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与语法_同义词论文

解释学与语法_同义词论文

训诂学与语法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法学论文,训诂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训诂学是中国语言学各部门中发展得最早的。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传统训诂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以段王为代表的清代训诂学家不但对汉语中一大批词语作了精辟的解释,而且提出了不少有关词汇的正确理论观点。认真总结并继承传统训诂学的成就,对于我们今天语言学的发展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时代的局限,传统训诂学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是它研究的对象基本上局限于先秦的词语。其次,从总体上看,还不够理论化系统化。这两方面的问题,现代的一些训诂学家已经注意到并努力加以解决。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训诂学和语法学的关系。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谈一些意见。

语言是一个系统。词汇、语音、语法是密切相关的。训诂学研究的中心是词汇,训诂学家对音义关系也很重视。但对语法问题却关注得比较少。这是不难理解的。中国的语法学发展得较晚,虽然历代的传注中也涉及一些语法问题,虚词的研究从元代开始也有专书出现,但系统的语法研究从《马氏文通》才开始,因此我们不能苛求于前人。但在训诂学研究中如果忽视语法,就会出现许多问题,这是我们今天的训诂学研究所必须注意的。

(一)

传统训诂学对词语进行考释时经常使用的一个方法是用同文、互文、对文、异文等互证。如钱熙祚《经传释词跋》总结王引之使用的方法时说:“其释词之法亦有六”,“有举同文以互证者”,“有举两文以比例者”,“有因互文而知其同训者”,“有即别本以见例者”,“有因古注以互推者”,“有采后人所引以相证者”。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叙言》也总结他的方法有五项,其中“比照意义”又分六点:甲、有异义相对者,取相对之字以定其义;乙、有同义互文者,从互文之字以定其义;丙、有前后相应者,就相应之字以定其义;丁、有文从省略者,玩全段之文以定其义;戊、有以异文相印证者;己、有以同义异文相印证者。张相还说:“凡此方法,大率不出刘淇氏《助字辨略》、王引之氏《经传释词》及清代诸训诂大师所启示。”这两段话,可看作对这种训诂方法的总结。

总的说来,这种方法是行之有效的,王引之、张相以及其他训诂学家都运用这种方法得出了很多令人信服的结论。但是如果缺乏语法观念,运用这种方法有时也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举一个例子:

《经传释词》卷九:“‘之’,犹‘若’也。…僖三十三年左传曰:‘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惠而免之,三年将拜君赐。’宣十二年传曰:‘楚之无恶,除备而盟,何损于好。若以恶来,有备不败。’成二年传曰:‘大夫之许,寡人之愿也。若其不许,亦将见也。’皆上言‘之’而下言‘若’;‘之’亦‘若’也,互文耳。”

这个结论显然是错了。早在一百年前,《马氏文通》就批评说:“不知凡起词坐动间有‘之’字为间者,皆读也。而凡读挺接上文者,时有假设之意,不必以‘之’字泥解为‘若’字也。”(第七章)用今天的话说,“N之V”是一个分句,有时表假设。表假设之意是由这个分句造成的,而不是由“之”词造成的。王引之不了解这一点,就出现了谬误。

与此相类似的是钱熙祚在《经传释词跋》中所引的王引之的一个例子:

“有因互文而知其同训者,如据《檀弓》‘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孟子》‘无不知爱其亲者,无不知敬其兄也’证‘也’犹‘者’。”

钱熙祚是把这作为成功的例子来举的。今天看来,说“也”犹“者”也是错的。这是因为“也”是助词,“者”是代词,两者不能等同起来。当然“古者”的“者”和“见者”的“者”有区别,它是表示自指而不是表示转指的,有的学者(如杨伯峻)也称之为语气词,但无论如何,还是不能说“古者”的“者”等于“也”。最明显的例证是上述《檀弓》例中的“者”和“也”不能互换;其他一些例句也是如此,如“古者易子而教之”(孟子·离娄上)中的“者”不能换成“也”,“向也不怒而今也怒,向也虚而今也实”(庄子·山木)中的“也”不能换成“者”。这是因为“古者”义为“古时候”,“者”毕竟还是有所指的;而“今也”的“也”只表示语气的停顿,而且,“今也”往往只出现在后一个句子或分句中,用来和前一个句子或分句(古代或原先的情况)对比,在先秦典籍中“古者…今也…”的形式很常见,而“古也…今者…”的形式可以说是看不到的。(先秦诸子中找不到“古也”。)

