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新模式——设立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和管理员工持有的股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员工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论文,新模式论文,股份论文,计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般模式为设立员工持股会来认购和管理员工持有的股份。本文提出了一种员工持股计划的新模式,即设立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来认购和管理员工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该模式”)。该模式有利于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集团化运作和股票上市。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部分股份(权),并委托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再由该专门机构作为法人参与公司管理、按股分红的一种新型股权组织形式。目前国内外比较常用的、理论及实务都比较成熟的员工持股计划模式就是注册成立员工持股会来认购和管理员工持有的股份。由于设立员工持股会的实体条件比较宽松,审批程序比较简单,不会对现有的企业运作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因而在国内外被广泛采用。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水平的提高,企业持股计划的目标逐渐多元化,特别是很多企业谋求向社会募集资本、股票公开上市时,员工持股会这种模式就不能很好地满足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了,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票上市前要回购内部职工股)。因而,一种员工持股计划新模式,设立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和管理员工持有的股份(权),便应运而生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称之为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说“投资公司”,是因为设立投资公司的实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极为严格。基于降低成本和操作的可行性的考虑,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来从事投资业务)也可达到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 该模式的基本思路
由拟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员工出一部分资金(员工自筹资金及少量向股份公司所借款项),股东出一部分资金(可以全部向股份公司借款),设立一个(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认购股份,作为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股份公司首先在其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间进行利润分配,有限公司根据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量参与股份公司管理、分享红利并承担风险;有限公司再根据员工的出资额向其分配有限公司的利润。由公司股东借款形成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作为预留股权,股份公司(最大的一个或者几个)股东作为预留股份(权)的托管人。如若有员工进入和退出,均由有限公司预留股权托管人(股份公司股东)出面与该员工进行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转让。
2 该模式的理论及实务要点
2.1 确定持股员工及其持股比例
2.1.1 持股员工资格的认定
对于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认购和持有资格,国家体改委已经进行了规定。有资格购买和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的人员包括:公司募集股份时,在股份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也就是说,持股的员工应该是有助于实现股份公司目标的企业“内部”人。
2.1.2 持股员工范围的确定
可以全员持股,也可以部分员工持股。在大多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都不会,也不应该让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都持有股份。因为全体员工持股时,持股员工“搭便车”的思想非常严重,人人都会认为只要别人都努力工作,我一个人偷懒没关系。而且,在股份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全员持股无疑会降低每位员工的持股数量,员工也不可能为了这一点股份而放弃自己可预见的公司外部收益。因此,全员持股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效应就会十分低下。一般来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应该持股,一是为了将这些人“拴”在公司,二是使这些人很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其他未持股员工努力的方向。
2.1.3 员工持股比例的确定
确定员工持股比例的原则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愿出资;公正、公平、公开。
各个公司的情况不同,可以选择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方法。
根据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几个指标建立指标体系,确定不同指标的权重和指标等级(赋予不同的数值)。对股份公司每位具有认股资格员工的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其各指标的得分,将所有指标的得分加权平均求值,得出每位员工的最终得分。依据每位员工的最终得分确定其持股额度。适度提高管理骨干、业务骨干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最后,由股份公司公告每位员工的持股情况。
2.2 员工持有股份(权)的来源
员工持有的股份(权),可以由股份公司原有股东的转让获得,也可以由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获得。一定程度上,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后会影响到原有的股权结构。从理论上讲,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总额占公司的比例越大,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越明显。但是,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总额占公司的比例过大,会改变原有股东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地位,这可能是一些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所不愿看到的。
2.3 员工认股资金的来源
