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金“定定出田”问题的探讨_后金论文

关于后金“定定出田”问题的探讨_后金论文

后金“计丁授田”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计丁授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后金统治者进入辽沈地区之后,将该地区原明朝的军屯额田、官僚地主的荒弃地亩以及普通汉族人民的土地按每丁6 日分配给满洲贵族、八旗兵丁以及归降的汉族官僚地主和一般民众,史称“计丁授田”。计丁授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后金的政权建设,维护了满洲贵族及八旗官兵的政治、经济利益与特权地位(满洲贵族与八旗官兵可根据其占有的壮丁即奴隶数额多占土地),加强了对汉族官僚地主和一般民众的控制,并对后金乃至整个清朝前期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 明清史 土地制度 后金 计丁授田

天命六年(1621年)七月颁布、次年开始正式实施的“计丁授田”措施,是后金统治者在进入辽沈地区之后为适应新环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对进一步完善后金政权建设、维护其自身利益、巩固和加强后金统治起了重要作用,并对后金乃至整个清朝前期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但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计丁授田”的对象、土地数量和来源、这一措施的性质、意义和影响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史学界诸方家。

一、“计丁授田”的对象、土地数量和土地来源

天命三年(1618年),后金军民以少胜多,在萨尔浒之战中大败明军,大大地削弱了明王朝在辽东地区的统治势力,壮大了后金国家的政治、军事力量。天命六年,后金相继占领了沈阳、辽阳及辽河以东大片土地,并将统治中心迁至辽沈地区。

辽沈一带本为汉族聚居地区,土地肥沃,人口众多,封建经济比较发达。相比之下,后金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较为落后,仅凭借军事力量强行占领了这一地区,既不能将当地的所有汉人都变成满洲贵族的奴隶,他们自己也不会在一夜之间赶上当地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如何妥善安置新迁于此的满洲贵族和八旗兵丁,进一步加强并保障他们的特权地位和八旗军队的战斗力,对当地原有的汉族居民实施有效的统治,即成为摆在后金统治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后金国汗(即清太祖)努尔哈赤下令“计丁授田”,令文如下:

“海州一带有田10万日,辽阳一带有田20万日(也称晌,一日约合六亩,也有人认为应合15亩)共30万日,宜分给驻扎该处之军士,以免闲废。其该处人民之田,仍令就地耕耘。辽阳诸贝勒、大臣及素封之家,荒弃田亩甚多,亦宜归入30万日之内。二处之田如不敷分派,可以自放松堡及铁岭、懿路、蒲河、范河、欢托霍、沈阳、抚顺、东州、马根丹、清河、孤山等处之田补之,若仍不敷,可令至边外。往者明国富户,大都广有田土,已不能遍耕,则佃诸人,所获粮米,食之不尽,则以出售。至于穷人,家无寸土,瓶无斗储,一餐之粮,亦出自沽买,一旦财尽,必至流离失所。夫富者与其蓄有用之粮以至朽烂,积有用之财徒至贮藏,何若散给贫人以资养瞻?既获令名,又积福德也!自谕之后,本年所种之粮准其各自收获。嗣后每一男丁给地六日,以五日种粮,一日种棉,按口均分。家有男丁,不得隐慝不报,致抱向隅之恨。乞丐、僧人皆给以田,务使尽力耕作,勿自暴弃。其纳赋之法,用古人彻井通制: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又每男丁20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1〕

关于“计丁授田”的土地来源、授田总数和授田对象,过去一般认为即努尔哈赤所说的30万日土地,包括“辽阳诸贝勒大臣及素封之家”的荒弃地亩和当地人民之田,而“每丁分地六日,则30万日土地只够分给五万男丁,而此时后金的士兵已不止五万人。因此,30万日土地全部分给后金的士兵尚且不足,不会再有多余的土地分给汉族民户”,“计丁授田”只是把土地分给“军士”,“并不是在辽沈地区的全体满汉居民中进行土地分配”。〔2〕

笔者认为,把努尔哈赤所说的30万日土地看成是“计丁授田”之初所授土地的全部是不妥的,其土地来源在当时主要应包括三种,即海州、辽阳一带的30万日土地,“辽阳诸贝勒大臣及素封之家”的荒弃地亩及“该处人民之田”。

