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改革与法制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改革论文,俄罗斯论文,法制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俄罗斯的农业由紧密相连的两个部门——种植业和养殖业构成[1]。俄罗斯农业用地(又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和非农业生产用地)和林地占其国土面积的97.3%,其他的用地只占2.7%。地大物博的俄罗斯的土地改革是其农业改革的重点。
为了扭转苏联时期农业生产落后、粮食长期依靠进口的局面,并摆脱政治上的孤立、经济上的困境和增强国力,20世纪90年代初,以激进派代表人物叶利钦为领袖的俄罗斯开始了“休克疗法”式的经济改革,其中的土地改革以土地私有化和建立私人农场等为主要内容。文章大致按时间先后分段予以分析。
一、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土地改革
1861年2月19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废除了农奴制,俄广大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没有得到土地,一部分土地仍然归地主所有,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向地主交付赎金;另一部分土地由村社所有,由村社定期分给农民耕种。到了20世纪初的斯托雷平改革时期,俄有一部分农民退出村社,一段时期真正成为了土地的独立主人,一部分农民从村社那里分得并耕种土地。俄粮食产量曾经由1860年的3300万吨增加到1913年的8600万吨,粮食出口则由110万吨增加到1060万吨,成为当时的世界第一大粮食出口国[2]。
时过不久,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苏联在前期先后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新经济政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政策;再后来,一直到1991年12月25日苏联正式解体俄罗斯独立前夕,整个苏联时期俄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下的集体使用和集体生产制度,禁止土地买卖。
俄土地私有化改革在苏联解体前夕就已经开始,其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苏联曾效仿中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允许私人或法人承包和租赁土地,但没能释放农民家庭经营的潜能。于是,苏俄又转向仿效西方,实行土地全面私有化。1990年2月苏联颁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当年10月,俄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联邦土地改革法》,同年12月俄又颁布了《俄农户农场经济法》,废除了国家对土地的专有,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和建立私人农场。
1991年4月25日,俄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宣布取消单一的土地国有制,确立了国家所有制、集体共同所有制、集体股份所有制、公民所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并规定凡占有土地、无限期和临时使用地段、租赁土地均应付费[3],表明俄彻底告别了土地无偿使用的历史。
二、叶利钦执政时期的土地改革
执政期间,叶利钦3次发布关于土地改革的总统令,强令解散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将土地按份额分给农民,宣传并鼓励俄效仿西方私人农场的经营方式。
(一)1991-1992年的改革
1991年7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原则法》,即私有化法,苏俄的私有化改革由企业私有化开始了。1991年10月11日,事实上已经从苏联独立出来的俄罗斯专门颁布了《俄联邦土地税费法》,重申采用土地付费制,付费的形式是土地税和租金,目的是改变1990年以前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一直免费使用的状况,标志着俄土地税费征收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1991年12月27日,正式独立后的俄罗斯首任总统叶利钦第1次就土地改革问题发布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命令》①,接着,俄政府于当月29日发布了《关于改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办法》的决议,规定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所有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必须进行改组,并允许国营农场、集体农庄成员持有土地份额离开相应的农场和农庄,组建私人的家庭农场。
俄大规模土地私有化改革主要在1992年进行,其方式是国家把大量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土地以“土地份额”的形式无偿分配给个人。原属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的土地被分为若干相等的份额,每一个成年人,包括国营农场工人、集体农庄庄员、领取年金者以及农村社会服务的雇员(如教师、医生等),都获得一份“土地份额”。其面积的大小由该地区控制和可用的土地数量来决定。该分配土地机制产生了一种新的所有权类别——联合份额所有权(即土地既不是国家所有,亦不是集体所有,也不同于个人所有)。
