的,占6.88%(见表1)。

综合暴力犯罪发生的时间与空间特点可发现:夜晚和街道里巷是行为人被暴力犯罪加害的危险时间段和空间场所。行为人在夜晚被暴力犯罪加害的可能性大,固然和被害人出现的频率大小有关,而更主要的还是因为暴力犯罪在夜晚的隐蔽性强,加害人容易逃避惩罚。而对于街头暴力加害的多发,则主要与这些场所的人员流动密度大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易发生被害与加害的纠葛有关。

二、暴力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关系

研究被害人和加害人的相互关系是被害人学的一个范畴,尤其在暴力犯罪这样一类加害人与被害人对抗性明显的犯罪中,分析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互动往往更具有典型性。

(一)暴力犯罪加害发生前,潜在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关系

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在加害行为发生前,加害人与潜在的被害人大多属于彼此不认识的陌生状态,而属于彼此间有一定社会交往的相对较少。据 2005年调查资料表明,暴力犯罪加害发生前,加害人认为与被害人属于彼此不认识的所占比重最高,为69.45%,而认为与被害人很熟的占15.64%,认为与被害人结识不久的占14.91%(见图4)。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彼此熟悉的人之间,对暴力纠葛的出现多具有一种自我承受心理,最大限度地回避暴力是熟悉的人之间相互交往的一个习惯法则;二是暴力可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所以,逃避处罚的本能会降低加害人在熟悉的人之间选择加害对象的可能性;三是对潜在被害人来讲,是否被选择为加害对象,与其自身是否存在可能满足加害人预期收益的某些特点有直接关系,而犯罪人为了得到更大的收益,显然不会把被害对象局限于彼此熟悉的人之间。那么,就彼此熟识的情况而言,在哪些社会关系类型中更容易发生暴力加害案件呢?如果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熟识关系概括为“亲缘”型(如家庭成员之间)、“业缘”型 (如同事之间)、“情缘”型(如朋友、恋爱对象之间)、“地缘”型(如邻里、同乡之间)四种类型,那么,属于同乡、邻里的“地缘”型的人之间最容易发生暴力加害与被害现象。通过对2005年调查资料的分析,在彼此熟识的人之间,同乡和邻里被选为加害对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数据表明,在暴力犯罪人中,与被害人系同乡关系的占32.18%,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的占20.98%(见图5)。

图4 被害发生前暴力犯罪加害人与潜在被害人的熟识程度

图5 被害发生前暴力犯罪加害人与潜在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类型

(二)被害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关系

由于暴力犯罪往往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的言行接触之中,因而,在暴力犯罪的发生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讲更为明显。那么,在暴力犯罪发生的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有哪些互动类型呢?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被害人的反抗对于阻止暴力犯罪加害是否有积极意义呢?据2005年调查资料,在暴力犯罪人中,认为被害人强烈反抗的占14.46%,认为被害人有所反抗的占61.76%,认为被害人未敢反抗的占 21.81%,认为被害人挣脱逃离的占1.04%,认为被害人未反抗的占0.93%。从总体上可以看出,面对暴力侵害,大多数被害人采取的是对抗态度,只不过对抗程度较低。当然,由于暴力侵害多针对人的健康或生命,所以,被害人的反抗不排除是一种生存本能的反应。然而,事实表明,被害人的反抗对于减轻或避免被害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据 2005年资料,在对“假如作案时被害人反抗,则你如何做”这一题目的调查中,53.24%的暴力犯罪人会继续相同程度的犯罪,34.39%的暴力犯罪人会更厉害地加害对方,而停止加害或减轻加害程度的只分别占5.45%和6.92%。

三、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被害要因

从被害人学的角度讲,行为人之所以被犯罪侵害,除加害人的因素以外,被害人自身的状况以及被害人存在的特定时空环境所形成的各种事实,对被害后果的形成也有一定的作用,包括诱发加害人产生犯罪动机,或者强化加害人的犯罪动机,对于这些因素,称之为被害要因。在不同的犯罪加害类型中,被害人的被害要因是不同的,具体到暴力犯罪,可主要分述如下:

(一)被害人过错

所谓被害人的过错,在被害人学的意义上主要是指由于被害人自身的言行而引发或强化了犯罪加害人的犯罪动机。暴力犯罪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直接对抗较为明显的一类犯罪,在该类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暴力加害程度越高,这种过错越明显。

据2005年调查,在实施暴力侵害的犯罪人中,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占48.86%,而在实施非暴力的犯罪加害人中,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只占 23.47%。具体到不同的被害人,其过错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男性被害人与女性被害人相比,男性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要远远高于女性被害人。2005年的调查表明,以男性为侵害对象的加害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占51.55%,而在以女性为侵害对象的加害人中,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占26.79%。此外,在实施暴力加害的犯罪人中,暴力加害的程度不同,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同程度也不同。调查表明,在只实施暴力相威胁的加害人中,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只占20%,而在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加害人中,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则占53.45%,即实施暴力加害程度高的犯罪人群体,往往认为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也越高。当然,这种现象的存在,从加害人的主观认识方面讲,可能存在推卸责任的因素,然而,在另一方面,也应该认识到,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对加害人采取何种加害行为也存在诱发和推动作用的正比例关系,即被害人过错越大,暴力加害的程度越高。

2.在被害人的过错类型方面,被害人的言语过激和斗殴挑衅最为突出。

据2005年调查,在实施暴力犯罪的加害人中,认为被害人事先存在言语过激行为的所占比重最大,为27.98%,其次是认为存在斗殴挑衅行为的,占22.38%(见表2)。从调查结果分析,在暴力犯罪加害案件中,被害人对加害人直接的言语和行为刺激最容易激发加害人的暴力攻击行为。

(二)被害人所处的被害情境

这里的被害情境是指被害人为暴力犯罪加害时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环境状况。通过被害情境,可以考察被害人在哪些时间和空间中容易被暴力犯罪人加害。如果把1天24小时分为不同时段,可以发现,不同时段发生暴力犯罪加害的空间场所有一定的规律。据2005年调查资料,1时—6时最容易发生暴力犯罪加害的空间是街道里巷,在该空间实施暴力犯罪加害的犯罪人比重为34.18%,其次是发生在工厂、企业和被害人家的,在上述两类场所实施暴力犯罪加害的犯罪人比重均为8%,再次是发生在野外的,属于此种情况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为7.27%,6时—12时最容易发生暴力犯罪加害的空间是街道里巷,在该空间实施暴力犯罪加害的犯罪人比重为28.68%,其次是发生在被害人家,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为11.4%,再次是发生在商业场所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占10.66%;12时—18时最容易发生暴力犯罪加害的空间是街道里巷,比重为35.95%,其次是发生在野外的,暴力犯罪加害人比重占10.46%,再次是发生在被害人家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为10.24%;18时—24时最容易发生暴力犯罪加害的空间是街道里巷,属于此种情况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为40.51%,其次是发生在旅馆、宾馆、饭店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占9.33%,再次是发生在商业场所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占7.74%(见表3)。通过暴力犯罪加害的时间与空间场所的交互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在任何时段,街道里巷、被害人家都可能是发生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空间,即所谓的街头暴力和室内暴力。除了这一共性以外,在1时—6时的凌晨,野外是出现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空间,6时—12时的上午,商业场所是出现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空间,12时—18时的下午,野外是出现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空间,18时—24时,出现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空间是旅店、宾馆和饭店。