首先看海州、辽阳一带的30万日土地。在授田令中,虽未对这30万日土地的具体所指加以说明,但有一点却很明确,即这30万日土地与后面所说的“辽阳诸贝勒大臣及素封之家”的荒弃地亩及“该处人民之田”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它是后两种土地之外的其它地亩。该年十月,努尔哈赤曾下令:“……辽东五卫的人,应交出要耕种的无主田地20万日;海州、盖州、复州三卫的人,同样应交出要耕种的无主田地10万日。”〔3〕由此可见,所谓“辽阳一带”的20 万日土地原属明辽东五卫,“海州一带”的10万日土地原属明海州、盖州、复州三卫。以往,明王朝曾在这一带驻扎重兵,并进行过长期的、大规模的军事屯田。因此,这一地区除了当地官僚地主的庄田和自耕小农的小块土地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军屯“额田”。据明嘉靖中叶所修《全辽志》记载,在海州、盖州、复州三卫,明王朝直接控制的军屯额田共计837247亩,辽阳等地也有大量“额田”。〔4〕截止到后金占领该地区之前, 明朝的这种军事屯田基本上一直存在。明军失败后,原来的军屯额田也就成了“无主的田地”。因此,笔者认为,努尔哈赤所谓辽阳、海州一带的30万日土地,指的就是原明朝在该地区的军屯额田。

其次是“辽阳诸贝勒大臣及素封之家”的荒弃地亩。原明朝在辽东地区的官僚、地主,在明金战争中或死、或逃、或被俘,其土地自然“荒弃甚多”。即使是幸存者,九死之余,破巢之下,面对占领者的兵威,自然只有俯首贴耳,听从发落。“计丁授田”令中所谓“亦宜归入30万日之内”,显然是将这部分荒弃地亩与前述30万日土地合在一起,分给“驻扎该处之军士”。可见,授给八旗兵丁的土地总数远不止30万日。

第三是所谓“当地人民之田”,即原明朝辽东地区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小农的土地。令文规定:“其该处人民之田,仍令就地耕耘。”在今年粮食收获之后,所有土地一律“按口均分”,即根据统治者的意志重新分配。据此可知,向当地汉族人民授田的土地来源,实际上也就是当地人民原来耕种的土地。

关于“计丁授田”的对象和具体方法,史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笔者通过对辽宁大学《重译满文老档》中的有关内容和其它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授田对象主要包括两种人,一是满州贵族和八旗兵丁(即《满文老档》中的所谓“贝勒”、“诸申”),二是当地的汉族居民(即所谓“尼堪”)。

满洲贵族和八旗官兵,也就是“计丁授田”令中所说的“驻扎该处之军士”,《重译满文老档》中则译为“在这里居住的我们兵的人马”,是“计丁授田”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益者。后金政权以武力占领辽沈地区后,整个统治机构及八旗军队都迁到这一地区。定都辽阳后“移官民于北城关厢,其南大城则与贝勒诸臣及将士居之”,〔5 〕还有些人则散居各地,与当地汉民并居杂处。通过“计丁授田”措施的实施,从当地人民手中夺取一部分土地,分给满洲贵族和八旗兵丁,以确保他们的特权地位和正常生活,保障八旗军队的战斗力,既符合八旗制度“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特点,又是维持后金正常统治秩序的长久之计。同时,后金统治者既然未能将辽沈地区的所有汉族人民都变为满洲贵族的奴隶,还要利用投降满洲的汉族官僚地主为其服务,也要广大汉族劳动人民为他们承担赋役,故不能不分给汉族官僚地主若干好处,不能不允许广大汉族劳动人民保留起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计丁授田”者,根据男丁数额授给土地、征发劳役之谓也。“计丁授田”令规定,“每一男丁给地六日”,“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又每男丁20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这里“男丁”的具体所指,对于不同的授田对象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

首先,对满洲贵族和八旗官兵来说,所谓“男丁”主要指他们所占有的“壮丁”,即奴隶。

无论在后金建国前还是建国后,几乎每次对外战争都要掠取或多或少的“人畜”,并将之“散给众军”,“作奴使唤”。〔6 〕特别是占领辽沈地区之后,“辽之被掳者不知凡几,……皆令夷目押之,使居庄屯,农种为活”。〔7〕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掠夺、赏赐, 使八旗官兵特别是贝勒贵族皆占有大量的战俘奴隶,也就是所谓的“壮丁”。且这些壮丁往往还是有家口的,《太宗实录》卷11中曾有将所俘汉人分给“国中诸贝勒大臣,各分四、五人,配以妻室,善抚养之”之语。要“抚养”(也就是进行役使和剥削)这些壮丁及其家口,就必须占有大量土地,“计丁授田”正是他们获得土地的主要途径(赏赐也是贝勒贵族等获得土地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这种赏赐一般总是田、丁共赏,且赏田数额往往也与“计丁授田”的规定相符,因而这种赏赐也可以看作是“计丁授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详见后文)。

