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变迁与转型的矛盾纠纷及其演变趋势_社会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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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及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典型特征

如前所述,中国社会转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即指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迁。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农村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或转型。乡村社会转型促使乡村社会关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大大增强。农村改革的起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生产队集体经营制,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质功能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让个体劳动及个体农户有更加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权,也就是提高了个体性,扩大了个体的自主行动范围。

乡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不等同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9],更不是农民的“原子化”之状态[10]。个体性的增强意味着集体对农民约束减少,个人独立自主的行动增多。与此同时,去集体化后的个体农民和个体农户,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个体性增强也大大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从而意味着乡村及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其次,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模糊性变得更大。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确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比较明确的,即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必须依靠集体土地和集体生产来维持生活。而农村分田到户之后,虽然明确了农民有土地承包权,但由于集体已不存在,使得集体土地产权变得不清晰,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更加模糊。

土地关系模糊性增大主要体现在:1.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关系变得更模糊,一方面农民既需要土地,但另一方面又愿意放弃土地(期望被征地);2.农民在使用土地,却不真正拥有土地;3.集体所有制主体的若有若无。

再次,农民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呈现出双重性之趋势。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关系的双重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层组织干部角色具有双重代理的特征,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即村干部既是政府在基层的代理人,传达和执行政府的政策,同时也是村民的代理人,农民的很多诉求也需要通过村干部向上反映。二是农民的角色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们既是基层组织的受惠人,另一方面又是基层干部的支持者或“投票者”,因为基层选举需要依靠村民的参与和支持。

人民公社时代农民与基层干部的关系其实并不属于戴慕珍(Jean Oi)所认为的“代理-受惠”(client-clientele)关系[11],即便有些大队干部有时也会为农民争取某些利益,但大队干部实质上属于集体权力的重要代表,因为生产大队是一级经营核算单位。农村去集体化之后,村一级组织逐步转化为行政权力的代理人,承担向农民收取税费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角色。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的代理角色走向双重化,他们既是政府在基层的代理人,同时又作为农民的代理人,负责从政府那里领取和配置惠农资源。而对于村民来说,自村民自治选举推行以后,农民成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投票者,因此村民与基层组织的关系也是双重的,他们既是村级组织的投票者,也是村级组织的受惠者。

最后,农民与政府之间关系趋于层级差异性特征。关于农民与政府的关系,西方学者总套用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分析框架[12]。事实上,国家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宽泛的范畴,用来分析农民与政府的关系,显然使问题过于简单化。因为谁代表国家,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或基层政府?都无法确定。

而现实情况是,当前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存在较大层级差异,这在农民对不同级别政府的主观评价和态度中得到集中体现(见表1)。农民对中央政府的总体评价相当高,表明农民对中央政府和宏观政策是很满意的;与地方(省)政府和中层(市)政府的关系也偏于良性关系,而对基层(县、乡镇)政府的满意度较低,但尚未达到负性关系的水平。

农民对政府的评价出现明显的层级梯形差别,即对级别越高的政府评价越高,而对与自己关系和距离最近的基层政府的评价最低,这一事实反映出了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随政府的层级及其职能而发生变化。

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社会关系特征,为认识和理解转型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一种宏观的背景,因为任何矛盾纠纷其实都是社会关系的现实表现。从具有典型特征的社会关系中,或许能找到不同矛盾纠纷的共性所在。

三、转型期乡村社会多发的生活性矛盾纠纷及态势

乡村社会转型,是否出现矛盾纠纷的凸显和激化呢?要认识和理解转型期乡村矛盾纠纷的特征及态势,就必须从微观层面去考察乡村社会生活中究竟发生了哪些具体的纠纷,以及如何给这些矛盾纠纷加以定性。

对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微观经验考察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个案研究,二是抽样调查。个案研究虽然能揭示现实生活中的某些问题及发生机理,但用来推论和判断宏观态势,就可能存在以偏概全的缺陷。所以,科学系统的抽样调查才是把握和准确判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宏观态势及演化规律的效度和信度较高的途径。

