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论:从因果决定论到一般决定论--邦格对因果决定论的批判与发展_决定论论文

决定论:从因果决定论到一般决定论--邦格对因果决定论的批判与发展_决定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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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由于牛顿力学的确立及其长足的发展,哲学家以此为根据,创立了统治近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达三百多年之久的机械决定论(在经典物理看来,机械决定论等同于因果决定论)。可是到了现代,随着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经典物理学的局限性日益显露出来,以牛顿力学为基础的机械决定论也日益暴露其缺陷。尤其是量子力学的产生和发展,使机械决定论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地。哥本哈根学派利用测不准原理大肆非难决定论和因果性,宣称“因果律在量子论中不适用”,他们甚至指出“物质不灭律对于基本粒子也不再成立。”①进而有人说,“决定论显然要全部撤退,不单只要从放射性领域撤退,而且要从整个物理学的领域撤退。”②可见哥本哈根学派在因果性问题上最后走向了非决定论。

针对这种情况,著名的哲学家马里奥·邦格明智地认识到,因果(或机械)决定论原则在微观世界失去作用,只是说明因果(或机械)决定论这种已知的决定论形式的应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它不适用于微观世界,但并不意味着决定论的彻底破产。“因果性仅仅是决定的一种模式。因而,不必把决定论狭隘认作是因果决定论。”③“我们放弃了极端的因果主义,但远非成为非决定论者。我们已用新的、非因果的决定论范畴丰富了决定论。”④邦格所倡导的新决定论或一般意义上的决定论,是邦格研究因果性本体论问题的附属产品,也是邦格研究因果性本体论问题的逻辑必然。邦格的《因果性:因果原理在现代科学中的地位》一书中,一方面对因果决定论的错误观点以及对因果决定论的错误态度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另一方面又为因果决定论,尤其是一般意义上的决定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并在此基础上超越了因果决定论,提出了一般决定论。

一、因果决定论及其观念的局限性和邦格的批判

1、因果决定论本身的局限性与邦格的批判

极端的因果决定论认为,因果性(或因果关系)是唯一的决定模式,只有作用因(即外部的原因)才称得上原因,并指出这种作用因果关系才是变化的范畴。这就使得因果决定论的因果关系只可能是一种产生新事物的量变方式。因此,因果决定论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外因论或被动论。我们清楚,“单纯的外部原因只能引起事物的机械运动,即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增减,不能说明事物可以有性质上的千差万别及其相互转化。”⑤作用因仅仅是一个诱因,而不能真正决定结果的产生。因此,因果决定论不能说明根本变化,它的作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现代科学发现了大量的非因果决定关系范畴,如统计决定关系、相互作用、自我决定关系等范畴。邦格根据这一事实,指出要说明根本变化必须借助于决定关系的全部范畴,因为“单一的决定关系不适合于分析变化或演变的情况”⑥。因果决定论对事物内部的主动性视而不见,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每一事物内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发活动,“每一个特定的客体都是主动的。”⑦因此,因果决定论把物质都想象成完全被动的受动者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

邦格强调,在说明事物的发展变化时只有把外部原因与事物内部因素紧密结合起来,才能避免因果决定论的局限性。因为“外部原因只有在它们掌握了事物的本性和内部过程的条件下才是有效的。”⑧外部的原因只不过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重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事物的内部条件。只有结合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决定因素才能说明根本变化。

2、对因果决定论采取虚无主义态度的局限性与邦格的批判

在浪漫主义者(例如,谢林、詹姆士、柏格森以及皮尔逊)和新实证主义者(例如马赫、罗素等)那里,因果联系被当成了乌有之物。他们对因果关系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其中,马赫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主张,必须用一种表达对称相依关系的函数关系来取代所有的关系,特别是因果关系。马赫一面重复着休谟因果理论的论调,说什么除了逻辑必然性外,任何其他的必然性都不存在,甚至说,“在自然界中,既没有原因,也没有结果”,从而从自然界中完全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一面又认为用函数相依关系取代因果关系是极其方便的。因为,按照马赫的观点,因果关系只不过是一种来自相依关系的抽象,而且“函数概念比原因概念优越;它的优越性在于追求精确性,而不带有原因概念的不完整性、不确定性和片面性”。马赫的这种取代无疑是会架空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内容的。究其实质,无非是马赫混淆了因果关系的数学表述与因果关系本身的特点的根本区别。

与马赫的观点不同,邦格认为,函数不能阐明因果关系的本质问题,因而,“要数学担负说明因果联系的工作是困难的。”⑨究其原因可能有三点:第一,函数不能表达原因所具有的生成性;第二,有的函数不具有真正因果关系所具有非对称性;第三,函数一般不能表示因果联系的唯一性。因此,把函数关系等同于因果关系,或用函数关系取代因果关系是错误的。邦格指责马赫“没有掌握或至少不承认发生相互联系的观念”⑩。尽管函数在说明因果关系时是起一定的作用的,不过,“函数充其量参与了描述因果关系。”(11)

