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我国行政决策的理性诉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理性论文,行政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约翰·罗尔斯,1988:3—4)。“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威廉·葛德文,1980:84)。
作为行政活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行政决策本身是一种对各种权力、价值和利益进行交换与分配的过程,也是实现政治目的及行政任务的核心载体,势必具有正义性的理性诉求。一般说来,行政决策正义性的含义包含三个维度,即起点的正义(决策权的来源及分配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决策的目的是服务广大人民而不是个别集团);过程的正义(决策权的行使合法而正当,决策充分考虑到了全体人民的利益);结果的正义(执行的结果促进了社会公平及人的全面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行政决策必须坚持正义的理性诉求。即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江泽民,1993.11.2),做到决策体制符合民愿,决策目标体现民情,决策方式考虑民力,决策过程尊重民意,决策结果顺应民心,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的首要价值尺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现代政府的创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行政决策的正义性诉求
1.源和流:政治正义性与行政决策正义性
政治与行政的源流关系就决定了行政决策下义性的理论是建构在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之上的,要考察行政决策的正义性,必须从政治的正义性出发。从历史的视解看,政治正义之作为一个规范政治学的问题,是一个长时段话题。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就对政治的正义性进行了论述。但明确把“政治正义性”当作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贡献。洛克、密尔(J.S.Mill)、康德、罗尔斯、葛德文等学者都对政治正义性进行了阐述,其中美国学者罗尔斯(John Rawls)的论述引起了持续的思考与历史反响。
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内容包括利益、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三个基本方面,政治的目的即在于实现三者的分配。因此,人类无法突破这样一个政治学的悖论:凡是有足够的权力来实现正义者,也有足够的权力来拒绝正义。至少, 在当今国际政治领域,正义是举步维艰的,即使有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事实,但仍然无法拨开正义虚无主义的迷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论各个阶段、各个派别对政治怎样做出合乎理性、合乎正义的考量,或者把生活方式的伦理问题也纳入考虑范围,他们总是按照他们自己的价值取向(以及从他们所代表的阶层的立场出发)做出自己的决策,他们不必也无法完全站在道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这里,正义概念自身蕴涵的虚化以及正义概念的下落走向,使得正义只能在本阶级内部或外部这两个相对分割的范围内去谋求,而这两种正义之间永远无法跨越“阶级”的鸿沟,因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义蕴涵填进政治运作的直接正当性内涵,即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的轴心理念,因而政治的正义性诉求就显得相对明显。
对政治的讨论既要着眼于制度的“应然”,即制度的价值观基础,也要着眼于制度的“实然”,即这种价值的实现问题。在确立了政治的正义性诉求之后,我们必须关注这种正义的实现情况,即行政的正义性问题。作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行政决策本身是一种对各种权力、价值、 利益进行交换与分配的过程,它解决了政治资源的定位和分配问题,也决定了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向及方式取舍,以特有的结构形式和功能,影响和制约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发挥作用的限度和范围,以特有的权威引导来保证社会发展的方向。因此,行政决策的正义性是政治正义性得以贯彻和体现的重要载体,其实现程度直接影响了政治正义性的贯彻和体现。要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使政治正义性得以彰显,必须重视行政决策的正义性问题。
2.行政决策的正义性是其合法性的内在动因
作为一种制度,首先要能维持政治秩序,否则就没有存在的理由,而且也不可能存在。而要使一种政治制度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必须要赢得其合法性基础,获得公众的承认、接受和认同。而合法性的产生和维护,除了需要执政者的个人品质、规范的运作以外, 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理性诉求和人们对其的信念。“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让·马克·思古德,1997:18)。因此,合法性评价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秩序有效维持这一功利性评价的成分和合道德性评价中的实质正义的成分。
从合法性的结构来源看,统治者与其属民是合法性的结构载体,在合法性的背后隐藏着体现一定价值和价值取向的统治者与依据一定价值标准进行判断的服从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纯粹的单维构建,而是内在地导源于统治者与社会大众的双向互动关系中,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使合法性呈现动态发展过程。而且,随着政治世俗化对人精神的解放,“人民已习惯于根据公民的经常性利益来评价政治”(山口定,1991:216),因此,“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已经成为能否赢得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俞可平,1998:84)。而这种“需求”,最根本的是对“正义”的理性诉求。因此,作为政治目的的实现工具之一的行政决策,其本身蕴涵及其彰显的正义性就决定了上述互动关系的类型及程度,也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政治的功利性评价,进而影响政府乃至政治的合法性。
从行政决策的生成机理和执行需要来看,行政决策不是僵硬的严格等级化的体系,也不是完全不受约束的市场生成过程,而是由多维的网络结构所构成,其中决策主体与决策受体之间的互动是行政决策发挥作用的重要渠道。这就决定了只有有了决策受体的心理认同,权力才能转化为权威,行政决策的进行才有了力量的源泉,其执行才能得以顺利开展。相反,如果行政决策的过程和内容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那么决策主体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会减弱,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如果这种合法性不复存在,行政决策本身也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了。而要增进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心理认同,就必须首先解决行政决策的正义性问题。
我国行政决策正义性现状解读
实践证明,我国许多重大行政决策,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正义性得到了充分的彰显。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部分行政决策本身及其执行正义性不足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突出体现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在20多年改革期间, 中国的国民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GDP年增长率平均维持在8%左右。但是,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迅速扩大,即使是按最保守的估计,基尼系数还是从80年代初期的0.288扩大到90年代中期的0.388,15年间增加了10个百分点(世界银行,1998:5)。同时还存在着东西部、城乡间发展严重不平衡的现象,以及下岗职工、农民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艾滋病患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等有悖社会公正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经济人”假设告诉我们,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官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在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中,包括了他自己的利己目标和他的委托人希望其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标,而这两个目标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往往需要政府官员在两者之间做出取舍或有所侧重。“承认市场经济就是承认个人目标效用最大化的合理性,承认个人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利的合理性”(丁煌,2003:386),这就导致行政决策主体的决策并不一定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在利益的驱动下,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孟德斯鸠,1967:164),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从而产生以寻租(rent-seeking)为典型特征的“权钱交易”。中国的权钱交易等寻租现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估计。但毫无疑问,权力寻租是社会公平的最大腐蚀剂,也是行政决策正义性的最大障碍。