改革后,大量的国有土地被广大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职工集体联合所有,当然,另有一部分属于国家财产的备用土地,用作所谓的“再分配储备”,以备将来私人农场、家庭农场新建、扩张或者各种市政建设之用。最初以“土地份额”的形式把土地分配给个人之时,俄政府规定份额持有者有权从“联合份额所有权”中抽出自己拥有的份额,兑换成实物地块,转为个人所有,形成私人农场,但规定需要对这些从集体土地中分出的土地重新进行注册登记。但是,那时从“联合土地份额”中抽出部分土地形成私人农场的土地虽然允许流转——转移和交换,却只允许转让给国家,不许转让给其他个人。所以,俄初期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中,所谓允许流通的土地基本不是实际土地,更多的只是“土地份额”。因此,俄土地私有化过程形成一个独特的现象:成为土地所有者的农业生产者基本感觉不到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要素不能在民间流通,农业生产者就不能以土地作抵押获得贷款用以发展生产,也就不愿对土地作长远投资。
1992年1月1日,鉴于前期土地付费政策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实施效果不良且土地几乎没有流动性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增加国库收入,俄制定了《土地付费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将俄领土上的土地归其所有、占有、使用或出租的企业、联合公司、组织和机构,包括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合资企业、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都须缴纳土地税和租金[3],进一步对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如何付费、付费多少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于是,从1992年大规模土地私有化改革开始不久,俄政府决定放宽对土地流转的限制,规定“土地份额”不但可以转让给国家也可出售给其他成员或集体;但“实际土地”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出售,如,土地所有者退休、地块被继承、移居到其它地区以及卖者准备将出售土地所得用于从事非农经营。流转方式则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买卖交易;另一种是所有权不变,仅仅是使用权从所有者转移到承租者的租赁交易。1992年9月4日,俄政府正式批准了改组农场农庄和国营农业企业的条例。同年12月,俄第7次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宪法第12条修正案。该案确认:用于经营个人副业、果园、菜园、建造私房和别墅的土地可以买卖,但不得改变用途,并有如下的时间限制:如果是国家无偿拨给的土地,10年后才能出售;如果是自费购买的,5年后方可出售。由于限制过多、资金缺乏和国内政局动荡,土地的流转量极少,所以,时隔不久于1993年12月成立的俄罗斯联邦议会②通过法律取消了对个人副业和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买卖的时间限制。但农用土地流转问题由于分歧严重仍然被搁置,因为土地能否流转的问题涉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与土地私有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如果土地不能够流转,不仅阻碍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会导致“土地份额”持有者及实际地块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大大弱化。不能流转的土地所有权不能给所有者带来真正的权益,是不完全的所有权。
(二)1993-1999年的改革
由于1992-1993年间俄立法权力机关与执行权力机关严重对立、法制基础薄弱、缺乏相应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农民抵触情绪较大等原因,虽然1993年俄政府还批准农户地块和其他私人使用的土地,如个人副业、别墅园地、花园、果园、菜园及个人住房建设用地可以买卖,并规定新建农场5年内免缴土地税,但其盲目发展的“先天不足”的农户农场经济普遍经营困难,甚至难以维持生存,终究难改俄农业生产连年下降、农民生活艰难、农业企业负债累累的局面。结果,到1993年1月1日止,俄土地私有化改革的任务没能如期完成。
1993年10月27日,刚刚在“府院之争”(即总统府与议会之间的斗争)中取得完胜的叶利钦第2次发布颁发土地改革细则的总统令《关于调节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命令》,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出售、出租和抵押自己所有的一切土地,想推动土地改革继续深入。到1993年年底,俄国有制农业企业所占用的农业用地不超过整个农业用地的15%,其余的农业用地都被非国有化了[4],但基本是集体共同所有,真正私有的土地极少。总体来说,客观条件并不成熟且主要靠行政命令推动的俄经济改革初期的土地改革效果并不理想。由于从法律上迟迟未能对土地流转予以确认,土地流转始终受到很大的限制和约束。这种法律规范的缺失,不仅不能给土地交易双方以明确的预期,而且直接影响土地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使得一些本来可以进入土地市场的潜在交易主体由于缺少对市场和政策的把握而交易动机、交易意愿不足,因而难以成为现实的交易主体。到1993年12月通过新的联邦宪法时,俄只是形式上完成了公民和法人以及所有制形式方面的土地再分配。