3、邦格对哥本哈根学派非决定论观点的批判

在现代,任何讨论决定论问题的著作或文献都必定考虑“量子力学是否会导致决定论破产”的问题。对此,邦格认为,偶然性不是决定论的反面,反而是支持决定论的,从而量子力学不会导致决定论破产。邦格写道:机遇“也有规律,并且意外的事情是从预告先存在的条件中产生的;因此机遇在称之为一般决定论的理论中有一席之地”(12)。具体地说,抛掷硬币是一个随机过程,但它并不是任意的,而是确定的。即是说,在抛掷硬币的过程中,“正面”和“反面”的出现非但不是无中生有的,反而是预先存在的条件的结果。因此,“确定”就意味着在机遇的游戏中,最后的结果是从确定的条件中有规律地产生的。这个规律不是常规(即牛顿力学规律),而是统计规律。因此机遇是统计决定的。在这种意义上,机遇是“决定关系的一种类型”(13)。

因此,如果量子力学在本质上是统计的话,那么,量子力学就不会导致决定论的破产,它只会支持决定论。不过,它对因果决定论的适应范围加以了限制。然而,哥本哈根学派却从此出发完全否定决定论,断言存在一种“经验上的非决定论”(14),这是完全错误的。邦格就这点指出,“一个原子系统相继状态间的纽带被认为是观察者——一个相对于该系统行动自由的人。易言之,观察者的行为,在这一解释中,被认为是与观察的对象无关的;反之则不然,被观察的系统的属性是由观察者‘创造出来的’。”(15)邦格并指出其实质,“这种非决定论显然是关于观察者几乎任意干扰的主观主义说法的推论,观察者则被当作原子现象的魔术师。因此原子非决定性就是现代实证主义中所固有的唯心主义假说的一个推论。”(16)邦格多次重申,量子力学的通常解释并不完全排除一般决定论,在量子力学中甚至存在一定量的因果性。我们知道,玻姆的量子论解释就是如此(17)。

邦格下结论地指出,偶然性是一种存在模式,应把它当作与必然性具有同样基本性质的范畴。

二、邦格对因果决定论的发展:一般决定论的提出

1、邦格对卢克莱修原子论的继承与发展

卢克莱修是古罗马卓越的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原子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他认为,物质是守恒的、不灭的。即“从无中不能创造出有”,“物质决不能变成无,但一切都可以分解为一些基本的物体”。他指出,“一切都从物质之中生长出来,并作为物质存在着。”(18)邦格把卢克莱修的这个原初物体守恒的原理称为古老的唯物主义原理,也即所谓的发生原理。用邦格的话来说,即“一切既不存在绝对的始,也不存在绝对的终,一切都是以他物为基础,并留下他物的痕迹”(19)。这种观点与唯心主义和神创论是完全对立的。

卢克莱修相信,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物质按照其固有的、不依赖于神的规律发展的结果。“每一事件都有规律,即都是按照一套客观规律决定的。”(20)邦格的有规律性原理就是这样表述的。它与因果原理不同。因果原理要求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律发生,并且不存在例外。而有规律性原理则允许存在例外,并不要求“每一具体现象,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总以同样的方式发生”(21)。邦格特别指出,有规律性原理并不能归结为决定的特殊形式,如因果决定论或机械决定论。

邦格认为,单独一个发生原理或单独一个有规律性原理都不能完整地表达决定性原理的真正内涵。只有发生原理和有规律性原理的合取,才能构成决定原理。因此,这两个原理被邦格看成是一般决定论的充分必要成分。决定性原理断言:“一切东西都是有规律地由他物决定的,这个他物就是所讨论客体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22)邦格在这里就从客观上奠定了一般决定论的坚实的物质基础。

2、邦格一般决定论基本观点

一般决定论是邦格竭力倡导的决定论理论。他在给决定论下定义时,就自己的一般决定论与其他的决定论明确地区分开来了。按照邦格的定义,所谓决定论就是关于决定性原理的结构或变化以及包括这两个方面的任何理论。

在因果性方面,一般决定论明显不同于因果决定论的地方就在于它不仅仅把作用因看作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把事物的内部条件作为决定因素包括在内。从而它不仅能够说明事物的量变方式,而且也能说明事物的根本变化。因此,它就克服了因果决定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果决定论当寻找终极原因时,必然要到宇宙之外去寻找,结果最后只好祈诸于上帝的“第一推动”。一般决定论既反对只承认偶然性否认必然性的非决定论,也反对只承认必然性而忽视偶然性的因果决定论(或机械决定论)。它把因果决定论所忽视的又一直存在着的两个变化的特征:自发性和偶然性包含在自己的体系中。它在因果性方面断言:“因果关系只是在真实过程中共同起作用的几个相互联系的范畴中的一个,根据这种观点,因果原理的有效性范围是有限的,它几乎是一种近似的方法。”(23)

在邦格看来,偶然性决不能看成是我们对原因的无知,它也是一种存在模式。一般决定论把它看作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并为它提供了一席之地。因此,邦格认为,“任何事件理论,忽视了偶然性则必定是错误的,而决定论往往忽视了偶然性。”(24)一般决定论也没有把因果关系当成一种过时的偶象,而是极力为因果决定论辩护:指出甚至在反对决定论最强烈的地方——量子力学里,一般决定论也认为因果原理并没有完全破产,“量子力学的正统解释也只是限制了因果性的范围,并没有完全抛弃了它。”(25)

