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录及其在史学研究中的价值_中国近代史论文

回忆录及其在史学研究中的价值_中国近代史论文

回忆录及其对于史学研究的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回忆录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4)01-0112-06

回忆录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史料。

什么叫回忆录呢?回忆录就是记录当事人回顾自身经历所形成的文字或音像资料。这个定义有三个要素,第一,它是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回顾,这是从内容上对回忆录的限定。所谓回忆录,必须是回忆者对自己亲身经历的社会活动、历史事件所作的回忆。当然,他回忆什么没有限制,可以是政治事件,也可以是经济生活、文化运动或者其他方面;可以是事物的全貌全过程,也可以是片段;可以记事,也可以记人。但是,所回忆的内容必须与回忆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者说与他的阅历有联系,否则就不能称为回忆录;第二,它是把当事人的回顾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可以是自己写下来,也可以是当事人口述、其他人记录整理。这是对回忆录作者的规定;第三,它是文字资料或音像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记录片等),这是指回忆录的物质形式。

作为史料,回忆录涉及到多种史学作品,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体裁:(一)自订年谱。年谱从体裁上说是一种传记,从史料的角度上看它有双重性,自订年谱由于是自己所撰写,可以纳入回忆录的范围;他人所写则纳入前人著述的范围。中国文人学者有自己为自己写年谱的习惯,例如康有为就写过《康南海先生自订年谱》,曾收入中国史学会所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四册。该书还收有《周馥自编年谱》;(二)自传,如《我的前半生》、《实庵自传》、《阎锡山早年回忆录》、《吴玉章回忆录》等。《我的前半生》是末代皇帝溥仪所写的自传,《实庵自传》则是陈独秀所写的自传;(三)据新闻采访整理、写作而成的传记类著作,例如,关于毛泽东的《西行漫记》,关于朱德的《伟大的道路》;(四)专家学者协助记录整理的回忆性文稿,如旅美学者唐德刚帮助整理的《李宗仁回忆录》;(五)特定环境中留下的自述材料。这类材料通常是在政治上被迫害的特殊情况下所写的检查、交代或陈述,比如李秀成的《李秀成自述》、李大钊的《李大钊供词》、彭德怀的《彭德怀自述》、方志敏的《我从事革命斗争的略述》、瞿秋白的《多余的话》等。《彭德怀自述》的编辑者在《出版说明》中称,彭德怀于1962年6月写过《八万言书》,文革期间写过几份简历,该自述是“以1970年的自传式材料为基础,以其他几份材料做补充”[1]整理出来的。文革期间有很多人受过隔离审查,写过检查交代,多数已经销毁或流失,也有一些保留下来了。如原厦门市委副书记汪大铭,于1969年5月至1970年9月期间写下的一份交代材料就留存了下来,并且现已题名为《汪大铭自传》,收入中国文献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的《汪大铭纪念文集》一书;(六)当事人所写的单篇回忆文章。这种回忆录比较常见,今天行世的大量回忆录资料集收入的基本上都是这种文章;(七)以诗词歌赋等文学题材的题解、注释等形式出现的回忆文字,谭人凤所著《石叟牌词》可为代表。《石叟牌词》是谭人凤于二次革命失败后逃亡日本期间写下的,记叙了作者1895—1913年期间的经历,全部牌词共49组,每组分词、图、叙、评四个部分,叙和评两个部分史料价值较大;(八)以机构、组织或与当事人没有关系的个人的名义发表的、带有例行公事性质的纪念或回忆文章。这类文章多数套话很多,材料一般,严格说来不能作为回忆录。但由于它们是以回忆录形式出现的,加上作者具有特殊地位、掌握内部资料而多少能公布一点外界无法知道的史实,有一些新内容,不妨作为回忆录对待;(九)传记著作中包含的回忆录成分,或者叫具有回忆录性质的传记。有些传记著作,是专家或者专门班子经过查证材料、广泛采访并在传主全力配合下写成的,其中大量采用了传主的口述资料。它们和没有得到传主协助,没有利用传主的口述资料的传记著作不同,正是由于它们大量采用了传主的口述资料,因此具有回忆录的性质。它们和据新闻采访整理写作而成的回忆录、专家协助记录整理的回忆录也不同,因为这两类回忆基本上以当事人的口述为主,没有广泛收集资料和查证。具有回忆录性质的传记有许多,现以《刘顺元传》为例。该书作者为丁群,由江苏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2月出版。刘顺元(1903-1996年)为前中共江苏省委副书记。据作者称,他曾和刘长谈了46个半天,走访了刘生前工作过的范围涉及9个省市的几十个地方,采访了200多位知情人,查阅了中央档案馆、中央组织部档案处以及江苏、上海、安徽、大连、济南等地档案馆的有关档案。在本书中,刘顺元回忆,1955年5月,毛泽东在21省市自治区书记会议上,要求江苏的合作社要从上年的35000个发展到67000个;12月9日,杨尚昆来电传达毛已经开始抓建立高级社;1957年5月,毛连续密电“要求把民主党派和知识界、工商界人士最尖锐的批评,原封不动地登在报纸上”;1957年7月,毛说:“右派闹得最凶时,我一夜没有睡觉,想来想去,想出右派这顶帽子,觉得给他们戴最合适”;1957年9月,毛准备在党内反右,杭州会议期间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告李世农、沙文汉的状,毛说:“看来李世农是个坏人。”江渭清回忆,1959年庐山会议最后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部署各省反右倾,毛查问各省省委内部有没有右倾机会主义分子;1960年1月毛在上海听取汇报,安徽、山东、福建报告其省委中有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毛问江苏情况如何,江渭清回答:“讲些错话的有,右派没有。”毛说:“我看你们刘顺元就是大右派。”还把桌子一拍,问:“你敢不敢打?”等等,都是很重要的史实,在引用此类传记著作的此类内容时,可以直书根据某人回忆。