王引之在《经义述闻》卷三十二“通说下”中说:“经文数句平列,上下不当歧异。经文数句平列,义多相类,如其类以解之,则较若画一,否则上下参差而失其本指矣。”这话对于词语的训释有一定参考作用,但如果仅仅根据两个句子的句式或文义相类,就认为“之”犹“若”和“也”犹“者”,这就有了问题。因为“义相类”不等于“义相同”;即使“义相同”,也不一定两个句子中相应位置上的词意义相同。这里牵涉到一个理论问题:两个句子意义基本相同,是否其结构一定相同?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如下列各组例句中A和B中加线的部分意义都基本相同,但结构却并不相同。

1.A《诗经·魏风·园有桃》:“不我知者,谓我士也骄。”(不+O+V)

B《诗经·王风·黍离》:“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不+V+O)

2.A《左传》定公十四年:“而忘越王之杀而父乎?”(N+之+V)

B《史记·吴太伯世家》:“尔而忘勾践杀汝父乎?”(N+V)

3.A《论语·学而》:“不患人之不己知也,患已不知人也。”(N+之+不+O+V)

B《论语》皇疏:“言不患人不知己,患不知人耳。”(N+不+V+O)

同样的语义,可以用不同的语法形式来表达,这是语言学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是无需多说的。

那么,语义基本相同,两个句子的结构也一样,是否相应位置上的词的意义就一定相同呢?回答也是否定的。例如:

《孟子·滕文公上》:“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

“注诸海”和“注之江”的意思基本相同,结构也一样,但不能因此说“诸”等于“之”。

这样说,并不是把传统训诂学以同文、互文、对文、异文来推求词义的方法全盘否定,上面说过,古代训诂学用这种方法考释词语还是取得了很大成绩的;但如果认为同文、互文、对文、异文词义必然相同,而不作语法分析,就可能出现错误。

这个问题,在我们今天进行古汉语的词汇、语法研究时,也很值得注意。如在讨论上古汉语的双宾语问题时,对于“夺之牛”之类的结构究竟是单宾语还是双宾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夺之牛”的“之”等于“其”,是“牛”的定语,所以“夺之牛”是单宾语。一种意见认为“夺之牛”的“之”不等于“其”,是“夺”的另一个宾语,所以“夺之牛”是双宾语。前一种意见认为“之”等于“其”的理由是:

《国语·周语下》:“夺之资而益其灾。”韦昭注释:“夺其资民离叛。”

《史记·高祖本纪》:“(汉王)驰入张良韩信壁,而夺之军。……(汉王)驰入韩信壁,夺其军。”

同样的语义,前面说“之”,后面说“其”,难道不证明“之”等于“其”吗?

这种意见我们不敢苟同。理由在上面已经说过,既然《诗经》中同样的意思,一处作“不我知者”,一处作“不知我者”,并不能证明两者结构相同;既然《左传》和《史记》中叙述同一件事情,一作“而忘越王之杀而父乎”,一作“尔忘勾践杀汝父乎”,并不能证明两者结构相同;既然《论语》“人之不已知”皇疏作“人不知己”,并不能证明两者相同;既然《孟子》上文作“注诸海”,下文作“注之江”,并不能证明“诸”等于“之”;那么,为什么上述资料就能证明“之”等于“其”呢?