2.行政决策的技术基础不够理想
以工业革命为先导的科学技术革新始终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动力,每一次科学技术革命不仅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而且影响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我国行政管理的技术基础并不理想,地域的差别、行业的差别所导致的科学技术发展不平衡成为行政决策正义性普遍性实现的桎梏。而且,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行政决策涉及的因素日益增多,行政决策的难度日益加大,而相应的行政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尚处在起步阶段,行政决策主体认知、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度。有时,即使行政决策主体坚持以正义为决策的最高价值尺度,但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加上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信息障碍、认识局限、决策成本及政策时滞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可能降低行政决策的正义性。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现象就是很好的诠释。
3.行政决策的社会基础薄弱,监督渠道不够畅通
行政决策是一个博弈过程,需要多方的参与。但在我国现行决策机制中,决策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某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决策体制包括决策中枢系统、咨询系统和信息系统,从中几乎看不到普通群众的身影,决策成为了“精英政治”。同时,决策过程的“暗箱操作”及信息垄断,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内容知之甚少。在决策结束到决策执行之间缺乏过渡期,社会公众没有时间去了解和接受行政决策的目标和内容,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另一层面,监督机关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多侧重于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关技术层面,而往往忽视了正义性这一根本原则。而且,各种形式的监督与追究领导责任并没有很好地联系起来,导致监督不力,从而为行政决策主体侵蚀决策正义性提供了制度空间。
关于增强我国行政决策正义性的思考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认识与行为能力的提高,自由、民主、公正、契约等凸显正义原则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当今社会基本的价值共识,承认、尊重并体现这些价值,成为行政决策必须面临的选择。要保证政治稳定,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有可能扩大的行政决策正义性危机,就必须从源头着手,完善行政决策的制度基础、技术基础及社会基础。
1.完善行政决策的制度基础
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价值的选择,影响行政价值确定的基本制度包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现行经济制度。(1)要注重凸现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决策所承担的更多的正义性负担;(2)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为行政决策正义性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3)要努力培育有利于行政决策正义性实现的行政文化,营造良好的行政氛围;(4)要建立起规范经济行为的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建构起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使经济活动尽早进入规范化、有序化、法制化轨道,减少经济生活中的投机现象。在收入分配上力求消除不公正现象,尤其是要避免或缩小贫富差距悬殊现象,当这种现象较为严重时,应及时采取经济、法律乃至行政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以免在中低收入者阶层中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
2.提高行政决策的技术基础
(1)变革决策观念。首先,要树立“决策为民”的观念。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判断行政决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和尺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要树立全局观念。做到贯彻中央精神与立足本地实际相结合,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统一。(2)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首先,从行政决策议题的提出,到调查研究、开会讨论形成多种备选方案以及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和进行可行性分析以选出最优方案,再到决策领导层表决通过,各个环节、各个单元都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其次, 在决策方案对社会公示后及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信息反馈对原决策方案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正,即行政决策执行再决策。这是行政决策必要的延伸和补充,既有利于纠正行政决策的偏差,确保行政决策的正义性,也有利于后继决策的科学化。(3)要注重加强政府公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和教育, 提高行政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决策主体的行政整合能力。这是确保行政决策正义性的关键所在。
3.扩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基础
(1)“扩大政治参与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塞缪尔·亨廷顿,1989)。为保证行政决策正义性不被侵蚀,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江泽民,2002.11.8)。(2)实现对决策权力和决策过程的有效监督。要增强行政决策的正义性,就必须对决策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这包括人大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包括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包括不同层次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也包括舆论监督等其他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这种监督不仅要在制度规范上确立下来,而且要在权力分配和组织体系中确立下来。(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所谓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由于错误或不当决策而导致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不良后果,侵犯了公众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决策者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今天的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是否承担责任,是民主政府与专制政府的分水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行政决策主体,以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决策效率,进而增进行政决策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