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合作论文,重构论文,体系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重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农业是农村经济的根本,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维护农村安定的重要因素。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致富无不需要有效的组织作为载体。实践证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比较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发挥了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又发挥了合作组织在农业产销协同、外部性内化、风险弱化、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我国自改革以来确立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但适应当前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以其为基础的合作制度发展缓慢,其滞后性已严重制约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市场体系的建立,危及农业的家庭经营基础和农民的积极性。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及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业与产前及产后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农民迫切要求分享二、三产业使初级产品增值所带来的利润。这就要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实现自身的纵向和横向一体化,重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现阶段农产品的供给已从短缺转为总量过剩,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已由供给导向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越来越难以实现其价值,农民增收形势严峻。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购买力水平普遍提高,消费需求也日益多样化。由于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加工方式不断发展,从田头到餐桌的食物链条越来越长,环节越来越多,结果是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食品价格中,初级产品所占份额越来越小,加工增值部分越来越大。而加入WTO后,我国组织生产规模小、专业化水平层次较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面临着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由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企业,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的竞争。系统决定论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存在着“结构功能统一律”,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稳定、完善的结构决定了功能的全面性。有效的组织体系能产生1+1>2的系统效应。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从而发挥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协同作用,实现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有效整合,使农户分享到第二、三产业的利润,增加农民收入,并使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规模效应和整体利益,以便与国外的一支支“农业集团军”相竞争。
建国后,我国农村建立了供销、信用和生产三大合作体系。而目前我国比较健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供销合作社体系。我国的供销合作社体系最初形成于50年代,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行政区划设立全国总社、各级联合社和基层社。这种按行政区域划分而建立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很容易受政府干预,从而大量承担政府的一些职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有效贯彻国家政策、保障城乡物资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先维系上下的经济纽带不复存在,系统成了有“系”无“统”,尤其是各级联合社,上下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直接的经济财产联系,结果导致“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现象,系统效应荡然无存,体制弊端日益显露。由此可见,我国原有的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既有纵向联合(一些共性强的合作社突破地区、部门局限的联合),又有横向联合(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联合),由多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社有机组成的多功能、多层次、跨地区、全方位开放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势在必行。
二、重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总体思路
重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一个由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社有机组成的多样性、多功能、多层次、跨地域、全方位开放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在功能上,有提供多种行业服务功能的综合协会,也有提供单一行业服务功能的专业合作社;在层次上,有以专业合作社作为最基本单元的独立的基层合作社,也有按纵向联系建立在各基层合作社基础上的各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有在横向上各地的专业合作社按合作原则成立的区域性综合协会;在地域上,有地区合作社和全国合作社。这样,区域协会和专业联社交相呼应,初步构建出纵横交织、上下贯通的合作经济体制的雏形。在组织结构上,社员参加各种综合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各种综合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地区性的综合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地区性的综合合作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联社组成全国性的综合合作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组织体制上,以基层专业合作社为基础,专业性和综合性相交融,行业性和区域性协调并存,形成多形式、多样化的共同发展的新体制。
(一)基层专业合作社及各级专业合作社联社
各级专业合作社联社,即由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合作社原则,自愿联合设立的专业合作社联社。在基层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组成县级专业合作社联社,又可以在县级专业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组成省级专业合作社联社,最后由省级专业合作社联社组成国家级的专业合作社联社。各级专业合作社联社的惠顾者社员不是个人,而是其下级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社;各级专业合作社联社是直接受其下级合作社或联社的控制和管理,下级合作社或联社的董事长或经理作为上级联社的代表参加联社(组织结构见图1)。因此,这个专业合作社体系的权力是自下而上的、倒挂的。在这里,各级专业合作社和联社都可以拥有自己的地方服务机构,各级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在这个体系中仍然受到尊重,但由于各级联社的规模大、服务项目齐全,因此能为基层社员提供比下级合作社更多的服务。各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对独立,既可以成为同级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也可以成为上一级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而且,一个农民可以同时享受多个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专业合作社无论是纵向的层级数,还是横向的辐射面,都要按照社员的需求,由市场决定,同时鼓励专业合作社按照市场规则合并和重组,通过竞争不断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使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增值能力,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使得专业合作社从“小、散、弱”变为“大、紧、强”。
图1 专业合作社体系图