从史料学的角度上看,回忆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史料呢?这个问题需要做一些界定。陈恭禄先生认为:“回忆录是重要的史料,有不少的种类”。“当事人回忆,是第一手资料”[3]。陈先生的说法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强调回忆录有不同种类,第二层意思是说回忆录属于第一手资料。对这两层意思,需要进行一些分析。

第一层意思是对的。回忆录确实有不同的种类,上面我们就分析了九种回忆录。如果按照当事人与所说事实的关系,又有三种不同的性质。一是当事人对自身某种经历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的事。二是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熟悉的、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人和事。三是局外人对某种事件或事件中的人的回忆。这种回忆有两种情况,一是同时代的、与有关历史事件人物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根据有关见闻、印象、传说所作的回忆;二是有关历史人物的亲属的回忆。同一回忆录可能兼具几种性质。比如甲的回忆录叙述了他本身在某次事件中的经历,但有部分内容涉及到此次事件中的乙,那么,对甲而言,该回忆录属于一类回忆录,对乙而言,则属于二类回忆录。应当特别重视前两类回忆录,因为它能提供大量具体情节,这是其他史料无法取代的。

第二层意思不一定准确。即使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是真实的,可以作为依据,把记述这种经历的回忆录看作第一手资料也不是很恰当。陈恭禄先生之所以强调当事人的回忆录是第一手资料,可能是因为他把回忆录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当事人的回忆,另一类不是当事人的回忆。当事人的回忆叙述了他的亲身经历,所以是第一手资料。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道理。我不赞成把回忆录看成第一手资料。史料学上确定是否第一手资料的标准,不是该史料所叙述的是否确实,也不是该史料所记载的是否亲身经历,而在于该史料是否事发时留下来的原始文字资料或者物件资料。比如,现有两份记叙我亲身经历过的某件事情的文字资料,其中一份是当时的日记,另一份是多少年后的回忆,尽管这两份材料都是我自己写作的,但只有当年的日记是第一手资料,而回忆则是第二手资料。

还有人提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是真实性,这可以说是它的本质。”[3]这个说法的错误有二。一是没有针对回忆录的史料本质。回忆录当然具有真实性,但是回忆录的真实性和它是什么性质的史料并不是一个概念。二是把回忆录的本质界定为真实性没有意义。任何可以作为史料学讨论对象的史料都必须具有真实性,否则就不是史料,就没有讨论价值,而且,如果要比较各种史料的可信度,也许回忆录的真实性最容易出问题。假如认为回忆录的本质是真实性,那就相当于认为所有史料的本质都是真实性,这种都具有的同样的本质,还可以称为“基本特点”吗?

如何给回忆录下一个史料性质的定义呢?我认为,回忆录是当事人或者知情者对有关历史事实的记忆。它不是事发时留下来的直接凭据,所以不是第一手资料,从史料的起源上说它属于间接史料;它是作者以对有关历史事实的参与或者知情为依据的事后追忆,从史料性质的角度上看它是一种根据记忆形成的资料。所以,记忆资料是它的本质,不能说真实性是它的本质。

