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机制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社会阶层论文,机制论文,农民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合作社发展的复杂现实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动态备受争议。从公开的资料看,截止到2011年6月底,仅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44.6万个,入社农户达3000万户。然而数量上的可喜状况难以掩饰合作社发展的复杂现实。
有学者认为,在已有合作社中存在着数量庞大的“空壳合作社”与“假合作社”,真正运转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只占5%~20%(刘老石,2010)。伪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争夺国家的扶持资源会挤压名副其实的真合作社的利益空间,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需要加强运作的规范化建设(张颖、任大鹏,2010)。但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非常低,制度的“名实分离”现象显著,不仅合作社的实际制度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而且不同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实际制度差异也很明显(熊万胜,2009)。在西方合作社1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合作社的原则也曾历经变迁,但其核心内涵始终没有改变:成员民主控制、盈余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潘劲,201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基本上反映了这些内涵。可是,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在诸多层面背离了以上规定性内涵:企业家和大户能人掌握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张雪莲、冯开文,2008);按股分红成为合作社盈余的主要分配方式(郑丹,2011);少数核心社员拥有了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林坚、黄胜忠,2007)。同时,在合作社的发展中还出现了一些背离合作社基本宗旨“制度益贫性”的社会事实,比如“大农吃小农”现象(仝志辉、温铁军,2009)和“去益贫化”现象(吴彬、徐旭初,2009)。由此,有学者提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内卷化的现象,在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化的过程中,农业产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并没有出现预期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变革过程,中国农村小农户经济的性质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樊红敏,2011)。
面对合作社发展实践的复杂现实,学界的研究以提出问题为主,尚缺乏对问题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潘劲,2011)。鉴于此,本文拟结合近年来的农村调查经验,从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引发农民利益分化的角度入手,重点分析阶层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机制,以此为基础对合作社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尝试性解读。
二、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农民利益结构的变化
改革以来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日益明显,早在1990年陆学艺等人就认为农村社会出现了八大阶层(1990)。税费改革以后,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贺雪峰,2011)。借鉴已有的分层研究成果,本文从农民与农业①(包括种植业与养殖业等)的关系及农户专业化经营程度出发,将当前的农民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脱农农民阶层。脱农阶层的主体是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民群体,其典型特征是不再耕作土地,其原有的承包地或已被村集体收回转包给其他农户,或流转给与其有紧密关系的其他农户,也不再从事家禽家畜的养殖。这一阶层农民的生活重心在城市,对村庄里的事情缺乏足够的关注,对农业发展趋势也不关心。
二是亦工亦农阶层。这一阶层的农民家庭同时可以获得两份收入:务工收入和农作收入。细加区分,亦工亦农阶层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比较普遍的类型:“子工父耕”型与“男工女耕”型。前者建立在代际分工的基础之上,后者建立在男女分工的基础之上:男劳力出去务工,女主人在家从事农作并照顾父母、抚养孩子。亦工亦农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农收入,农业经营基本上是为了维系家庭的日常开支。所以,他们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发展没有过高的期望。
三是在村兼业农民阶层。这一阶层涉及的范围极广,包括农民企业家、农业经纪人、乡村干部、农资经营者、乡村医生和中小学教师等。虽然其收入主要来源不是农业劳作,但是仍然居住在村庄,有的也同时经营着少量的土地或饲养少量的家禽家畜。他们是乡村社会里的精英分子,对当地农业发展状况非常熟悉,对各个农户家庭状况乃至每个农民的性情品质都知根知底。并且,他们也有远比一般农户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网络,对国家政策的敏感度很高。