(二)综合协会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突破条块分割的体制,实行开放办社,整合合作经济的整体优势。按照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综合协会的设置;在按照合作社的类型设置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同时,按照经济区划设置区域性综合协会;每个合作社和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可以自由加入上一级的专业联合社或区域性综合协会。综合协会的目标是提高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根据会员和市场的需要提供各种各样的配套服务。综合协会作为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连接纽带,突破了专业限制,成为各类基层专业合作社与其联社协作关系的桥梁(如图2、3所示)。
图2 县级综合协会与专业合作社体系的关系图
图3 综合协会体系图
另一方面,综合协会自身也自成体系,专业合作社及其联社是通过产权联系而组成的一种紧密的结合,而综合协会则是一种间接的松散的联合。各类专业合作社及其联社只需要交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参加综合协会,并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力,会员选举善于管理、可信赖的成员担任负责人。
综上所述,新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以办好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积极发展综合协会。专业合作社是“经”,综合协会是“纬”,“经”、“纬”交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这种模式,已不再是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点”的概念,而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网络格局。
三、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绩效预期
组织创新,是组织生成以后根据内外因素的变化谋求存续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使组织更富有效率。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绩效,既取决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也取决于组织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这里的环境不仅指制度环境(如宪法秩序、政府政策框架、意识形态等),而且还包括经济组织运行的资源环境、产业特性及其市场环境。因此,有必要通过绩效预期来衡量重构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否更具效率。
(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可以获得规模效益
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的交易费用提供给定量的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交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活动;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交换活动;限额的交易,主要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开展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要支付一定费用,如:发现交易对象、寻找市场信息、谈判等,这些费用就构成了交易费用。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对交易利益的分割会导致不可避免的交易效率损失(Myerson R and M Satterthwaite,198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建立,使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同时,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及对市场的预测也将更容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纷繁而复杂。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厂商之间以及合作社和政府之间交易时,支付越来越昂贵的交易费用。众所周知,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比,我们假定有X个专业合作社都要到Y个市场上去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一次,则交易次数为:
N[,1]=f[,1](X,Y)=X*Y
如果建立专业合作社联社,则首先合作社联社与X个专业合作社进行X次交易,然后合作社联社再到Y个市场进行Y次交易,则交易次数为:
N[,2]=f[,2](X,Y)=X+Y
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相对效率为F(X,Y),则:
F(X,Y)=N[,2]/N[,1]=f[,2](X,Y)/f[,1](X,Y)=X+Y/X*Y
当X>2,Y>2时,F(X,Y)<1
这说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随着X、Y的增大,参加交易的合作社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F(X,Y)就越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建立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扩大,可购置较先进的交通、信息工具,甚至聘请专业人员从事市场信息的收集,便于用市场的超前性预测去消除农产品周期所造成的农产品供给的滞后性,并根据价格信号协调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避免交易损失。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能推进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关键要拉长产业链条,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产前、产中、产后整体利益,而整体利益的形成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和制度,即建立一体化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载体。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一体化组织必须有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整体利益。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在技术的引进和开放、机器设备的购买、土地的使用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本,没有相当的规模不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农产品及加工品的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即流通领域,必须具有较大的规模才能在信息获得、价格谈判、储运成本等方面形成优势。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逐级实现横向和纵向的联合,形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和大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及其联社就可以改变主要为农民社员提供产前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产后农产品销售服务等单一的功能,从事农产品深度加工增值,成为以生产、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从而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三)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能够获得政府较高质量的服务
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系统执行两个功能:一是保护、发展农民的利益;二是作为国家管理农村经济的有效工具。因为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政治实体,为追求政治支持的最大化和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是充分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要求和对它的态度。分散的、单个的农村合作社在政府这个庞然大物面前表现得束手无策和无足轻重,他们要想挤进政府决策的谈判圈,独立自主地与社会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平等地讨价还价,是很困难的。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建立,尤其是建立国家级的专业合作社联社和综合协会,就会形成一个强势集团,作为农民利益代表者的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如研究农村政策,提出建议,供国家制定农村政策参考等。政府在制定和选择政策时,就可以考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能获得政府较高质量的服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重新建立起来的是一个上下有序、纵横交错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与原来组织系统的单向联系、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以计划命令为纽带的格局大不相同,同时又不是各行其是的散兵游勇,而是既吸收了市场经济中现代经济组织的优点,又发挥了合作社系统的长处,一种优势互补的有机系统。重构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必将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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