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度田”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刘秀论文,度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传统观点认为刘秀的“度田令”是一次失败的行动,因地方兵长大姓的反对而不了了之。本文认为,“度田令”是严格推行的,没有因兵长大姓的叛乱而停止,并获得了完全的成功,不仅有效地整顿了社会秩序,强化了国家对人口土地的控制,而且肃清了军阀割据的潜在势力,革除了秦汉以来在田税征收方式上的某些积弊,有效地稳定了东汉初年的政局。
关键词 刘秀 度田 政局 稳定
东汉建武十五年,刘秀下令“度田”,第二年引发了由兵长大姓发动的遍及各地的武装骚乱。在目前的有关论著及教材中,都一致认为刘秀的“度田”措施因兵长大姓的反对而不了了之,是一次彻底失败的行动。有的史家则认为从此之后,东汉政府完全放弃了度田,不敢再检查户口土地了。[①]笔者认为,这些结论过于草率,是从东汉政权代表豪强地主利益这一既定前题出发所作的逻辑推论,不是深入分析史实的结果,是有违历史实际的;事实上,刘秀的“度田令”是严格执行的,不仅有效地整顿了经济秩序,而且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肃清了军阀割据的残余势力,稳定了东汉初年的政局,同时部分地解决了西汉因田税征收方式的不合理所造成的农民田税负担过重的问题,其意义是重大的,必须重新探讨。
一
先谈度田事件的经过。《后汉书·光武帝纪》云建武十五年秋“诏下州郡检核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关于“度田不实”问题,李贤注引《东观汉记》云:“刺使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后汉书·刘隆传》记载的最为详细,其文云:
“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使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上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明年,隆坐征下狱,其畴辈十余皆死。帝以隆功臣,特免为庶人”。
“其畴辈十余皆死”即指河南尹张伋等人,同时被杀的还有当时已升任大司徒的前汝南太守欧阳歙,原因是在汝南太守任上“度田不实,赃罪千余万”。[②]细究以上史实,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东汉度田和人口普查并非始于建武十五年,在此之前已经实行。正是因以往“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弄虚作假现象普遍,隐瞒土地、人口者严重,刘秀才亲自下诏度田,并主持其事。显宗说的“吏受郡敕,欲垦田相方耳,”这儿的“垦田相方”就是指和过去比较而言,就是指郡守要求上计吏在上报时按过去的数字做计书,避免出入太大,以掩盖过去度田不实的真相。第二,刘秀对度田不实问题极为重视,在核清实情之后,一改自己的“欲以柔道治天下”的方针,严惩那些敢于违抗诏书,继续“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的二千石长吏,整肃吏治,以矫积弊。在惩处了阿枉不平的二千石长吏之后,刘秀并没有下诏停止度田,度田令仍然继续施行,并且严格化了。
但是刘秀刚刚处死河南尹张伋等人,就爆发了一场波及全国的武装骚乱。《后汉书·光武帝纪》云建武十六年:
“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杀害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谪,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愞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
显然,这些兵长大姓之起兵是针对刘秀处死河南尹张伋等人的。在以往度田时,由于有张伋之流的刺史太守做保护伞,郡国大姓、地主豪强得以隐瞒土地和人口,规避赋税徭役;现在因为刘秀严惩张伋等人,刺史太守们不敢再像以往那样优饶豪右了,地主豪强无法再像以往那样隐瞒土地和人口,遂兴兵为乱,反抗新政府。这些“兵长大姓”就是地主豪强的一部分。叛乱初起,郡县长吏镇压不力,迅速发展成一场声势浩大的动乱,青、徐、幽、冀四州特别突出,一时间,黑云压城城欲摧,对刚统一不久的新王朝构成严重威胁。刘秀乃采用征剿和安抚相结合的方略,一方面赦免地方长吏的“逗留回避故纵”等罪,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安抚人心,“听以禽讨为效”、“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另一方面,“听群盗自相纠谪,“分化瓦解骚乱的参加者,旬月之间,叛乱平定。