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兼容性与经济绩效_绩效目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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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1)02-0099-06

自罗纳德·科斯(Coase,1937)发表了经典文献《企业的性质》后,至今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显学”。然而,大部分制度经济学家并未考察将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组合起来并决定组织和经济绩效的方式(Victor Nee,1998)。本文的研究则试图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和努力。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

广义的制度既包括了正式制度,也包括了非正式制度,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由于在动态意义上说,某一时点的正式制度都是作为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存在的。因此按照正式制度形成途径的不同,我们把正式制度分成两类:一类是适应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出现,后经过制度制定者确认的正式制度,称之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另一类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称之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价值道德规范、风俗文化习惯、意识形态等。以下的讨论将说明:“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能够与非正式制度兼容,并促进经济绩效的提高;而“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可能与非正式制度不兼容,从而导致较低的经济绩效。

首先来讨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我们试图通过一个思想实验来看看“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产生的逻辑内涵。首先,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各自经营,并且受到某种风俗、习惯的约束(比如“不取不义之财”),否则将受到社会的排斥。现在,发生了牛走失并损坏谷物的事情,农夫为了自身利益必须去找养牛者谈判。假定农夫与养牛者之间就此事达成了一个协议。当农夫所受到的损害较小的时候,由于考虑到创建正式制度并对保证其实施是有成本的,并旦双方认为现有的非正式制度足以保证协议的实施的话,两人并不打算将这一协议变成正式制度。至此我们发现,在交易中,是非正式制度在保证着交易的进行。这一结论得到了一个实证研究的证明:艾利克森(Ellickson,1986)对加州的夏斯塔郡(Shasta County)乡村居民做了一项田野调查,研究它们如何解决因离群牲畜闯入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害。他发现当地居民几乎不曾诉诸法律,而是靠精致的非正式限制的结构化解纷争。

现在考虑两种变化:(1)双方交易的标的物的价值发生变化,在本例中,是牛对农夫的谷物的损害加大。(2)有不受原有的非正式制度约束的新的养牛者进入,他的牛对农夫造成了侵害。在第一种情况下,当养牛者的净收益(牛对农夫的损害)大于他违反非正式制度所受到的预期损失(社会的排斥)时,由于养牛者先天所具有的自私自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他会选择违约。这时,非正式制度就无法保证交易的进行,我们称为“非正式制度失效”。在第二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新的养牛者对农夫的侵害,农夫与新养牛者之间也不会选择用非正式制度来保证协议的实施,因为两者之间没有这样的基础,农夫对新养牛者没有信任,所以协议无法“自我实施”。所以,非正式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失效。此时,正式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让我们总结一下。首先,当交易双方选择一种类型的约束来保证协议的执行时,他们往往会首先考虑非正式制度。因为只要交易双方身处同一社区,相互了解和彼此信任时,则可以利用现成的非正式制度来保证协议的实行,此时利用非正式制度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其次,由于人们所具有天生的机会主义倾向,所以即便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但是当违约的收益足以抵消违反非正式制度所受损失的话,“非正式制度失效”也会发生。实际生活中,“杀熟”的现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这一点。再次,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作用,市场半径不断扩大,人们必须与一些素不相识的人合作和交易,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技术知识的不对称分布和关于行为不确定性的信息不对称分布”(汪丁丁,1996)。在没有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这些交易者之间的“第一次博弈”具有很大的风险,协议无法“自我实施”(Telser,1980) 。当“非正式制度失效”发生时,作为对它必要的补充,正式制度就出现了。这里的正式制度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要求,是后者的明确化,并且保证了对行为人的普遍的约束力。所以这一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能够兼容。而且这类正式制度往往是经过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即“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

