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_市场经济论文

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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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1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728(2003)04-0002-07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这种经济制度也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等缺陷和不足,常常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市场失灵集中的表现就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仅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研究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深层次动因以及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迫切要求。

一、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深层次原因——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自动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的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它承认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保证其自主地做出经济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它保护“消费者主权”,使经济生活多样化;它鼓励和提倡市场充分竞争,使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频率不断加快;它调动市场主体的原创力,使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创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它也会因市场经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引起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转不灵,造成市场失灵,引起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信息不完全性失灵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和稀缺与选择。稀缺与选择的必要前提是对于信息的拥有和应用。人的思考、感知和被思考、被感知的过程就是接受信息、筛选信息、运用信息的过程。正因为信息完全的情况是很少的、是暂时的、是局部的,所以人们获取信息必须要付出交易成本。如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对于商品质量、性能等信息了解程度不同,会出现“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均衡”的现象。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假定是“信息是完全的”,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需要买者和卖者之间有足够的共同信息。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和不均衡会破坏市场经济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导致市场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以致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如果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去监督对方,可能会出现一方为了追求自己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这就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使社会资源难以实现最优配置。我国市场经济混乱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假冒伪劣商品横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能保障,在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劣势,不对称的信息使消费者成为弱势群体,假冒伪劣商品反倒挤占了优质商品的市场份额。

2.外部性失灵

完全竞争的均衡之所以产生帕累托效率,其论证的主要观点是,所有买者都面对相同的一组价格。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均衡主要是通过供求和价格来发挥作用的,改变其他人的市场环境,才间接影响他人的选择和福利。但是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还存在另一种相互影响,不是通过价格影响供求关系发生变动,而是直接地影响他人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即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效应”。外部效应分为“正”的效应和“负”的效应。在“负”的外部效益场合,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在量上出现差异,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因价格机制的作用常常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而社会却因价格不能补偿社会成本而遭受损失。近年来,为什么小煤矿、小电厂等“五小”企业屡禁不止,造成大量严重生产事故,就是因为社会成本的加大并没有使私人的交易成本增加,私人成本反而获得了利益整个社会无法产生“正”的外部效益。

3.公共性失灵

私人物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所有权上的排他性;二是消费上的竞争性。公共物品(包括准公共物品)则是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抑或无法全部生产的,必须由政府同意组织,与企业、个人共同提供的产品和劳动。其特征一是所有权上的非排他性,公共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人们就可以免费使用它;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某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享受。这种物品不能由私人按市场机制来提供,不能按市场机制的方式来配置,一般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财政来配置,或在政府参与下来配置。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公共物品的价格就会出现暴涨,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就会被扭曲。目前市场价格混乱也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表现形式,很多情况表现为公共物品的价格失衡,如教育的乱收费、医疗的乱收费等。

4.垄断性失灵

这是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垄断分为四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垄断,这是规模经济造成的一种状况,它使某一行业只有在一个企业生产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率的;一种是技术创新引发的垄断,当这种技术未被超越之前,这种垄断是无法被打破的;再一种是行为垄断,一些企业联合起来,制定垄断价格,一个市场如果存在一部分人控制供给,操纵价格,就会影响市场最优配置资源的作用;另一种是行政性垄断,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赋予某一组织、某一企业专门进行某一领域的经营的特权,获取比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多得的利润,计划经济是典型的完全的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市场竞争必然引起集中,集中发展到一定规模必然引发垄断,这种垄断被打破抑或是靠国家明令禁止垄断所采取的拆分等强制性手段,抑或是由于新的规模经济超越了现有规模经济的效率,抑或是某种资源只适合交由一家或几家企业经营。技术创新引发的垄断,若没有新技术的发现并形成新的垄断,是不可能被打破的。而行为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则是与市场经济完全相悖的,是必须要打破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往往是由于这两种垄断造成的。如价格联盟、价格操纵引起的价格扭曲,某些行政性行业依靠垄断优势排斥市场竞争,阻挠其他经营者进入,都可以造成市场的价格扭曲、收入扭曲,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

