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思想及其当代启示_恩格斯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思想及其当代启示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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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原则、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科学探索,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长期的潜心研究并经无产阶级运动反复实践检验的重大理论成果,它对于今天我们从事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批判超越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最初从社会中产生出来,并以阶级压迫工具的形态凌驾于社会之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育成熟,其自治能力不断提高,社会逐步要求收回其权力,直至完全获得独立,社会不再需要国家,而国家也逐渐走向消亡。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理论所揭示的“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的发展历程——即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是决定性的因素,国家服从于社会,国家的职能和目标必须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相一致,国家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其必须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他们最初所使用的国家概念主要不是在社会管理意义上的。在他们看来,管理职能并不是国家的本质,国家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出现而出现,并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国家的本质属性在于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认为,“中世纪的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①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②处在双重组织中的人的本质发生了分裂,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联系。”③作为公民,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④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⑤而人的社会生活的一分为二必然导致相互对立,即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是平等的,并且体现了自己的社会特质,而在市民社会中则不平等,并且丧失了自己的本质;表现个人平等和自身本质的政治社会又是抽象的、虚假的,而表现个人不平等和非本质的市民社会则是真实的、现实的。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⑥政治解放带来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分裂的后果,产生了人作为公民和作为私人的矛盾对立,因此“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人类解放的方法。”⑦政治革命只有深入并扩展到对市民社会的改造,废除私有制时,才能转变为人类解放,其过程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国家的阶级实质,他们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⑧资本主义“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⑨马克思恩格斯通过资本主义国家在阶级统治的意义上的职能分析,深刻地阐述了生产资料私有条件下国家的本质特征。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借助历史唯物主义的“显微镜”,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病案”的剖析,创造性地发现了国家“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⑩当然,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的发挥,是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的,它是国家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项永恒的职能。即在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就发挥着其管理职能,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对立消失,国家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但社会管理的职能依然存在。

随着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的不断兴起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逐步深入,特别是通过对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科学总结,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他们在谈到巴黎公社的体制职能时,已经把中央政府的职能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控制人民的权威”,二是“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11)也就是说,国家除了具有政治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此外,他们还尖锐地指责了无政府主义把统治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混为一谈,认为国家的所有职能都将随着旧国家一起消失的看法。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12)“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13)在《反杜林论》和《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则从国家起源的两种途径进一步说明了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首先,他从社会的公共管理需要论证了国家的起源。恩格斯指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我们以“还存在着平等的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为例来看,“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14)正是“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5)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6)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才是国家得以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此外,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具体分析社会因素、经济因素、阶级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在国家起源中的相互作用发现,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社会公共职能的独立化和阶级的形成是交错进行的,当社会分裂为阶级后,国家成为管理社会生活的独立机构,它就不可避免地同时成为统治阶级镇压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在国家协调社会各阶级之间利益关系过程中,它自然就承担起了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事实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总是与阶级统治密切联系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实施必须以阶级的统治为后盾,而阶级统治又以社会管理职能的实施为基础。国家的阶级统治决定着它的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阶级本质也正是通过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现出来。只有当国家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时,它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才会失去其政治性质,并逐步演变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服务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方式的科学构想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只要阶级和阶级对立存在,国家就不会消亡,即使无产阶级爆发共产主义革命以后,还有一个逐步走向国家消亡的过渡时期。在这时期,必须有一种作为无产阶级政治解放工具的新的民主国家,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和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旧国家社会管理批判的基础上,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科学构想。

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17)而无产阶级专政,“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18)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国家与以往一切国家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它是无产阶级的统治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在于它的新职能是消灭阶级,改造旧社会、建设新社会。旧国家主要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虽然也具有政治统治职能,但更重要的是改造旧社会,并用崭新的方式组织一个新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为了实现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必须用新的方式组织建设新的社会,而这一时期国家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社会职能的建设和完善都要比以往任何旧国家更为繁重和复杂。同时,他们对无产阶级专政如何进行社会经济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天才的设想:

1.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与国有化。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应“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19)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就已提出了把生产资料收归社会所有,首先是收归国家所有的思想。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他们还没有能够对生产资料如何实现国有化做出具体的分析。19世纪70年代以后,恩格斯根据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集中化趋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或者没有托拉斯,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20)在这里,恩格斯看到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愈来愈多地具有领导和管理经济社会的职能,并成为“总资本家”。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对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剥夺也必须通过国家进行,并首先应将其收归国家所有,至少在国家归于消亡之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以国家所有为代表来实行的。国家代表全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将是一个贯穿于过渡时期全过程的现象。