1993年12月12日,政局终于稳定下来的俄罗斯通过了第一次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该宪法明确了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地方和其它所有制形式的财产,公民及团体有权拥有私人土地。从此,俄把土地私有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其土地改革开始由行政化、无序状态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1995年2月,俄颁布《关于实现土地和财产份额所有权的决议》的政府决议,规定在土地和财产份额确定后,政府部门需向有权得到者颁发具有法律意义的所有权证书;土地份额的所有者,有权出售、出租、抵押、继承等。针对土地改革过程中工农业股份公司的成立、运行、兼并、撤销等的需要,1995年11月24日,俄国家杜马通过了《俄联邦股份公司法》。
1996年3月7日,因为有了已经通过的宪法作保障,为了推动改革进程,扩大工农业生产,搞活俄国经济,叶利钦第3次发布《关于实现公民的宪法土地权利的命令》,重申土地份额所有者有权不经其他土地份额所有者同意便可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份额,包括出租、出售、抵押、交换等。
虽然叶利钦一再命令俄所有的土地都可以买卖,但关于买卖土地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所以其土地买卖还只是停留在原则上、形式上,尚难以具体实施,关键性的土地流通法律未能及时出台导致有限的土地流转基本在非农用土地,农用土地的流转实际上基本没有进展。
俄叶利钦时期农业法制的缺乏导致的农业萧条状况从其历年粮食产量的变化可见一斑:1990年11670万吨,1991年约11090万吨,1992年约9590万吨,1993年约9210万吨,1994年8100万吨,1995年6340万吨,1996年约7460万吨,1997年8850万吨,1998年4800万吨,1999年5470万吨。
3次总统令加若干政府决议依然造成改革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进程缓慢,原因在于:①农业生产者对土地的处置权利由于法规的欠完善和土地流转市场的缺乏而无法实现;②相应的法律规范严重缺乏;③总统及其主导的政府和保守的立法机关之间高度对立,使得以总统令和政府决议形式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实施起来大打折扣,或者出台后没多久就要进行妥协和修正,土地问题成了极具政治意义的问题,从而将土地流转给高效使用者的道路实际上被堵死了;④在俄农业领域,短时期内经济关系被破坏,所有权实行了无效的重新划分,在投资全面短缺、进口粮食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加大,自然经济成为经济关系的主导趋势,农业生产缺乏可靠和有效的国家支持,生产力不断下降;⑤苏联时期俄农民长期的集体劳动经历,导致他们难以适应改革后市场化的生产、生活方式;⑥俄在实行私有化过程中政府无力对新型农业经济体给予必要的支持,加之原来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管理者、既得利益者千方百计阻挠农民享有与其平等的权利。
三、普京执政时期的法制化土地改革
(一)2000-2001年的改革
俄政府对1997-1999年其农业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财务状况比较稳定的企业是那些建立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方式的企业。于是,普京摒弃了叶利钦执政时期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小农业思想而特别强调改走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农业的发展道路,发展各种生产组织形式之间的合作化和一体化,恢复和发展农工商综合体,建立大中型农工联合公司和联合企业,实现资本和土地的集中,以获取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管理效益。除此之外,还在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和降低农业税收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农业发展规划,如2000年6月俄政府批准实施由俄农业食品部联同农科院制定的《2001-2010年俄联邦政府农业食品政策基本方针》,规定了对食品市场、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和农用土地市场的政策调节措施,规定2001-2005年俄农业生产目标为年均增长3%~5%,2006-2010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7%[5]。
叶利钦时期的土地改革主要是以总统令和政府决议的形式予以推动,由于政令朝令夕改,地方忙于形式上的执行上级命令,对农业的国内外投资极其有限,农业生产持续下滑,俄土地法规的滞后或缺乏对土地改革的严重制约表现愈来愈突出。俄2000年还在实行的相当部分的土地法规,如还在实行的俄独立前的1991年4月25日土地法典,被进行“休克疗法”经济改革实施的其他法规(森林法、城市建设法、水法、联邦农业合作社法、地下资源法等)搞得支离破碎,既陈旧不堪,又同其它法律法规相矛盾,亟待修订。尤其是围绕农用土地自由买卖问题,俄联邦又多年争论不休不见结果,一些地方无奈地率先通过了本州的土地法,允许农用土地自由流通。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俄不少地区出现了土地黑市,使国有资产大大缩水,而且为行贿受贿、官员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土地法典修订的紧迫性还在于,颁布新土地法典可以消除联邦国家立法权力机关同执行权力机关之间、联邦和地方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落实先行通过的《俄联邦民法典》③第17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内容,全面应用联邦其他法律,并使俄政府制定的许多经济改革措施取得应有的效果。但土地法典修订的过程却由于俄高层的政治斗争而艰难又曲折。尤其是保守的俄共产党和农业党对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表示坚决反对和抵制。如,2001年6月15日,俄国家杜马以251票赞成、22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读通过政府提交的土地法典草案时,俄共产党和农业党议会党团集体退场以示反对[6]。
