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研究
张婷婷1,张玉洁2
(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广州 510053;2.广州大学 公法研究中心,广州 510006)
摘要 :自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设区的市对立法学人才的巨大需求同立法学学科发展现状、立法专门人才培养机制之间产生了巨大冲突。加之我国高校目前已设置立法学学科的数量较少、培养能力不足,更加剧了我国立法学学科建设与现实需求的矛盾。从立法学学科的兼容性、规范性特征来看,它可以依托法理学、宪法学,甚至政治学等学科的建设基础,推进立法学学科在各高校法学院(系)的设立。这一学科建设路径已经从国外一流大学立法学学科的建设上得到印证。在立法学学科设置上,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应当强调立法理论与立法实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重点开展立法学、立法方法论、部门法立法以及立法评估学的课程讲授活动。
关键词 :立法学;学科建设;域外经验;课程设置
引言
多年来的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表明,国内外政治交流、经济建设以及文化融合,都是以国家法律体系为后盾的。无论是国际商事规则的学说探讨,还是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立法理论与技术均在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早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就已拉开帷幕,形成了‘西学东渐’‘会通中西’等国际化教育理念。”[1]但我国的立法学教育除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外,更应当注重我国立法的语言特色。因此,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建立立法学学科,不仅是立法学理论传承与发展的要求,也是培养立法人才、满足地方立法需求的必然举措。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与地方法治建设,满足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的立法人才需求,推动立法学课程体系改革与学科建设[2],本文将在探讨立法学学科现状与学科基础的前提下,结合国际一流大学的立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对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设置立法学学科、开设立法学课程问题加以系统研讨,以期推动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化、普遍化。
一 、立法学的学科价值与课程设置概况
“立法学”是以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立法学学科作为立法学总论教材,简要论述了立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地位、研究方法等问题,扼要阐释了立法的概念、历史、功能、指导思想、原则、政策等问题,重点探讨了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行为、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立法质量、立法评估等立法学经典主题。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科,立法学学科十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主要是因为立法学理论研究、课程讲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下国家立法实践的引导和影响。因此,以立法实践为研究对象,探寻立法规律、解释立法现象、指导立法活动、明辨立法方向等,构成本学科建设的重要出发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新时代背景下,立法学学科的设立与发展,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传达和贯彻,是对实现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践行和推动。
从立法学学科的价值视角来看,立法学学科的内在精神致力于立法理论同立法实践的衔接。立法实践是一种文明的、理性的、高级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专门社会实践活动形式,是以执掌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联盟作为最终支配主体、以特定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正式实践主体、以规范性法文件的形成和变动作为主要实践表现,针对基本或者主要社会利益关系格局这一实践客体予以普遍调整和强制规范的政治法律实践活动。特别是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设区的市已经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立法权。因此,立法学学科的聚焦点不仅在于立法理论的传授与研讨,还在于理论成果的实际转化,更重要的是为设区的市立法机关培养充足的立法人才。可以说,立法实践是立法学学科最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而立法思想、立法理论和立法经验总结等均是从属于立法实践、国家法治建设的学理性因素。
光学显微镜下评估各组样本组织,根据Spolidorio等[11]的测量方法,采用Adope Acrobat 7.0 professional 软件测量左侧上颌第一磨牙颊侧牙龈上皮的厚度、结缔组织的宽度与高度。具体测量方法:在龈沟底与游离龈顶点的中点处做牙体长轴的垂线,垂线与游离龈或附着龈上皮相交处为牙龈上皮的厚度(E),与结缔组织相交处为结缔组织的宽度1(W1);从龈沟底与牙面的交点做与W1的平行线,与结缔组织重叠处为结缔组织的宽度2(W2),然后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上皮厚度(W):W=(W1+W2)/2;以结缔组织的顶点处做W2的垂线,为结缔组织的高度(h)(图1)。
从立法学的学科视角来看,立法学学科的设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并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提供了专门性人才。众所周知,立法学学科旨在研究立法规律、立法现象等内容,观察、描述、分析和研究立法实践的基本结论和成果;对于立法规律的客观、深刻、完整并且富有预见性的揭示,是立法学学科的基本目标和恒久追求,而立法实践对于上述立法研究成果的评判,也将是检验立法学学科建设成败得失的重要尺度。对于高校而言,专门立法学人才的培养与输出,既构成高校特色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高校核心竞争力、社会认可度的重要指标。这样,立法学学科的设置,决定和影响着我国各高等学校法学学科建设所达到广度、深度和厚度。总而言之,立法学学科是研究立法现象的学科。它立足于立法实践,并在立法学研究中深入探讨实践难题,增强国家立法或地方立法的科学性。