因度田而引发叛乱,叛乱平定之后,度田的阻力消除,起码是减少了,具备了严格实施度田令的条件,度田只会得到进一步贯彻,而不会相反,无论如何是得不出度田因此而失败的结论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说度田失败了呢?这是从东汉政权是豪强地主利益的代表这一既定前题出发所作的推论,认为东汉代表了豪强地主的利益,其政令损伤豪强地主利益并招致反对时,必须与之妥协,停止施行,所谓“听群盗自相纠谪,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愞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云云就是对地主豪强妥协退让的体现。这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不合史实。这些起兵者虽然也是地主大姓,和刘秀同属地主阶级,但并不是一个集团,在本集团的利益受到威胁和损伤时,同样是你死我活,不存在什么必然妥协的问题。所谓对镇压不力的地方长吏的赦免及对叛乱者“五人共斩一人除其罪”,仅是平乱方略,与妥协退让不是一回事,不可混为一谈。对此,下文再行详说。
东汉自光武之后,度田成为常制,每年都要进行,这是史有明证的。《后汉书·百官志五》云各县邑道要于每年“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说“科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儿的上计又称为“算人”或“案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诏云“方今案比之时”。注引《东观汉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验户口次比之也。”《皇后纪》云“汉法,常以八月算人”。算人即检查户口年纪、身体状况,防止诈老诈小,保证役源的准确性。算人的同时清查土地,这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刘秀的度田令即包括了“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两项内容。实际上,刘秀的度田令是针对以往案比不实的情况而发的,张伋等人就是因为案比不实而被惩处的。《刘般传》云刘般上书明帝云:“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种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明帝采纳了这一建议,“悉从之”。“夺田”即隐瞒不报,脱于版籍的意思,华峤《后汉书》作“脱田”,隐瞒不报和强以民宅为耕地都是非法的。《循吏传》云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蹐,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局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皆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农月即农耕之月,“亲度顷亩”即秦彭亲自核查土地多寡、质量优劣,并立为文簿,作为县乡定式,有效地制止了不法官吏在度田过程中颠倒优劣、侵刻百姓的行为,保证了度田的严肃性。章帝有见于此,下诏将秦彭之法推行全国,秦彭因此而入循吏传。《百官志》云乡啬夫、有秩的职掌是“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平其差品”即综合土地、房产、资财诸项而言,以土地最为重要。奸吏颠倒优劣,以劣地算好地,不仅仅是导致农民多交田税,更主要的是要多交资产税即赀算。四川陴县出土的东汉残碑记载王汶、杨汉、张王、长彦长等十余人的土地、房屋、奴婢、耕牛等拥有状况,也就是这十几户人家的资产簿,其土地多者260亩,少者仅8亩,[③]显系测量的结果,以作为征收田税和资产税的依据,也是县乡每年秋冬集课的基本依据。《后汉书·郡国志五》注引应劭《汉官仪》记载了五个不同时期的垦田数字,均精确到多少步,就是乡里郡县逐级统计的结果。当然,核查数字再精确,与实际还是有距离。在刘秀亲自下诏度田之前,“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的情况固然存在,就是在刘秀处死河南尹张伋等人之后,这种情况依然存在,并随时间推移政治腐败而日趋严重,郡国大姓、地方豪强占田不报者也比比皆是,郡守县令弄虚作假、侵刻细民者更无日无之,《殇帝纪》谓郡国“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竟增户口,掩匿盗贼”,就是指上计虚假而言。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谓东汉自光武之后,“终东汉之世也再没有检核土地户口之事”。[④]制度与事实的背离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东汉独然,决不能因为东汉度田不实而谓之废止度田制度。
二
