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彩礼纠纷的法律制度探究论文_刘玉绰

我国彩礼纠纷的法律制度探究论文_刘玉绰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彩礼在我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其虽然已经由传统的婚姻缔结必经程序演化为非必经程序,但在婚姻缔结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处理彩礼纠纷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及模棱两可,但民间却形成了一套处理彩礼纠纷的习惯,彩礼纠纷所适用法律的完善应将习惯融合其中,以提升该领域法律的司法适用性。

关键词:彩礼纠纷;实体法律;程序法律;规制

1.彩礼纠纷的实体法律探究

1.1当前彩礼纠纷的实体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针对的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那么,是不是对彩礼返还具有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在彩礼返还时,应对彩礼范围做扩大解释,尽可能将恋爱阶段的一些贵重的以及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礼物一并纳入彩礼范围,然后再根据相应规则进行分配。[ ]

该条(一)、(二)、(三)款规定得均比较笼统,没有考虑过错因素,还没有规定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彩礼纠纷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规定得事无巨细,法律应设置两条“双轨”,从第(二)、(三)款来看,仅仅局限于文义解释的话,共同生活的认定、生活困难、共同生活多少年才不需要返还彩礼等问题均不能的得到合理解释;从论理解释来看,该两款锁定“结婚时间不长”,这有其特殊的意义,倘若法官对结婚时间不长的离婚判处返还财产,无疑鼓励以借结婚之名骗彩礼之实的情形。

1.2彩礼纠纷所适用法律与习俗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是否考虑过错及如何认定彩礼的性质?彩礼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未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考察在内,而习惯将当事人过错考虑在内,习惯更具有合理性,因为习惯将彩礼一般视为一种“定金”,即担保婚姻的缔结,但该习惯并不能强制婚姻的缔结,当事人是否选择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只不过一旦交付彩礼,其不履行婚约,就应该对其实施一定惩罚,即经济性惩罚,这样符合社会大众观念,恐怕连有过错当事人本人对自己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会心服口服。至于经济困难,法律对其考虑的比较多,习惯对其考虑的则不多,只要一方具有过错致使婚约解除,就应承受损失。

第二,女方彩礼的返还与性关系、同居和生育?彩礼纠纷的解决将性关系、同居和生育皆考虑进去,虽然西方性观念的传播使我国对性关系有了重新的认识,但是,农村依然对性存有一定芥蒂。在婚前与婚后,女方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同居、生育,一旦二者解除婚约,对男方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是,对女方影响颇大,社会对女方的认识上会有很大变化,女方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力会大大缩水。在结婚登记后,倘若女方离婚,男方没有过错的话,此时对男方造成的损失要大于男方,因为男女比例失衡,男方再婚的难度比较大,此时女方仍应返还部分财产,一般结婚时间越短,返还数额越多。

第三,彩礼归属、使用情况、女方回赠礼物情况?在农村婚姻缔结过程中,女方一般在会将彩礼带回婆家,作为婚后生活的物质基础,有的彩礼还被用于购买新婚家庭所用的家具或者用于其他投资,倘若这些事实属实,一旦悔婚或者离婚,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女方会在扣除后返还部分彩礼。此外,在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时候,女方会回赠一些礼物,这是为了沟通感情,一旦解除婚约或者离婚,女方也会扣除该部分返还剩余的适当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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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彩礼纠纷的程序法律探究

在农村发生彩礼纠纷时,在当今社会,这种“礼书”已经消失,主要是男女双方认为签订“礼书”与签订合同无异,这样容易被认为卖闺女,听起来不太好听,但恰恰如此,为日后在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时缺少证据埋下了隐患。彩礼纠纷一旦进入法院,一般媒人就成为了关键的证人,其证人证言就成为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的依据,那么,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媒人一般与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某种亲属关系,鉴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与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的效力较弱,况且,还有一些情形下,媒人并不愿意去作证,因为这样会破坏其与其中一方的关系。[2]

3.彩礼纠纷的法律规制建议

3.1引入过错制度

婚姻法解释(二)未将过错考虑在内,其规定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只要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彩礼,这种规定不利于婚约秩序的维持,没有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利益,不利于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条规定双方仅仅办理婚姻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女方应返还彩礼,这其中也未考虑过错,同样不利于女方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依据该法规定对彩礼纠纷进行审理与社会观念不符,受民间抵触比较大,事实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会考察过错归于哪一方,这样导致了该法适用效果较小。

3.2参照民间习俗

法律与习惯并非与生俱来的天生排斥,实则二者具有交融性,从许多立法来看,许多都取材于习惯,因为习惯是老百姓办事中约定俗成的办事准则,这些习惯有优有劣,好的习惯吸收到法律中去毫无问题,非但不会阻碍社会发展,还恰可以使老百姓积极依据法律办事,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彩礼返还方面,民间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这套体系加以完善,足可以高效解决彩礼方面的纠纷,将其有机融入到法律中去,有利于实现该领域的公平正义。

结语

彩礼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彩礼具有一种象征意义,当今彩礼支付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为宜,这样可以起到稳固婚约秩序的作用。我国在彩礼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规定十分不完善,而民间却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解决方法,立法者应积极吸收习惯中的合理成分,使该彩礼纠纷解决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彩礼纠纷解决方面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张稚维.婚约“彩礼”返还之法理分析[J]. 妇女与法.2015(67).

[2]康娜.婚约彩礼习惯与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以山东省为例[J].民俗研究.2013(1).

[3]刘清生,谢梅.论婚约彩礼的返还[J].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4]吴国喆,温昱.罗马“嫁资返还制度”的中国借鉴——以“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为核心[J].甘肃理论学刊.2014(11). 邓晶宜:《彩礼的性质及其返还问题的法律研究》,载《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5]吴国喆,温昱:《罗马“嫁资返还制度”的中国借鉴——以“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为核心》,载《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第11期。

[6]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作者简介:刘玉绰(1992.12—),男,河南省濮阳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刘玉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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