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国际金融风暴席卷下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中国企业论文,国际金融论文,风暴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以燎原之势席卷全球。其蔓延之迅捷,牵涉国家之众多,影响之深远,是世人所始料不及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9年4月22日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中预测,全球经济正处于大规模金融危机和信心丧失造成的严重衰退之中;但预计2009年全年世界经济仍将收缩1.3%,相比2009年1月的《世界经济展望》,预测下调了1.8个百分点。①尽管各国中央银行多次向金融市场注入巨额资金,世界各国纷纷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以期稳定势态、刺激经济并且致力于国际间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急剧恶化的经济形势,但是全球经济的复苏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益于金融服务市场低开放度以及资本项目的适度管制而安然度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中国,是否能成功地应对今时今日的金融危机,这是一个举世瞩目的严峻课题。而首当其冲的中国国际贸易领域,更是险象环生:第一,国际金融风暴势必造成市场竞争的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的进一步升级,贸易壁垒措施林立。第二,欧盟等货币汇率的剧烈震荡和贬值,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下降,进而引致出口市场萎缩。第三,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压力和融资困境,国外进口商,尤其是众多中小型规模的中国国内出口商的维持与发展可谓是举步维艰。第四,甲型H1N1流感疫情也或多或少抑制了消费,增加了贸易限制。
形势的险峻不容置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1~4月,全国进出口总值为5994.1亿美元,同比下降24.3%,其中:出口3374.2亿美元,下降20.5%;进口2619.9亿美元,下降28.7%。4月当月,全国进出口总值为1707.3亿美元,同比下降22.8%,其中:出口919.3亿美元,下降22.6%:进口788亿美元,下降23%。”②而欧盟在中国国际贸易领域中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不容忽视——欧盟在2008年1~10月间位列中国贸易伙伴的第一位(以进出口总额进行排序),位列中国出口市场的第一位(以出口额进行排序)。③
继2005年之后,欧盟一直“领衔”各国对华反倾销。中国众多涉案企业与行业协会、律师、财务专家共同经历了欧盟在裁决上的风云嬗变。作为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努力过、抗争过,在面对值得商榷和质疑的最终裁决之时,我们深思、我们自省、我们总结、我们斟酌策略与救济手段。
一、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策略
按照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与各方的协定,在2016年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入世的最初15年内,作为转型经济体的中国,其“市场经济地位”要得到承认,须经专门审核。诚如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强调,中国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和欧盟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内涵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式可以不一样。尽管目前已有约97个世贸组织成员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迄今均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9年5月7日和8日,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二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上,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双方探讨的重要议题。
诸多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例一再证实,取得市场经济待遇(Market Economy Treatment,MET)是胜诉的前提。而中国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MES),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欧盟的《反倾销条例》第2.7条所规定的5项标准,即:第一,企业的商业决策具有独立自主性,不受政府的显著影响,涉及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的决定都是按照市场供求因素作出的,反映市场价值。第二,企业拥有一套明晰的基本会计账簿,其会计记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经过独立审计并用于所有的经营环节。第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原有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影响(特别是资产折旧和其他销账、易货贸易、补偿偿债等的影响)而遭受重大的扭曲。第四,企业须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从而保证其运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第五,货币兑换须根据市场汇率进行。如果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这些企业有权获得与欧盟其他贸易伙伴(例如美国、加拿大等)一致的待遇;换言之,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其自身的数据可以作为确定反倾销正常价值的基础,并在将所确定的正常价值与企业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如果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失利,那么在确定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将根据替代国的数据确定,而替代国的数据通常要高于,甚至远远高于涉案企业自身或涉案国国内的数据,进而导致被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实践证明,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获得了最低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死穴。
值得关注的是,取得市场经济待遇的5项标准中的标准二,是欧盟委员会拒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中国大多数企业申请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死穴。
