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综合改造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探讨_科技论文

科研院所综合改造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探讨_科技论文

科研机构全面转制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机构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基本完成,为全面推进科研机构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现在,全面推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的工作也已拉开序幕。1999年年底,科技部已拟定出《国务院部门和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并在年底召开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上获得原则同意。

国务院部门和单位所属应用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要在今年6月底完成关系交接工作,年底完成企业登记。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由中科院组织自行改革。地方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参照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的模式进行,在政策上还可更灵活一些,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地方技术开发类机构的转制。社会公益研究机构的转制也将全面展开。

在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除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外)还有450多个,共有在职员工17.1万人,离退休人员7.3万人。地方科研机构则还有几千个。在这些机构中,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型的、有社会公益性的、转制条件相差甚异,全面转制改革的工作因而比242个机构的转制工作要复杂和困难得多。但是有十多年改革的基础和经验,特别是242个机构转制的经验,只要努力和认真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全面转制的工作是能够顺利推进的。1999年11月,北京市政府已批准对65个科研机构进行转制。目前,其他一些省、市也正在制定科研院所的转制方案。

全面转制工和牵涉面广、影响大。在推进全面转制的过程中,有若干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1 产业共性技术研究

我国大多数产业科研机构建立的初衷是解决产业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的研究问题。这一初衷即使在现在来看,也不能说不正确,问题是在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类机构建得太多、太滥,低水平重复严重,使这一初衷反而无法很好地实现。国际经验表明,建立优秀的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对推动产业技术的发展十分重要。国际上不乏这样的优秀技术研究机构,如美国的标准技术研究院,日本通商产业省下属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我国台湾省的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它们在那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技术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那些国家和地区创新体系中的中坚力量。中国不需要几百个、几千个产业技术研究机构,但建立几个或十几个优秀的产业技术研究机构,以作为国家产业技术发展的核心力量,不能说是不需要的。在这次转制中,由于产业部门科研机构都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型的,因此都在向企业转制之列,国家似乎并没有保留若干优秀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打算。当然转制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产业共性技术研究,而是试图探索用新的机制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但是新的机制研究是什么,是否有效,还值得研究。如果继续由这些转变成企业的科研机构承担共性技术研究,那么它们既然是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要用企业行为指导自己的研究。它们的研究成果是否是“共性”的,或者即使是“共性的”,是否能被其他企业所公平地使用,都值得关注。

2 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

对基础研究,国家早已明确了“稳住”的政策,最近又进一步采取了加强的政策。基础研究机构主要在中科院,这些机构的改革,国家已明确了由中科院组织进行。基础研究机构的改革当然主要不是转制成企业,大量的改革工作将集中在机构的重组、并转和人员分流上。社会公益性研究无疑是不可缺少的,中国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的主要问题也如同产业科研机构一样,建得太多、太分散、低水平重复较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的焦点因而也应主要放在机构的重组、并转和人员分流上。当然,有不少公益性科研机构是有条件或有必要转制成企业或中介机构的。事实上,机构的重组、合并比之转制成企业,是一件更为复杂和困难的工作,这从242个科研机构在转制中选择重组合并方式的甚少可以看出。中国十多年科技体制改革的实践也反映了这点,因为十多年来,科研机构在重组和合并上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重组和合并的困难在于,它涉及到组织结构的大变化、人事关系的大变化、人才分流任务较为艰巨。中科院计算所的改革模式是近年来机构重组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突破,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后,中科院仍感到有必要进行调整,于1999年10月决定把从事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国家研究所—计算所和直接为联想集团服务的联想研究院从建制上分开,这进一步反映了重组改革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要推进科研机构的重组和合并,有关部门可能需要更多的协调工作和思想工作。正是这种复杂性和困难性,有可能使转制改革工作宁可采取简单化的一刀切方式,而不是最优方式。这是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密切关注的。目前有关科研机构转制的配套政策,主要是针对向企业化方向转制。科研机构的重组和合并、高质量、高水平的优秀科研机构的建设,也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政策予以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也应给予一定的重视。

