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科技投入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_科技论文

中国政府科技投入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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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研发的外溢性使得研发者的排他成本极高[1](P71~102)。 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搭便车”问题,然而不是所有的研发成果都能够确立私有产权,或者即使有了私有产权也不能阻止其利益的大量外溢(如模仿创新)。Griliches等学者发现,产业研发的社会回报率达到40%~60%,大大超过了其产业回报率[2](P32~40)。较大的正外部性会导致私人厂商缺乏足够的研发激励,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这为政府介入研发、提升社会福利提供了理由。不过,即使是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研究也并不意味着只能由公共财政提供,以美国为例,1901~1999年共有19位在企业或工业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获得诺贝尔科学奖,占美国总获奖人数的9.41%[3](P35),1991~1998年间,美国企业界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占全国基础研究总投入的比例平均为25%左右[4](P75)。

由于政府和企业都对研发投入,这就引来一个问题,即政府科技投入会对企业研发支出造成什么影响?是会排挤企业研发支出(挤出效应),还是会促进企业研发支出(杠杆效应)?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政策意义在于:如果两者之间总体上呈现杠杆效应,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应该增加政府研发投资;反之,则应该减少政府投资。目前国内的研究关注我国政府科技投入杠杆作用的多,探讨挤出效应的少;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就是有个别的定量研究也不是专门研究此问题的。本文目的就是根据调查资料来研究我国政府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支出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模型的建立与实证分析

1.基本假设。企业除了自行研发之外,还可以委托独立科研机构和高校为其研发,因此,企业研发总支出为企业自身研发支出与企业向独立科研机构、高校提供的研发经费之和。由于缺乏企业研发支出的直接统计资料,本研究用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数据来替代。研发活动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销售收入等,但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本研究假设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成果就是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考虑到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和惯性,笔者认为,企业t—1年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和研发支出都将对t年企业研发支出产生影响。政府的研发支出主要有四个方面:(1)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资助;(2)向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提供财政拨款;(3)为高校的研发活动提供资金;(4)为企业研发活动提供税收激励等优惠政策(由于资料原因,本研究不考虑此项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

2.模型建立及实证分析。根据假设,构建我国政府研发支出对企业研发支出影响的模型:

InRP[,t]=β[,RP]InRP[,t-1]+β[,VA]InVA[,t-1]+β[,RG]InRG[t-1] +β[,GOV]InGOV[,t-1]+β[,HE]InHE[,t-1]+T[,t-1]

其中,RP为企业研发支出;VA为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RG为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资助;GOV为政府对科研机构研发的财政拨款;HE 为政府对高校研发活动提供的资金;t为时间下标(t=1,2,…,13),代表样本期从1991~2003年;β为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的参数,β为正表示两变量间具有杠杆效应,为负表示两变量间具有挤出效应;T为误差项。

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1~2004)的相关数据,利用SPSS10.0软件对上述回归方程进行拟合,结果见附表。

附表模型的回归结果

回归系数

 标准误差

 t统计量

 t值的相伴概率

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资助βRG

-0.0430.153 -0.5310.635

政府对科研机构的财政拨款βGOV

  1.007 0.212 5.985 0.009

政府对高校研发资助βHE

 -0.0132

  0.103 -2.3620.059

上一年企业研发投入βRP

 0.168 0.151 1.101 0.318

3.结果。研究的结果表明:首先,总体而言,政府科技投入的杠杆作用要大于挤出效应。尤其是政府对科研机构的资助将对企业研发支出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其弹性系数为1.007,即政府对科研机构每资助1元,企业会相应追加研发支出1.007元;其次,政府对企业研发进行直接资助和向高校提供研发资助会对企业研发支出产生挤出效应,相应的弹性系数分别为-0.043和-0.132,即政府向企业每资助研发经费1元,企业将减少研发支出0.043元;政府向高校每资助研发经费1元,企业将减少研发支出0.132元;最后,我国政府对研发的间接资助(资助科研机构)要比直接资助企业更有效。而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则没有通过检验,被剔出了回归方程。