反观标准二,要求企业应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经过独立审计,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并适用于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
结合以往的案例可见,欧盟委员会通常在披露文件中指出:
第一,涉案中国企业没有遵从权责发生制。这主要体现在,诸多中国涉案企业的财务记录通常显示,货物的销售没有在发货时及时记入应收账款,原材料的购买没有及时记应付账款。例如,实际中货物已销售并发货但没有在应收账款科目确认,原材料存在使用后才登记入账但实际采购入库的现象等等。此外,对于以月为单位汇总登记应付账款或者应收账款的做法,欧盟委员会也是不接受的。这些滞后的登账导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在财务年度没有得到及时、恰当的反映,导致财务记录失真。结合以往的案例地揭示,欧盟委员会并不会对中小规模的应诉企业作区别对待而破例不要求中小企业遵守如权责发生制等基本财务制度。
第二,涉案中国企业存在货款的支付和购货发票之间不能一一对应的现象。在采购原材料向供货商付款的过程中实行滚动付款,以致货款的支付和购货发票之间无法对应,这在中国很多企业是屡见不鲜的。然而,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中国企业一般是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发票时才进行应付账款登记而不是在原材料采购并入库时候进行预估登记,并且由于企业自身资金管理水平等原因,较难做到采购货物后及时付款或资金付款记录的全面准确,从而造成上述问题的出现。
第三,涉案中国企业费用和利润抵销的做法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例如,在以往的案例中,有的公司在购买工作服时暂记“其他应收款”,而后直接从“应付工资”中抵销,这导致费用记录的缺失,也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凡此种种,欧盟委员会否决了存在此类现象企业财务的真实、可靠,进而不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2.财务处理问题的揭示与应对解决方法。
(1)在问卷填写之前必不可少的全局筹划。鉴于应诉企业向欧委会提交的财务数据是企业的历史资料,因此,在填制各项调查表之前,应首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组成,主要财务指标各项比例,企业近期财务主要报表,主要账簿的登记方式等)有整体的了解和全局的把握,再一一填写为妥,从而避免填写过程中的重复返工,导致浪费时间、徒增工作量,甚至严重影响到问卷填写的质量。
(2)不可忽视的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合理处理。“产品成本”在调查问卷的填写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通常,从调查期涉案产品生产原料的采购数量、金额,直接人工的数量、金额,涉案产品的其他主要费用(例如能源、福利、折旧等等),直至在调查期间每月发生的各涉案产品组成部分的生产数量或采购量、明细成本与每月产品的总生产数量,可谓是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而在调查表的填写过程中,许多数字都不可避免地要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与生产部门人员一起重新计算与核定,工作量之大令人叹为观止。
但是,涉案企业存在如下的现象与问题:第一,众多中国企业在涉案之前,往往因认为产品外观的细微变化所涉及的成本变化不大而并不对产品按品种加以区分。第二,中国诸多企业存在产品成本的核算较粗放并且内控管理制度不严格等问题,也增加了问卷填写的难度。此外还涉及不同计算方式导致同一产品的成本大相径庭等问题。
应对解决的方法是:第一,企业在成本计算过程中,根据产品的生产流程应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而严谨的方法以确保其成本计算的准确性。第二,在应诉过程中,无论时间紧迫性和工作量的巨大,涉案企业应确保由财务专业人员填写成本明细表格(因为财务人员的专业资质使得他们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为问题的解决赢得宝贵的时间、提供可贵的经验)。第三,调查问卷所填写的数据要经得起核查官员的询问和推敲,以免引起核查官员对成本准确度的质疑。
(3)对业务发生时间与记账时间的正确处理。诸如因滞后登账等现象而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中国涉案企业在财务报告年度中诸多财务指标没有得到及时、准确、恰当的反映,违背了如权责发生制等会计基础而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个教训应引起充分重视,以免重蹈覆辙。
具体而言,涉案企业普遍存在如下的现象与问题:第一,违背会计的及时性原则,缺乏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应管理措施(例如,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与记账时间通常并不加以区分,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对账也往往是以业务部开具单据的日期为准)。第二,货物的销售没有在发货时及时记应收账款,原材料的赊购没有及时记应付账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跨期处理延期入账。第三,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可能按一个会计期间业务量发生多少来选择月中或月末做账,并把销售业务发生时间写为当时会计凭证的做账时间。第四,年末由于一些费用发票收回的不及时或其他原因,造成跨年的账务处理尤其金额很大时,也不做费用预提或其他处理。第五,企业因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及相应管理制度或出于税收等其他的因素考虑,对生产、销售等环节出现的不完整甚至虚假的业务记录,财务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等等。这些现象都会造成财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
应对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落实规范的财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第二,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则、制度,收入的确认应该以收入与费用的业务实际发生与否作为确认的标准,而不考虑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发票是否开出等其他原因。
(4)对原材料采购与领用的恰当处理方式。事实上,账面数字与实际数字不符是中国涉案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与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原材料采购账务处理时,不是根据实际已入库数量,以入库单做暂估入账,而在税务机关已认证合格发票后,再以库房管理人员的入库单与认证后的发票作为材料采购增加的依据。第二,因当期产品成本核算因素,材料的领用状况是根据车间人员开具的领用单据在账上体现的,由于材料入库的滞后和材料减少的及时入账,这就势必造成账面数字与实际数字不相吻合,显然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导致了企业存货计价的不准确,月末各报表项目的金额是失真的。这极有可能造成诸多不良后果:调查官员由此可能推断,问卷中关于产品成本的计算是不准确的,对外提供的报表是不真实的,进而质疑根据此份报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如果企业不能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欧委会由此可能得出企业不合作的结论。