四、被害人的特点与暴力犯罪加害目的

从被害人和被害人所处的客观环境角度研究加害与被害问题是以往被害人学研究的重点。当然,这种研究思路有其合理之处。因为,从中至少可以找出被害人自身和被害人所处的哪些环境能够导致被害的发生。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夸大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伙伴角色”,以至于忽略犯罪人所特有的异常,“因为正是罪犯心理上的异常才导致他以一种逾常的方式去感觉外界的影响”[3]。从这个角度讲,作为对被害人进行选择的主体,加害人的加害目的也影响着被害人的特点。为表明不同加害目的下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特点,本文将以为了报复、为了钱财、为了性满足、为了朋友、为了制造社会政治影响、为了恶作剧六方面的暴力犯罪加害目的为线索,对被害人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以男性为暴力犯罪加害对象的加害人,在加害目的上以为了报复的最明显,以女性为暴力犯罪加害对象的加害人,在加害目的上以为了性满足的最明显

据2005年调查,在以男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属于为了报复的所占比重最大,为 41.77%,其次是为了钱财的,占34.39%,居于第三位的是为了朋友的,占19.41%(见表4)。在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属于为了性满足的所占比重最大,为41.71%,其次是为了钱财的,占39.9%,居于第三位的是为报复的,占14.77%(见表4)。对于在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加害人中,以性满足的加害目的为主与女性的生理特点有关,对此没有太多的解释。至于在以男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加害人中,以报复的加害目的为主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女性,在男性与男性的纠葛中,男性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言行刺激更为明显和激烈,而这种状况最容易导致支配欲望和显示欲望较强烈的男性为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等而使用暴力攻击的报复形式。对此,通过比较还可以进一步说明。例如,同是在以报复为目的的加害人中,以男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加害原因多属于自尊维护型和逞强型。在2005年对以男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加害人的调查中,在报复的具体原因方面,加害人的比重居于前三位的是与陌生人发生口角、为帮忙、争强好胜以显示自己,所占比例分别为32.94%、21.62%和18.24%,而在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加害人中,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报复原因多属于情感纠纷型。例如,在2005年调查中,以女性为暴力犯罪加害对象的加害人的报复原因属于恋爱破裂的所占比重最高,占24.59%,报复的原因属于夫妻不和的占16.39%,报复的原因属于第三者插足和与其他家庭成员不和及与陌生人口角的,均为8.2%(见表5)。

(二)在以45岁以下的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较为突出的加害目的是为钱财、报复和为朋友帮忙,而在以45岁以上的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最突出的加害目的是报复和为钱财

2005年调查表明,在以45岁以下的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在加害目的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加害人所占比重大小方面,属于为钱财、为报复、为朋友、为性满足、为恶作剧的,由大到小依次排列,而在以45岁以上的人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人中,在加害目的方面则以报复的目的为主,其次是为钱财(见表6)。

(三)从被害发生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方面看,在彼此熟识的人之间,暴力犯罪加害人的加害目的以报复和性满足的比较突出,而在彼此不熟识的人之间,以为钱财和报复的比较突出

2005年的调查表明,在暴力犯罪加害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方面,加害人与被害人结识不久的,加害人的目的以报复和性满足的较为明显,属于此种情况的加害人比重分别为44.21%和 21.05%,同样,加害人与被害人很熟的,加害人的目的也以报复和性满足为主,属于此种情况的加害人所占比重分别为52.82%和19.93%,而在彼此不熟识的人之间,加害人的目的以钱财和报复为主,属于此种情况的暴力犯罪加害人的比重分别为 49.89%和26.33%(见表7)。

五、抢劫与聚众斗殴暴力

犯罪被害人特点的比较

前述调查资料表明,抢劫与聚众斗殴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两种暴力侵害类型,而且,这两种犯罪也分别属于侵财和人身伤害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因此,通过对抢劫和聚众斗殴这两种不同犯罪中的被害人的比较分析,可以在一定侧面反映不同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特点。

(一)在被害人的年龄分布方面,26岁—35岁是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高峰年龄,而在聚众斗殴犯罪中,19岁—25岁是被害人的高峰年龄