一般认为,刘秀度田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税源和役源,增加财政收入。这当然是正确的,但不全面。度田绝不仅仅意味着增加赋税这个经济目的,还有着更为重要的政治目的,这就是通过度田,强化国家对土地、人口的控制,剥夺地方大姓、军阀余孽所控制的土地人口,打击其势力,消除因军阀割据而遗留下来的潜在的动乱因素,加强中央集权,强化统治秩序。
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末期,郡国大姓、地主豪强已经开始豢养家兵,筑坞自保,王褒《僮约》中就有“犬吠当起,警告邻里。门柱户,上楼击鼓。荷盾曳茅,还落三周”之语。新莽时,因社会动荡,地主大姓拥兵自据者所在多有。新莽灭亡之后,地主大姓起兵割据者更不计其数,或者和军阀结为联盟欲争夺天下,或者想自保一方,其共同的基础都是控制了相应的土地和人口。
刘秀建立东汉政权之后,经过十多年的战争,削平和兼并了大大小小数十支割据武装,才统一全国。但是,这种统一远未稳固,中央的统治对人口的控制力尚不如地主大姓。这是因为:
第一,众多的割据势力是迫于军事压力归顺刘秀的,不是从内心拥护刘秀的统治,而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和传统影响,与其部众之间关系紧密,一有风吹草动就有东山再起的可能。桓谭曾说刘秀云:“臣伏观陛下用兵,诸所降下既无重赏以相恩诱,或至虏掠,夺其财物,是以兵长渠帅,各生孤疑,党辈连结,岁月不解”。[⑤]在统一战争中,刘秀对归降的头面人物还是有重赏的,如割据临菑的张步被耿弇击败后,就被封为安丘侯,居于洛阳,至于其十余万部众,因人数众多,不能也不应有所封赏,他们大多是贫苦农民,希望回乡团聚,耿弇就将他们遣散回乡。但是,其中有些渠帅或是大姓出身,或是兵痞无赖,他们已过惯了割据一方、威福乡里的生活,他们是不满于回乡这一结局的,更不愿做个顺民,而是要等待时机,重整旗鼓。建武六年,李忠为丹阳太守,“是时海内新定,南方海滨江淮多拥兵据土,忠到郡,招怀降附,其不服者悉诛之,旬月皆平”。[⑥]这儿的“旬月皆平”当然只能是表面上的。建武八年,刘秀认为东方已经安定,乃亲提大军,西征隗嚣,车驾刚到上邽,后方鼓角即鸣,“颍川盗贼寇没属县,河东守守兵亦叛,京师骚动”。刘秀只好“晨夜东驰”以保护京师。[⑦]这叛乱的“盗贼”和“河东守守兵”,虽有普通农民在内,但主要是降附的军阀旧部和地方豪强大姓,如张步就趁机叛归琅邪,被琅邪太守陈俊镇压。[⑧]张步为何会叛归琅邪?就是因为其部众是这次反叛的参加者,张步叛归琅邪的目的是招集部众,东山再起。杜林对此曾有所分析,认为“仓卒时兵长擅权作威,张氏虽皆降散,犹尚有遗脱,长吏制御无术,令得复炽,元元侵陵之所至也”,并上书光武说:“草创兵长,卒无德能,直以扰乱,乘时擅权,作威玉食,狙猱之意;缴幸之望,曼延无足,张步之计是也。小民负县官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陛下昭然独见成败之端,或属诸侯官府,元元少得举首仰视,而尚遗脱,二千石失制御之道,令得复昌炽纵横”。[⑨]这次叛乱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但为刘秀敲响了警钟,后方虽然统一,还远未巩固。刘秀当时的首要任务是统一陇蜀,对东方执行的是以和安为主的方针,力求稳定,故仅仅采取军事手段平定之,尚未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动乱因素,割据势力仍有存在。
第二,刘秀称帝以后,欲以柔道治天下,偃武兴文。建武六年,下诏罢遣“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⑩]罢遣的主要是在统一战争中收编的割据武装,防止地方失御,发生不测。这些郡兵,固然有相当部分是急切盼望回乡的农民,但也有不少以战争掠夺为生的兵痞和地方恶势力。他们和刘氏政权本非一家,被罢遣之后,要靠耕田为生,自食其力,更加心存不满,遂转而依附兵长大姓,构成了新的不安定因素。刘秀西征伊始,河东守兵即叛,盗贼横发,与此不能说没有关系。
第三,由于刘秀“好儒术,每占领一地,未及下车而先访儒雅,采求缺文,补缀漏逸,”那些在战乱中“遁逃林薮”的四方学士,“自是莫不抱负坟策,云会京师”。(11)凡是投附儒士,莫不处以显职,地方郡县乡里官吏亦选儒术之士。这些儒士绝大多数是地主大姓,重用他们亦即把在野的地主儒士拉入了官僚队伍。这固然在扩大了东汉政权的统治基础,但也导致了一个新的矛盾,这就是为地主豪强占有更多的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权力的保障,削弱了国家对人口、土地的控制力,促进了在施政过程中的“优饶豪右”的发展。上举明帝说的“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就透露了这一历史信息。所谓“垦田相方耳”就是指各地长吏在垦田的统计数量上已达成了默契,上计数字和以往不要有大差别,避免引起怀疑,难以继胸优饶豪右。优饶豪右,奉旨不严,虽然和兵长渠帅的拥兵自重为乱地方的性质不同,但这弱化了中央权威,激化了社会矛盾,引起贫民的不满,在客观上也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对上述不安定因素及中央统治权威未立的原因,刘秀是清楚的。