《太宗实录》卷29记载:“先是,昂邦章京以下,拨什库以上,俱照品级免其壮丁官粮。……兹以上受尊号,覃恩,自公、昂邦章京以下,俱照品级免其壮丁差徭。”“官粮”计丁征收,“差徭”计丁承担,正是因为其占有的土地是计丁授予的。这种计丁征粮、服役的规定与“计丁授田”令中按丁耕公田、服劳役和充兵勇的规定是完全相符的。清朝入关以后,向满洲贵族和八旗兵丁“计丁授田”的方法仍延续了相当长时间。顺治年间,清廷曾先后多次在京畿地区强行圈占土地,分赐满洲王公大臣和八旗官兵,其具体方法仍为“王以下各官所属壮丁计口给地36亩”,同时规定“沙河以外、锦州以内八旗官员家丁每名给地36亩”。〔8〕显然,这与天命年间的“计丁授田”是一脉相承的。 直到康熙以后,分封皇子庄田才不再计丁给地,而是按爵秩从皇庄内拨给,“计丁授田”规定才逐渐废止。

总之,对满洲贵族来说,“计丁授田”主要是按他们各自占有的壮丁数额授予土地,换句话说,就是计奴隶之数,授给奴隶主土地。而对处于奴隶地位的壮丁来说,“计丁”所授之田,完全归他们的“主人”占有和支配,他们不仅要在这片土地上辛勤劳作“以输其主”,养活这些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还要“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又每男丁20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当时以“阿哈”又称“包衣”即奴隶身分当兵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有些人因军功而升官,进而也成了奴隶主,但在其旧主人面前永远是奴才)。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八旗官兵都能完全依靠剥削“壮丁”维持生活。特别是广大普通八旗披甲人,在八旗制度下,他们的地位相对于大大小小的贝勒贵族来说,还是很低的,属于满洲自由民的下层。他们每300人被编成一个牛录,隶属于各旗的贝勒、台吉等, 并对之有着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除非得到汗的特殊允许,不得离开自己的牛录。除了服兵役之外,还要为后金国家和各旗的旗主、贝勒等负担各种差徭。当然,由于不断参加对外战争,他们一般也获得了部分战俘奴隶,但不会很多。在《满文老档》中载有这样一条材料:“各牛录……三分之一驻防,三分之二男丁在辽东耕田。好兵驻防,……牛录的人代耕那田。”〔9〕因驻防兵丁无暇耕田, 须由同牛录的人代耕,说明一般八旗披甲人所占有的壮丁数量有限,他们自己尚不能完全脱离农业劳动。天聪九年,沈佩瑞曾言:“……今新编马步兵丁五、六万余,皆各屯选拔精壮农民,俱晓力耕者。”〔10〕其时汉军只有二旗,人数尚少,故这五、六万“俱晓力耕者”之中的大部分当为满洲人。因此,“计丁授田”令中的“男丁”显然也包括一般八旗兵丁本身,他们既是授田的对象,同时也是各种赋役的实际承担者。

“计丁授田”的另一重要对象,是被满洲统治者征服的原辽沈地区的汉族官僚地主和广大自耕小农。后金统治者为了缓和民族矛盾,拉拢汉族地主阶级为他们效劳,对当地的汉族官僚地主极力表示“优待”,凡“剃发归降”者,“俱复原职”,〔11〕不但将其原有奴仆“失散者查归本主”,还先后赏给他们大量新的壮丁奴婢。如天命六年八月,努尔哈赤就曾下令“给尼堪的诸官员牛100头和200户”。〔12〕天聪年间,清太宗皇太极在训谕汉官时也曾谈到:“尔等……所获土地,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如尔等照官职功次之言,果出于诚心,则满汉官员之奴仆,俱宜多寡相均,尔汉官或有千丁者,或有八九百于者,余亦不下百丁。”〔13〕可见,这些投降的汉族官僚地主,不但基本保住了旧有利益,还在新主子那里得到了巨大的甜头。因此对他们来说,“计丁授田”之“丁”,也与满洲贵族一样,主要指他们占有的壮丁。而就广大自耕小农和其他贫苦汉人而言,“丁”的意义就完全不同了。他们过去或为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或根本没有土地;过去既不占有奴隶,而今也未被赐予“壮丁”(也可能有少数例外)。对他们来说,“计丁授田”令中的“男丁”,指的就是他们当中的成年男子。他们根据各家的男丁数目分得一小块土地,在这块土地上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作,不但要养家糊口,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类沉重的赋役负担。