调查资料表明,在抢劫犯罪中,选择26岁—35岁的被害人实施加害的犯罪人所占比重最高,为43.9%,其次是选择19岁—25岁的被害人实施加害,其所占比重为34.7%。而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则与此相反,选择19岁—25岁的被害人实施加害的犯罪人所占比重最高,为49.7%,选择25岁—35岁的加害人实施加害的犯罪人所占比重居于第二位,为36.7%(见图6)。当然,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因素是较多的,从被害人角度讲,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与被害人的社会行为特点有关系,19岁—25岁的人群相对于26岁—35岁的人群而言,在社会行为方面更趋近于游戏型,加之心理方面的易冲动,从而增加了这些人与他人之间的群体型暴力纠葛的机会。至于26岁—35岁的人群在侵财犯罪中属于易侵害的危险群体,在一定意义上是与这些人多为已参加工作、具有携带钱财的可能性和社会活动的广泛性有关。

图6 抢劫与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害人的年龄分布单位:%

(二)从被害人的过错方面看,在抢劫犯罪中,大多数被害人没有过错,而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对较为突出

据2005年调查资料,在实施抢劫犯罪的犯罪人中,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占6.1%,认为有一点过错的占4.3%,认为无过错的占89.6%。而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人中,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占40.1%,认为有一点过错的占32.8%,认为无过错的只占27.1%。由此可以看出,在抢劫和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是不同的,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远远高于抢劫犯罪中的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基于这一现象可以得出结论:在聚众斗殴犯罪,甚至是其他以人身为直接侵害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之所以被害与其自身存在的过错有一定关系,如先行加害、语言刺激等。在 2005年的调查中,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人中认为被害人有挑衅行为的占37.9%,认为被害人言语过激的占24.4%。所以,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是否被害往往是有预知的,这是与抢劫这些侵财型的加害所具有的明显区别。

(三)在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方面,抢劫和聚众斗殴犯罪中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多为彼此陌生,但相比较来分析,抢劫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陌生程度要高于聚众斗殴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陌生程度

据2005年调查,在实施抢劫犯罪的犯罪人中,认为与被害人结识不久的占5.7%,认为与被害人很熟的占4%,认为与被害人不认识的占 90.3%,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人中,认为与被害人结识不久的占19.3%,认为与被害人很熟的占12.8%,认为与被害人不认识的占 67.9%。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加害人与被害人彼此大多属于陌生人的是抢劫与聚众斗殴犯罪的共性,但是,在抢劫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彼此属于陌生状态的要较聚众斗殴犯罪多。因而,可以认为,在侵财类型的暴力犯罪中,以财产为侵害目标的犯罪特点决定了犯罪加害人选择被害人的范围必然要突破人际交往的范畴,由此往往增加了被害人形成的随机性和突发性,相反,在以人身为直接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中,由于人身加害具有特定性,由此也就决定了在犯罪发生前,加害人与被害人往往有不同的人际交往的纠葛,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人际交往的纠葛恰恰是导致暴力犯罪加害的一个因素,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聚众斗殴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属于彼此熟识的要较抢劫犯罪多。

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预防

在暴力犯罪中,尽管暴力犯罪加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主动实施者,但通过上述调查资料分析,暴力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是比较明显的。这种互动反映在暴力犯罪加害前、暴力犯罪加害中和暴力犯罪加害后三个阶段。在暴力犯罪加害前,互动形态包括被害环境导入型和被害人激发型两种。所谓“被害环境导入型”,主要是指被害人本人可能与加害人没有任何纠葛,但被害人所处的环境特点却强化了犯罪加害人犯罪动机的形成,如被害人所处空间环境的封闭性,或被害环境中缺少干扰犯罪加害的外在因素。而在“被害人激发型”的互动形态中,暴力犯罪加害人犯罪动机的形成或强化更多地与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因素有关系,如被害人的言行挑衅、情感摩擦或财物暴露等。在暴力犯罪加害过程中,被害人的反抗程度低以及消极顺应也都会“配合”加害人继续实施暴力加害行为。而在暴力犯罪加害发生后,暴力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可能因难以承受暴力被害的损失或心理压力而对原加害人实施暴力性的报复、对社会产生对抗性报复及重度被害这三种现象之中。基于上述分析,着眼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规律,降低易被害因素在行为人中出现的可能性,是从被害人角度预防暴力犯罪的核心。