但在建国之初,陇蜀未定、北边又有匈奴等族寇掠不断的情况下,刘秀是无暇解决这一问题的。直到建武十五年,陇蜀已定,北边稍安,功臣宗室封赏已毕,上层秩序已经调整有序的情况下,刘秀才顾及基层统治秩序问题,针对地方二千石优饶豪右,地主豪强隐瞒土地和人口这一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下诏度田,清查户口,强化国家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采用釜底抽薪的方式,打击地主大姓势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在这一过程中,刘秀一改以柔道治天下的传统为铁腕政治,处死十几个郡守二千石,同时罢免了刘隆、鲍永等功臣的郡守、国相的职务,坚决查清土地和人口的实际状况。因为张伋等人被杀,其余刺史郡守县令不敢像以往那样接受贿赂,优饶豪右,难以继续充当地主大姓的保护伞,这些地主大姓兵长渠帅为保持其既得利益,遂起兵作乱。由于地方长吏和地主豪强本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动乱初起时,镇压不力,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将动乱消弥于发生阶段,以至于“处处并起”,而以“青徐幽冀四州尤甚”。所谓“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故然说明叛乱分子的狡诈,但也说明了郡县官吏与兵长渠帅之间的关系,官兵方动,消息就传到了叛乱者那里,才会有“到则解散”的事情发生。杜林说的“二千石失制御之道,令得复昌炽纵横,”这“失制御之道”四字的含义是十分丰富的,远非指镇压之一端。按照惯例,平乱不力,遇敌退缩,临阵脱逃,回避敌情,都是违法行为,要定“逗留、回避、故纵”之罪,应一律处斩,但刘秀没有按法行事,而是统统赦免,“听以禽讨为效”,“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这是因为,第一,若严格执法,那些对中央心存孤疑的郡守县令可能会倒向叛乱的兵长渠帅,壮大贼势,激发新的动乱,这对国势粗安、人心未稳的东汉政权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第二,叛乱者的成份十分复杂,其首领固然是郡国大姓、兵长渠帅,但参加者则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其中有些是因在度田过程中不堪官吏侵刻而聚众造反的,更多的则是被兵长大姓裹胁进来的。杜林说的“小民负县官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真相。这些被裹胁之小民和兵长渠帅、地主豪强并不一心,不愿与官府为敌,若施以抚慰,表明官家镇压的是首恶分子,而非协从,他们会自动地站到官府一边,可以收到瓦解削弱叛乱势力的效果。否则,一味地严刑峻法,将迫使这些协从者死心踏地和兵长渠帅们站在一边。第三,这次叛乱分子不仅仅是一般的“盗贼”,而带有军阀割据势力卷土重来的势头。叛乱势力最大的青州本是张步的势力范围,徐州是董宪的地盘,冀州是王郎的根据地,幽州是彭宠和张丰的旧巢,张步、王郎、董宪、彭宠等人故然不存在了,但其旧部则散居民间,他们向往过去作威作福的生活,不甘做东汉的顺民,无不伺机而动,这些人破坏性强,危害性大,必须坚决镇压。正是鉴于以上因素,刘秀才不拘于旧法,便宜行事,采用武力镇压和分化瓦解相结合的办法,仅用了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就平定了叛乱。
平定叛乱,并不等于动乱因素就此消失,“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的方法固然瓦解了叛军,为协从者的自新提供了机会,但也为兵长渠帅等首恶分子的逃避制裁提供了掩护。他们在不敌官兵进剿的情况下,为了自保,也可以“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为掩护开脱罪责,伪装自己,使自己逍遥法外。上举《光武帝纪》说的“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说明郡国大姓、兵长渠帅被杀者不多而解散者不少,也就是又隐蔽成良民了。只要这些人存在一天,其势力不能彻底剥夺,就存在着动乱的可能性,那些原来受其控制的农民也就无自由可言,甚至遭到报复,对此刘秀十分清楚。但若将他们通通绳之以法,似乎有违平叛过程中的宽大政策。为了显示自己仁厚,刘秀乃沿用秦始皇和汉高祖的徙豪政策,“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徙之于他郡,就剥夺了这些“魁帅”原有的土地资产和对族人乡里的控制,失去了兴风作浪的基础;“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表达了刘秀宽大为怀,有利于归附人心。当然,刘秀将为乱魁帅徙于他郡是不能和西汉初年的徙豪相提并论的。