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的民族地区民主发展_市场经济论文

面向21世纪的民族地区民主发展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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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族地区的民主怎样发展,怎样建设,这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面向21世纪民族地区民主发展的新目标

在世纪交替乃至今后几十年内,民族地区的民主怎样建设和发展呢?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确在这一阶段民族地区民主发展的目标。依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这一阶段民族地区民主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所谓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其内涵是指把民族地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成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能自行启动运行、自我校正、自我约束的法律制度。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民族地区在新阶段的民主形态,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在新阶段的民主形态,是指民族地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所建设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过程中的一定状态和程度。其基本特点在于:

1.它与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因为在这个阶段,随着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所有制结构改革所带来的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市场主体多样化和利益多元化,并要求扩大民主选举的范围,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强化尊重人权和自由的观念。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的形式和内容都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相适应。而市场经济是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经济,也是民主经济。这种经济必定需要相应的民主政治。因此,新阶段的民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只能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状态存在。这是以民族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基础的。

2.它是把广泛的民族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与丰富的民族民主形式紧密结合的民主。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各民族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规定了公民的各项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群众在自治区域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还规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各种形式保证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上述规定,原则上要求民族地区把广泛的民主内容和丰富的民主形式结合起来,创造新的民主类型,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这种要求具体化。把民族地区的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就是实施和实现这一原则要求的具体体现。

3.它是具有充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民主。在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条件下,民主的运行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主也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这种民主已经有了一套自行运转的机制,它是法律化的制度,是对社会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影响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形态,是民主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民主的要素即民主的制度和法律要素、人才和机构要素、文化和意识要素等等的配备比较充分,它们的相互关系都通过制度和法律协调,具有充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一再提出,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坚持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并提出“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族地区的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地区的民主,必然要把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今后民主建设的目标。这是因为:

首先,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新的条件下落实和实现民族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护和尊重人权的重要措施。民族地区的民主建设是在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使我国在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的环境下进行的,它在民主建设方面的重要任务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实民主权利和自由。完成这个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强化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建设,没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民主权利和自由就没有切实的保证。依靠制度和法律是现代民主运行的重要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民族地区虽然创建了一系列的民主法制,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法规的创建是空前的,这极大地保证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但是却存在着民主法制结构不合理,现有的法制落实不力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如果不积极解决这些问题,就很难推进民族地区的民主建设。

其次,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新的条件下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建设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它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较好的经济条件,较高的文化水平,也需要稳定、团结、开明、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不仅要创建和完善法律制度,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而且要培养全民的民主意识,形成保证民主正常运行的环境。所以,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就民族地区而言,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培养民族干部,健全市场体制,完善法律制度,在发展民主的意义上,它们实际上是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们不能设想,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干部奇缺,市场封闭、狭小,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能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民族地区大多地处中西部高寒边疆地区,经济文化仍然落后,市场体制尚处于形成和发展之中,相当数量的群众尚未具备现代民主观念。不能否认,民族地区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和文化。因为民族地区与全国发达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差距拉大了,全国贫困人口的75%以上集中在民族地区,发展和繁荣民族经济确实是当务之急。但如上所述,民族地区的民主发展与集中精力发展民族经济是完全一致的,民主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民族地区发展民主,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际上就是在该地区建设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制度、民主法律,培养民主人才、民主意识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小农经济的影响,把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把专制和愚昧改变为民主和文明的过程,是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完美结合,日趋完善的过程。

二、民族地区民主发展的新措施和对策

为了实现民族地区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民族地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不能一蹴而就,必须采取分阶段有重点逐步落实。分阶段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改革开放时期党的一贯主张,是近几年来党和国家的决议和文件一再强调的观点。如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决定分三步在我国建成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决定逐步实现国家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阐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因此,根据党和国家的上述精神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到建国一百周年之际,民族地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现在到2020年左右,大约用20多年的时间,重点进行民主规范和制度建设。在这一阶段,应当采取以下的措施和对策:

1.建立和完善民主规范。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已经创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规范,基本能够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行。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基层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等等。但是,就民族地区而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尚未形成系统的规范。比如,有些地方由于规范不具体不明确,致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有些地方特别是边远高寒、交通闭塞的村寨,连像样的民主规范也没有,起控制作用的或是长官意志,或是宗法势力,或是传统习惯。这是因为,在这些地区,民族关系比较复杂,经济文化发展滞后,干部的素质、领导水平和能力不高,群众整体的社会主义民主意识淡薄。由于这些原因,这些地区的干部和群众都不曾想或不善于把一般的民主制度具体化。因此,今后要着重根据这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建立和完善民主规范,特别要把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规范建立和完善起来。

2.推进机构改革。民族地区依然存在着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直接阻碍该地区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要解决这些问题,民族地区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当前,主要的措施是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建设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减人增效,实现党政机构组织、职能、人员编制、工作程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民族地区的党政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坚决堵截并克服因人设事、设机构的现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些民主内容首先要在党政机关逐步推行,形成制度,并逐步向社会推广。

3.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完善这一制度是民族地区加强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一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干部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骨干力量。民族地区的民主发展程度如何,民主制度运行正常与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否得到完满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虽然人数不少,但素质有待提高,优秀的管理人才较少。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特别要培养一大批善于管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优秀人才。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地区的自治权落到实处。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地区的自治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民族地区的体现,是民族地区的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民族自治权实际上是发展民族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也是发展民主的重要措施。民族地区的党政机关要善于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具体的政策,制定具体的办法,建立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三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适当补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地区自治权的规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制定的,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除了要求国家根据新情况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条款外,民族地区必须适当补充有关规定,保证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用人、财务等方面的独立自主权。

4.发展民主文化,全面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意识。民主文化是关于民主教育、民主道德、民主风气、民主观念的总称,是民主运行的客观条件。民主意识是社会主体关于民主的认识、评价、态度和要求的总称,是民主运行的主观条件。有无民主文化,民主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民族地区民主的发展进程,关系到该地区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成功与否。市场经济是民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设民主文化,要求提高社会主体的民主意识。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切莫以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可以忽视民主文化和民主意识建设。那种认为只要经济建设不要其他建设,只有经济重要,其他都不重要的想法和认识都是片面的,是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民族地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一定要注重民主文化和民主意识建设,这是现阶段民族地区发展民主不可缺少的措施。

第一阶段的民主建设完成以后,就进入第二阶段,即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主正常运行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民主运行机制,提高干部执行民主法律制度的水平和能力,提高社会的民主和法律意识。具体的措施和对策将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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