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作条例论文,工会论文,几点思考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在企业工会工作中的具体化,为企业工会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证,对进一步推动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何按照党的六中全会精神,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贯彻《条例》的工作引向深入?笔者认为,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并与大家商榷。
一、关于贯彻企业工会工作的原则
企业工会工作的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确立这样一条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劳动关系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转型逐步推进,劳动关系越来越呈现主体角色鲜明化、关系确立契约化、双方利益具体化和运行调节市场化的特点,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复杂而深刻。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企业,也有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社会主义企业劳动关系的矛盾并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企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是根本利益的共同体。因此,促进企业发展,就是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就是保护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两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
正确把握这一原则,对于指导企业工会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做好工会各项工作至关重要。首先是明确了企业工会维权的正确方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新世纪新阶段工人运动的主题,工会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具体到企业,工会工作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维权。无视企业发展的维权,必将损害职工的根本利益,招致维权工作取向适得其反。其次是规定了企业工会维权的科学方式。促进企业发展的维权方式和途径,应当采取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利益分配共议共决的形式,把维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而不是采取过激斗争甚至罢工的手段解决劳资矛盾。再次是有利于企业工会工作为社会各方面也包括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企业工会工作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实现企业与职工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互利双赢。
二、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
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组织建设是基础。各级工会主动适应“四个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经过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扩大工会覆盖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连续三年每年净增会员都在1000万人以上。但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说,组建工会工作仍然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会员工作仍然远远滞后于职工队伍的快速增长。据统计,全国现有企业法人单位325万个,已建企业工会132.3万个,占40.7%;全国职工总数约2.2亿人(尚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没有统计在内),全国工会会员总数约1.7亿人,占77%(如果把农民工全部统计在职工总数内该比例将会明显下降)。更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近年来,全国非公有制企业以年均净增20多万家的速度猛增;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每年将新增约900多万人。
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的实践表明,推动这项工作必须把自上而下的建会和自下而上的建会结合起来,更加注重着力启发建会主体——职工的内在动力。所谓自上而下的建会,就是工会要发挥优势,依靠党的领导、争取政府支持,主动与企业方沟通,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推动这项工作。所谓自下而上的建会,就是工会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要求,通过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启发、动员和引导职工,提高职工的阶级意识和组织意识,把组建工会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这是由工会组织的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决定的。为此,组建工会一定要摆正职工和企业主的关系。只有坚持职工是建会的主体,建立起来的工会才少有“先天不足”,易于发挥作用,也才能冲破“雇主不同意就不能建会”的怪圈。这样,组建工作才能坚持质量与数量的统筹协调,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关于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问题
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掌舵人”,其能力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凝聚力,直接关系着职工和会员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企业工会主席队伍的结构优化、素质提高,又有赖于培训教育工作的加强及其产生机制的健全完善。且后者更具有根本性、决定性。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会和尊重会员意愿的有机结合,必须沿着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保证基层会员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同时实践也表明,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机制应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和会员素质的实际,可以不拘一格。在非公有制企业,鉴于劳动关系双方的雇佣性,着眼于工会主席能够大胆维权,一些地方工会采用向社会招聘、机关选派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机制产生企业工会主席,即由上级工会推荐招聘或选派的工会主席人选到企业开展工会工作,取得会员信任,经民主程序担任工会主席,其工资由上级工会支付。这种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能够使企业工会主席摆脱劳动关系的束缚,坚持对职工和上级工会负责,放开手脚履行维权职责。但这种机制受工会财力、企业主接受程度等因素所限,更适合于在一些有选择性、示范性的企业工会推行,更适合于在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行。
民主选举是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的核心所在。企业工会主席严格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产生。应改变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名义上的选举制而事实上的任命制的现象。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雇主力图通过安插亲信而达到控制工会的目的。各级工会必须高度关注这些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机制问题,牢牢把握工会的领导权、主导权。
四、关于企业工会维权机制建设问题
围绕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现实要求,《条例》作出了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维权机制建设的规定,把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文化权益的工作更加制度化、定型化。
在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突破口,切实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须把握好三个环节。首先是工会的代表性。集体劳权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基础,职工是集体劳权的意志主体,工会只是集体劳权的形式主体。因此,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只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是合法有效的。集体合同签订的过程,职工参与的程度越高,操作的过程越公开透明,才越能提高工会的代表性,保证集体合同质量的提高。那种工会“代替”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做法,是一些企业这项工作流于形式的根源。其次是工会与企业的平等性。企业工会与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工会主席和企业主分别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劳资双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前提。但现实中“强资本弱劳工”的态势往往使两者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因而导致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失去平衡。这种状况,一方面对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机制提出了相应的、更现实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在政策和法律上进一步作出如何保证工会与企业平等地位实现的具体规定。对此,工会应作积极的探索。再次是平等协商的技巧性。这就要求企业工会主席不仅要情系职工、热爱工会工作,而且要具有进行平等协商必需的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知识以及高超的谈判能力和技巧,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和行家里手,切实改变目前相当部分企业工会主席“不懂谈、不会谈”的状况。如果说,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维权的“牛鼻子”,那么,善于开展这项工作则应是企业工会干部的必修课。
五、关于企业工会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问题
企业工会转变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提高群众化、民主化水平,应在树立职工“受益不受益、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理念的基础上,以坚持和健全内部民主制度作保证,以提高职工对工会工作的支持率、参与率来赢得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满意率。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制度,坚持按期换届选举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会员代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会领导人制度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规定选举、撤换、罢免工会领导人制度;实行会务公开,企业工会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会员参与工会事务的积极性。上级工会要对企业工会建立和执行各项民主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违反工会内部民主制度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企业工会建立完善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活动,这既调动了会员参与工会活动的积极性,又充实了工会工作者队伍。要坚持以服务为主、业余为主、小型为主,搭建和创新群众性活动载体和活动方式,使企业工会始终保持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成为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