四是规模化经营的大户阶层。大户阶层的家庭收入主要依赖于农业劳作,他们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或扩大养殖规模来弥补务工收入的空缺,进而获得满意的经济收入。随着农民流动规模的扩大,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往往将土地用口头协议的形式以较低的价格流转给在村居住的务农阶层,造就了土地耕作中大户阶层的出现。而对利润的追求也会不断推动其扩大经营规模。大户阶层生活在村庄,利益重心在农业经营,对改进农业劳作的内部条件与改善农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寄予较高期望,是农业专业化经营的基本主体,也是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参与者和国家治理乡村可以依赖的重要力量。
五是一般的农业经营者阶层。他们像规模化经营的大户阶层一样,几乎没有非农收入来源。相比于大户,从事种植业的农户耕种的土地规模有限,主要经营的是自家承包地,部分农户也有可能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还耕作着其他农户的少量土地。而从事养殖业的农户的经营规模也非常有限,主要依靠自家劳动力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在这一阶层中,部分农户依靠种植业与养殖业还能勉强获得与亦工亦农阶层相当的经济收入,能够在村庄里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但也有部分农户受制于家庭劳动力,无力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仅能获得有限的经济报酬,只能过“有饭吃,没钱花”的日子。对于那些有富余劳动力的家庭,其往往难以满足当前的生活状态,正在筹划出去打工。而对于那些处于人多劳少周期阶段的家庭来说就会沦落为村庄里的贫弱群体。这一阶层比较关注农田水利条件改善、农资价格或饲料价格涨跌农产品市场行情,但是力量有限,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不同阶层农民对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态度
农民的阶层不同,利益重心不同,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自然不同,专业化经营的诉求也不同,这必然影响到他们成立或加入合作社的意愿,以及将合作意愿转化成实际合作行动的能力。
1.脱农农民阶层。该阶层农民暂时或永久地搬离了村庄,他们与土地、与农业经营之间的联系近乎中断,很少有成立或加入合作社的意愿。这个阶层中的富裕群体家有闲余资金,也有可能在其信任的合作社负责人的积极动员下投资合作社以获得利息收入或按股分红收益。但从整体上来讲,脱农农民阶层对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态度不积极、不关心。
2.亦工亦农阶层。这个阶层的农民从事农业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消费需求,尽可能地减少村庄生活中的货币性支出,或尽可能地增加货币收入以补贴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随着劳动力市场结构转型加快,外出务工收益不断增多,务工收入大大降低了他们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也降低了他们转变经营方式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农业经营中甘于维持现状。在家庭内部分工模式的制约下留守村庄的农民也能看到成立合作社后的潜在收益,有一定的合作意愿。不过,在他们看来,与其出资分摊制度运行成本以追求帕累托最优的合作收益,还不如搭便车“裸身”加入合作社以坐享帕累托改进的有限收益。
亦工亦农阶层最需要的是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高风险与高成本问题。因此,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追求生产的方便,期望改善农田水利设施等基本农业生产条件,降低旱涝灾害所带来的经营风险;追求生产环节的低成本,期望能够购买到价廉质优的生产资料。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希望提高防疫水平,减少流行病疫所带来的损失;期望降低饲料购买价格,以较少的货币支出购买到较好的饲料。这个阶层的农民合作需求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改善家庭经营结构、提升农业经营专业化水平缺乏足够的动力。生存理性优于发展理性是这个阶层农民的典型特征。受制于此,该阶层农民也有可能会将加入合作社的意愿转化成实际的行动能力,但是却往往只愿意分享合作收益而不愿分摊合作成本,他们是合作社里普通社员的主要组成成分之一。
3.在村兼业农民阶层。这个阶层的农民虽然从农业劳作中获得的直接收益有限,但是农民企业家、农业经纪人和农资经营者从农业经营中获得的间接受益是非常巨大的。总体来讲,在村兼业农民阶层是乡村社会里的精英群体,其经济基础好、关系网络广、市场信息灵通、政策嗅觉灵敏,对于他们来说政策优惠也是一种收益(潘劲,2011)。即便不能从成立合作社中获得足够的“合作收益”,他们也有可能通过合作社获得令人满意的“政策性收益”。仅从当前国家推出的扶持政策来看,如果能够成立一个合作社,哪怕是“空壳合作社”或是“假合作社”,依靠其自身争夺资源的优势就可以从四类国家政策中获取大量的资源:传统的财政项目、针对农业大户的补贴、针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及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熊万胜,2009)。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得当,他们既可以持续获得数量越来越庞大的“政策性收益”,也能通过为其他农户提供服务而获得一定的“合作收益”。所以,这个阶层的农民往往能够成为合作社的核心社员,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承担必要的制度运行成本。但是,一旦合作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均或成本分摊机制不公平,或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生矛盾,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有可能被排斥“出局”。“出局”的农民精英极有可能从核心社员转变成边缘社员,进而转身变为挑刺者、不合作者,成为瓦解合作社的消极力量。