于是,为了缓和矛盾又使新《俄联邦土地法典》能够在杜马获得通过,普京总统及其领导的俄罗斯政府决定绕过农用土地的自由买卖问题,在该法案中暂时不提及农用土地流通问题,对其另行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新土地法典草案明确了允许流通的非农业用地的买卖规则,明确了俄将要存在公民、法人和国家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但森林、国防用地和文化古迹保护区等特殊用途的土地禁止流通。据俄专家估计,该法典规定的可以流通的土地仅占俄全部土地资源的0.5%至0.7%。因此,经过长达七八年的博弈,2001年10月10日,新《俄联邦土地法典》终于被俄杜马三读通过并随后被俄联邦委员会批准、总统签署,于2002年7月开始实施。从此,俄从法律上确认了前期土地私有化改革的成果,并对后期土地私有化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典首次允许农地以外的土地进行流通,为制定允许农地流通的《农用土地流转法》打下了基础,但该法还未能对土地管辖权的分层、分级予以明确界定。
(二)2002-2003年的改革
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对农业生产者征税体系作了专门规定,将税法典第一部分规定的数十种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合并为农业统一税,税率为6%[7]。2002年1月1日开始,于2001年12月31日修订和颁布的《俄联邦税法典》开始实施。该法把原来的国家预算外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强制医疗保险三种税费也并入了农业统一税,并规定俄农业生产者只缴纳农业统一税、增值税、消费税、环境污染费、购买外汇和外汇支付凭证税、国家规费、关税、自然人财产税、财产继承与赠与税、许可证手续费这10种税费,其它一切税费可以拒缴,并规定其中的农业统一税由联邦主体立法机构确定税率和征收,其余9种税费由俄罗斯联邦规定税率和征收。从此,俄从法律上确定了对农业的减税措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商品生产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统一税后,俄农业商品生产者要缴纳的税种由28种减少为10种,除开农业统一税外的9种税费,其缴纳的农业统一税数额只相当于实行农业统一税前一年应向各级缴纳的9种税费以外税费总额的1/4。[5]
2002年7月,俄联邦议会通过了《农业商品生产者财务重整法》,对农业企业的债务实行减免或重组,以此减轻俄农业企业的债务负担。2002年12月俄政府下令实施政府决议——《至2010年农村社会发展专项纲要》,促进农业体制改革,继续有计划地发展农业。
2003年1月27日,上年6月26日终于获杜马通过、7月初联邦委员会批准、7月24日普京总统签署的《俄农用土地流转法》开始生效,这是俄经济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该法将农用土地所有权,包括买卖权、租赁权等以及相应的规则首次以联邦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加上先期通过的《俄联邦土地法典》对非农用土地的买卖准许及其规范,标志着俄对土地私有权利的系统、完整、法定地确认,从此,俄土地改革及其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农用土地流转法的主要内容:①限制土地交易:租赁之前土地份额必须先转化为实物地块;允许买卖实际地块和土地份额,但国家具有优先购买权;②防止土地被外国人所拥有:外国人以及外资占多数的公司只能租用土地,租期最长为49年;③防止土地过分集中:地方政府可以限制单个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实际地块规模;④防止土地过于细碎化:限制注册、登记的用于农业经营的实际地块的最小规模,但农户地块除外;⑤俄联邦、俄联邦各主体、市政组织、公民和法人是农地流转法律关系的主体;⑥俄公民、法人所拥有的农地及土地份额依据相关法律可以自由出租、转让、抵押及出售;⑦确立了归国家或市政组织所有的农地流转的条件,明确了将农地征收为国有或市政组织所有的规则;⑧禁止联邦各主体制定有关限制农地流转的法律、法规;⑨国家和市政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公民或法人出卖归其所有的农地或土地份额,俄联邦各主体或市政组织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购买土地的优先权[8],等等。2003年,俄总统在《农业商品生产者财务重整法》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农业商品生产者财务重整补充规定》的总统令,以进一步减轻农业商品生产者资金缺乏的问题。《农用土地流通法》实施后的2003年年底,俄已有58%的农地被私有化,但其中只有5%的农地真正被土地所有者私人所有、51%的农地只是被个人以“土地份额”共同所有的形式私有化[9]。
(三)2004-2005年的改革
2004年1月1日,普京总统在上年11月签署的俄罗斯联邦议会专门制定的《俄统一农业税法》开始实施,将原来包含在《俄联邦税法典》中的统一农业税的征收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大约可使俄农业纳税人每年少缴150亿卢布的统一农业税[5]。
2005年4月初,俄罗斯政府通过了《俄联邦农村可持续发展构想》,以解决农村贫穷、人口衰减、迁移失控、生产停滞、固定资产严重损耗及其更新缓慢等问题。
(四)2006-2011年的改革
2006年年底,历经4年讨论的《俄农业发展法》于12月22日获得杜马通过、27日获得俄联邦委员会同意、29日获得普京总统的签署。该法典规定俄采取“国家采购干预”和“国家商品干预”方式调节国内农产品市场,稳定农产品价格,把粮食市场干预的行政方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该法、其他联邦法和其他俄联邦规范的法律条例、地方自治机构规范的法律条例的实施,把农业发展叶利钦时期的完全市场化、普京前期的行政干预发展到进行农业发展和农村地区稳定发展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调整。