“计丁授田”令规定“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又每男丁20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但实际上,无论是满洲下层民众还是广大汉族劳动人民,其赋役负担皆远远超过上述规定数额。普通八旗披甲人服兵役的比例,一般为二丁抽一或三丁抽一,且须自备战马、兵器、军服等等,〔14〕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贡赋粮、贡赋银、军马的饲料,共计三两”(应兵役者一般免交)。〔15〕此外,各牛录要出六人以上到汗、贝勒等贵族府中服役,每牛录要养官马16匹或者更多,还要出守台人、铁匠、弓匠以及淘金、炼银之人等若干名,至于连续不断的修造城池及其他临时差徭,更是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天聪八年正月,清太宗皇太极论及满人的劳役情况,真可谓名目繁多,不一而足。〔16〕汉人的差役负担也远不止“计丁授田”令中规定的每20人一兵一役。就在授田令下达当年的十一月,后金政府就作出规定:“遇有急事,每十人出一人应差。”〔17〕以后更发展到“生三、四个儿子都是壮丁当差而老子差事不去”。〔18〕沉重的差役负担,造成了“金汉人民,两相困毙”的状况。〔19〕

有一点应当补充说明。天命七年正月,努尔哈赤下谕给汉人:“河东的辽东地方的人,是渡河来的,你们要回各自的地方。另外,(在)辽西的广宁地方的人,如果有亲戚,愿意去找,就去找亲戚。要把你们去的人口数目全写下来,送给都堂,在你们去的地方都计丁给田、房、粮。”〔20〕这里“你们去的地方”显然并不局限于辽阳、海州一带,而应包括这些汉人原来居住的各个地区。可见,对汉族人民的“计丁授田”并不受地区的限制,同时也说明授给汉族人民的土地也就是他们原来耕种的土地,并不包括授田令中所说的30万日土地在内。

另外,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已越来越不敷分配。早在八旗创立之初的1615年,满洲兵丁的数额即已将近六万。以后,“归附日众,生齿日增”,随着后金统治地域的不断扩大,大批新的满洲、蒙古和汉军被陆续编入八旗,因而到“计丁授田”令下达的1621年,八旗兵丁的总数已远远超过了六万。〔21〕再加上历年战争中俘获的大量人口,使旗下“壮丁”数也大大增加。因此,如以每丁六日之数授田,30万日再加上原辽东汉族官僚的荒弃地亩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计丁授田”令中列举了很多可以作为补充授田的地区,但仍然越来越感到不敷分配。天聪六年,后金官僚高士俊在论及授田不足的情况时说:“我皇上立法,每丁给地五日(已较授田之初少了一日),……实在只有二、三日。”〔22〕同样的道理,对汉人授田也普遍存在着不足数的情况。所以,尽管“计丁授田”令中有“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的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实施很久,天命八年(1623年)二月即改为“各牛录的男丁300人,征粮200斛”,汉人则“三男丁征收粮二斛”。〔23〕从此,实物租税代替了合耕官田。当然,这也是后金统治者逐渐认识到直接征粮比合耕官田更加简便易行,且更有利于调动耕田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对其更有好处的缘故。

二、“计丁授田”的意义和影响

后金统治者通过“计丁授田”,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满洲贵族和八旗官兵所占庄田的土地面积。

以往,由于后金统治地区地广人稀,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再加上政权初建,各项制度尚处于草创阶段,故对八旗庄田的占地面积未作具体限制。如1615年,努尔哈赤命令各牛录“于旷野处屯田”,但只规定了牛数和人数,并未规定垦田面积,正是这种状况的反映。〔24〕进入辽沈地区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辽沈地区土地肥沃,人口众多,农业生产相当发达。虽经战争破坏,出现了大量荒弃地亩,但骤然增加了如此之多的征服者,土地之紧张可以想见。因此,只有对八旗庄田的占地面积加以规定和限制,才能保证所有的八旗兵丁都得到一块土地,同时也使大部分汉族民户保留起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确保后金政权的统治基础和八旗制度“兵农合一”的基本性质不被破坏。