4.规模化经营的大户阶层。大户阶层的村庄生活预期比较长,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发展专业化经营的动力比较足,成立或加入合作社的意愿很强,是合作社发展可以依靠的主体力量。该阶层农民是变革型农民,既有从国家扶持政策中直接获取“政策性收益”的冲动,更有改善经营环境以持续获取“合作收益”的动力。因此,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往往具有比较强的生命力,相对来说能够更加专注于农业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的提升。
像在村兼业农民阶层一样,规模化经营的大户阶层如果彼此之间不能建立良好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在利益冲突与权力竞争中失败者也有可能从核心社员蜕变成边缘社员,而且有可能竞争失败的大户转而退出原有的合作社,重新拉起一帮子农民发起成立新合作社。当前一个村庄有两三个同质性较高的合作社存在的事实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这一点。
5.一般的农业经营者阶层。这个阶层的农民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非常高,但是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却要比大户阶层差很多。相比于专业化的合作社,他们像亦工亦农阶层一样,更需要的是社区性合作组织。通常来讲,社区性合作组织以改善乡村治理结构、解决生产经营难题、为农民提供机耕路与农田水利等公共品、方便农民日常生产实践为基本目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高农业经营的产业化水平、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目标。一般的农业经营者阶层也有改进农业经营方式、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的动力,但是在市场风险巨大和合作社预期收益不清晰的情况下,他们更愿意选择保守型的家庭经营策略,难以主动去分摊合作社运行的制度成本,而对于“合作收益”却不排斥。所以,选择成为普通社员,在合作社效益显著的时候分得一杯羹,而在合作社运转不良的时候避而躲之,就成为这个阶层农民的基本选择策略。
依据以上讨论,不同阶层的农民与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如表1所示。从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村兼业农民阶层和规模化经营大户阶层是乡村社会内部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力量,是合作社中核心社员的主要来源②。相比而言,两个阶层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村兼业农民阶层更加重视“政策性收益”,而大户阶层则有更强的持续性获取“合作收益”的动力。(2)亦工亦农阶层和一般的农业经营者阶层缺乏足够的动力投入较大资金入股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分摊制度运行的合作成本。他们是合作社中普通社员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可以“同甘”而很难“共苦”的“搭便车者”。(3)合作社的成功需要在村兼业农民阶层和规模化经营大户阶层的主导性参与。但是,市场竞争的高风险、合作收益的不稳定、现代管理的高难度、权力博弈的复杂性都有可能带来利益冲突,并在核心社员中滋生难以调和的矛盾,使少数人成为组织运转失败的牺牲品,变身成为边缘社员,进而造成合作社的分裂。
四、阶层分化与合作社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解读
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不同阶层的农民对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态度不同,可望扮演的社员类型也有不同。以此为切入点,可以对合作社发展中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做出新解读。
1.质量与数量高度不匹配问题。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是数量的快速增长不代表质量的提升。由于在村兼业农民阶层对国家政策的领会能力最强,出于获取“政策性收益”的目的,他们或者将企业改头换面变身为合作社,或者新发起成立专业性合作组织,却十分重视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造成了“假合作社”和“空壳合作社”的泛滥。亦工亦农阶层和一般农业经营者阶层在全国农村总户数中所占比例大都在70%以上,理应成为合作社的主体力量。但是这两个阶层的农民将合作意愿转化成现实合作行动的能力并不强,对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反应很漠然,导致已有合作社的辐射面有限,相当比例的农户没有加入合作社。在大宗粮食作物产区,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的利润有限,短期内也难以构建一个合适的成本分摊机制,多数合作社运作艰难,甚至部分合作社只是在成立初期折腾了一阵就偃旗息鼓了。而在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产区,农民创办的合作社(与养殖业合作社一样)要经历市场价格的经常性大幅波动的挑战,价格好的时候合作收益就好、农民的合作热情也高;价格大跌的时候合作收益自然就差、农民的合作热情就会跌入低谷。反复涨跌起伏使亦工亦农阶层和一般农业经营者阶层更加不愿冒险加入门槛比较高的合作社,而是乐于与合作社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但是合作社经营不善很容易引发主要由在村兼业阶层农民和大户阶层农民所组成的理事会等管理机构内部农民精英之间的冲突与较量,进而造成合作社分裂,竞争失败的一方可能会退出合作社并发起成立新的类似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如果在村兼业阶层农民与大户阶层农民缺乏合作互信的基础,在合作社发起成立的初始阶段就有可能在同一个区域乃至同一个村各自发起成立多个同质性很高的专业合作社。如此一来,合作社的数量上去了,但是各自为战的并立格局使合作社的效益难以提升,消解了农民合作的效益。