3、邦格的一般决定论的范畴序列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现象都是从其他的事物和现象中演化而来的。而这种演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这多种多样的方式就构成了不同的决定关系,最后形成了一个范畴序列。在邦格那里,这个范畴序列包括以下几种决定关系范畴。

(1)数量的自我决定:后项由前项决定的决定关系;

(2)因果决定关系(或因果关系):结果由作用因(或外因)决定的决定关系;

(3)相互作用(或交互因果关系或函数相依关系):结果由相互作用决定的决定关系;

(4)统计决定关系:最后的结果由几个独立(或准独立)的实体共同作用决定的决定关系;

(5)结构(或整体论的)决定关系:部分是由整体决定的决定关系;

(6)目的论决定关系:方法由目的或目标决定的决定关系;

(7)辩证决定关系(质的自我决定):整个过程由内部的“矛盾”和基本对立的成分最终综合决定的决定关系。

邦格认为,这个范畴序列中的各个范畴之间没有绝对分明的界限,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相互间不可约,即其中没有一个可以当成是其他合规律生成关系的混合体,它们每一个都有自己的特征,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的。“各种不同的决定关系在发生上是相互联系的,且较高层次的决定关系依赖于低层次的决定关系,因而,它们并非完全不可约。”(26)正是这些范畴之间的不可约,它们便可以构成一个决定关系的等级层次,而且没有哪一个范畴可以单独起作用而排斥其他范畴。不过,“无论如何,因果决定关系仅作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决定关系中的一种类型,作为合规律生成关系中的一种出现。”(27)因此,因果关系并不是决定关系的唯一范畴。

三、对邦格一般决定论的一点评价

海森伯在其《物理学和哲学》一书中,多处谈到物质的本原问题。指出,“物质的最小单位不是德谟克利特的哲学中的那种基本存在,而是数学形式,”(28)“在现代量子论中,无疑地,基本粒子最后也还是数学形式,但具有更复杂的性质,……代表着基本粒子的一些数学形式将是某种永恒的物质运动律的一些解。”(即物质运动方程的本征解)“这些本征解最后将代表基本粒子;它们是将要代替毕达哥拉斯的正多面体的数学形式。”(29)接着,海森伯还进一步写道:“对于原子物理学家,‘物自体’最终是一种数学结构,如果他一定要使用‘物自体’这个概念的话。”(30)海森伯的这段话构成了哥本哈根学派对量子力学作出实证主义解释的哲学基础:在海森伯那里,物质最终不再是客观存在,而变成没有任何客观内容的数学形式或数学结构。邦格的一般决定论则与海森伯的这些言论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邦格强调决定论要以物质作基础,海森伯则否认物质性,把世界变成了数学结构,非物质化了。因此,可以说,邦格的一般决定论已经达到了唯物主义的高度。而且,不管邦格的一般决定论还多么的不成熟,甚至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它以决定性原理为基础就足以表明它捍卫和发展了唯物主义的因果性原则。

随着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对变化及其引起变化的原因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我们今天已从系统的角度去理解变化及变化的原因。邦格强调从事物内部条件去认识变化的原因,虽然谈不上可以达到系统理解的高度,但至少比因果决定论把原因局限于作用因,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而且,关键的是邦格对因果决定论的局限性给予了正确的认识:在现代自然科学那里,因果决定论确实作用有限,但并没有因此否认决定论及其在现代科学中的地位。

邦格曾经指责莫诺用目的性这个词不过是使目的论在生物学中合法化。他认为,应当“象抛弃目的论的概念一样抛弃目的性的概念”(31)。然而邦格在其著作中毫不掩饰地使用目的论这个词,这是很不应该的。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作为一般决定论的先驱在一般决定论方面所做的开创性工作。尤其是他提出的决定关系范畴序列作为一般决定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因果决定论的缺陷,发展了因果决定论,从而使人类对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各种形式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这工作也奠定了日后一般决定论进一步发展的逻辑、范畴和方法的基础。

注释:

①(28)(29)(30)海森伯:《物理学和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7月版,第48页、32页、35页、50页。

②孙显元主编:《现代国外自然科学家哲学思想》,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50-51页。

③④邦格:《哲学译丛》,1988年第6期,第44页、48页。

⑤华岗:《规律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2页。

⑥⑦⑧⑨⑩(11)(12)(13)(15)(16)(19)(20)(21)(22)(23)(25)(26)(27)邦格:《因果性:因果原理在现代科学中的地位》,1959年英文版,第48页、195页、178页、45页、90页、95页、13页、17页、16页、16页、24-25页、22页、23页、26页、29页、14页、20页、19页。

(14)这一解释,即哥本哈根解释,也参见注③文。

(17)D·Bohm,Physical Review,85,166,180。(1952)

(18)费·季·阿尔希普采夫:《作为哲学范畴的物质》,1984年中文版,第45页。

(24)邦格:《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7年第3期,第44页。

(31)邦格:《科学方法论的统一性》,1973年英文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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