图1 农村矛盾纠纷的发生情况(2005CGSS)

从2005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2005CGSS)②关于居民矛盾纠纷发生情况来看(见图1),有10.7%的农村居民报告在四年中与他人发生过纠纷,2.3%的人与政府机关有过纠纷,共有12.2%的人报告四年中有过矛盾纠纷经历。这一调查结果为我们提供了有关乡村矛盾纠纷的两个方面信息:一是乡村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规模,二是乡村矛盾纠纷的结构构成。

就乡村矛盾纠纷发生率及规模而言,进入21世纪的乡村社会,四年中矛盾纠纷发生比例为12.2%,并没有显得特别高,由此可以推断乡村社会并未呈现出“矛盾凸显期”的特征。再从矛盾纠纷的结构特征来看,乡村所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为人际间纠纷,个人与政府机关的矛盾纠纷发生率并不高。

如何理解社会调查所反映出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的事实呢?对社会矛盾的认识,毛泽东提出的“人民内部矛盾”论[13],为我们区分和认识现阶段矛盾纠纷的性质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当下经验,我们可以把乡村社会生活中居民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生活性矛盾纠纷范畴,将与政府机关或组织起来的力量之间的矛盾纠纷视为属于结构性矛盾纠纷之列。

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指村民在日常生活世界中发生于社会互动或人际交往过程中的民间纠纷。之所以将此类矛盾纠纷定性为生活性的,主要是因为它们是社会生活里所不可避免的,也可以说是生活与社会秩序的构成之一。正如“纠纷金字塔”理论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活中人们总会有大量的怨情(complaints)和冤情(grievances),而事实上大多数不满或纠纷都会在基层得以解决,真正上升到正式法律程序即纠纷金字塔塔尖的是极少的。[14]

既然生活性矛盾纠纷是生活世界的组成之一,既难以避免,也不会对社会秩序构成系统性风险。那么,对待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重要的不是如何预防或杜绝此类矛盾纠纷,而是要认识这些矛盾纠纷的特征,并力图在基层化解掉这些矛盾纠纷。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主要有哪些生活性的矛盾纠纷呢?这些纠纷为何发生呢?从经验调查结果来看(见表2),目前乡村社会发生频率排在前五位的生活性矛盾纠纷分别是:(1)邻里纠纷,(2)婚姻家庭纠纷,(3)医疗纠纷,(4)财产纠纷,(5)债权债务纠纷。

在乡村社会5种相对多发的生活性矛盾纠纷中,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率较高,这似乎与一般性观念有些差别。人们通常会以为在乡村熟人社会里,邻里关系会更加和睦,矛盾纠纷会比城市大大减少。然而事实上,乡村社会邻里纠纷的相对多发,并不足以说明乡村邻里关系不和谐。恰恰相反,这一事实说明,作为生活性的矛盾纠纷,其发生频率是与生活中的互动频率呈正比的,人们的交往互动越多,发生摩擦或纠纷也会增多,但这些矛盾纠纷之于生活而言是平常的,其发生的原因也是生活中偶然的、不成规律的琐事。同样,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也可以说是农村家庭生活中平常事件,主要因为婚姻主体及家庭成员在频繁互动中的磕磕碰碰而引起的。此外,乡村医疗纠纷、财产纠纷以及债权债务纠纷等三类相对多发的纠纷,其实也属于居民在平常生活里与人交往过程中发生的摩擦或纷争。生病就医、创造财富、借贷应急是村民生活中较为普遍的事,在这些平常事务中他们需要与医生等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往互动,互动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不一致或矛盾冲突。

从发生比例来看,在乡村社会相对多发的5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中,邻里和婚姻家庭纠纷在6%左右,而后三类纠纷发生比例都在1%左右,由此可见,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的发生,主要还属于平常生活中的个别现象或事件,其发生和影响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