刘邦之徙关东六国大姓于关中是防患于未然,虽然没收了他们原有的田产资财,但在关中又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在防止他们为乱的同时,又倚之为对外用兵的力量。而东汉则不然,这些“魁帅”实际上是罪犯,迁之于他郡实际上相当于施以迁刑,“赋田受廪,使安生业”,不过是使之自食其力而已。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将处于官府的严密监视之下,想东山再起是不可能了。那些没有参加叛乱的豪强地主看到了这些“魁帅”的下场,也看到了皇恩的浩荡,出于戒惧,也出于信任,或者是出自内心的自愿,或者是无可奈何,都要与中央保持一致,中央的统治权真正深入到基层,基层统治秩序真正建立并正常运转,政令通达,政局稳定,才形成了“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的太平景象。以往学者对此不加深究,认为刘秀“度田”因地主豪强的反对而失败,显然是大错特错了。
三
“牛马放牧,邑门不闭”的太平景象的形成除了政治安定,社会秩序正常化这一原因之外,还在于“度田”使农民的田税、人口税负担相对合理,解放了生产力。这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原来控制于郡国大姓、兵长渠帅的人口是不在版籍的,他们不服国家的赋税徭役,但郡国大姓、兵长渠帅对他们的压迫剥削则比国家沉重得多,上引杜林说的“小民负官家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度田之后,特别是平定了因度田引起的武装叛乱之后,打击了地主豪强的势力,剥夺了兵长渠帅的财产,原来深受其压迫剥削之苦的农民成了真正的国家小农,摆脱了兵长大姓的奴役。又因刘秀对“优饶豪右”的郡国二千石的严厉惩处,迫使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而一味敲榨农民的贪官污吏有所收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度田之后,核实了土地人口,使田税、人口税特别是田税的征收实事求是,改变了自西汉以来农民田少而税多的传统。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都是定额税制,即每亩交纳的田税额是固定不变的,但两汉征收方式有所不同。西汉是采用提封田法先计算出全国耕地总数,依据标准亩产量,定出全国田税总额,而后再分摊给各郡,由郡依次分摊各县乡,至于每户农民交纳多少田税则由地方官吏决定,所以对国家来说,田税有标准定额,对农民来说则没有统一数字可循。《汉书·地理志》谓汉哀帝元始元年“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居邑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这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不是逐一丈量的统计数字,而是依提封田法“定”出来的,即先据道里数字算出国土总面积,扣除不可垦之地后得出来的。定垦田的目的是定田税,各郡依此法定出本郡垦田数,也就定出了田税数,年终上计就以此为据,考核郡县长吏为政勤否。地方长吏在具体征税过程中,不是按每户实有土地状况,而是以户为主、以田为次的人地结合的征税方式,即有户斯有税,土地占有状况并不起决定作用。(12)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六号木牍是平里、稿上两个村子缴纳稿税的实况记录,其文云“平里户刍二十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三十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二十四名六斗九升当口……”。“稿上户刍十三石,因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13)稿税是田税的附加物,用作牲畜的饲料。稿税以户为主,以田为次,田税也是如此。这是西汉前期状况,此后并未改变。当然,这种人地合一以人为主的征税方式并非西汉首创,而是战国和秦朝的沿续,但是战国是土地国有制为主的时代,基本上是有人斯有土,按人征税是有其经济基础的;秦朝土地私有制刚刚确立,农民无地者甚少;降至西汉,土地兼并横行,这种税收方式的不合理性日趋严重,无地少地农民的实际田税负担比法律规定的税额不知高出多少,农民破产者日益增多。地方长吏为了保住禄位和升迁,并不管农民死活,一方面假造计书,欺骗中央,一方面刻剥细民中饱私囊,加重了农民的苦难。汉武帝就曾批评丞相石庆说:“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14)计文不改就要如数交纳田税、人口税等各项赋税,更加重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盐铁论·未通》云“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农民投在地主势家门下沦为依附民,地方官吏不敢得罪这些权势豪门,转而加重其余农民的赋税徭役,导致恶性循环。