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研究背景
2008年的汶川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DP的3%。数据显示在总死亡人数中,被保险人占1.64万人,保险业的赔款超过3.39亿元,其中人身保险赔付1.93亿元、财产保险赔付1.46亿元。可见被保险数额占总损失比例很小,不足0.07%。
从世界范围来,自1950年到2017年以来,随着气候变化、人口增长、经济体膨胀,巨灾损失不断增加,而其中保险损失比例虽在近年来有所增加,但总体来看也还是很低的。由于巨灾的特性,其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是极大的,因此衍生出的分散保险公司风险方式的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也是很大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许多问题还处在学习阶段,再保险业务、市场也不算成熟,国内业务大部分流向国外,因此发展我国巨灾再保险业务,完善再保险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
1.2研究意义
通过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出改进措施,使得市场更完善,能够更好的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分散。同时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完善也能增加保险人对巨灾风险的抵抗能力,增加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2.1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
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主体较少且发展缓慢和市场供求不平衡。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中再保险公司非常少,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的氛围,导致发展缓慢。从近几年来看,我国保费和保额的持续增长与巨灾的频发直接增大了市场对于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但我国再保险公司较少,他们承担的能力有限,造成了再保险供给的严重不足。中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再保险市场中最小的市场之一,据保监会统计的自然灾害中赔款占经济损失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因此,巨灾再保险的覆盖率和投保率极低,急需大力发展巨灾再保险业务。
2.2再保险公司经营问题
由于保险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是一个资本密集度非常高的行业,资本实力是影响再保险供给能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了再保险公司的接受能力。中国再保险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差甚远,导致国内大量业务流向国外,虽然2000年保监会规定了20%的份额,但仍有许多业务流向国外;2006年完全取消后,流入国外的业务也有所增加。同时,有一些保险公司有意的将质量高的业务自留,质量差的进行分保,使再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妨碍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3再保险服务及监管问题
我国还尚未形成自主创新的保险技术发展机制,许多方面都是照搬国际的经验,阻碍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保监会对再保险的监管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再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与国际上的再保险法差距甚大,对再保险市场中机构的准入与退出、财富能力与赔偿能力的监管也没有专门的监管制度,基本完全按照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度。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现在的再保险市场,也间接的影响了我国再保险的发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4国家参与不足
如若政府对再保险市场大力支持,那么其优势便是显而易见的。政府有远高于私有保险、再保险的负债能力,且在必要时能征税筹资;同时政府也具有强制再保险的能力,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再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我国政府对再保险业的参与与国际相比有着一定的不足,政府的政策法规对再保险市场能够提供极大的帮助,如通过法规强制再保险,类似交强险的模式,那么再保险市场定会快速的发展。
2.5产品研发落后
再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原保险的发展,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我国目前巨灾保险的险种开发无论是相对于国内其他险种,还是国外的巨灾保险都有明显的滞后,市场运营的状况也不尽人意,而巨灾保险的发展缓慢也导致对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的需求降低,原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少,因此通常会选择增加自留额来分保,所以导致市场对再保险需求降低。
3建议及措施
3.1完善再保险市场
针对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高效的效果,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引进国外资本实力强劲的公司,培养、鼓励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发展再保险中介机构,增加市场主体,同时也增加了竞争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再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
3.2改进再保险公司经营方式
针对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应加大国内再保险资本市场的融资力度,尤其我国遭受的灾害损失巨大。但是鉴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考虑由瑞士再保险等成熟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向中国市场发起巨灾债券,采取本金保证型、未来逐步引进本金风险型的发行模式。同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3.3完善再保险市场的监管
随着法定分保的结束,可继续实行国内优先分保政策,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尤其在我国目前再保险主体数量不足的前提下,不可盲目增大再保险公司数目,应该严格考察其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营业范围要求、组织形式要求、保证金要求等,以保证再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随着未来巨灾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可以参考国外对衍生品市场的法规建设。
3.4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由于中国人口稠密、自然灾害频发,洪水、地震给中国带来的损失数额是巨大的,保险、再保险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承担全部灾害赔偿,仅有政府救助计划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可考虑建立保险、再保险和政府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同时,对灾难风险进行不同地区划分,指定风险等级的保险费率,对灾难风险较低的地区实行低保费,减少逆向选择。
3.5增加对巨灾风险的研究
加深对该类风险的研究,建立健全完善的巨灾风险模型,来研发更完善的巨灾保险,增加巨灾保险的覆盖率,来达到解决现阶段险种的问题。也可以考虑研发巨灾保险的衍生品,如巨灾债券,发行浮动利率债券,投资者投入资金购买巨灾债券,即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所有,用于偿付灾难损失。作为回报如果灾难未发生、债券没有被触发,债券发起者将给予投资者较高的利息,这样便将风险从债券发起者转移到投资者手中。
4 总结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目前,中国共有9家再保险公司, 其中,中资公司共有3家,另有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因希望通过政府的扶持、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的改善、同时完善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使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趋于完善、成熟,我国的巨灾再保险业务也有所发展突破。
参考文献:
[1]赵苑达.再保险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戴凤举.现代再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M].2009
[3]刘京生.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J].中国金融,2005(07):23-25
[4]田玲,左斐.中国财产保险业巨灾损失赔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09(08):54-59
[5]杨凯,齐中英,孔石.对巨灾保险定价的探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06):34-36
论文作者:蔡小雨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31
标签:市场论文; 我国论文; 公司论文; 风险论文; 债券论文; 中国论文; 能力论文; 《防护工程》2019年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