2.合作生产的过渡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无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化并不等于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它只是社会占有的准备。因此,如何使社会生产的国有化进一步向社会化转换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从国有化向社会化转换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他们认为,归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并不都是由国家来经营的,应该把国家所有和经营区别开来,通过采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式逐渐实现社会的自治,依靠社会管理解决社会建设的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合作社是向新社会过渡所普遍采用的形式,它包括国有土地基础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和国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城市工人合作社。对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土地这样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如何建立合作社?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土地不应成为农业合作社的财产,而应成为国家的财产。即“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是土地的所有者”。(21)时,“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22)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了合作生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有的思想。

3.如何改造小农改造的构想。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改造小农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和政治任务。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对小农进行改造,这种改造是由国家采取扶助的政策,提供经济援助。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首先应该引导小农组织合作社,并对合作社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帮助。他们指出,在所有的农民当中,小农是最重要的,这是无产阶级对待农民问题和建立工农联盟的立足点。他们曾预言,只要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真正将农民,特别是农民中的雇佣工人争取到自己方面来,就一定能完成社会变革,一定会实现社会主义,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实现无产阶级国家民主管理的突出贡献

马克思恩格斯具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管理这一问题,是在巴黎公社革命实践所提供的新鲜经验基础上进行的。他们由此而阐发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大大丰富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管理思想。

1.国家的社会公仆思想。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国家的雏形,也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中所经历的仅有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践。马克思和恩格斯系统研究和总结了巴黎公社在政权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他们对巴黎公社所实行的民主管理制度,如选举制、罢免制、低薪制等原则十分重视,并认为这些实践对于保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和社会性,防止政权的蜕化和变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描述了巴黎公社的民主管理实践,“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可以随时罢免。……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而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23)在这里,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这些革命实践对于如何体现最彻底、最完备的民主给予了最好的回答。这就是,以人民武装代替常备军,以民选的可以随时撤换的低薪公职人员代替旧官吏,实行“议行合一”,组成“廉价政府”。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这些措施能够使人民大众直接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能够防止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因而是直接民主的体现。所以,马克思称颂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24)“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25)在《<法兰西内战>导言》中,恩格斯再次举出巴黎公社做例子,指出巴黎公社已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不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行政集中的权力,而是为社会服务的、具有公仆性质的国家,这正是无产阶级国家与以往一切国家的本质区别,它真正把国家机关从社会的主人变为社会的公仆。为了保证国家的公仆性质,不致使它重新变成社会的主人,恩格斯在公社的经验中专门强调了两条:“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26)恩格斯指出,巴黎公社的上述两项措施,就是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主人的正确办法,第一条是公社的直接民主制的政治特征,第二条则从工资制度上杜绝了人们当官发财的观念。这些都体现了巴黎公社所包含的真正民主精神。

2.勇于和善于借鉴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新成果。随着19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及无产阶级在斗争中取得的新成就,恩格斯在他的晚年时期,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未来国家的形式等又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资产阶级国家中有许多东西是可以利用来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管理服务的,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特殊形式。这些思想,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首先,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观察和研究,明确地肯定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民主制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利用价值。他不仅认为在权力集中于议会的民主共和国如法国、英国、美国,工人有可能通过和平手段夺取政权,而且进一步指出:“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27)在他看来,民主共和制作为国家的形式既可以为资产阶级所采用,也可以为无产阶级政治民主服务。民主共和国的性质取决于内容,即取决于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则民主共和国就是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则民主共和国就是无产阶级的。

其次,针对当时德国工人对国家的迷信,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28)但是,另一方面,恩格斯又从国家的社会性以及其行使其社会职能的形势出发,分析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对于无产阶级的政治意义。他强调,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的许多东西不应当简单地抛弃,而应当批判地继承。恩格斯认为,普选是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工人阶级参与合法政治斗争的重要制度渠道。在《<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恩格斯进一步明确了普选权对无产阶级革命和管理的积极意义,指出,在德国的议会斗争实践中,“人们发现,在资产阶级用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东西是工人阶级能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29)这就是议会制和普选制。同时,恩格斯还认为,对于有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利用普选权取得议会的多数就可以和平过渡到新社会。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议会制和普选制仍是无产阶级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这些观点是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国家机构认识的新发展,可以看出,恩格斯在实践中总结的这些理论,其核心是重视和运用资产阶级民主制,强调无产阶级可以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制中的积极成果。