2007年7月14日,俄政府出台了《俄罗斯2008至2012年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的国家计划》,作为未来五年俄农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平衡生产和消费、提供农产品干预信息和支持粮食出口来实现粮食供求平衡,以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增加生产者收入和促进出口。规划决定,俄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鼓励对农业增加投资,进一步增加对农业贷款利息的补贴,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同时积极为大中小型农业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平等条件,着力培育俄农业龙头企业,以期产生规模效益和现代管理效益。
(五)普京时期俄国家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
2000年,鉴于前期土地改革中未能对土地的优劣、地域、等级、投入产出等差别予以严格区分、土地税费征收过于人为化的缺乏科学性的现实,俄在全国开始分阶段进行土地的国家地籍评估,第一阶段主要是确定农地产出及与农地产出相关的费用等方面的指标,在全俄罗斯进行;第二阶段则在各联邦主体进行,测量指标主要是土壤肥力、农业生产手段、土地位置等形成地租的主要因素。到2006年年底,俄89个联邦主体已经有70个完成了区域农地地籍评估[10]。土地地籍数据为国家确定土地出售、租赁、买卖的价格以及土地税费的征收标准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土地流通创造了客观条件,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由此,在存在各种土地所有者的情况下,俄为管理国家的土地资源逐步制定出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地籍、国家对土地利用的监督、土地整理、土地评估和土地监控,实现了联邦、区域和地方各级分别拥有的所有权体系。
2000年,俄罗斯97%的土地所有者已经从形式上得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书。2000-2006年,俄实际耕种土地数量增加近1000万公顷,比叶利钦执政的9年的增长量还要多[11]。由于土地法典对非农地买卖的解禁以及农地流通法为农地交易提供的法律保障,加上农地地籍的建立为农地交易提供信息保障后农地交易费用的降低,俄农地流转数量由颁布前的基本没有什么进展而在颁布数年后的数量不断增加:1998-2001年,俄罗斯的土地流通主要在公民之间进行,占俄土地流通总额的75%~78%,为公民使用的土地总面积的1%~1.5%;俄公民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交易数量2006年比2003年增长了10倍还多,土地交易面积增长了8倍[12],至此,俄罗斯比较完善的土地法制对土地改革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并将继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普京执政期间土地改革及其法制的成效同样可以从其执政期间及其梅德韦杰夫任总统期间俄粮食产量的变化窥见一斑:2001年俄粮食产量在上年6550万吨的基础上增加到8520万吨,2002年俄粮食总产量达到8660万吨,2003年为7300万吨,2004年、2005年均为7780万吨,2006年为7820万吨,2007年为8150万吨,2008年为10820万吨,2009年为9700万吨,2010年遭受干旱仍有6090万吨,2011年为9200万吨。
四、启示
俄在农业改革过程中,制定、修改而形成了一整套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的《宪法》、体现私法激情的《民法典》、公法性质的《土地法典》、《税法典》、《土地规划法规》、《国有土地地籍法规》、《不动产的国家地籍法规》、《不动产产权和不动产产权交易注册法规》、《按揭法规(不动产抵押)》、《土地评估法规》、《关于公民的花园、菜园和别墅(非营利用途)的法规》、《农业用地的法规》、《关于把土地使用从一个范畴变更到另一个范畴的法规》、《股份公司法》等。而且,俄比较注重对相关法典的及时修订,如《俄联邦股份公司法》于1996年6月13日、1999年5月24日、2001年8月7日分别根据需要进行了修订;《俄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分别于2003年7月、2004年10月和12月、2005年3月和7月、2007年2月4年内6次修改;《俄联邦土地法典》也于2006年4月17日重新修订后予以颁布。虽然俄罗斯的土地立法也还有待完善,比如,其还缺乏《反垄断法》等法律,但其土地立法的经验、教训仍然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参考。
注释:
①很多文章把“oсуществить”翻译为“实现”,笔者认为在该处译为“实施”更为妥当。
②1993年9月21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发布1400号总统令,终止了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的活动,后俄改行总统主导下的总统及其政府、议会、宪法法院及其最高法院三权分立式的政治体制。
③民法典的第一部分于1994年月10月21日通过,1995年1月1日生效;第二部分于1995年月12月22日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第三部分:2001年11月1日通过,2002年3月1日生效;第四部分:2006年12月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其中的第17章含在第一部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