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浅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工企业论文,农产品论文,纳税筹划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实践来看,农产品加工行业是保障我国农民增收、县域经济发展、经济竞争力增强以及推进城乡二元结构优化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同时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也将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国家税收政策。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农产品加强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解决好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关系着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因此应当始终将其作为我党工作的重心。目前来看,农产品加工行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最快、数量最大、对三农经济的发展带动也最大的重要产业之一,为此各级财政部门都在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改贷款和财政贴息。对新建成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强有力税收政策扶持,无论哪一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只要能给三农发展带来利益、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政府部门均从财政、金融以及税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和扶持产业化发展政策,各级各部门对农业产业化发展都投入的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尤其在税收方面表现的最为突出。
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经营模式的实现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对当前我国三农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大力发展和纳税筹划,能够有效地增加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农产品需求量;能够有效地提高当前初级农产品自身的附加值,进而提高整体效益及农民的收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与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产品区域的合理布局与优势生产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与档次,从而促进农产品的进出口国际竞争力:农产品加工企业以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为主要途径,可以吸纳很多的剩余劳动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筹划而言,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方案进行选择与优化的过程,它是基于当前我国农业相关税法之规定,对既定的农业经济活动纳税方案的科学选择,纳税方案存在着差异性,税收负担也就有所不同。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和优化,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额,或者有效地延缓纳税周期,从而实现税收负担降低之目标。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三农问题”解决过程中实施的相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直接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政策。第二,因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而惠及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比如对增值税中的农产品采购税收抵扣规定等。第三,为全面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经济全面发展而实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提高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农民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初级阶段表现出规模小和底子薄等特点,在现行的税法体系之中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各项政策,在创建初期都应当重点考虑到筹划方案中去。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而言,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初级阶段的税收筹划与实际生产发展过程中的筹划。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初级阶段的税收筹划
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应当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命周期之中,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初期,应当将纳税因素作为企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对农产品企业的形式、选址、经营内容以及发展模式等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选择,因在纳税筹划活动中完全是主动的,同时纳税筹划也有了很大的空间。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合理地设计结构类型,对业务模块和纳税人的种类进行合理的抉择,在组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筹划过程中应当采用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
第一,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结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某个农产品加工企业既有原料生产农场,又对农产品进行加工时,则该加工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当前增值税抵扣与国家扶农政策,对企业的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该种条件下,笔者建议将企业加工厂与农场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这样既可有效地减少加工企业的纳税负担,节省现金流。像小麦、水稻等自产自销、未经任何加工的农产品,只要符合当前农业产品标准条件,均可享受免税等优惠待遇,而且其增值税基本上为零。对于面粉加工厂而言,其购进的小麦通常可严格按照购进实际量进行核算,按收购额的百分之十三纳税。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总体利益来看,企业经内部结构调整与税收筹划以后,可依据增值税规定进行交税;面粉加工厂提取进项税额以后所得的就是企业可免缴的税额,从实践来看也可以有效地节省现金流。
第二,科学合理地选择企业的发展类型。当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规模相对较小时,此时风险程度不高,建议采用合伙或者个体经营的发展模式,这样可以有效地实现节省缴税之目的。在此过程中,虽然合伙企业担负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也能节省一部分开支。
第三,对企业的业务模块进行有效的区分。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应当从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出发,对个案进行分析,最重要的就是要利用好企业购进免税过程中的13%税率抵扣机制,同时还要特别注意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合理使用,从而实现合理避税之目标。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相对比较复杂,每一个项目的税率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对这些税率业务模块进行严格的区分,并尽可能地从业务链中找到低税免税模块,并将其进行合理的划分。从业务模块的区分角度来看,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业务种类越多,其税收筹划的选择性就会越大。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人种类选择,增值税的纳税人通常要比规模小的纳税人更具税收筹划选择空间,但有些时候也并非完全如此。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从自身增值率参数出发,尽可能地选择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或者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为有效地说明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策略,在此主要以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身的独特性为例,来探讨材料采购及农产品生产和材料采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策略。
首先,采购实践中的纳税筹划策略。一般而言,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要注意选择采购对象。一般而言,纳税企业在对农产品进行采购时,纳税人与农产品生产者的采购税收额度通常不一致,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和选择余地增加了。比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相对较大的粮食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同时它也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A公司采购金额为4700万元,其销售金额可达6300万元。公司领导层认为向普通的纳税人实施材料采购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抵扣税款,所以长期以来A公司均向普通的纳税人进行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如果购进的是免税农业产品,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都按购买价格与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计算。经进项税额等于购买价与扣除率之积对税额进行计算,则A公司可直接在农产品生产者那里收购的可多抵扣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万元左右,这些均为税收利益。
其次,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生产经营是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但是其中也蕴藏着很多的纳税筹划机遇。目前来看,国内关于农产品的纳税政策所实施的主要是分阶段操作,而且其变化性相对比较大,农产品涉税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征免税问题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而且纳税人若牵涉到具体的经济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事项进行筹划。
再次,采购与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在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纳税筹划问题,尤其要对运输企业及如何运输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第一,要对运输企业进行全面的考虑与选择。一般纳税人购销商品过程中,都将涉及运输开支,而根据当前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购销材料或商品过程中取得国营民航、公路铁路或者水上运输企业所开具的货票,一般按运费及建设基金的百分之七来扣除进项税额。基于此,农产品加工企业选择运输企业过程中,一定要将百分之七的进项税额扣除考虑在内,而且企业应当选择可以获取合法抵扣运输发票的一些企业进行商品货物运输。第二,运输方式和方法的选择方面。一般纳税人在商品购销及运输过程中,建议设立一些专门部门为其代办运输业务,同时也可以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进行外购。相比之下,前者在运输过程中可有效地抵扣运输外购货物进项税额;而后者运输服务可根据发票上的运费及建设基金的百分之七对进项税额进行扣除。由此可见,如果企业的规模较小、运输费用较低时,外购运输方式可减轻税负;若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可采取自营运输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减轻税负。
总之,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及其长期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筹划方式、方法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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