通过对占地面积的规定,还进一步加强了后金最高统治者对满洲贵族、八旗官兵以及汉族官僚地主的控制。在后金政权之下,全国的土地名义上都归大汗所有,通过“计丁授田”的方式分给臣下占有和使用。如果有谁胆敢触犯汗的法令,违背汗的意志,随时可将其占有的土地和“壮丁”全部或部分收回,转赐他人(这样的事例在《满文老档》及其他史料中时有所见),从而迫使满洲贵族、八旗官兵及汉族官僚地主等不得不完全听从汗的指挥和调遣。

“计丁授田”又是后金政权加强对其治下汉族人民的统治和剥削的一项重要措施。

辽沈地区原为农业比较发达、封建生产关系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后金政权进入该地区时,其社会形态尚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后金统治者不可能将当地的汉族人民全部拉回到落后的奴隶社会,他们自己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赶上当地的社会发展水平,“计丁授田”正是后金统治者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他们首先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将当地人民的土地强行霸占,再以新的、他们认为最为有利的方式授给当地人民,进而达到巩固自己的统治、加强对当地汉族人民剥削和压迫的目的。但这样一来,也使当地汉族人民占有的小块土地得到了保障,使他们的生产生活得以安定。这种情况与明朝统治下官僚地主疯狂兼并土地,自耕小农大量贫困破产、流离失所的局面形成鲜明对照。

“计丁授田”实施以后,许多明朝失意的官僚地主和贫困无以为生的汉族劳动人民以及其他民族的人民纷纷投向后金政权。对此,后金统治者曾得意地说:“今……尼堪望风渡海来归,络绎不绝;察哈尔的蒙古从远处来,也陆续不断。兵力增加,我们国家非常强大。这个天时、人事情都清楚地显示出来了。”〔25〕此言虽不免过甚其词,但也绝不会是信口胡说。由于越来越多的汉族官僚地主和人民群众归附后金政权,使八旗中的汉军数目不断增加,并在后金与明朝的战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天聪七年投金的明朝将领孔有德、耿仲明以及他们率领的天佑、天助两军,就曾为满洲统治者立下过汗马功劳;至于后来降清的明朝大官僚洪承畴以及大将吴三桂等,更在清军入关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汉人的投靠和效力,光靠满洲八旗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在那样短的时间里打败明朝和李自成的大顺军等农民武装,进而占领全国的。当然,众多汉人的归附,与天聪以后清太宗皇太极对汉族官僚地主的极力拉拢和尽力缓和满汉民族矛盾的政策是分不开的,但天命年间制订并开始实施的“计丁授田”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无疑对汉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那些汉族官僚地主,希望通过为满洲统治者效命而立功受赏,获得官职、土地和壮丁,进而跻身统治者的行列。当他们这一目的基本达到之后,其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便与满洲贵族密切联系起来,于是就更加不遗余力地为后金政权效劳。而广大汉族劳动人民则渴望得到一小块土地养家糊口。尽管在后金统治之下,汉族人民经常受到满人的欺凌和压迫(在《满文老档》等史料中,有关“诸申”欺压“尼堪”的事例随处可见),但“计丁授田”措施的施行,毕竟使他们起码的生存要求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满足。特别是过去无地或少地的贫苦民众,对这一政策无疑是拥护的,并为保住这点既得利益而不得不为满洲统治者卖命,从而扩大了后金政权的统治基础。

对汉族人民来说,“计丁授田”还有一个作用,即部分缓和了该地区长期存在的土地严重不均的问题。以往,当地官僚地主大多“广有土地”,他们“所获粮米,食之不尽”;而大批贫苦百姓则“家无寸土,瓶无斗储”,不得不“流离失所”。这种情况如果听任其继续发展下去,显然不利于后金的统治。为了将这些贫苦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使他们与其他自耕小农一起承担国家赋役,进而巩固和扩大其统治基础,后金统治者以“计丁授田”的方式,授给他们一小块土地,使其成为后金国家的“编户齐民”。尽管“计丁授田”之后,广大贫苦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未得到多少实质性的改善,土地不均的问题也远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计丁授田”本身实际上仍然是一种维护土地不均和贵族特权的措施),但客观上毕竟使这些原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一小块土地,使他们的生产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这无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计丁授田”政策下,每个汉族民户分别占有一小块土地,维持着自给自足的个体经济,对后金国家承担租税、劳役和兵役,这是一种封建性质的生产关系,相对于满族的奴隶制庄园经济无疑是进步的。但就土地私有制和封建租佃关系发展水平原本较高的汉族地区而言,却是一种明显的倒退。在“计丁授田”的同时,后金统治者制订了严厉的惩罚逃亡的法令,规定:“清点过的村的人,不在自己的村里,而违法逃往他村,……便是逃人。发觉那样不遵守法令的人,就要逮捕送来。如果逃人本人有财产100两,可以取50两给送来的人。 ……官员知道那个逃人,还容留他,治官员罪。”〔26〕汉族人民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只能老老实实地为后金统治者交粮纳税,服役当兵,不许离开一步,更不得转而从事其他的职业。这些汉族民户的身分实际上是依附于后金国家的封建农奴。