需要强调两点。第一,正式制度因为是经过组织确认并强制实施的,所以对交易行为者的道德要求较低,或者说是一种将他们从原来的人际网络中剥离出来的非人格化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以人际关系、文化背景为基础的“低文本文化”(low context culture)就变成以经济契约为基础的“高文本文化”(high context culture)(Hall,1974) 。这样,分工与交易就突破了非正式制度作用着的原有社区的限制,范围将大大扩展。第二,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了成本制约的因素,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能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部分必须具有“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所谓“主体间性”,是指主观知识经过交流,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为不同的主体所相信,于是具有了某种“客观性”或进入这些人的客观知识的界域。简单来说,就是指一件知识当我认为真确时,是否别人也认为真确(汪丁丁,1996)。在我们看来,汪丁丁强调了交易双方的“主体间性”,而我们所强调的是对于确认并保证实施正式制度的实施的组织(第三方)而言的“主体间性”。组织对交易规则、交易后果等方面要与交易双方一样具有“共同知识”,否则正式制度就难以实施。关于这点,诺思(1990)也有类似的看法。他指出:“对于进行非人情交换的经济体系而言,达成契约的第三者执行是一个重大的难题”。事实上,在经济交易中由于“第三方”缺乏“共同知识”而造成监督和执行的困难,是“合同不完全”的主要原因之一(Hart,1995)。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在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两者有可能不能兼容。原因可以概括为:

1.“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推行的,往往是专家决策的产物。虽然我们并不否认专家知识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专家们不可能对分散在每个人身上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制定出来的政策会与非正式制度发生冲突。

2.作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往往身负多重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制定出来的政策往往是总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偏好结构不同,那么这两者就会产生不一致。

3.“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的制定者由于受到“注意力”的限制(Simon,1989),只能“一时解决一事”,因此正式制度的制定就有一定的时滞;即使能及时制定出来,制度的推行也存在时滞。

4.制度的明确性是以其失去灵活性为代价的,正如海纳(Heiner,1983)指出的那样:人们获取和建立制度知识的努力应当在某处达到均衡,即进一步制度化所带来的好处与制度化所放弃的灵活性的价值在边际上相等。正式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契约,也会因为制定成本过高而导致契约不完全;而且,正式制度一经确定,在较长时间内具有稳定性,这就造成不确定性与制度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能兼容。

5.“制度移植”造成两者并不一致。后起国家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时候,容易只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支撑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从而照搬“外壳”,造成“形似神不似”。于是,移植的正式制度也有可能与本国的非正式制度并不兼容。俄罗斯的情况可能是最好的注解。

二、制度兼容与经济绩效

在研究制度兼容、交易成本和经济绩效三者关系的过程中,我们的逻辑如下: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和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高低。这可以概括为三个问题:制度兼容性问题、交易成本问题和经济绩效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除了我们在上一节中对正式制度产生的探讨和总体上的判断之外,我们还需补充从偏好和利益是否一致角度研究经济行为者的行动模式。美国的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Merton,1959)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文化所诱发的过高愿望同阻止这些愿望实现的社会结构性障碍之间”的断裂,“官方认可的关于成功的文化目标同达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的断裂。这实际上十分类似于我们所研究的,个人在面对偏好和利益不同情况下的行动模式。

经济学中对经济绩效的考察,一般集中于经济体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因为,经济绩效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经济行为者的决策和努力上的。所以,在考察制度的兼容性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时,激励因素便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经济行为者所受最佳激励的条件可以由下式推导:

设生产可能性界面方程为P[,0]=F(Pi)。其中,P[,0]为常量,P[,i](i=1,2,…n)为绩效集。

最优化目标为:MaxU[,j]=∑f[,ij]·P[,i]。其中,f[,i]为偏好集,j代表政府(g)及一群(个)人(m)。其一阶条件为:

由上式可知:任一制度安排下,要使政府与一群(个)人最优绩效选择合一,双方对各项绩效的偏好即对各项绩效愿意支付的价格的相对比例必须相同。

另一个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是监督的费用。由于经济行为者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而某些经济成果的衡量又缺乏客观尺度,所以监督就十分必要。但监督的成本可能过高,从而大大抵消产出的成果。因此,如何降低监督费用,也成为保证经济体制以较低成本运行的关键。最后,考虑到制度的路径依赖性(path dependence),制度能否自我强化,以及强化的方式和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在考察制度兼容性对交易成本继而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时,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个方面进行。在此我们主要侧重研究前两个因素。