3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完善国家创新体系

242个科研机构的大转制,也是在技术创新的重要性被高度认识和政府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环境下推动的。事实上,它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无疑,科研机构的大转制,有利于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创新体系的机构。但是对于这种作用,目前也不能估计和期望得过高,从而忽视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艰巨任务。事实上,科研机构转制对加强企业研究开发的作用,主要只表现在一个方面:即增加了几百个或几千个有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从数字上使企业研究开发所占的比例大大增加,但实际上现有的几十万个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并不一定能从科研机构的转制中得到加强。而且大量科研机构转变成企业,它们和其他企业的关系将可能从主要以合作、服务为主变为主要以竞争为主,中小企业获得技术的渠道可能将更为狭小,成本将更为加大。因此,如何加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政府的压力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科研机构转制对国家创新体系的结构具有强烈的矫正作用。但正因为强烈,更必须注意适度,如果矫枉过正,国家创新体系不仅得不到完善,反而可能会因此形成新的扭曲。国际经验表明,一个良好的运行有效的国家创新体系,必然要保持一定数量的高质量、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它们和企业、大学之间的紧密合作,是国家创新体系富有生命力的保证。过多独立科研机构的存在,无疑是国家创新体系结构的巨大扭曲,但是,如果没有一定数量优秀的独立科研机构起着其独有的作用,这种创新体系结构也仍然会是一种扭曲。从数字来看,我国目前科研机构从事的R&D大约占40%多,企业从事的R&D大约也是这个比例,和先进国家相比,这种分布的确不合理。但是如果因此要把科研机构这部分变成企业部分,那么,中国企业R&D所占的比例在短期内很快会上升到80%多,即使基础研究机构等不算在内,这一比例也会达到70%以上。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企业研究开发并没有显著改善的情况下,企业研究开发占有如此高的比例,只能是形式上、表面上的合理,而实际上的不合理。

4 自由选择与政府导向

在这次科研机构转制中,让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选择改革的方式,这对推动科研机构的平稳转制是有意义的。但是必须注意自主选择可能出现的现象,一是择易避难,即一些机构可能会选择那些目前不需要作大的变动、相对较易的转制,而不愿从根本上进行组织结构的变革。二是条件好的科研机构先转制,并转制成企业,条件不好的科研机构晚转制,并且可能选择不变成企业的方式。而那些条件不好的科研机构,可能正是那些研究实力差、水平低,不配作科研机构的单位,正是要改革的重心。如形成这种状况,中国的科技体系会出现新的问题。为此,在允许自主选择改革方式、日期的同时,政府有必要加强导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那些不具备科研条件的机构,特别要限定其改革的方式和时间。

5 科技产业化

科技产业化既可以说是本次大转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可以说是转制改革工作的核心内容。人们对转制改革寄于深厚的期望,希望籍此能使中国的科技产业化和高科技产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的确,一部分转制机构在科技产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是必须认识到,产业化的成功,转制只是一个因素或一个条件,更重要的是转制后转制机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创造性的工作。对大多数科研机构来说,并不是“一转就灵”,转制成企业本身并不能带来科技产业化的突破,关键在于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后,是否能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上很好地适应科技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从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数还只是在形式上完成了向企业的转变,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还有待时日。特别是数目较多的一批直接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由于其企业集团母体大多是政府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衍生产物,在体制上仍保留了很多的传统因素,科研机构的整体向其进入虽然缩短了科研与生产的距离,但并未从本质上改变原有的科技与经济的供求关系。从促进科技产业化的角度来说,这批转制机构还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要。政府有关部门要特别关注这一部分转制机构的情况,继续促进它们向以下方向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一是象中科院计算所那样,进行较彻底的重组,将其R&D功能转到企业的R&D部门或直接变成企业的R&D中心,而其生产功能将能够转到企业集团的其他部门。二是象已选择转变成科技企业的转制机构那样,不断增强科技产业化实力,在适当时机转化为独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

政府推动科研机构转制、加快科技产业化,重点要放在帮助转制机构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管理模式的实质化转变上。使转制机构从一开始就能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要加强对科技产业化的扶持政策,创造更好的有利于科技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转制科研机构在实现科技产业化方面,的确有许多有利的条件,它们可以在科技产业化方面大显身手,为中国的科技产业化作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它们既然已经变成企业,在它们的发展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中国许多企业遇到的同样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它们也还有许多企业所没有的困难,它们在科技产业化的道路上必然有挫折,甚至有失败,它们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爱护和支持。短期内对这些机构的科技产业化寄予过高的期望,也可能是不现实的。

6 探索推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西移的可能性

在本次转制工作中,已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情况,但并未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特点。不论是东南部发达的地区,还是西部较落后的地区,对转制工作都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固然,在西部较落后的地区,科研机构也同样存在着研究与生产脱离的问题,需要改革和转制。但是考虑到落后地区科技基础和科技能力较弱及近些年来“孔雀”不断“东南飞”的现实,中央正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科技部门对西部开发的支持,重要的仍然是帮助它们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壮大其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在推进科研机构的全面转制工作中,是否可以研究和探索在西部较落后地区实施一些特殊的激励政策,以吸引较发达地区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向西部转移。当然,推进这种西移,需要吸取过去支援三线建设的经验和教训,采取完全不同的新机制和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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