我国的立法学学科建设始于20世纪末。目前国内众多一流院校均已成立了立法研究中心(基地),创建了立法学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开设完整的立法学本科课程。例如,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立法学教学、科研和实践重镇。该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系统、深入地研究立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中国立法学,提升中国立法学研究的品位和格调;反映和总结中国立法的基本经验,研究和解决中国立法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和难题;参与立法实践,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教学、科研和实践部门培养和输送多层次的立法专业人才和骨干。在该中心主任周旺生的倡导和努力下,北京大学在国内最早设立了立法学专业,并且是最早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而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985”院校业已完成了立法学学科的建设。尤其在党的十九大以来,立法学作为我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学问,已经成为当下法学学科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习总书记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决断,也为立法学学科的建设奠定了时代基调。当下“法学学科专业的设置,内涵发展为第一核心,要进行培养质量的提升,具体为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研究的水平、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3]。鉴于此,我国高校立法学学科的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潮流,是我国法学发展赋予立法学学科的重要历史契机。
二 、立法学学科在我国当下法学学科中的基础地位
(一)立法学知识的学科化
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而上述事项的相关规定同样出现在我国《宪法》中。这就导致我国立法学学科同宪法学学科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之处。两种学科之间的相关之处在于,宪法学所探讨的宪政理论、国家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宪法规范的特点等问题,都对立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借鉴作用。同时,立法学也要根据宪法对立法体制、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立法程序的规定,进行更为深入、具体的研究,由此导致立法学学科与宪法学学科在研究内容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又有明显的区别。宪法学学科除了研究一个国家的宪法性文件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以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的研究。即便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立法体制、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立法程序等事项,但不同于立法学学科的微观研究。宪法学关于上述立法事项的探讨更为宏观。而立法学的研究任务和目的明显区别于宪法学学科。简言之,立法学学科仅仅关注立法问题,而对于宪法学中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等不做研究。因此,立法学学科是一门独立的、拥有专属研究领域的学科。它同宪法学学科相关联,又有所区别。
美国西北大学的立法学学科侧重于培养学生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其代表性课程是埃伦·穆拉尼(Ellen S. Mulaney)开设的《立法学》(Legislation)课程。在穆拉尼看来,作为公共政策的主要表达方式和美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来源,成文法日益取代了普通法法院判决的地位。这种转变反映在许多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课程设置上,甚至某些高校在第一学年里已经开设了立法学课程。穆拉尼开设的《立法学》课程从立法过程的概述开始,对立法程序中的民主理论和立法理论展开剖析,并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式教学并重的策略,培养学生专门性立法知识。此外,美国西北大学在立法学学科的建设中,十分重视比较法的运用。该课程通过对比分析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决策之间的异同,发现美国法律体系中解释理论同立法理论之间的冲突问题,如语词运用冲突、语法冲突、立法史同文本主义解释上的冲突等等。
1. 立法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二)立法学学科的兼容并包与规范化功能
立法学学科的设置除了依赖于自身的学科建设外,它同其他法学子学科以及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也促成了我国立法学学科建构的基础。立法学学科作为法学学科的子学科之一,在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上同其他法学学科和非法学学科均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以规范性特征为依托,提升相关学科的严谨性、权威性。就研究对象而言,同立法学学科关系密切的主要有法理学学科、宪法学学科以及政治学学科。它是法学院(系)成为一个合作、共荣、共享、充满活力与效率的教学集合的重要纽带[6]。尽管政治学学科不属于法学学科或二级学科。但立法的政治性属性,使得立法学学科与政治学学科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关联性。详述如下:
但是,任何一个完整的学科,绝不会仅存在一种理论、一个声音。它往往是在万千理论相互竞争、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我国立法学家周旺生在20世纪末在开始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学”的学科构想。他从立法实践与理论依据等方面详细论证了中国立法学以及立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并强调中国的立法学是一门研究立法现象的学科。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立法概念、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案起草、立法汇编等[5]。这种立法学认知是在总结中国立法实践,发现立法学学科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展现了中国立法学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独特理论基础。此外,立法学学科是关乎中国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的理念、制度与技术的一系列问题的学科。比如在行政立法、部门法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法案起草、《民法典》的起草与体例等问题上,既显现出立法学学科的兼容并包特征,同时也极大地保证了立法学的结构均衡,充实了立法学的理论含量,增强了立法学的学术特色,凸现了立法学的现实指向,展示了立法学的应用价值,保证了不同法律门类之间概念与规范上的统一性。
本节考察对本文算法检索性能的影响,通过实验分析比较本文算法和基准对比算法的跨语言检索性能.实验中参数选择依据是:尽量在该参数的有效范围内选择比较有效的实验参数值进行实验,带有一定的随机性.
2. 立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
交流负荷通过AC/DC换流器、直流负荷通过DC/DC换流器与直流线路连接。直流线路由直流电缆构成该输电形式可以节约城市供电空间减少直流线路发生故障的概率。
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有自己专门的研究对象和相对确定的研究范围。但是,立法学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法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目前《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学科划分情况来看,立法学属于法学理论(即法理学)的分支学科。但是,立法学所研究的对象与范围,并不完全属于法理类范畴。因此,立法学学科同法理学学科之间仍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发展的规律,研究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法的创制和实施中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它揭示的是法的一般规律、基本理论、基本范畴和基础知识,并对立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例如,法理学所揭示的法的本质的原理,对于理解立法的本质就具有指导作用。立法学虽然包含立法理论的研究,但更倾向于一门应用型学科或实践型学科。它更直接地与立法实践相联系,它所研究的立法理论、立法制度、立法过程、立法技术等,既是对法理学的某些研究领域特别是法的创制问题的具体化和深入化,又是法理学问题的实践检验。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学是随着学科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该学科对立法实践的高度依赖性,具有与法理学研究对象、研究命题相分化和独立的特征。因此,立法学与法理学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但在学科属性上又是差别巨大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立法学学科的独立化,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立法学以及立法实践的发展,进而率先实现立法的法治化、科学化。
立法学学科是关于立法现象、立法行为以及立法规律的学问。它旨在揭示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有助于促进人们获得幸福生活的行为规范。基于此种目的与对象形成的理论被称之为“立法理论”。该种理论构成了立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当下法学界关于立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的研究,美国立法学家安·赛得曼教授的“立法实践模式说”获得的较为一致的认可。他认为,“为了改变现有的体制以实现发展与变革,政治领袖们命令法案起草者们‘大立法’。而为了满足对能被证明可以有效实施的法律的需要,法律起草者们必须‘小立法’。在我们曾经工作过的国家中,这种矛盾始终影响着法案起草者和法律起草的进程。”[4]这种理论设定受到当下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的影响,主张立法要以民为本,能够解决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而在立法观念上,立法理论的创设摆脱了人本主义关怀的束缚,重新回归到科学层面上来。无论是篇章结构、条款设置抑或是遣词造句,均显露出立法的人本价值。由此来看,立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关怀,实际上是立法学“大厦”的基石,也是防止“空中楼阁”式立法的防范措施。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立法学学科已经广泛成为各国高校法学院学科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国家法治建设中起着助推器的作用。纵观国外一流大学在立法学学科上的建设,较为一致的发展路径在于开设了《立法学》课程,并培养相关职业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各国的立法职业化进程[9]。
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立法学除了与某些法学学科相关联之外,也同其他非法学学科相关联,例如政治学。这是因为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将本阶级的有关利益和意志上升为社会全体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为的是调整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所以,立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政治学领域中的有关问题。但是二者明显属于不同的学科类别。政治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学科之一,它以国家、阶级、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制度等政治现象为研究对象。政治学侧重于从政治理论和实践方面来研究国家立法权问题,而只在一般层面上涉及立法事项;立法学则侧重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研究立法问题,而且研究立法本身的一般规律、基本理论、基本范畴和基础知识。显然,在知识的广度、深度上,两种学科差异巨大。