(一)注重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暴力犯罪信息沟通,提高社会公众对暴力犯罪加害现象的理性认识程度与心理应变能力

《孙子兵法》云: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也就是说,想使自己不被战胜,主动权在自己手里,但能不能战胜敌人,则要看对方有无可乘的时机。所以说,行为人是否会成为被害者,加害人是否会对某一行为人进行加害,首先与行为人是否形成主动减少被害可能的被害心理预备有直接关系。这种被害心理预备既不同于平常意义上所说的提高被害的警惕性,也不同于被害恐惧。因为,单纯的被害警惕意识不能解决行为人对暴力犯罪人及其加害特点的客观判断问题,而盲目的被害恐惧又会加重行为人的社会交往闭塞心理。至于被害心理预备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对暴力犯罪加害的特点、行为人在哪些情形下容易陷入暴力犯罪被害境地等应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二是在行为人对被害可能有心理预知的前提下,能够事先形成可能被害的应变方案和技巧。众所周知,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而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暴力犯罪的加害最为敏感,避免为暴力犯罪加害的需求也相对较强烈,但获知暴力犯罪加害信息的弱势又往往使人们难以做到被害心理预备的针对性。为此,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应以增强行为人对暴力犯罪加害特点和规律的理性认识程度为指向,注重与社会公众间的暴力犯罪信息沟通,既不能片面夸大社会安全感,也不能随意扩大暴力犯罪在社会中的影响。具体来讲,一方面,公共安全机关可定期收集有关暴力犯罪被害预防需求方面的民意,把握社会公众对暴力犯罪加害的主观心态,在此基础上,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反馈某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暴力犯罪的特点与规律,使社会公众较为客观地认识暴力犯罪加害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由公共安全机关与社区联合,在社会公众中开展应对暴力犯罪加害的专业知识培训,如条件允许,可将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考核体系,以规范预防暴力犯罪被害的培训过程。再者,规范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对暴力犯罪的报道和传播,防止因对暴力犯罪的不当宣传而在社会上造成不当的恐慌或增强对暴力犯罪加害的非真实体验。③

(二)构建社会性的暴力犯罪预警系统和干预系统,降低暴力犯罪被害发生的可能性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暴力犯罪是突发的,比如“街头暴力”,还有些暴力犯罪是一个有一定征兆的渐进发展过程,如家庭暴力。针对前者,需要从不同的空间类型出发,加强社会性的“三个结合”暴力犯罪预警系统建设:一是在人员流动密度大的公共场所,实行技术监控与治安人员监控相结合,突出警察的专业快速应变能力;二是在人员稀少的公共场所,实行警察流动监控与保安等民间力量的固定监控相结合,发挥民间治安力量的预警功能;三是在住宅、宾馆等封闭与半封闭的空间,以住户或单位自身的人员监控与技术性监控相结合,强化以属人为原则的自觉预警功能。针对家庭暴力等有一定征兆的暴力犯罪,可注重社会干预系统建设,即发挥基层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调解作用,主动掌握辖区内各家庭的情况,及时介入一些家庭的纠纷问题,防止家庭矛盾激化,节省警察专业治安资源在这方面的投入。④

(三)注重暴力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与保护,防止被害人重度被害或转化为暴力犯罪加害人

