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运行机制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新《会计法》,充分吸纳了我国近年来关于会计监督理论研究的成果,构建了一个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新体系。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就是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的社会监督就是实施由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监督;而政府监督则是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
要使新《会计法》所规范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能够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必须有一个与之相匹配的会计监督运行机制。这个会计监督运行机制应该是全方位地对企业经济的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我们设想它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以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为基础,形成企业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如前所述,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即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它是单位内部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会计控制是单位(企业)内部控制的方式之一,它是单位(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通过会计核算来参与控制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相关性等)的一种内部控制方式。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其他会计监督的基础。众所周知,现代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都是建立在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结果基础之上的。一个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是否健全有效,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好坏和审计风险的高低。在西方国家都把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写入有关法律,并把之规范为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假使,一个单位管理松驰,经济活动失控,将使其他监督控制失去了基础,其他监督措施也就失去了作用。
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方面要依赖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作出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所以说,要通过建立完善单位(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形成企业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二)以会计法规制度为依据,形成事前会计监督机制。有效的会计监督必须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而建立事前会计监督机制是实现全过程监督的必备条件。笔者认为事前会计监督分为两个层次的监督:一是单位(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参与制定各种经营决策以及相关的各项计划和预算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是对未来经济活动的指导;二是国家通过制订颁布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规范文件,尤其是在法律中作出强制性规范,规定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威慑作用)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例如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十种单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作出或禁止作的会计行为,并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罚的规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要使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会计法制要健全,且各种法规制度要相互配套;二是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起不到事前监督的作用。
(三)以会计委派制为契机,构建事中会计监督机制。事中监督是指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整经济活动,使其按照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此外,为了促使单位(企业)会计工作在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证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依法办事,外部会计监督,尤其是代表所有者的会计监督必须提前到事中,实行会计委派制,所有者向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总监等)是将监督延伸到事中的有效途径。
通过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经营者背离所有者利益的弊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者的企业所有者和作为受托者的企业经营者,由于各自掌握的信息量不对等,为这种背离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作为记录和提供企业财务信息的会计人员的立场和地位就显得极为重要和突出。委托者即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无疑可以使会计的地位、立场发生变化,成为委托者与委托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个理想的均衡因素。使所有者能够适时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为主体,构建事后会计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由站在中立立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是保证企业向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这种监督通常是在会计期间终了进行,所以我们把它叫做事后监督。它以现行的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为准绳,通过检查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论证、账簿和报表),对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等作出评价,并揭露其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监督通常是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赋予的权力,检查企业有关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以保证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一般也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资料之中,因此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通常也要查账。各部门执法检查的内容又各有侧重点,常常造成重复查账的问题。为了解决重要查账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尽量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检查结论,减少直接检查监督,将主要精力放到对注册会计师检查监督的再监督上。由此形成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会计监督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