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的发生虽然主要与个体的生活及社会生活方式有密切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结构变迁对此毫无影响。由于结构转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个体生活及社会生活方式,如个体性增强、个体行动范围的扩大也会间接地影响到生活世界的社会关系状态。然而总体而言,由于生活是永恒的、生活中的社会交往互动也是永恒的,所以生活性矛盾纠纷不会因结构转型而发生巨变,其真正的变化只会体现在矛盾纠纷的特征之上,即体现在哪些社会互动关系和情境会易于发生矛盾纠纷。

虽然说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是平常生活的构成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活性矛盾纠纷的社会功能是积极的、对社会秩序没有消极影响。从生活世界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部分社会矛盾纠纷,其目的在于要用平常的态度去应对那些矛盾纠纷、用社会性的机制去化解那些矛盾纠纷,因为生活性矛盾纠纷原本就是平常的、偶然的,而且也是易于化解的矛盾纠纷,关键在于基层社会是否具备较为完善的纠纷化解机制。

四、转型期乡村社会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及态势

与生活性矛盾纠纷不同,结构性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不均衡结构或利益格局变得不均衡导致的矛盾纠纷,其对现有关系结构也会产生冲击和影响,且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关系结构或利益格局的调整与调和。在人民内部矛盾中,也会存在结构性矛盾,因为人民群体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均衡的关系结构,或者是结构变迁引发的不均衡结构。所以,乡村社会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主要是由乡村社会中的不均衡关系结构或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引发的不均衡利益格局导致的。

对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的认识,人们通常把注意力放在社会系统中经济与社会、政治发展不均衡以及社会转型导致的抽象的结构性矛盾之上,而忽视了对现实生活中具体矛盾纠纷的考察和研究。例如,在对农民的维权和抗争事件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农民抗争事件增多现象,反映了农民的公民意识的觉醒,这是中国政治变迁所导致的结果。[15]

至于乡村社会现实中具体的结构性矛盾纠纷态势和特征,我们可以从乡村居民与政府机关或机构组织的纠纷中获得更多的信息。由于个体农民与政府机关或机构组织之间在结构上就存在力量的不对称,政府拥有公权力,机构组织具有组织起来的力量,而个体农民则没有相应的力量。如果社会结构中缺乏制衡机制,那么两者之间关系就可能失去均衡,体现在社会互动之中就会引发矛盾纠纷。因此,个体与政府机关之间矛盾纠纷属于较为典型的结构性矛盾纠纷。2005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结果显示(见图1),乡村居民在四年中与政府机关发生过矛盾纠纷的有2.3%。从这一数字可以判断,当前乡村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发生频率相对较低,总体上处于平稳而非矛盾凸显的态势,并不像一些学者根据个案故事所建构起的农民对政府的“抽象愤怒”而诱发大量群体性事件[16]。事实上,群体性事件是多种多样的,结构性矛盾并不必然引发群体性事件,现实中有些群体性事件也可能是由普通民事纠纷诱发的。

要认识乡村社会结构性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还需要进一步对转型期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加以进一步考察。从2012年的“千人百村”关于乡村矛盾纠纷的调查中(见表2),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乡村较为多发的5种结构性矛盾纠纷分别是:(1)土地纠纷,(2)干群纠纷,(3)计划生育纠纷,(4)用水方面纠纷,(5)环境纠纷。

土地纠纷成为当前乡村社会最为多发和易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3.72%),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及政策所安排的利益结构具有高度的脆弱性,在城市化及乡村变迁加速的背景下,其均衡性极易被打破,建设征地、土地流转、乡村合并以及宅基地分配等,都可能打破已有的利益均衡格局,由此也就易于发生矛盾纠纷。

干群间的矛盾纠纷和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以往是乡村最为突出和多发的两种结构性矛盾纠纷,如今已演化为相对缓和的矛盾。这两种纠纷虽然目前在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中仍排在第二和第三位,但发生率并不高(2.32%和1.66%)。干群矛盾和计划生育矛盾的缓和主要受制度变迁、政策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影响。2006年全面取消农村税费的重要制度变迁,大大改变了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不均衡结构,“后税费”时代乡村社会农民与干部之间的关系明显得到了调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上的方式转换及实质性松动,以及乡村社会转型带动乡村家庭对孩子需求的变化④,在很大程度缓和了农民的利益诉求与政策目标之间的结构性分歧。