5.社会分配不均性失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可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经济在分配方面的缺陷,一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目标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各个利益主体考虑的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没有外力比如政府采取措施保证收入公平分配的话,社会的贫富差距就会越来越大,一部分人为了追求财富就会铤而走险,就会为了一己私利而危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就难以规范。二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存在垄断的问题,价格会严重背离价值,一部分人获得的垄断利润或靠垄断经营获得的不合理收入,也会造成收入扭曲,使社会分配不公平。三是由于人们所占的资源禀赋不同,竞争中权利分配的差异以及地域、行业等方面的优劣,即使在市场竞争初始对每个人条件都是平等和等价的,经济运行的结果往往不是收入的平等而是不平等。四是由于经济运行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均衡导致非个人收入的差距。例如经济萧条时期和经济繁荣时期在同等付出的情况下的收入差距。五是生产要素供求状况不均衡形成的收入差距。社会公平分配的失灵所造成的弊端,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而这种极大的不平等是导致一部分人行为失范、追逐利益的重要原因。我国市场经济混乱的集中表现就是,由于社会公平分配失灵,贫富差距拉大,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这些差距并不是由创造的价值决定的。这就导致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出现强烈的心理反差,有的不惜以身试法,去攫取不合理收入。

6.经济波动性失灵

市场经济无法避免经济波动造成的宏观性失灵。宏观性失灵表现为市场总供求发生以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为特征的宏观经济总量失灵。超额供给造成的生产过剩、经济衰退、通货紧缩和大量失业,引发经济危机。超额需求使以货币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超过以实物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诱发过度需求,引起通货膨胀。超额供给和超额需求交替出现或同时并存时,引起经济“滞”、“胀”交替出现或同时并存。宏观性失灵使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变差,从而使经济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都受到影响。

造成市场经济混乱的深层次原因,除了上述经济学原理外,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原因,就是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进一步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转型时期,我们的市场发展阶段较低,市场竞争还不充分,市场机制还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政府在管理经济中有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和“缺位”,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出现了真空状态,一方面,虽然旧的经济秩序存在着惯性,其构序和机制不容易消除或退出,但旧有的经济秩序处于瓦解和弱化直至淘汰的过程中,旧秩序对人们的约束力逐渐丧失功能;另一方面,新的经济秩序建立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质上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创新过程。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制度转型、文化变迁造成的新情况、新问题,只能在新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解决。旧经济秩序和新经济秩序二者之间的失序与构序之间如何有效、及时地衔接,减少并控制二者在转换过程中出现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空白、真空区间和真空状况,这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政府在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解决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种种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就要在市场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同时,有效地发挥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由市场的缺陷和不足决定的。

1.在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担当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

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为了实现并维护一定的公共目标,防止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则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和侵犯。政府担当维护公共利益职责的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既可以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和其他政策,鼓励私人和社会性组织参与部分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如教育和医疗等;也可以通过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具体的制度,保证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

二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由于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收入公平的社会目标,政府就要通过实行正确的税收政策和收入政策、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分配的公正性。收入分配制度侧重于提高效率,社会保障制度侧重于公平。税收政策和收入政策,保证微观主体竞争机会的平等,限制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

三是预防和制止有害的外部效应。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外部效应,如通过制定《专利法》等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对有害的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噪音等,除少数可以通过界定产权的办法让市场去调节外,大多数需要政府借助行政、财政和税收等手段来处理。

2.在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担当按规制管制某些经济活动的角色

政府重要的职责还有对市场中经济部门的某些活动进行限制和规定。管制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防止垄断。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必然鼓励竞争反对垄断。通过限制个别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如限令某些垄断企业拆分、重组,削减其市场份额,打破垄断企业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二是防止过度竞争。如通过价格管制,把价格限制在平均价格以上,以避免过度竞争造成企业之间的“自相残杀”。三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往往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政府通过管制,如对商标、广告的管制,限制企业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四是保护雇员的利益。如通过对雇员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设置“上限”和“下限”,以保护雇员的利益。

3.在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担当合法权益保护者角色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人不靠正常的经营手段获利,而不惜铤而走险,非法侵占别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目前仍处于转型期,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旧体制虽然已经无法发挥过去的主导作用,但又经常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新的体制框架虽然已经确立,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又存在许多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市场规范不完备,市场规则处于新建和修正过程中,市场主体有个适应的过程;二是控制手段失当,各种经济调控手段之间需要一个协调、磨合和完善的过程,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之间的配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市场传导机制发生偏差;三是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认识和适应有个过程,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背离市场经济的要求,既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又没有足够的力量打击侵犯自己权益的违法者。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可以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对国家权益、企业权益和个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协调和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同时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利益。