有研究指出:“经受暴力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在心理、社会生活、道德伦常方面受到的伤害最为严重。”[2]840而所谓“最为严重”,可以解释为,受到暴力犯罪加害的被害人不仅因加害而导致生理损害或财产损害,而且还会由于心理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成为难以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特殊弱势群体,其结果或是心理闭塞,或是滋生对社会的报复观念,从而演变为社会孤立群体或暴力犯罪加害人。所以,如何注重暴力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与保护,防止被害人重度被害或转化为暴力犯罪加害人,应成为当前刑事政策体系构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可主要从两大方面入手。首先,在刑事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树立预防犯罪与保护被害人的二元化思想,将对暴力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应有职责。其次,建立、健全专门的立法,形成暴力犯罪被害人保护与救助体系,包括物质补偿,身体、心理康复救治与人身安全保护等。对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物质补偿,这是我国当前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⑤那么,如何解决,其关键是发挥法律调整功能,注重立法,这在国外是有立法先例的,如荷兰的《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暴力犯罪补偿基金会临时设置法》,而《日本犯罪给付金支给法》规定的补偿类型则是危害生命、身体的犯罪[4]。对于身体、心理康复救治问题,我国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形成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救助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发达,欠缺自觉救助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观念和物质基础,由此,完全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身体、心理康复救治缺乏可实践性,这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在政府与社会间达成相互合作的模式,如一些国家建立的“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被害人医疗中心”⑥等。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发挥政府与民间的各自优势,及时救治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暴力犯罪被害人,或者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心理干预和治疗,引导被害人正常社会角色的形成。具体到暴力犯罪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主要是针对有再度被暴力犯罪加害危险的被害人而言的,对于这些被害人,国家应通过法律,赋予其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由专门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在全社会提倡和谐社会文化建设,减少行为人对暴力犯罪加害的暴力引导

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承认暴力犯罪加害与其他非暴力犯罪加害不同的一个方面就是:一部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形成与其自身的过错是分不开的,如纠纷中的暴力引导。按照生物学观点,“攻击性没有传统精神分析学家所想的毁灭本质,而实在是与生俱来,为保存生命的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5]。根据该观点,人和人之间的先暴力引导是招致暴力加害的必然。当然,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除生物属性以外,社会生活中的文化对人的暴力心理倾向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这种观点无论是解释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先暴力行为,还是加害人的后暴力加害行为,也都有合理之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有些人长期受这种文化的熏陶,就会形成一种反社会的暴力崇拜[6],甚至有犯意的人还可以通过暴力文化提供的范本,对暴力加以模仿,造成暴力犯罪行为[6]57。根据上述分析,无论是从增强人的社会属性的角度,还是从减少人的暴力心理形成可能性的角度,在全社会抵制暴力文化的形成和滋生,提倡和谐社会文化建设,都是从被害人角度预防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研究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特点与规律只能从一个侧面映射暴力犯罪,从被害人角度探讨预防暴力犯罪的途径也只是深化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着眼于预防暴力犯罪体系的构造,必须树立被害人与犯罪人一体化的预防思维模式。

注释:

①该调查系由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天津市监狱局共同组织,本文除特别注明出处的数据以外,均来自该次调查,笔者为该调查的主持者。

②在调查统计中,暴力犯罪以犯罪人实施犯罪时使用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标准。

③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媒体对暴力犯罪的不当报道或戏剧化处理不但会在社会上引起恐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紧张心理,而且,还会使人们对暴力犯罪产生一种非真实的体验感,让人们觉得暴力犯罪的血腥只不过是媒体的处理,在社会中则是很少出现,显然,这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暴力被害心理预备是不利的。

④当前有一种现象,就是部分遇到家庭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将警察的介入作为一种救济途径,这种方式可能会制止家庭暴力的出现。但是,从警察工作专业化与法治化的方面讲,警察介入家庭问题会造成警力成本投入过大,以及超越执法权限,最终造成警察工作被动的局面。

⑤《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均为40%- 50%。那么,即使不算已经破案的,我国每年有大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以2004年为例,全国进入诉讼的刑事死亡案是2.4万余件,刑事伤害案是14.8万余件。前后相加,除了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受害人外,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http://view.news.qq.com/a/20070119/000015.htm。

⑥我国在这方面也有典型案例,如天津市妇女联合会与天津市民政局建立的家庭暴力被害女性的临时救助制度。这种救助制度主要是通过在救助站为被害女性提供临时食宿,使女性有一个安全的生活场所。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保证被害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生活,还可以缓解被害人的心理压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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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被害人问题的实证研究_聚众斗殴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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