乡村社会用水方面的纠纷和环境纠纷属于因人的社会行动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和冲突。这两种矛盾纠纷目前虽然发生比例还不算高(1.07%和0.92%),但由于此类纠纷的区域差异较大,因而在有些地区这样的矛盾纠纷可能比较突出,而且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加快,还具有继续增长和激化之趋势。水和环境方面的矛盾纠纷既很复杂,涉及多个主体,甚至主体不明确(如环境污染主体有时就不确定),而且纠纷又涉及人的生存和健康等核心利益,因此,此种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从结构上加以调整,就容易激化为消极社会影响极大的恶性事件。

从当下乡村社会几种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及其成因来看,乡村社会转型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发生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制度安排中内在的不均衡结构以及社会中固有的不均衡结构是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社会转型或变迁只可能催化不均衡结构的失衡而已。如社会中权力的不对称结构、资源稀缺性与社会需求的不均衡结构等,是导致利益纷争和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社会变迁则会催化或加剧结构的不均衡。然而与此同时,改革或制度变迁通过结构的调整,也能调和部分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农村税费改革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局部改革,就起到了调和农村干群关系的作用。

就乡村社会结构性矛盾纠纷的演化态势而言,目前主要显现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结构性矛盾纠纷的发生率总体上低于生活性矛盾纠纷,即乡村社会结构性矛盾纠纷现在尚未占主导地位。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不同于个体间的恩怨情仇,而是涉及阶层群体间的利益格局和核心利益,所以不多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也会有较大的社会影响面;二是在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中,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有缓和趋势,而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则有上升和激化之趋势,土地、水资源和环境纠纷将可能变得更加突出。这些矛盾纠纷的增多或激化,也将间接地影响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如果说“基层-调解-化解”策略对化解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有效的,那么对于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来说,仅仅靠基层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制度和结构上的不均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就必须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策略。顶层指的就是要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调整是指要调整或调节制度及社会系统结构中的那些不均衡的关系,通过建立起制衡机制,来维持结构的均衡;解决就是指要从均衡结构上去解决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笼统论断,我们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重新思考。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着自身生成和演化机制,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现实中的诸多结构转型,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农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复杂、农民与基层组织关系的双重性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层级差异等典型的转型性特征,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及态势提供了宏观背景。

经验调查显示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凸显之态势。[17]在乡村社会多元的矛盾纠纷里,我们可以将矛盾纠纷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目前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五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依次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五种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依次是土地纠纷、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用水方面纠纷和环境纠纷。虽然生活性矛盾纠纷较之结构性矛盾纠纷发生比例略高,但总体来看矛盾纠纷发生率依然较低,并未呈现出乡村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征。所以可以说,乡村社会转型加速但矛盾纠纷并未凸显。从一些个案纠纷故事推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带有明显的学术建构色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事实角度看,乡村社会与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干群和计划生育矛盾都有缓和之趋势,只是与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土地、水和环境纠纷有增多的态势。

针对转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对生活性与结构性矛盾纠纷有所区别对待。[18]对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可以用平常心去对待,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审慎对待,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加强宏观的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来调和结构性矛盾。

注释:

①“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是2010年在陕西横山县、湖南沅江县、江苏太仓市、河南汝南县和重庆忠县的5个乡镇各选取5个村进行的问卷调查,最终获得有效样本2985个。

②全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是采用标准PPS分层抽样法在全国范围随机抽取样本并进行问卷访谈的抽样调查。

③此调查为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千人百村”社会调查,村样本从东、中、西部各抽取3个省,每个省随机抽取10个村,加上全国10大名村,共计100个村,每村抽取30个被访者,最终获得2714份有效问卷。

④2012年“千人百村”调查显示,农村居民理想的孩子数平均为2.11个,与计划生育政策目标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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