有的学者把上述比较法称之为“同义变换”。这种“同义变换”法如果运用得恰当,对我们的研究是有帮助的。但我想在使用“同义变换”时,还应加上“易位变换”,即:如果A、B两个词语在某种句法位置上看来相同,还要把它们换个位置,看它们是否依然相同。例如:“夺之牛”和“夺其牛”的“之”和“其”看来相同,但“夺其牛”可以变换成“其牛为人所夺”,而“夺之牛”却不能变换成“之牛为人所夺”。这就证明“之”不等于“其”。因为,如果“之”等于“其”,是第三人称代词的领格,它就应该既可以在句中作宾语的定语,也可以作主语的定语,那么,为什么不能说“之牛为人所夺”呢?作第三人称代词的“之”在先秦文献中不能作定语,这大概可以作为定论。(“之子于归”的“之”是指示代词,另当别论。)有学者举出两个西周金文中的例子,“之”用定语。但这两个例子中的“之”究竟是人称代词还是指示代词还可以商榷;而且,即使是人称代词,那也是西周的语法现象,不能用来证明春秋战国时期文献中的人称代词“之”可以用作定语。[1]

上面所说的“古者”的“者”和“今也”的“也”是否相同,也可以使用“易位变换”来加以检验。这就是上面所说的,看一看古汉语中有没有“古也…今者…”这种格式。从道理上讲,如果A=B,那么A可以在什么句法位置上出现,B也应该同样可以在这些句法位置上出现。(某些固定的搭配除外。)所以,使用“易位变换”是从语法上对传统训诂学用同文、互文、对文、异文互证方法的补充。

(二)

传统训诂学考释词语,还有一个常用的方法:排比归纳法。即:收集大量含有某一个词语的例句,根据各句的上下文来推断这个词语的意义。如果能找到这个词语的意义,而且放到各个句子中都能讲通,考释工作就告成功。这就是王引之在《经传释词·自序》中说的“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虽旧说所无,心知其意可也。”这种方法对于考释古代的一些新词新义和俚俗词语特别有用,因为这些词语的解释为“旧说所无”,必须靠排比归纳法推求出来。

传统训诂学运用这种考释方法主要是用同义词替换法,而考释的结果也是用同义词来训释。例如:王念孙认为,《诗经》中“终风且暴”、“终温且惠”等的“终”都能用“既”解释,所以说“‘终’与‘既’同义”。张相说“镇,犹常也,长也,尽也”,也是说唐诗宋词中很多“镇”可用“常”、“长”或“尽”代替。用同义词替换法来考释词义大体上是有效的;以同义词相训来释义是词语解释的一种基本方法,不论古代的字书还是现代的词典大多采用这种方法,简明易懂是它的优点。但这些方法也有局限。因为有的词语很难找到另一个词语和它完全对等。象张相把语助词“去”解释为“犹来也”,“阿也、着也、了也”就反映了这种困难,这种训释也使人不得要领。更有甚者,有些虚词在某些上下文中根本找不到一个同义词来代替。如钱熙祚在《经传释词跋》中概括王引之的一条释词之法:“有举两文以比例者。如据《赵策》‘与秦城何如不与’以证《齐策》‘救赵孰与勿救’,‘孰与’之犹‘何如’。”在“救赵孰与勿救”一句中,用“何如”来解释“孰与”是可以的,但在苏轼《教战守策》:“夫无故而动民,虽有小恐,然孰与夫一旦之危哉”一句中,“孰与”就很难用“何如”或“哪里比得上”之类的词语来解释。

又如唐宋时期的口语中有一个词“较(校)”。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较(校),犹差也。”但是这个解释在不少句子中不适用,所以郭在贻《唐诗中的反训词》中又加以补充,说校“有多、颇、更、甚义”。把张、郭两家的解释放在一起,是否就全面了呢?试看白居易诗中如下例句:

1.能就江楼消暑否?比君茅舍校清凉。(江楼夕望招客)

2.老校于君合先退,明年半百又加三。(除夜招微子)

3.老于长沙贾谊苦,小校潘安白发生。(不准拟二首之二)

4.夜来身校健,小饮复何如?(病中逢秋招客夜饮)

5.才应行到千峰里,只校来迟半日间。(雨中赴刘郎中二林之期)