四、马克思和恩格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全面认识新形势新任务,科学分析新机遇新挑战,深刻把握新课题新矛盾,不断作出理论上的新概括,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等重大战略构想。其中,特别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科学发展观,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管理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1.建立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机制。改革开放初期,总设计师邓小平就曾敏锐地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30)“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解决分配问题“比解决发展问题还困难。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31)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32)建立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体制,增加居民收入,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管理中迫在眉睫的关键性问题,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能否保持又好又快地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有鉴于此,国家和政府必须对改革中的利益平衡和补偿机制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该通过修复制度的局限,以新制度的强制力调剂各个阶层的受益均衡,保证改革中利益受损者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其中主要包括利益补偿、机会补偿和精神补偿等等。目前,除应重点关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以及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之外,对于以往由国家倾斜性政策所造成的代价分配不公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代价付出和承受主体的实际情况,适时、适当地给予补偿。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民生问题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生所指,民心所向,国运所系。国家和政府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实现群众现实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有机统一,让亿万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推进协商民主,提高决策和执行质量。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表现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社会公共权力与人民利益的统一。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33)这个阐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内涵的实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策过程和活动。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心是要求建立一个高效的服务型责任政府,它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宗旨,在行为方式上以协同为主导,政府对公民的要求应该作出及时、有效和负责的回应。协商民主要求国家与社会互动,以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为基础,通过决策能力和行政能力强的责任政府与大市场有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将效率和责任引入到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之中,由服务于权力转向服务于公益,使权力的结构更合乎现代民主的要求,从而建立一种新的效率与公正结合的机制,寻求并保持社会秩序、民主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更有效地治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在政治参与中的组织作用,积极发展中介组织、第三部门、自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把它们培育成为党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纽带和缓冲区间,以拓宽政策层与人民大众联系的渠道,激发非政府部门所蕴藏的巨大潜能。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维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

3.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新的科学的社会管理格局,需要国家和政府积极地组织和参与社会活动,真正承担起联系群众、服务大众、关怀社会、协调利益的作用,把广大群众团结凝聚起来,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确保党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村民委员会要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做好村民之间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等工作,使之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载体。城市社区要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更好地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群众、排忧解难的作用,不断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使社区成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纽带。要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通过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会化服务网络,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机制,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4.畅通合理利益诉求的反馈渠道。人民群众的生活满足会产生利益诉求,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也产生利益诉求。有没有完善的利益诉求机制和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这个问题:一是从政府层面上强调要完善信访等工作机制,“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二是从公民个体层面强调要“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34)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等制度外,听政制的推广、媒体作用的发挥、政府网站的开通都对完善利益诉求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不断完善,意见表达渠道的大幅度拓宽,大大缓解了社会紧张情绪,降低了利益冲突风险,起到了及时化解矛盾的效果。

5.完善社会风险预警体系。面对社会风险,国家在做好传统领域工作的同时,对卫生、信息、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对防范恐怖主义威胁、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加强。抓紧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机制、预案和工作准备,努力形成一套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同时,建立完备的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和紧急状态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应对机制和处理机制,做到在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面前处变不惊、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包括信息采集和自动汇总机制、网络应急指挥机制、资源动员机制、社会治安保障机制等。设立调查制度,公正甄别突发事件的诱因。把应对灾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平时与突发灾难时期的经费投入。建立突发灾难应对基金监管、物资储备、民间援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在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研究制定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把各种突发事件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程序和制度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机制,明确公民、志愿者、专业团体、社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用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关系。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5、340、340、341、442、435、426页。

⑧⑨(17)(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274、294、294、293页。

⑩(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2、57页。

(11)(13)(14)(15)(16)(20)(23)(24)(25)(26)(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122、522、211、523、752、55~56、58、59、13、14页。

(21)(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6、416。

(27)(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517页。

(30)(31)《邓小平年谱1975-1997》,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6~1357、1364页。

(3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5页。

(3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

(3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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