(三)我国高校设置立法学学科的必要性
自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立法主体、立法程序、授权立法等诸多事项都做出了较大修改。例如: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如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但是,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人才短缺成为各设区的市普遍遇到的难题。”[7]立法活动专业性强、程序要求高,而且是需要多方合作进行的复杂劳动和集体行为,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行文规范,立法过程中还需要各部门间的沟通合作,这要求立法人员既要掌握充足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也要求他们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调查基础和立法实践经验。就目前而言,由于此前大多数设区的市并没有立法权,政府法制办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规章起草科室。所以在《立法法》修订以来,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只能暂时交给政府法制办的法规科承担。显然,这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或机构的压力十分巨大。各地市人大、政府法制办大量需要具有专门性立法知识、立法经验的人才,扩充到地方人大、政府机关中去。
立法学的发展,与立法实践、国家法治建设背景息息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肯定了我国以往立法实践的经验及成果。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当下,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等问题重又成为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桎梏。面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主要表现为立法的重点不突出、特点不明显,立法工作无法完全抓住地方实际问题、法规的操作性不足、立法队伍的专业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科学立法”的需求愈加迫切。这就导致公众需求同立法学学科发展现状之间产生了巨大冲突,同时也明确地显现出未来立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培养专门性立法人才。“由于资源所限,由于学科背景不同,单纯依靠一个学科、一个学校或者学院孤单的国际化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有一定难度的。”[8]恰是因此,立法学体系的完善、立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实践均急需立法学学科的设立,并在此基础上,创建出一条教学、科研和实践三位一体的立法学发展之路,为国家和地方输送立法人才。
2.4 实施改进措施后患者满意度变化 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由干预前的86.82%提高到干预后的93.55%。干预后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得分均高于干预前(P<0.05或P<0.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见表1。
三 、国外高校设立立法学学科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3. 立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人们的职业性质与之必须承受的社会责任是相应的。在国内,注册会计师必须站在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的财务现状实施审查及审计工作,在这当中务必要保持公正、客观的审计态度,为企业财务的相关人员提供依据。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原则有:履行相关责任以及恪守合理、客观、独立的原则,必须要始终保持的职业严谨态度,对于职业行为规范严格遵守,践行个人的职业责任等。为了可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行为,保障其工作的质量的有效性,提升注册会计师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必须注重对国内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培养。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立法学学科建设,主要培养博士生的法规解释能力。例如,由因蒂尔·拉伯(Intisar Rabb)开设的《发展中的立法学:法规的解释》(Advanced Legislati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该门课程属于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sprudence)的必修课程。课程的内容主要涉及现代立法的后续解释问题。拉伯认为,美国虽然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是最具现代文明的法律体现形式则是成文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具体法律文本。因此,律师在研究案例的过程中,除了关注过往先例中的法治精神,同样也应当从国家立法中发现民主意志的成分,并为待决案件的解释发现成文法依据。鉴于此,美国哈佛法学院的立法学课程旨在进一步探讨立法中的程序性问题、法规与司法解释的统一性问题以及国家立法的执行理论等。此外,该课程也将围绕刑法与反歧视法等具体立法实践,探讨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的现行争议(包括法律文本主义,目的性解释和动态演绎的争论)。
首先,由于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力资本开发、培育新型农民都是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从长期来看,首先要注重乡村基础教育,因其在乡村振兴中承载着人才培养的重大功能。一方面广西各级财政要把振兴乡村教育放在首位,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增加农村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设施投入经费;另一方面提升乡村教师待遇,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教师津贴及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以吸引更多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来支教,确保适龄人员完成基础教育。应该说把乡村基础教育这个基本点抓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治本之策。