应对解决的方法是:第一,企业在日常的财务核算上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企业会计实务、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第二,在材料等存货采购的入库、领用、毁损、报废、残次时,库房管理人员应按企业颁布的各项规范的存货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相应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入账,以保证库房存货盘存登记簿的数字与库存实际数字、财务账面数字一致。第三,每期期末进行存货盘存,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进行及时处理,并且盘存需由财务人员及库房管理有关人员一起参加。第四,年末盘存时,需根据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对在车间的各种原材料按一定比例或方法进行盘存,以确保存货会计信息的真实以及对外提供报表的真实。
(5)以至少与欧盟官员同样的关注程度对待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是企业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供应等发生的债务,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因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的确定,以所购物资的所有权转移或接受劳务已发生为标志。应付账款一般在较短时间内支付,但有时由于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的,应及时转出。
涉案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与问题是,第一,有些涉案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因缺少原始凭证等原因造成了存货未及时入账的现象,相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采购款也未在账上体现。第二,因企业货款支付的周期一般较长,或者因种种原因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或者因企业与货物供应单位交易频繁或有关联关系时货款的支付常常是不针对某笔采购款,而是一次性支付一笔款项而导致了不能清楚说明支付款项与采购款之间的关系的现象。在这些情形下,如果涉案企业不和供货商定期展开关于款项对账、复核单据及相关手续、催收的工作,往往导致涉案企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向核查官员说明应付账款性质以及金额的准确性。
应对解决的方法是:第一,以至少与欧盟官员同样的关注程度,审慎对待应付账款的财务处理问题。第二,严格遵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落实正确的应付账款记录。第三,加强对应付账款的管理,定期展开关于款项对账、复核单据及相关手续、催收的工作。第四,尽量注意保留能向欧盟核查官员说明应付账款性质以及金额准确性的充分证据。
(6)在所支付的工资中进行扣款的处理。通常,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员工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条款并将之体现在工资的奖惩中;每月的员工工资核算,先由车间按每位员工出勤天数、迟到、奖罚等进行初步统计,再报送人事部并汇总其他管理部门后,然后由财务部根据人事部提供的明细表格以及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制作每位员工的应得工资。
涉案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与问题是,只在账上反映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却对各种代扣款项或者应扣款项没有作出单独反映。但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员工应该发放的工资与工资里的扣款应该分别做账。
应对解决的方法是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员工应该发放的工资与工资里的扣款分别进行做账。
(7)正确认识审计报告的重要性。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而一份企业的审计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涉案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与问题是:对审计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简单地认为审计只是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目的,办理公共事务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的手续;而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目的不同而出具,这也造成了审计报告水平的参差不齐。而事实上,并不是企业的每份审计报告都能直接应用到反倾销应诉中去的。
应对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充分意识到审计报告的重要性,选择胜任的审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第二,与审计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为审计报告的质量提供有效的保障,也为实地核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事前准备。
二、对关联企业的正确认识
关联单位是指相互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互关联关系的。
如果企业存在以上关系之一的即是关联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是调查问卷的重要组成,当企业采购、销售、生产、借款等业务是与关联单位发生时,应注重此业务性质是否满足企业所作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所作出,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在计算重要的成本投入时基本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条件。例如,在欧盟关于烫衣板的反倾销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2月4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006/C29/02号公告)的过程中,由于有些涉案企业的主要原材料钢管是从关联企业采购的,调查官员很详细地把采购发票与账簿进行了核对,而且对比了不同采购单位的同一规格、型号钢管价格,并且要求有关涉案企业详细地解释差额的原因、钢管的质量要求。
应对解决的方法是,企业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不应因公司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而使业务性质等方面存在不正规的现象。
三、妥当应对欧盟官员的实地核查
众所周知,欧盟官员的实地核查对应诉企业而言,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是迎难而上、妥善应对为企业赢得一个全新的局面,还是面对挑战、处处受挫?这取决于涉案企业对实地核查的充分认识和之前的周全准备。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通常先参观企业生产车间并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从而对被调查公司的规模、设备的完好率及先进程度、产品生产原理、产量、工人数量及素质等等形成直观印象,这使得之后审核相关调查文件而提问官员的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1.重中之重——确保数字与信息之间的关联、对应、经得起推敲。