4.在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担当宏观经济调控者角色

主要是对宏观经济运行过程及其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以保持宏观总量的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萨缪尔森认为,经济调控的目标有6项,其中宏观目标有4个:一是充分就业,控制失业率;二是物价稳定,控制通胀率;三是经济增长,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四是国际收支平衡。微观目标有2个:一是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二是经济效率的提高,使资源有效配置。主张用多项宏观目标代替单一宏观目标,是西方国家近年来经济政策指导思想的一大变化,用多种经济调控手段代替单一手段则是经济政策方式的显著变化。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和产业政策来调控经济,使之实现调控目标的协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已经成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总之,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角色,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如果一个政府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不能有效地发挥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政府也同时失灵,那么整个市场经济秩序肯定会混乱不堪,社会经济问题矛盾突出,经济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使经济发展的成果付之东流,造成历史的倒退。可以说,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期,当市场失灵和市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政府的功能定位不当,该管的事情没有管好,不该管的事情管得太多,政府也存在某些方面的失灵。因此,要从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高度,重新审视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研究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治本之策

秩序问题是一个生存问题或与生存密切相关的问题。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正是秩序与人类的生存高度相关,才使人类由无国家的“自然状态”走入有国家的“社会状态”。市场经济应该是规范而有序的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社会经济管理和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但是,市场是不可能先建立秩序然后才开始发展,而只能在发展中逐步建立秩序,建立规则。没有市场交易的发展和活跃,当然不会出现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情况,但也不会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确立,市场经济新秩序正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不断建立和完善的,任何国家都是如此。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而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是非常不平衡的。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过程中,要使市场经济机制能正常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就必须深刻认识目前体制过渡时期的复杂性,用全新的思路和方法,下力量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新世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因此,必须着力建立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寻求规范和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一)加强法治建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首先要建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只依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够的。政府管政府、政府管市场、政府管企业的方法不仅效率不高,而且很容易滋生新的“寻租”弊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和不能有效执法等一系列问题。

1.加快建立和完善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国目前在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4方面的缺陷: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许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或出台,例如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商法》等最急需的法律,很难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二是法条的结构不够完善,仍有不少法条对执法时如何操作没做具体规定,如已经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空白,给执法造成困难;三是有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该废止的尚未废止,使经济生活中的某些是非判断产生混乱,从而造成行为方式的扭曲,如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列举的“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倒卖经济合同”、“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等11种违法行为,早已不合时宜,并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矛盾,但至今仍在执行;四是法条相互竞合,表述含糊不清,加之立法过程出现的部门利益权利化、权利法律化的倾向,使法律规范产生矛盾和冲突,降低了执法的可操作性,等等。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该制定或出台的法律法规,要按照立法的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和出台的建议。当前特别是要加快制定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确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市场主体法,确立协调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特别是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确立规范涉外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确立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一切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都纳入法律约束的轨道。

2.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法律法规要有效地发挥对规范人们行为的硬约束作用,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提高其执法地位和执法水平,同时解决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加强市场执法工作。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先后成立了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组后的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新闻出版署由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机构,大大强化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对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建立法制、统一、高效、透明的市场监管体制创造了条件。目前有关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场执法机制重叠,管理主体多头化,各自为政,各成体系,职能分散,缺乏合力;二是监管体制还有待理顺;三是执法手段软弱;四是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二)加快建立信用体系,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类市场主体守信践约、良性互动的社会信用环境

契约产生预期效果的基础是信用,信用产品是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特效商品。我国要建立的正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维系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有基础作用的现代信用体系。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乃至全民族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要求的重大举措。如果这个系统在全国建立起来,目前由于信用缺失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就会有很大改善。要加快建立我国的信用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要把信用体系建立起来,最急迫的是抓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的核心应突出界定好三个关系:

一是界定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建议把“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等立法原则写入法律,并且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

二是界定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

三是界定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这是立法的难点和重点,没有这个方面的立法,就无法进行消费者信用调查评价工作,消费者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不起来,消费信贷,信用销售就无法扩大规模。一方面是建立信用体系的紧迫性,一方面是信用体系缺乏法律基础,这就对我国的立法程序提出了重大挑战。在信用立法上要特事特办,分清轻重缓急,在近一、二年内首先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用信用报告法》和《个人破产法》,抓紧修改《统计法》、《档案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破产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着手制定。

在界定这三方面的法律界限时,既要促进信息的公开化,使可以公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建立信用制度所用,又要对政府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的个人隐私施以有效的保护。