人们常常认为回忆录缺乏可靠性,不太重视它。这种态度有片面性。应该承认,回忆录有真实性。上面我们讲了三种性质的回忆录,其中第一、二种都是当事人的回忆,第三种是局外人包括亲属的回忆。其中,以当事人的回忆最有价值。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回忆自己还是回忆其他当事人,所回忆的事实都有真实的一面。第三种回忆录虽然不是直接参与者的回忆,但是仍然不能否认其可能包含的真实性。比如,在情形不适合的情况下,我可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某人告诉我的一件事情保持缄默,但一旦时机合适,我便公开了这个秘密。这件事情确实发生过,并不因为不是直接当事人说出来的就不可信。那么,回忆录的真实性的基础在哪里呢?在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上确实发生过这件事,二是作者确实是这件事的参与者或者知情者。如何评价回忆录的价值呢?我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这件事的史学价值。回忆录所谈的历史事件越重要,它的史学价值就越大。二是当事人对这件事参与或者知情的程度。回忆者越是处在这件事的核心地位,发挥的作用越大,他的回忆的价值越大。三是当事人回忆的准确性,准确性越高价值越大。

第二个层面是回忆录对于史学研究的价值。回忆录对于史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八个方面:(一)作为史料,回忆录具有不可取代性。我们知道,人们的历史活动是不可能都有记载的,或者说,绝大多数是没有记录的。记忆是人们的一种思维活动,也是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内容之一。人们不可能把日常生活的内容都记录下来,历史学研究必须注意收集回忆资料,以弥补文字记录材料的不足。因此,口述历史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也是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之一,是不可忽视的;(二)撰写回忆录是一种特殊的写作活动,一般情况下作者总是带着总结人生经验的心态来做这件事的,事发时的情感和功利性已经大大淡化,多数情况下会把真实的经历写下来。这是回忆录的真实性的主观基础,它和历史学的真实性要求是一致的;(三)有的作者所写的回忆录,不单纯是个人的记忆,而是会同有关当事人共同回忆,或者参考了自己收藏的文字资料,甚至专门查阅利用了报刊、档案才写出来的,有比较高的可信度。比如,原志愿军板门店谈判人员王迪康所写的《朝鲜谈判中的战俘遣返》,提到了美方最初交来的战俘名单上有战俘132,474人,而最后接受回来的是757,99人,其中志愿军5640人。这样有具体数据的回忆录肯定利用了档案[4]。同样,在《刘顺元传》中,刘顺元的回忆提到江苏省的反右运动确定了右派分子13,349人,这个数据也是来自档案;(四)回忆录可以解决没有文字记载的问题。比如,中共一大的地点、人员,八七会议的地点、人员,遵义会议的地点、人员等事情都没有文字记载,研究此类问题都只能靠回忆录来解决。特别是少数人之间的活动,没有其他任何资料,只能靠回忆录说明。辛亥革命期间的南北秘密会谈就缺乏正式文字记载,而袁世凯的幕僚廖少游于1911年12月17日在上海与黄兴、顾忠琛密谈,拟定和平条件,其所写《新中国武装解决和平记》就对会谈经过有比较详实的回忆[5]。这样的资料无法取代;(五)有时回忆录还能纠正文献资料的错误。1927年4月,张作霖搜查苏联驻华大使馆后公布了一批苏联文件,编成《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其中有一篇《致驻华武官训令》称,为了引起外国干涉,“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反对外国人,不惜采取任何手段,直至抢劫和杀人”。1983年10月31日,有专家访问原张作霖外交特派员张国忱,揭露出这其实是一份伪造文件。事实是,这份训令是张国忱根据张作霖的指示,找了一位白俄人,哈尔滨《喇叭报》主编来塔列夫斯基伪造出来的(注:参阅习五一《张作霖伪造共产国际真相》,《民国春秋》1987年第1期。)。1980年4月,刘少奇的子女刘平平、刘源、刘亭亭所写的回忆文章《胜利的鲜花献给您》[6]称,刘少奇1969年10月17日被送到开封是根据林彪的“一号手令”。在此前后的许多文章都谈到当时许多老同志被迁出北京是因为“一号手令”。但是,当年记录、整理、执行“一号手令”的原解放军副总参谋长阎仲川之子阎敏所写的《我的父亲与“一号手令”》一文,却以确凿的事实证明,疏散老干部是中央政治局10月中旬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作出的决定。毛泽东指示说:“中央领导同志都集中在北京不好,一颗原子弹就会死很多人,应该分散些,一些老同志可以疏散到外地。”[7]17日刘少奇被送走,当晚周恩来向老同志们作了传达,要求大家在20日或稍晚一些离开。10月18日,所谓“一号手令”才整理传达下去。这说明,刘少奇和许多老干部被疏散与林彪的“一号手令”没有关系;(六)回忆录能够揭示某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承认的事实。比如,毛泽东曾经写过一首六言诗《给彭德怀同志》:“山高路远坑深,大军纵横弛奔。谁敢横刀立马,唯我彭大将军!”这首诗最早发表在1947年8月1日《战友报》(晋冀鲁豫解放军的报纸),1957年2月,有杂志致信毛,请求批准发表,毛回信:“记不起了,似乎不象。腊子口是林彪同志指挥打的,我亦在前线,不会用这种方法打电报的。那几句不宜发表。”但是,无论据彭德怀回忆,还是黄克诚、伍修全、杨尚昆、王震都确认这是毛所写。这首诗现已收入1986年版《毛泽东诗词选》[8];(七)有些特别有价值的回忆录还能揭示历史上确实发生过的极有价值的真实细节。比如,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在《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中回忆,1957年毛泽东接见湖南老乡罗稷南等人时,罗问毛:“要是鲁迅今天还活着,他可能怎样?”毛回答:“以我的估计,要么是关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做声。”这个谈话是罗稷南生前告诉朋友贺圣谟的,贺于1996年告诉了周海婴。2001年12月贺又向上海《新民周刊》透露了这件事。2002年8月出版的《老照片》第24辑发表了罗稷南的侄儿陈琨《我的伯父罗稷南》一文,再次证实了这件事。罗稷南不仅告诉过贺圣谟,而且告诉过陈琨。罗稷南是什么人呢?他原名陈小航,罗稷南是其笔名,其父陈宝航早年是蔡锷的助手。陈小航1918年考进北京大学,和梁漱溟是好友,后来在东北、云南从教,30年代参加十九路军发动的福建事变,参与福建方面和中央苏区签订条约。福建事变失败后定居上海,1971年8月去世。毛的这个谈话不见于任何文字资料,但是是真实的,而且极有价值,真实流露了毛泽东对鲁迅精神的态度;(八)回忆录所包含的作者对人对事的看法,是研究人员作出历史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比如,胡汉民去世后,林森于1936年5月10日发表文章说,胡有四点优秀的品德。一是负责的精神,二是严正的态度,三是操守的廉洁,四是学问的丰富。他赞扬胡担任立法院院长期间,“开会没有一次不出席,在职四五年,从来没有离开过南京一次”;廉洁的品德“格外令人佩服”;“重于责已轻于责人”;“对本党的最大贡献,就在学问方面”[9]等等。这个评价,基本上是客观的,后人研究胡汉民就可以此为参考。