应诉企业须确保数字经得起推敲。因为,调查问卷的各项表格之间以及表格的各项填写栏目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有的体现为数字之间的核对与印证;有的体现为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彼此限定(例如,有的调查表格按指定月份填写主要产品的生产数量、金额;调查期各月份出口销售的数量、金额;关于涉案产品出口到调查国的实物、资金的流程表等)。
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应诉企业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每一个会计信息的提供,都要准确并具有可追溯性和可证实性。因为在实地核查的过程中,如果核查官员对企业所提供的核查材料的可信性产生怀疑,那么核查官员会对此后的每个问题不仅进行详细、深入的询问,还会要求企业提供大量的证明资料,这必然导致核查工作进程的放缓,并且影响到整个反倾销的结果。
应对解决的方式是:第一,从立案到问卷完成填写,时间相当紧迫,而且问卷与问卷的数字/信息之间是有关联的,下一个问卷的问题通常是上个问卷某个数字/信息的详细过程说明;因此在填写问卷时数字/信息的来源一定要经得起查证,并要妥善保管这些支持文件,以便核查时能迅速找到;如果发现数字/信息有误,要及时查明原因,把重要的、对问卷有关键性影响的数字/信息作出改正并说明原因;对细枝末节的错误可在核查人员询问时予以解释。第二,在核查过程中,有的官员并不是仅就调查问卷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核查,有时核查也会涉及财务部门的其他工作。例如,企业的财务部门通常要向税务等政府部门报送各类申报表,而在各类申报表的填写过程中有些数字并不是直接得出的,此时,财务人员要清楚数字的出处,如果企业享有优惠政策,要知道优惠政策的颁布机关并能找出政策的原文与办理优惠政策时的相关手续。因为核查官员要通过对政策、手续等方面的审查,以判断该类政策是否与反倾销法规有冲突。第三,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体系中要注意原材料存货成本的计算、在产品与完工产品成本的划分、会计期末有关销售成本的核算以及原材料数量与最终产成品数量在会计系统中的可追溯性。这方面所着重强调的是分配的方法,只要企业的分配方法符合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反映成本情况即可。反倾销中的涉案产品通常是所生产类型中的一种或几种,有些企业产品同时销往包括本国的几个国家,因此在账目中应有明确的二级或更为细致的子科目,以明确出口产品对应成本的归类。第四,更为关键的是,在实地核查的过程中,官员不仅看调查问卷中表格之间数量的关系,还会让企业相关人员讲述,并在讲述过程中对各环节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询问,由此验证各项数字的准确度。所以所涉及的相关数字/信息须务必经得起官员的询问。
2.胜任的财务人员是重要的保障。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就应聘请胜任的财务专业人员确保财务记录的质量;在应诉准备过程中,涉案企业更应让数量足够的、胜任的财务专业人员参与到应诉准备中,从而避免因生产、销售等环节出现的不完整,甚至虚假的业务记录财务不能及时予以发现和纠正,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以及会计处理的不规范现象,进而负面影响到企业与核查官员之间在整个核查过程中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
3.咬定青山不放松。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发生问题,不要自乱阵脚,更不要悲观,而应积极思考对策,采取各种措施挽救劣势。在欧盟熨衣板反倾销案件中,浙江华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以及其案件的承办律师——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纲”)的律师与财务专家以及总部设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的世界著名律师事务所Crowell & Moring LLP(克洛维尔与莫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C & M”)布鲁塞尔分所的律师,在接受欧盟官员实地核查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睿智是值得借鉴的。
因欧盟官员不认可华和的简化账务处理,华和的财务人员向欧盟官员解释,这种做法在当地是被允许的。于是,欧盟官员要求华和提供相应的文件。显然,财政部公开的文件里是不会有这方面规定的,经验丰富的国纲律师和财务专家以及C & M律师急中生智,提议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一份说明。在各方的努力下,地方税务部门开具了一份证明并加盖了公章。最后,欧盟官员也认可了这种形式的证明,从而使得华和顺利地通过了这项核查。
4.高度关注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师的应对准备。
对审计报告应高度关注。当审计报告提交上去后,在实地核查时,欧盟官员通常会和审计师进行直接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官员会频频提问以验证审计的独立性。因此,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积极寻求救济
1.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利害关系方不服部长理事会所作出的最终裁决,那么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法院,要求对该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2006年7月13日,欧洲初审法院就中国山东瑞普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瑞普”)起诉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一案作出裁决:撤销部长理事会2003年9月21日生效对中国出口甲酚征收最终反倾销措施对山东瑞普的效力。该案以中国企业的完全胜诉告终。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就欧盟最终反倾销措施在欧洲初审法院胜诉,这对欧盟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较大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山东瑞普案开创的先例,为涉案企业寻求救济指明了方向、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有此良好的开端,向欧盟法院起诉的做法是值得借鉴与考虑的。这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救济方法。
2.关注公共利益的援引。值得深思的是,中国涉案企业往往专注于对其产品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方面作有理有节的抗辩,却忽略了对实施反倾销国家的软肋——公共利益所应有的关注。在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今天,公共利益的援引,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进口国更加审慎地考量是否确有必要采取反倾销措施,从而帮助遏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以聚酯短纤案为例进行分析:
应Comité International de la Rayonne et des Fibres Synthétiques(CIRFS)于2003年11月10日提交的申诉,2003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所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此后,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5年3月17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海关编码为5503 20 00)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并于2005年3月17日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发布法令,其中,上海远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税率为4.9%,杭州安顺纺织集团、江阴长隆化纤公司、慈溪江南化纤公司均获得单独裁决税率,分别为18.6%、24.6%和26.3%,所有其它公司的税率为49.7%。
但有待商榷的是,欧盟针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所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自2005年3月起至今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正在施行过程的同时,欧盟委员会却在向欧盟咨询委员会征询之后,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决定,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和台湾的聚酯短纤之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进行;而值得关注的是,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终止是以欧盟反倾销法(384/96)的第21条之公共利益为由的。根据该条款,公共利益是建立在整体利益评价基础之上的,欧盟不仅仅要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而且应权衡进口商、分销商和消费者各方的利益。纵然,欧盟业已对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换言之,欧盟委员会确认原产于马来西亚和台湾的聚酯短纤存在倾销和由此对欧盟产业造成了损害;但基于共同体利益的考虑,决定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和台湾的聚酯短纤之反倾销调查和措施,临时反倾销税也被免除了。在实践中,早在1998年9月,欧盟在对原产于中国等6国的硅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中,就充分贯彻了该条款的精神,其在充分分析欧盟进口商和用户利益的基础上,作出了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
反观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案,矛盾由此产生,反倾销措施如何能在施加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倾销产品的同时却并不施加于来自马来西亚和台湾的同一产品呢?这至少存在两大法律问题:
第一,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9.5款的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应遵循一视同仁的原则,反倾销措施必须适用于被认定是倾销和正引起损害的任何国家进口的产品(除非所进口的产品是来自于价格承诺已被接受的国家)。换言之,欧盟不得选择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国。但很显然,无论是原产于马来西亚还是原产于台湾的聚酯短纤,均在初步调查阶段被暂时确定发生了倾销和由此对欧盟产业造成了损害。
第二,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除了基于保护国内产业之需要外,还要取决于对进口商和用户利益的影响、对原材料供应商利益的影响、对环境的影响等等;而并非产品的来源。欧委会在2007年6月19日所作的终止调查决定中明确表述了欧盟聚酯短纤市场存在紧缺的供应现状,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将会给欧盟聚酯短纤使用者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毫无疑问,这都完全适用于来自中国的聚酯短纤。
中国的聚酯短纤出口生产商完全可以仅就公共利益提请欧盟委员会进行复审,这就意味着倾销、实质性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均可被忽略;而欧盟委员会针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和台湾的聚酯短纤产品所作的终止调查决定,提供了诸多翔实的素材以证实基于共同体的利益而终止调查。事实上,这种做法是切实可行的。国纲的欧盟合作伙伴——C&M布鲁塞尔分所的律师,业已代表其印度可记录光盘驱动器的出口生产商,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仅限于公共利益的复审请求。该项仅限于公共利益的复审已经由欧盟委员会启动。欧盟委员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于2006年11月宣布终止针对原产于中国、中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的可记录光盘驱动器之反倾销调查。而提请该复审的背景与当前中国的聚酯短纤出口生产商所面临的现状如出一辙。
五、结束语
在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环境恶化、竞争加剧的严峻形势下,要面对反倾销等贸易保护壁垒更是一个严峻的课题。这与企业锲而不舍的孜孜努力、律师业务水平的持续精进、行业协会的殷殷关怀与支持密不可分,也与有关各方“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意识的提高息息相关。
但愿欧盟早日意识到,欧委会一味咄咄逼人地武断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不但会遭到涉案中国企业的强烈反对与抗辩,更使之面临受诉的境地,还必将导致欧盟企业也将有一天受到贸易伙伴针锋相对的对待。
注释:
①援引自新华网2009年4月23日报道的《IMF:世界经济将现二战后最严重衰退明年逐渐恢复》(来源:人民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4/23/content_11239081.htm。
②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的商务统计:http://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905/20090506250491.html。
③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的商务统计:http://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812/20081205963739.html http://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812/20081205963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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