三、政策建议

1.坚持政府科技投入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对企业研发支出的杠杆作用。“主导”和“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幸的是绝大多数学者将两者混为一谈),“以政府科技投入为主导”是指政府科技投入在社会科技总投入中的地位问题,说的是政府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决定与影响作用,它并不涉及政府科技投入的数量(尽管要起到决定和影响作用必须要以一定的数量和比例作为保证);“以政府科技投入为主体”则是指政府研发投入在社会研发总投入中的数量和比重上占绝对优势。

随着全球竞争加剧,各国政府都已经认识到科技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投入的研发经费也越来越多。从1971~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经费投入从152 亿美元增加到696亿美元,增长了3.6倍;日本政府从4473.9亿日元增加到35407.6亿日元,增长了7倍;德国政府从41亿欧元增加到159亿欧元,增长了3.9倍; 法国政府从106亿法郎增加到765亿法郎,增长了6.2倍;英国政府从6.7亿英镑增加到50.7亿英镑,增长了6.6倍[5](P93)。从发达国家的研发投入比例看,基本形成企业占2/3左右、政府约占1/3的格局[6](99)。笔者认为,这是政府对国家总体经济引导和控制的必需比例。

首先,坚持和加强政府在基础研究领域的投入,有助于利用基础研究“技术外溢”的特性减少企业研发成本,缩小其研发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差距,提高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基础研究一般与商业目标无关,且投资大、周期长,其成果一般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等形式存在,无法通过申请专利获得排他产权。因此,企业不能成为其主要供给者,应该主要由政府提供该类研发资金。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发达国家研发经费中,三种类型的研发经费投入占总经费的比例一般为:基础研究13%~19%,应用研究20%~25%,试验开发50%~61%[7](P6)。相比之下,1995~2002年间,我国研发投入中只有约5%用于基础研究,22%用于应用研究,73%以上用于试验与发展[8](P123)。我国的基础研究投入在发展中国家中也是偏低的,其不利后果已经显现:重大科技发明一直很少,甚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高等奖金也连年出现空缺。另外,基础研究投入的严重不足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研发的首要工作大都是引进国外的技术,简单地用于生产技术的改进、产品的更新换代。这种现象的持续将导致我国的科技实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只有继续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才能保证我国科技水平的快速进步和GDP的增长速度。

其次,高新技术和涉及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往往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成为各国政府资助的重中之重。比如,瑞典和芬兰对移动通讯技术NMT标准的采购为爱立信和诺基亚公司进入移动电话行业提供了决定性的帮助,并使这两家公司成为全球移动通讯设备的主流生产厂商。精密陶瓷技术是热动力机生产的一项关键技术,美国政府在1979~1986年间对从事该项技术研究的相关企业提供2亿多美元补贴,占总研究经费的1/3[9](P96)。在发展中国家,政府资助这些技术研究对于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封锁,帮助本国企业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当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国家科技投入体系尚不完善,因此,重大科研项目仍应由政府组织实施。这就决定了政府科技投入在全社会研发投入中仍将发挥主渠道作用,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继续加大科技投入,切实强化财政科技投资,确保预算安排的科技投资增长高于经常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并确保财政超收部分分配中加大比例安排科技投入[10](P79)。

2.以企业研发为主体。“以企业研发为主体”是指企业研发投入在社会研发总投入中的数量/比重上占绝对优势。因为研发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最终靠企业完成,企业最清楚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技术,如果企业不是研发的主体,会造成研发活动缺乏目的,很多成果注定只能束之高阁。据调查,我国单位研发支出的科学发明和技术创新成果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若以世界平均数为100%,中国科学成果效率系数为33%,技术成果系数分别为2%和4%[11](P80)。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除了有经费不足的原因之外,很可能就是因为现有的科技成果供给没能满足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另外,研发机构也由于不能直接得到科技成果应用的好处,会缺乏投资的动力,造成研发投入不足,最终只能靠政府来供给。因此,为了促进科技投入的效率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就要让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

在发达国家,企业一直都是研发活动的主体,而且其研发投入占社会总投入的比重不断增加,从研发经费来源看,在1991~2000年间,各国企业研发投入占社会总投入的比重除了英国和日本分别基本保持在50%和75%外,都在扩大,美国由57.5%上升到68.2%;法国由42.5%上升到54.1%;德国由61.4%上升到66.1%。从研发经费的使用结构上看,在1995~2000年间,各国企业研发支出占社会研发总支出入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除了英国接近70%(由64.9%上升为67.8%)以外,其余均在70%以上,美国由71.9%上升到75.5%;德国由66.3%上升到70.0%;日本由70.3%上升到72.0%;韩国由71.4%上升到74.1%[7](P5~6)。