纽约大学法学院在立法学学科的建设上,侧重于立法对现代国家的控制责任。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立法学学科的培养对象包括博士生和研究生,并且学习时间定在第一学年中,由此可知立法学学科在整个美国法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在课程设置上,由亚当·萨马哈(Adam M. Samaha)开设的《立法与国家监管》(Legislation and the Regulatory State)鲜明地体现出纽约大学立法学学科的特色。该课程为博士生和研究生提供了探讨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执法等问题的基本框架。尽管美国普通法在调整私人之间关系上仍然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以及司法解释问题开始反映出国家立法的重要性。立法与国家监管课程的讲授,包括立法过程概述、执法所产生的法律解释问题、立法与执法之间关系的宪法规则、行政法在国家权力控制中的教义。总而言之,纽约大学立法学课程的设置,为博士生和硕士生提供了一个立法、执法与司法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并为立法机关和律师行业提供了丰富的人才储备。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针对博士生、硕士生的职业发展,开设了立法学学科的专门性授课。由安弗·艾蒙(Anver Emon)讲授的《法规实习:议会,法规或私权法案制定中的常设委员会》(Statutes Practicum: Legislative Assembly, Standing Committee on Regulations & Private Bills)的立法学课程构成该学科的特色课程。该课程聚焦于立法机关的实际运作,并在安大略省议会设立了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安排研究生在该立法基地服务,了解国家立法的相关经验和程序。同时,该课程致力于讲授法规的具体审查程序,并邀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议员现身讲堂,讲授议事规则。学生也有机会亲身感受法规起草和审查程序方面的经验。由此可见,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在立法学学科的设置上,注重理论与立法实践的结合,直接为加拿大议会输送了专门性人才,提升了加拿大立法的质量。
伦敦大学设立的立法学学科,在英联邦内部的影响力正在逐年增强,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培养专门性人才数量的增加。由康斯坦丁·斯特凡努(Constantin Stefanou)开设的《立法起草》(Legislative Drafting)课程构成了伦敦大学立法学学科的特色课程。该课程除了讲授立法起草问题之外,兼涉立法过程中的政治理论问题。立法学学科的授课特点是注重培养学生对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的掌握,尤其对法律文本的草拟以及议员的亲身指导,更是成为伦敦大学立法学学科建设中的主要优势。
四 、立法学学科的课程设置
立法学学科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所急需的理论学科。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和学界在立法学研究上普遍滞后。立法质量、立法科学化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我国的法治进程。而对立法学学科的建设是正确理解立法内在规律的重要前提和先决条件。立法学学科涵盖了立法哲学、立法语言学和立法技术学等基础性学科,同时这一学科又属于应用性学科。这些年来,法学知识量的增长和法治水平的提升都与该学科的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与2018年《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我国立法实务工作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原则性要求的情况下,科学、高效地开展立法学专业教育,就成为当下地方人大完善立法人才配置、提升立法质量的基础。为此,我国高校在立法学学科设置上,应当切实抓住设区的市立法人才高需求的历史契机,强调立法理论与立法实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重点开展立法学、立法方法论、部门法立法以及立法评估学的课程讲授活动。详述如下。
(一)立法学
立法质量以至整个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理论的研究,是立法学界以及立法者无可回避的议题。所有立法问题,无非分属于立法理论、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大范畴。没有哪个国家不注重立法技术而能使立法质量获得保障[10]。无论是立法理论与实务,立法工作都要从决策、预测、规划、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等方面来拟定立法策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我国的立法技术在近十年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形成了一些基本性的技术与立法经验总结,但未能进一步形成严谨的立法学体系,更未赢得立法实务部门的青睐。法的体系建设存在不完备、不配套、不协调、不统一等弊病。尤其在立法规范化层面,法的内在结构、外部体例需要加以统一。因此,对于高校立法学学科建设而言,立法的先决条件、立法的社会基础、立法程序、法律整理与汇编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内容,都应当成为法学学生的基本培养课程。就当下的《立法学》课程而言,各高校已经将该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程来加以设置。但讲授内容过于注重传统立法理论的讲解,这也导致《立法学》这一主干课程的授课效果不佳。为此,面对设区的市立法人才奇缺这一现状,“我们现在把法学教育从过去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学术型的教育,转为职业教育。”[11]所谓“职业教育”,是指尊重立法学学科自身的实践性规律,将立法学专业课程的知识传授面向未来的立法职业来开展。在课程讲授过程中,学生与老师的身份应当脱离出传统“讲授者—聆听者”的单向性关系,进而转向“立法者—立法助理”的职业场景。同时,相比于其他法学学科对自身理论的重视,《立法学》课程除了注重法学学生的立法理论积淀之外,更关注学生对于立法调研和“社会事实—法律”逻辑关系等问题的考察,以便回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具体要求。毕竟《立法学》课程面临的是缺乏规范的社会问题(或者说将社会问题法制化)。这些因素都要求各高校法学院越来越多关注立法学这一基本课程的建设。
(二)立法方法论