6.移晚校一月,花迟过半年。(对晚开夜合花)

7.莫怪不如君气味,此中来校十年迟。(初除主客郎中知制诰)

8.一种不生明月里,山中犹校胜尘中。(厅前桂)

9.忙闲俱过日,忙校不如闲。(闲忙)

显然,例5、6用“差”解释很切合,例1、4、8用“多、颇、更、甚”解释很切合;但2、3、7、9用哪一个也不切合,而且也找不到别的词语可以替换。传统训诂学以同义词解释的方法到这里是束手无策了。

这时就需要语法学来帮忙。如果从语法的观点来分析这些句子,就可以看出,这些句子都是拿两项事物(N1和N2)就某种性状(A)或动作的结果(V+A)进行比较,但N1和N2可以只出现一个,或两个都不出现。上述九个句子可以分成四类:

(甲)N1不出现:

1.(N1=江楼)比+N2+校+A

2.(N1=我)A+校+于+N2

3.(N1=我)A+校+N2

(乙)N2不出现:

4.N1+校+(N2=昼)+A

(丙)N1和N2均不出现,动作结果的比较:

5.校+V+A+O(O是表示时间的准宾语)

6.V+A+校+O

7.V+校+O+A

(丁)N1和N2均出现,高下的比较:

8.N1+校+胜+N2

9.N1+校+不如+N2

经过这样的分析,就可以看出,“较(校)”的基本作用是用于比较,它在上述例句中的用法是统一的。而“差”或“多、颇、更、甚”只是它在一部分句子中根据上下文所作出的解释,在另一部分句子中,它既不能解释为“差”,也不能解释为“多、颇、更、甚”,也就是说,没有对等的同义词可以替换。

这仅仅是一个例子,从先秦到明清,会有不少这样的词语(特别是虚词),必须从语法的角度来加以考察,也必须从语法的角度来加以描写。

(三)

同义词辨析在传统训诂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尔雅》、《说文》等都是用同义词训释,后代的训诂学家对这些同义词作了细致的辨析,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但是,以往对同义词的辨析对词的语法属性注意的不够。王力(1942)举过一个例子。他说,很多字典把“适”解释为“往”,这是不准确的。因为在上古“适”是个外动词或准外动词,它的目的地是必须说出的;而“往”是个纯粹的内动词,目的地是不说出或不能说出的。王力先生这个说法很对,《论语》“子适齐”不能换成“子往齐”,《孟子》“其子焉往”不能换成“其子焉适”。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研究词义也要注意语法。

近年来,对语法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不但注意了及物和不及物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语义指向以及动词和宾语的搭配(语义格)等问题。今天我们进行同义词辨析,也应该注意到这些方面。

例如,“皆”是上古汉语表示总括的副词,“都”比较晚起,也是表示总括的副词。粗看起来,这两个副词的词义和语法功能都是一样的。但仔细分析,它们的语义指向不一样。“皆”可以指向主语(如“人皆有兄弟”),也可以指向宾语(如“皆尝小人之食”)。而“都”的语义指向只能是主语(除把字句中“把”的宾语外)。所以,“皆尝小人之食”中的“皆”如果换成“都”,就要改变句型,把“小人之食”变成主语才行。

又如,“视”是上古汉语中的基本词汇,到中古逐渐被“看”代替。它们应该说是历史同义词,又都是及物动词。它们有没有区别呢?仔细分析,也可以看到,“视”和“看”的语义搭配不完全一样。“看”可以和“书”、“庄子”、“周易”等表示作品的词语搭配,而“视”却不能和这些词语搭配。在上古,和这些词语搭配的动词是“读”。从词义方面来说,“看”包括了“视”和“读”的义域。由此也可以看出,词义和语法两者是相关的。

注释:

[1]在上面多次说到“意义基本相同”,这是说两个句子(或词组)其结构既然不同,其语义(包括语用)也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如“夺之牛”和“夺其牛”的意义就有细微的差别。这当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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