2.“大农吃小农”问题。“大农吃小农”问题既有可能发生在农民自发创办的合作社中,更可能发生在官办型合作社和企业型合作社中。在现有的阶层分化格局下,作为数量最为庞大的亦工亦农阶层和一般农业经营者阶层,缺乏将合作意愿转换成集体行动的能力,他们的现实合作行动是被动、消极的。所以,由在村兼业阶层或大户阶层农民所创办的合作社中,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是一种庇护与依附的关系。核心社员出任合作社的负责人,担负日常管理及运作工作,分摊组织运作的制度成本。普通社员既不需要出资,也不需要负责组织的日常运营。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普通社员必须依附于核心社员,才能在合作有利可图的时候分得一份收益,而核心社员也能够在为普通社员提供庇护的前提下多得一些收益。而在官办型合作社中,地方政府出于组织效益、政府政绩等考量,政策扶持的逻辑必然是“扶强不扶弱”。类似的逻辑在企业型合作社中也成立,资本进村必然会选择合作能力强的“大农”,而将整合“小农”的任务交给“大农”去完成,进而保证“大农”的经济收益并提升“大农”为资本服务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在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已成普遍现实的情况下企业家和大户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客观必然性,而“大农吃小农”现象也具有现实的阶段合理性。
3.合作制度“名实分离”问题。参照西方合作社的发展经验,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作为弱势农民联合成立的合作社,制度益贫性是其基本发展宗旨,自我服务和民主管理是其基本经营原则。因此,持有股份应该是合作社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也是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潘劲,2011)。然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社会基础是,亦工亦农阶层和一般农业经营者阶层都严重缺乏出资入股的动力,甘愿维持小农经营的现状而不愿加入经济门槛过高的合作社,更不愿为合作社的发展分摊必需的制度成本,所以,在已有合作社中农民入股比例不高。这两个阶层的农民依附于在村兼业农民阶层和大户阶层之下,必然会影响到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设计(邵科、徐旭初,2008),使合作社的社长往往由企业家或大户能人担任,从而使他们失去对合作社的控制权甚至基本的决策权(张雪莲、冯开文,2008)。阶层分化带来的成员异质性还会使核心社员拥有合作社的多数财产所有权(林坚、黄胜忠,2007)。由此,“一人一票制”、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等合作社原则必然失去制度运作的社会基础,纯粹成为挂在墙上的条文,缺乏生根发芽成长的土壤。因此,在合作社运作实践中背离基本发展宗旨的“去益贫化”现象也就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事实。
五、结论与讨论
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地方性和传统性特色。必须要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具有阶段的合理性,应该理性看待合作社发展的复杂现实。从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视角出发,农村制度变革需要“顶层设计”,既要照顾到“大农”的利益,也不能忽视“小农”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具体来讲,在未来的农村组织制度变革中,组织化是基础,合作化是方向。组织化就是要发展社区性合作组织,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提升农民的社会自治能力,有效解决困扰农民日常生产实践的公共品供给难题,保障亦工亦农阶层和一般农业经营者阶层的基本收益,为农业专业化发展营造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合作化则是要继续整合、完善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动在村兼业阶层农民和大户阶层农民带头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专业化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作为农民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切实保障他们的发展权益。
注释:
①这里的农业指的是大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种植业与养殖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②这一点在河南省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已经得到验证。参见:胡跃高,何慧丽.兰考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调查报告.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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