立法方法论是立法学的核心科目之一。该课程同《立法学》课程存在较大的差异。前者是关于立法过程中各种立法方法(如事实诠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概括准用方法等)的归类与应用的知识。其重心在于立法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的列举;而后者则是关于立法本体论的知识传授。例如立法主体、立法权限以及立法程序等实体性权力内容。因此,《立法方法论》课程完全不同于《立法学》课程的设置,其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立法方法的理论化和整合化,并通过确立一般法律规范来发现立法规律的学问;二是探究国家立法同司法解释、行政裁量之间不同法律方法的统一性关系。在《立法方法论》课程的建设上,以方法论的哲学范式来探讨立法问题,在当下中国缺乏足够的经验借鉴和理论支撑。近四十年的立法经验证明,立法学的专业化、职业化与技能发展需要方法论的训练。但是在我国,受立法职业化程度低下的影响,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立法方法论的重视都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律人法律智慧的培养以及立法质量的提升。在大量引进西方法学知识的时候,立法方法论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被忽视了。因而造成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立法方法与立法职业化能力的培养比较欠缺。因此,我国立法学学科的建设与设置,应当认识到方法论对于立法学的重要性。设立“立法方法论”课程,其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弥补我国立法学教学中重本体轻方法的缺陷,填补国内法学界和教育界在立法方法论问题上的空白。鉴于立法方法论同司法方法论之间的共同性,我国高校法学院在《立法方法论》课程的开设上,可以借鉴《法学方法论》等课程的教学体例,以司法方法论带动立法方法论的课程的讲授。
通过图6的比较可以看出基于零磁通的短路电流限制器的作用明显,在0.04s时发生短路故障,短路电流限制器迅速动作,将短路电流限制到原来短路电流水平的一半。
(三)部门法立法
我国各高校法学院对于部门法知识的讲授,基本采用的是“理论+法条解读”的模式。这其中,法律规范是以既成事实、既成规范的方式呈现在法学本科生面前。但究竟立法者为何如此制定部门法,讲授者不太注重此类知识的传授。因此,部门法立法的教学活动不仅要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还要关注法律法规中的立法规范化问题,更加重视部门法立法中的立法形式问题。部门法立法主要是对不同法律门类的立法特征、语言特色、篇章布局、同宪法的统一性等立法问题展开探讨,并注重立法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部门法领域的实际运用问题研究。因此,在部门法立法的课程设置上,各高校应当立足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强调部门法立法的本土意识和中国问题。只有立足于中国法律及发生在中国本土的活生生案例,秉持中国问题意识,才能真切地发现立法问题。为此,我们要“整理、分析发达国家关于部门法立法中的理论与学说,并对中国部门法立法中的不同理论、学说加以检验与反思,努力构建适于我国实际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乃至国际法立法规范。切实做到在规范与制度层面上推进我国立法学研究的进步”[12]。在我国法学教育实践,应当进一步强化部门法立法的专业性和领域性两重特征,做到形式立法与实质内容立法的交叉进路,凸显部门法立法的实用性和规范性。
(四)立法评估学
我国立法学学科的设立,不仅继承了古今中外立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还形成了独具国特色的立法评估课程。立法评估“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以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与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13]。当前,立法后评估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环节,而且从立法质量评价、立法评估数量两个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学科设置上,汪全胜撰写的《立法后评估研究》,成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讲授立法评估制度的专门性著作。它不仅对立法评估的历史背景、概念、类型等基础理论问题予以全面阐释,而且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程序、方法、对象选择、回应机制等立法后评估的操作机制进行了详细考察和重点剖析。该著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立法体系以及立法学学科的发展,也为全国各高校设立立法学学科、讲授立法前沿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文化的字面解释为以文化人。冯骥才说:“文化似乎不直接关乎国计民生,但却直接关联民族的性格、精神、意识、思想、语言、气质,抽出文化这根神经,一个民族将成为植物人。”
结束语
在《宪法》《立法法》相继修改的社会背景下,立法学课程的科学设置不仅关系到我国设区的市立法人才的供给问题,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立法质量的整体提升。因此,立法学学科当下的社会目标应当在于培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广博的知识结构、富有求实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而专业目标是: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掌握坚实宽广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全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法理学、立法学的前沿问题和部门法中的立法问题,对立法理论、立法文化、立法思想、立法实践等有创造性的见解,治学严谨,学风良好,具备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的素质和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写作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我国立法学学科拟发展为国内一流、接近国际水准的立法学学科体系,引领国内外立法学的研究前沿,必须整合法学各学科的力量,组建一支高水准的教学团队,打造立法学与部门法学相结合的授课特色,推进国内立法学、立法方法论的研究,并为立法学界和立法实务界培养高素质的立法人才。
参考文献 :
[1]方桂荣.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困境与前景[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197—204.