“计丁授田”令的实施,正式确立了后金国家的常规赋役制度。令文中规定“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每男丁20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不久又进一步规定“三男丁征收粮二斛”,这是后金统治者第一次明文规定其治下人民对国家承担的赋税和劳役的具体数字,反映出后金政权的各项制度已日趋完善,为维护其正常统治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从此,“无结卜之役,租税之收”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此外,天命八年规定:“田不足的人,可在沿境内外任意耕垦。”〔27〕但并未规定对垦荒面积的限制和征收赋税的方法。照历史上的一般惯例,新开垦的土地在头几年是不纳税的。因此,允许垦荒虽然是为解决授田不足的问题而采取的补充措施,但客观上对鼓励垦荒,发展生产,增加国力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一措施的实行,还可能使垦荒者得以占有部分后金国家控制之外的土地,从而对后金及清代早期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遗憾的是,有关后金垦荒情况的材料目前还很缺乏,尚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

在“计丁授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残酷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授田不足的问题已如前述,即使是这种已不足数的小块土地,仍被“该管将官、千总”将“近堡肥田占种,穷民分得俱系窎远荒田”,再加上“少者固当壮丁之差,其老至六七十岁而残疾者,不能壮丁之免”,其结果必然造成“穷者益穷,富者益富”的局面。〔28〕

综上所述,天命六年的“计丁授田”是后金及清朝前期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对其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等均曾产生重要的影响。“计丁授田”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清代八旗土地制度的初步确立,无论是天聪、崇德年间的八旗庄田,还是入关后的畿辅圈地,以及清代前期关外的宗室和八旗官庄,无不深受“计丁授田”原则的影响。通过对满洲贵族和八旗官兵的“计丁授田”,使原有的八旗奴隶制庄园经济得到进一步完善;对辽沈地区汉族居民的“计丁授田”,则使封建生产关系逐步渗透到奴隶制经济关系的母体之中。尽管其在当时尚不占统治地位,且本身也曾发生过反复和倒退(如天命十年对汉族人民的“编庄”),但无论如何,它与满族原有的奴隶制相比,终究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后金(清朝)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这种封建生产关系也随之不断壮大,直至最终战胜并取代奴隶制度。而自天命六年以来实施的“计丁授田”政策,则为这一重大变革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注释:

〔1〕金粱辑:《满洲秘档·太祖谕计口授田》,56页,1933 年辑者刊行本。

〔2〕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一卷,70 页,人民出版社,1980。

〔3〕《满文老档》卷27。

〔4〕参见《全辽志》卷3。

〔5〕蒋良骐:《东华录》卷1。

〔6〕《满洲实录》卷5。

〔7〕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辑:《明清史料》乙编, 第二本,179页,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8〕《清朝文献通考》田赋5。

〔9〕《满文老档》卷35。

〔10〕《天聪朝臣工奏议》(罗振玉辑:《史料丛刊初编》,1924年东方学会排印本。以下同),卷下。

〔11〕《满洲实录》卷7。

〔12〕《满文老档》卷25。

〔13〕王先谦:《东华录》卷9。

〔14〕参见周远廉:《清朝开国史研究》,216页,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

〔15〕《满文老档》卷45。

〔16〕参见《清太宗实录》卷17。

〔17〕《满文老档》卷28。

〔18〕《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中。

〔19〕《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20〕《满文老档》卷34。

〔21〕参见魏源:《圣武记》卷11,《武事余记》。

〔22〕《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23〕《满文老档》卷45。

〔24〕参见《满洲实录》卷4。

〔25〕《汉译满文旧档》天聪九年正月二十七日。

〔26〕《满文老档》卷40。

〔27〕《满文老档》卷46。

〔28〕《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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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金“定定出田”问题的探讨_后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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