而中国企业直到2000年才在研发活动中成为数量上的主体,但其实际研发能力以及在全国研发活动总体中的作用仍然较弱。目前我国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全部企业中的比例只有45.6%。即使是设立了研发部门的企业,也普遍缺乏独立的研发能力。从研发强度(即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看,我国大中型企业普遍偏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为0.5%左右,1999年为0.6%,2000年为0.71%[12](P75)。自身研发投入少,会严重制约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外部知识的吸收能力以及竞争能力的成长。国际上一个定性研究的结论显示: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1%,企业难以生存;2%可以勉强维持;5%以上才有竞争力。如果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我国企业多属于难以生存之列。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笔者建议:第一,明晰产权。产权明晰不仅要求确保企业法人的利益独立和责任独立,而且要确立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人力资本产权,还要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机制,如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等,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第二,应该加紧市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建设,制定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准则,为企业的研发活动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第三,改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包括: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取消对盈利企业的限制,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前费用扣除比例;放松对企业亏损的规定,适当延长向后结转的年限[13](P25)。第四,建立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的金融体系。 这包括:建立专门为企业创新提供贷款支持的政策性银行——科技发展银行;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和适合风险资金有效配置的机制等。

3.调整高校研发投入结构,防止高校研发对企业研发的挤出效应。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科研是一个国家原创性创新、高新技术发展和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因此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高校研发经费逐年上升,年均增长8.8%。其高校研发经费占美国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从1970年的9.1%提高到1980年的9.9%,1990年的10.7%,2000年的11.4%,2002年的13.04%, 说明高校在美国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不断加强[14]。不过,美国对于高校研发的主要需求和期望,并不是要它取代企业直接介入经济建设,而是要它源源不断地提供出色的基础研究成果以及受过良好训练和富有创造力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因此,美国高校的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在承担联邦政府的基础研发和公益性研发课题上[15](P10~11)。基础研究经费在美国高校研发经费中的比重一直在2/3以上;应用研究经费占到1/5~1/4;试验发展经费的比重基本保持在7%~8%左右[16](P97)。以2000年为例,联邦政府对高校研发经费的投入,73.6%用于基础研究,18.6%用于应用研究,7.8%用于试验与发展。同时,企业与高校的合作也侧重于基础研究,2000年,企业对高校的研发经费投入中,基础研究所占比重为61.5%;应用研究占31.6%;试验发展占6.9%[14]。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对高校科研的投入,1995~2000年,我国高校研发经费增长了1.4倍,年均递增19.2%,增长幅度大大高于美国高校,但是,我国对于高校科研工作的要求,是同时把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作为重要任务,一方面要不断地创造世界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要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17],所以,我国高校要比美国高校更多地介入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在科技创新过程链的中、下游更为活跃,而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远不如美国。2001年,我国高校基础研究经费只占全国基础研究经费的1/3。另外,我国高校研发经费的结构与美国高校相比,差异也很大,2000年,高校基础研究经费只占我国高校研发经费总额的20.6%,而应用研究经费占53.4%,试验发展经费占26.0%[18](P366~374)。

以上事实说明,当前我国高校科研工作存在着突出的问题:首先是基础研究薄弱,原始性创新不足;其次是高校过度介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领域会对企业研发产生挤出作用(这一点已经在本文的实证研究中有所体现),这会造成我国原本就有限的研发资源在分配上的低效率,从而影响我国科技实力的提高。因此,政府在加大对高校研发经费的投入、进一步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作用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合理配置研发经费资源,加大高校基础研究和创新的力度。我国高校当前基础研究经费比重过低,有可能影响国家的研发水平和科研发展后劲。今后应注意逐步调整高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的投入比例,提高高校基础研究经费比重。由于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高校的研发投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可能还是会继续侧重于能较快转化的“短、平、快”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因此,高校基础研究经费比重的提高应主要通过国家有关部委,如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专项经费中基础研究经费的增加来实现。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R&D投入的绩效分析与制度支持研究”(项目编号:7047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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