首先,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被觉察到是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的时候,这种一致性将会大大提高组织与经济的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变得更加明确。而且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当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具有一致性的时候,我们很难清楚地界定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与正式的社会控制的边界。我们特别强调,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制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Nee,1998)。在这种情况下,用来为使人们遵守规范而给予其社会报酬的成本是较低的,因为这些是在个人关系的网络中,在一个社会性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其次,如果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被觉察到是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的时候,这种不一致性将会导致较低的绩效。首先,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会给经济行为者带来无所适从的感觉,在他作出究竟将哪一个作为指导他行为的规范的选择之前,他是缺乏激励的。其次,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所以监督他们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差异往往会导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而实际上,非正式制度出现并指导着组织的日常事物。如果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差异足够大的话,两者间不一致的关系将进一步演化成为相对立的关系。对立的规范对经济绩效有着最为消极的影响,它们往往导致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最后,我们将制度兼容性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归纳为下表所示:

表2-l制度兼容性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制度兼容性 对经济行为

对经济行为 交易成本

组织和经济

人的激励

 人的约束 绩效

一致

强,自激励

自我约束

 较低较高

 不一致

 弱 需要另设

 较高较低

 监督机构

以上讨论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静态条件下,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致,则无论是从激励角度还是从约束角度来看,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经济绩效;反之则反是。

三、制度演进与经济绩效

以上我们着重从静态角度分析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下面我们主要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进一步研究制度演进中的兼容性问题。

进化过程是否一定能带来最佳的传统和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青木昌彦(Aoki,1999)构造了这样的博弈结构变化来说明进化并不一定导致最优结果的出现。

假定社会中的人们在当初所面临的博弈的平均模式如图3-l(a)所示。这是一个“囚犯困境”,其中R是支配战略,很容易确认这是一个ESS(注:ESS也称进化安定战略。在进化博弈论中,ESS的意义在于说明通过进化达到稳定的分布,在这点上如果产生突然的变异,也会被击退。)。在该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中,采取R行为成为习惯、规范。

现在假定该社会的环境起了变化,由(a)变为(b),这样就形成了多重纳什均衡:(R,R)和(L,L)。当发生这样的环境变化时,该社会的习惯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社会中受历史初期条件制约的人们是处于采取R行动的状况之中的。在此状况下即使在收益上发生变化,但如果将其他所有的人都采取R行动作为给定条件的话,最佳反应只能是R,所以均衡的结果仍然为(R,R)。由于(L,L)比(R,R)有帕累托优势,所以证明了由于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的原因,将会产生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难以从帕累托劣势的社会传统中摆脱出来。这就是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

一般认为,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具有演进的特点。用谢识予(1999)的形象比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受不同的手指引:指引正式制度变迁(尤其是“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的是“刘易斯之手”(Lewisian hand),其内涵是通过理性、理性的共同知识、主观的认识和判断,来预设和推动制度的变化;指引非正式制度变迁的是所谓的“斯更努之手”(Skinnerian hand),其内涵是人们只通过他们过去的行为观察到其获得的效用,并强化好的行为或继承坏的。正是由于两类制度的变化机制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制度演进的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

那么,如何克服路径依赖,实现制度演进中的制度兼容呢?进化博弈论也给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青木昌彦(Aoki,1999)研究了社会向更优均衡进化的机制,把它们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通过引入比较系统的突然变异,即所谓的KMR机制(注:由于篇幅所限,不展开对KMR机制的具体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308-311.),使社会脱离原有的低水平均衡。第二,通过政府的政策性介入,将人们的行动转换到有更高支付的战略上。第三,通过积极推进处于低水平均衡的社会与具有不同习惯的社会的交流,提高原社会形成更佳习惯的可能性。经过上述措施,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就可能在较高水平上达到兼容。在两者能够兼容的情况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能够以一种非正式的形式达到自我强化,这种强化是一种互动形式的强化,使两者结合得更为紧密。两者的协调和兼容能造成一种报酬递增的机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绩效。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研究了制度兼容问题,得出了以下几个重要的结论:

1.正式制度可分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和“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两类。我们的研究表明,“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兼容的,而“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可能与非正式制度并不一致。

2.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能够兼容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较低,而经济绩效相应较高;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对应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经济绩效。

3.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由于各自变化的机制不尽相同,在经济体制的变迁过程中,可能造成两者不能兼容。

显然,这些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更多的问题等待着进一步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改革,始终面临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兼容问题。为了达到制度兼容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绩效,我们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收稿日期:200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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