如果员工确有困难,无法筹集足够的认股资金,可以通过信用贷款解决,股份公司可以进行担保。考虑到操作的可行性及资金成本,可以由员工向股份公司申请借款,借款利率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一般来说,员工贷款数量不应超过员工认股资金的40%。
2.4 股权的认购
具有认股资格的员工可根据已确定的认购比例认购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按公平市价或者前一年末的每股账面资产净值购买,为了激励员工购买,可以考虑折价优惠,也可以采取(员工)买一部分,(公司股东)送一部分的形式。
员工的认股程序为:
第一步:获得认股资格的员工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出购股申请;
第二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查员工认股资格;
第三步:办理相应的员工缴付购股资金的手续;
第四步:认股的员工与股份公司股东办理相关的股权托管、担保、公证手续。
2.5 设立持股机构——有限公司
2.5.1 有限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为了获取税收和政策的优惠及运作的便利,可以考虑将有限公司注册在能够获得税收优惠或者其它特殊利益的地方,比如某些特区、开发区等。
2.5.2 有限公司股东的确定
考虑到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一般不能超过50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确定为部分股份公司原有股东和部分员工;其余认股员工的股权由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公司原有股东托管;员工与这些股份公司股东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由股份公司提供担保,律师或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2.5.3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员工的认股资金和股份公司原有股东筹资(包括向公司所借款项)。
2.5.4 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有限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要求制订,并签名、盖章。作为股份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措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该有利于股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目的的实现。
2.5.5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由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原有股东及员工股东)确定,根据机构从简的原则,一般为兼职,也可以安排少数精干的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2.5.6 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首先,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对股份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股份公司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2.5.7 有限公司的运作
有限公司的人事、行政事务可以独立完成。但考虑到要降低有限公司的运作成本,可以由股份公司代为处理。
可以考虑将股份公司现有的部分业务,如物资采购或者产品销售,转移到有限公司(同时也将相应的人员进行转移),充实有限公司的业务,同时鼓励有限公司拓展其自有业务。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会计账表体系,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并依法纳税,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虑为有限公司设立专职的会计和出纳。
为了避免双重纳税,股份公司将拟分配给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以业务的形式转移到有限公司。
2.6 悬置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管理
认购股份(权)时,员工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股份(权)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员工用公司贷款认购的股份(权)计入悬置账户;悬置账户中的股份(权)随着员工贷款的清偿逐步转入个人账户。
悬置账户中的股权由有限公司委托专人(可以是股份公司股东)统一管理。
悬置账户中股权的红利首先偿还员工购股借款的本息,悬置账户红利不足部分由个人账户的红补补充,仍然不足部分扣该员工的奖金和工资,直至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2.7 利润分配
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在股份公司股东间进行利润分配,按持有股份数量支付给有限公司相应的红利。
有限公司将从股份公司获取的投资收益并入自己的损益表计算税后利润。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主要分为三部分:股份公司所转移业务形成的利润、有限公司所拓展业务形成的利润、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形成的利润。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其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认股员工根据出资额分享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
为了提高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积极性,达到股份公司预期的目的,可以适当提高员工的利益分配水平(超出其出资比例)。
2.8 预留股份(权)的管理及股权回购
预留股份(权)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计划总额中,预先留出的让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的股份(权);股份公司的预留股份(权)为股份公司股东借款认购的有限公司股权。
预留股权由股份公司股东(预留股份托管人)统一管理、运作。
(1)预留股权获得的红利用于偿还股份公司股东向公司所借款项的本息,不足部分由新增员工购买预留股权的款项支付,仍然不足部分由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公司股东筹资解决,直至还清当年必须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2)还清借款后预留股权红利盈余留作备用金,可以用于预留股份托管人的股权回购。
(3)满足认股资格要求的新增员工,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按前一年末的有限公司每股账面资产净值或公平市价从预留股份权中购买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在预留股份托管人和新增员工间进行协议转让。
员工拥有的有限公司股权不能进行转让、交易、或者继承。
当员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离职时,其所持股份由有限公司的预留股份托管股东按公平市价或者前一年末每股账面的资产净值进行回购,转作预留股权,同时退还个人股款(扣除必要的应还款项的本金、利息);