利用回忆录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回忆录的根本特性是追忆,因此不准确是难以避免的。回忆录作者的历史活动是通过记忆再现出来的,所以记忆是一个中介,记忆是否准确是回忆是否准确的前提。记忆是人的一种思维能力,它有因人而异(有人记忆力强,有人记忆力差)、随年龄增长而衰退、怀旧(随着年龄增大眼前的事容易忘记,很早以前的事反而记得)与印象的深刻程度相联系(特征明显、感觉特别的事物容易记住)等特点。由于这些特点,回忆录的真实性就不是指全部内容的完全真实,而是指主要事实的基本真实,在有关细节上,例如日期、人员、具体过程等方面可能记忆不准确。我们在使用回忆录的时候,对哪怕是基本真实的回忆录所提供的有关细节也要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二,细心处理缺少佐证、互相矛盾、曲意掩饰的回忆录。利用回忆录需要细心处理一些问题,一是回忆录提供的史实缺少旁证,它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或者是个别人提供的内容或细节没有佐证,既不能肯定,也无法否定;或者是一个许多人参加的活动,多年以后各人对此说法不一,甚至互相矛盾,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这并不是大家的说法都不真实,而是许多说法中也许只有一种准确,但又不能肯定;或者这些说法都只有部分准确。二是人们写回忆录时,总会有一些顾忌,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敏感的人和事,就会有所保留,不会说完全。三是不能排除有的人在回忆录中推卸责任,为自己评功摆好,甚至伪造事实。这些情况需要仔细对待,有的需要认真收集旁证,有的需要互相参照,能够证伪的则要及时从史料中剔除。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陈洁如回忆录》最早刊登于台湾《传记文学》第61卷第1-6期(1992年),著名学者唐德刚曾在该刊第60卷第6期发表《私情的感念和职业的道义》加以推介。但是,许多人不以为然。胡元福、王舜祁先在香港《大公报》发表《<回忆录>外的查访》,后于《民国春秋》1992年第6期发表《陈洁如回忆录几件史事纠谬》,认为是伪作;杨天石在《团结报》发表《陈洁如回忆录作伪举证》,指出,“该回忆录中有若干部分,属于有意伪造”。陈兴唐、王晓华也在《民国档案》1993年第1期发表《陈洁如回忆录质疑》、《民国春秋》1993年第5期发表《记忆的偏差与编造的历史》,指出该回忆录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蒋介石早年信函、毛思诚之孙毛丁所捐《蒋介石年谱稿本》、《蒋介石日记类钞》等,有许多事实或情节上的根本不合。