[2]王辉.法考背景下高校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探索[J].嘉应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8(4):87—91.
[3]黄进.新发展理念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3—5.
[4][美]安·赛德曼,罗伯特·赛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M].冯玉军,俞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
[5]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别敦荣,胡颖.论大学协同创新理念[J].中国高教研究,2012(10):4—8.
[7]姚雪青.探访江苏地方立法:百姓关切成立法落点[J].决策探索(上半月),2016(5):70—71.
[8]谢海霞.论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J].人力资源管理,2011(7):207—209.
[9]雷秋玉.本科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择定——在现实主义与科学主义之间[J].江汉学术,2018(2):85—93.
[10]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上)——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5):1—23.
[11]韩大元,等.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律评论,2018(3):2—27.
[12]陈金钊.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研究[J].法律方法,2013(2):1—96.
[13]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
On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and Curriculum Setting of Chinese Legislation
ZHANG Ting-ting1, ZHANG Yu-jie2
(1.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Party School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Guangzhou 510053, China;2.Research Center of Public Law, University of Guangzhou, Guangzhou 510006,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revision of the “Legislation Law” in 2015, there has been a huge conflict between the city’s huge demand for legislative talents and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the legislative discipline and the training mechanism for legislative professionals. In addition, the small number of China’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at has set up legislative disciplines and the lack of training capacity have further aggravat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ve disciplines in China and the actual needs. Judging from the compatibility and norm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legislation discipline, it can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islative disciplines in th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ased on the foundation of jurisprudence, constitutional law, and even political science. The path of this discipline establishment has been confirmed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disciplines in foreign universit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islation discipline, th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our country should emphasize the combination of legislative theory and legislative practice, focusing on the teaching of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methodology, departmental legislation and legislative evaluation.
Key words :legislation;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foreign experience; curriculum establishment
doi: 10.3969/j.issn.1001-7836.2019.04.015
收稿日期 :2018-10-17
基金项目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学科共建项目“我国立法方法论体系的构建及其应用研究”(GD17XFX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婷婷(1987—),女,河北唐山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法理学、立法学研究;张玉洁(1986—),男,河北石家庄人,特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法理学、立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7836(2019)04-0043-06
(责任编辑 :侯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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