2.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这是我国能否尽快建立信用体系的关键。我国不可能经历美国那样长期市场竞争的过程,也不可能一下子培育出像穆迪、邓白氏、全联这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但我国毕竟已经迈出了探索的步子,一批信用服务企业逐步走向了市场。要使我国尽快形成有竞争力的信用市场主体,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议采取三种模式:

一是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

二是抓紧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企业。

三是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公司。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建议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贸易、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作为重要信用资源,国家投资建立数据库,把各方面的数据集中起来,以此作为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按照建立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加快培育从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服务的公司,条件成熟后有偿向公司转让数据库或数据资料。

3.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一是实行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建立对从事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行业规则,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要承担无限责任,决不能把信用服务搞乱。二是要明确对失信者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对失信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分两类,一类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局和国家药品监督局。三是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社会危害的代价。

4.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引导需求、创造需求是十分紧迫的任务。一是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目前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还没有明确规定,创造信用需求的市场环境,首先要创造法律条件,使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二是要加大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我国尽管对建立信用体系很重视,但目前很多人对信用问题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还搞不清楚,甚至很多政府主管部门也都不甚了了,如果不从根本上搞清楚这个问题,极有可能把这项工作引向歧途。建议在高等学校开设信用服务专业,政府和企业加大培训的力度,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了解这方面的基础知识。

(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框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是界定社会秩序的标准,没有制度,也就无所谓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参与者之间一种社会共同约定。把这种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及其道德准则等就是市场的制度构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制度框架,其要点是:

1.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是对稀缺性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如果不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理清产权关系,就必然导致人们对稀缺资源的争夺,引发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消除市场外部性领域的混乱,使经济运行达到它的理想状态,就必须界定好产权关系,使相应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这也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

2.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制度。建立契约制度对于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化,从而使市场运行秩序化。离开了现代市场经济确立的基础——契约经济,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秩序可言。经济学分析一个最容易为人理解的道理就是,市场经济活动无非是一系列交易方策划、签订、执行、实现契约的过程。如果契约制度比较健全,交易的成功率就比较高,反之就会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3.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市场的行为导致推动市场竞争的原发性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具有竞争的活力。应该尽快建立尽可能减少市场进出障碍、不断扩大进出的自由度、有利于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制度。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要加快建立这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在使市场充分竞争的同时又不失之有序。

4.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竞争制度。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是竞争秩序。市场经济是通过充分竞争活动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市场的天然伴侣和市场经济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而市场经济的物化性质和趋利性,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动态发展的过程,都会使市场秩序产生混乱的状况。因此,要建立有效率有秩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在进行道德伦理约束的同时,建立一系列竞争的规则和制度。这种制度和规则应当能够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包括竞争机会、竞争过程的公平与公正,保证竞争主体的种种合法权益。

5.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货币制度。货币制度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活动中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货币能否有序有效地充当时常交易的媒介,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本或虚拟资本的货币,在资本市场能否有序地进行交易,正确反映虚拟资本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一道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完善和健全货币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认证认可制度。认证认可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责任制度,就是为了解决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由中立、公正和统一的第三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达到某种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认定或认可的制度,是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假冒伪劣商品的一种制度安排。不论是规范和整顿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是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打破一些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认证认可制度都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一批认证认可机构也开始发挥作用,要按照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加快认可体系、实验室认可评价体系、强制认可体系、自愿性认证体系的建设,形成完备的认证认可制度。

7.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舆论监督制度,将市场秩序纳入仕会舆论如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的监督下,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大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权益。

(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的能力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的重要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如何转变职能,使之与市场化的进程相协调,并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而且关系到确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模式。这对政府的行为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转变政府职能,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这是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遵循经济规律,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从而使市场活而有序。而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则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要把不该由政府审批的事项坚决减下来,解决政府部门重审批、轻管理、以审批代替管理、角色错位越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事情交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情交给企业。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应坚决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审批责任制。

2.加快政府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政府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前提和保证。能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依靠政务信息快速传输的网络系统建立高效的工作系统,实现政务公开,直接关系到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应尽快建立政务信息网,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政府机关的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实现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公共行政业务的网上办公,从而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减少由于政府行为不规范给市场造成的影响。

3.提高政府间接调控市场的能力。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和功能是,塑造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基础上的竞争经济;适时调整产业政策以不断提升产业水平,提高市场的供给能力;制定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保证宏观经济稳定,使企业和消费者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进入市场的竞争主体能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发展先进生产力。这就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对市场的直接调控,提高政府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间接调控市场的能力。必须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市场开放的要求,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和公共服务上来,使政府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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