第三,亲属的回忆是一个必须重视的资料源。不仅要重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亲属已经发表的回忆录,而且要注意采访亲属。为什么呢?(一)可以通过亲属帮助鉴定已经掌握的有关材料;(二)通过亲属核实其他回忆材料,把那些不清楚的细节、互相矛盾的回忆、不准确的结论尽量核实清楚;(三)亲属手里可能有若干尚未面世的资料;(四)亲属可以帮助提供重要线索,主要是时间、地点、参与人以及有关社会关系;(五)亲属常常本来就是某些重要事件的知情人。比如,斯诺的《西行漫记》称:1936年斯诺访问陕北,是在宋庆龄帮助下到达西安,并寻求一位王牧师的帮助的。这个王牧师是谁呢?他就是地下党员董健吾,当时是中共地下党与宋庆龄之间的联络员。他在抗战时期和地下党失去联系,后来为了糊口,在南京汪伪政权下的一个警察学校中工作,留下一段说不清的历史。1955年被以“汉奸反动分子”的罪名判处入狱,1960年由于斯诺想要会见他,才被安排在上海市参事室工作,1970年于上海去世,1976年始获平反。他的女儿董惠芳当时也在宋庆龄身边工作,她就是知情人。据她回忆,当年宋庆龄把一张名片剪为两半,一半先给了董健吾,另一半留给斯诺,作为他们到西安接头的证物。

第四,无论当事人或者亲属所作的回忆,都难以避免感情因素。人们的历史活动是自身生命过程的一部分,他对这些活动肯定会作出自我评价。无论对自己,还是对相关的人,其评价都与对自己价值的肯定联系在一起。因此,他的褒贬必然带有感情因素,我们姑且把这种感情称之为“历史感情”。1990年10月,有我参与编撰的《山西王阎锡山》一书出版,1991年4月25日,山西太原重型机械学院社科部的吕文载同志给我来信,称赞此书“多方掌握材料,力图就历史的本来面貌来展现历史的辩证法,时代纵横,人物动因,跃然纸上”。这位先生为什么对这本书感兴趣呢?原来他于1937年参加牺盟会,对阎锡山有一定了解,他认为我们比较公正地评价了阎。在信中,他一一列举了阎锡山积极抗战的表现,回忆了抗战前山西高中以上学生集训队的队歌:“弟兄们散开,——这地方是我们的,我们不挂免战牌,——守土抗战,谁说我们不应该?”吕先生对阎锡山的肯定,与对自己的革命历史的肯定联系在一起。文革中薄一波由于四人帮的诬陷受到迫害,吕先生这位老革命、老牺盟会员可能也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此书引起他的共鸣可以想象。1981年8月,冯玉祥的儿子冯洪达出版了《冯玉祥将军魂归中华》一书,称冯玉祥为“一个真诚的爱国者,一个坚决抗战的民族英雄,一个反对独裁以身殉职的民主斗士”[10]。作为亲属的回忆,如此推崇冯玉祥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亲属比其他人更多一些感情的成分。

应该承认历史感情有正当性。人是一种感情动物,无论回忆自己的经历,还是回忆他人的往事,心理上的爱慕、感恩、自恋、怀旧、荣誉感、崇拜感等等情绪肯定会流注进去,有一点过头的肯定或者赞美不算什么。但是这和历史研究不是一回事。因为历史研究需要坚持真实、客观和公平的原则。真实就是不虚假,客观就是不加入自己的好恶;公平就是一碗水端平,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论人论事。我们把回忆录作为史料的时候,就要注意由于感情的作用,当事者或亲属的回忆会有片面性,或者有拔高甚至隐恶扬善的可能。比如,对亲属提供的一些鲜为人知的、很有褒扬意义的事实,就需要进行特别细致的考证。例如邓中夏原夫人夏明1978年发表文章说,1921年6月李大钊指派邓陪同共产国际的代表到上海,布置中共一大的各项准备工作[11]。这个材料目前很少佐证,不能落实。

对研究对象的历史感情,是研究人员既无法完全摆脱,又必须注意克服的主观因素。在没有偏见的情况下,历史感情是科学正义的动力之一;在失去了基本的学术中立的情况下,它又是发生偏见的主观基础。史学研究是一项必须体现社会正义的事业,因此,研究人员需要用科学理性恰当地把握历史感情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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