员工认股后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所持股权由有限公司预留股份托管股东按公平市价或者前一年末的每股账面资产净值进行回购,转作预留股权,同时向其合法继承人退还股款(扣除必要的应还款项的本金、利息)。
2.9 员工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1)新进员工的处理方法。①新进员工符合相关要求并获得认股资格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按公平市价或者前一年末的每股账面资产净值购买有限公司股权;②获取认股资格的股份公司新进员工购买有限公司股权的手续由股份公司协助办理,在预留股份托管人和新员工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2)员工退出的处理方法。①员上正常退出的处理办法参照“预留股权的管理及回购”的相关规定;正常退出的情况包括: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离职、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其它股份公司认可的情况;②员工非正常退出时,由有限公司预留股权托管人按公平市价或者前一年末的每股账面资产净值回购退出持有的股权(扣除必要的应还款项的本金、利息及相关手续费);非正常退出的情况包括:不遵守劳动合同擅自离职者、被公司解聘者、从事违法活动被处以拘役以上处罚者,其它不能说明正当理由者。
(3)股权变更的时间。为了降低股权变更的成本,员工进入和退出的股权变更可以每年进行一次。
(4)送(赠)股的处理。员工持有股权中属原股份公司股东赠送的部分,在员工退出公司后立即停止其收益权的享有,在股权变更时由有限公司预留股份托管人无偿收回。
3 该方案的优缺点
3.1 优点
3.1.1 产权清晰
部分股份公司股东和部分股份公司员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认购股份公司股份并成为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各自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1.2 员工持股比例没有限制
在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模式中,每一名员工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员工持股会资本金的5%,而在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模式中,单个员工持有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可以很高。
3.1.3 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认购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后,每期不但能够获得原有的薪金,还可以依据持股比例及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盈利状况分享红利,甚至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参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管理。
3.1.4 有利于股份公司以后的集团化运作
实施此方案后的一个客观结果是设立了一个有限公司来持有和管理员工认购的股权。股份公司可以对有限公司的业务进行充实,包括将股份公司部分业务转移给有限公司或者令有限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两种方式,这有利于股份公司以后的集团化运作。
3.1.5 有利于股份公司以后的股票上市
如果通过设立有限公司完成员工持股计划,以公司法人的形式持有和管理员工所认购的股权,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时就不必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进行股份回购。而且,存在一个关联企业,也有助于股份公司进行相关的运作。
3.2 缺点
3.2.1 有限公司股东数量有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在大多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中,拟持股员工的数量都在50人以上,这无疑是一种限制,股份公司只能采取信用托管等形式进行变通。
3.2.2 部分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实际上,除了已经被确定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部分员工外,可能还有很大一部分员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权)”委托给有限公司的这些股东进行管理,形成了信用托管关系。在法律上,这些“股份(权)”被他人托管的“员工股东”并非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信用托管关系的脆弱与否决定了“股份(权)”被他人托管的“员工股东”的权益的受保障程度。
3.2.3 股份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借款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压力
在设立有限公司时,股份公司股东及员工向公司所借款项在有限公司成立后可以以有限公司投资等形式迅速回流,但在办理有限公司注册手续期间,这笔资金暂时无法回流,这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现金压力。应多途径解决资金问题,如进行周密的改制计划,加大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力度,尽量缩短注册手续办理时间;严格限制员工的借款数量;确定稳妥的筹资方案,以备不时之需。
3.2.4 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可能存在双重纳税问题
股份公司的收入计提企业所得税后会形成税后净利润,有限公司根据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数量分享红利,有限公司将从股份公司获取的红利(投资收益)与其它收益合并计算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有限公司税前利润再计提一次企业所得税形成税后净利润并在有限公司股东间进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员工最终获得的收益被计提了两次企业所得税,形成双重纳税,提高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成本。
3.2.5 有限公司的运作成本可能较高
因为有限公司必须依《公司法》规定进行运作,必须编制法定的会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要配备一些专职人员处理这些事务,可能会产生较高的运作成本。
必须作出解释的是,《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撤回投资;《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规定,公司不允许有库存股,公司除了注销资本外,不允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因此,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模式小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能作为本身股份(权)的交易主体。本方案中的股份回购并非《公司法》所指的“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之意,实质上是有限公司股东间的股份(权)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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