这种情况逾到后来逾严重,但造成西汉末年农民起义的基本原因,这固然有吏治败坏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因素。这个问题,起自民间的刘秀是清楚的,但在建武初年并没有得到解决,“吏举度田,欲令多前,不种之处,亦通为租”正是西汉的继续。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流弊,刘秀才严格度田,清查土地和人口的实际数字,解决农民的田税过重问题。尽管税率和税额没有改变,一仍西汉之旧,但由于农民是按实际占田数字纳税,其田税负担和西汉相比要轻得多,使税收体制趋于合理。尽管这种改进还存在着弊端,不管年成丰歉,土质优劣,都要纳相同的定额税,但和西汉相比已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了。上举章帝时,秦彭为山阳太守“亲度顷亩,分别肥蹐,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于乡县,”并推行全国,将农民的实纳田税额和土地质量联在一起,较刘秀时代又有改进,其基础是度田制度的推行。
关于两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变迁问题,笔者已另有专文详论。(15)这里只讲刘秀度田与东汉初年政局的稳定、田税征收方式的改进之间的关系。尽管刘秀度田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通过上述探讨,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一项强化中央集权、稳定政局、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获得了完全的成功;在刘秀的所有改革措施中,此举影响最为广泛和深远,应予充分的肯定。
注释:
①这个观点最早是由范文澜先生提出来的,认为“在解决土地问题上,汉光武帝完全失败了”。“从此以后,东汉朝廷向豪强势力完全屈服,不再检查垦田与户口的实数”。见范著《中国通史》第二卷178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此后的各种通史、专史著作均持此说,即使是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也沿用这一观点。如韩连琪先生在《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一文中就认为“到这次叛乱(即度田引起的叛乱)平定后,光武即向大姓让步,检核户口的事也就终止,以后终东汉之世,也再没有检核土地户口之事”,见韩著《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95页,齐鲁书社1986年。近来出版的专著如林剑鸣先生《秦汉史》认为度田是“一次失败的尝试”,因地主豪强的反对“使刘秀无计可施,最后只有让步,度田之举也就不了了之”。见该书下册21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张鹤泉在《刘秀传》一书中虽然列举了刘秀为实施度田而采取的种种镇压叛乱的措施,谓刘秀曾严厉推行度田,但仍然认为度田“是一次彻底失败的行动”,见该书254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迄今为止,只有孟素卿先生《谈谈东汉初年的度田骚动》一文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见《秦汉史论丛》第三辑,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
②《资治通鉴》汉纪建武十六年。
③碑文见《文物》1974年4期。又见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85年。
④注①引韩连琪文。
⑤《后汉书·桓谭传》。
⑥《后汉书·李忠传》。
⑦、⑧《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⑨《后汉书·五行志三》注引《东观书》。
⑩《后汉书·光武帝纪上》。
(11)《后汉书·儒林传》。
(12)关于提封田制和战国秦朝的田税征收方式,参阅拙作《提封田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相地而衰征新探——兼谈战国田税征收方式问题》,《人文杂志》1996年1期。
(13)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14)《汉书·石奋传》。
(15)见拙作《汉代田税征收方式及农民田税负担新探》,《史学月刊》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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