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银行商业化根本障碍——金融软约束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银行论文,障碍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全文共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金融软约束是商业化的根本障碍。此部分从障碍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四种表现入手,引出了导致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的根本问题——金融软约束。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造成软约束的根本原因。主要从现实改革中的问题、“国有”基本特征、经济规律、社会环境和宏观经济改革等方面分析了软约束问题严重存在的原因。特别是作者在“国有基本特征”和“一般经济规律”两方面比较深入透彻地分析了这一问题,并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商业化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家一味‘放权’,而在于实行产权多元化、交易化”和“国有银行的纯粹国家独有性质不改变,金融软约束问题就难以解决”的论断。
第三部分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提出了建立金融约束环境的总体思路与对策。笔者认为,今后金融组织体制改革应借鉴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改革方略进行总体上的结构调整。在此基础上,笔者着重就抓住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如何对产权、所有制、组织等进行结构调整,进而建立起金融硬约束环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作者:赵锋,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高级会计师,黑龙江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现任交通银行大庆分行行长。从事金融工作30多年来,先后编写著作6本,撰写经济、金融等论文50余篇。
随着一系列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的推出,作为我国金融主体的国有银行正向商业化迈进。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使得商业化进程越来越步履维艰。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关键是金融软约束现状没有改观,金融硬约束环境没有建立起来,这成为国有银行商业化的根本障碍。
一、金融软约束是商业化的根本障碍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地阻碍了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进程。而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金融软约束所导致的。其主要表现:
一是银行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主要反映在中央银行超贷问题突出和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够两方面。据统计,到1994年末,几家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约占人行总负债的35%,而其借款却占人行资产运用总量的70%左右。由此说明,国有银行的信贷扩张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支撑运作的结果。由于补充资本的渠道不多,使得几家银行虽然具有一定的核心资本,但附属资本相对不足,资本充足率达不到《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
二是国有银行经营行为不规范,银行监管不力。各地银行普遍都存在着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拉、挖存款;存在着超规模、绕规模放款和直接向企业投资、参股以及严重缺乏管理的表外业务问题。据统计,四家专业银行的各分支行机构到1994年底,累计向企业投资、参股9,270万元。同时,为了逃避中央银行监管,还大力发展表外业务。而这些表外业务由于缺乏管理,经营漏洞较多,成为国有银行违法经营的防空洞。
三是银行资产质量差。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四家专业银行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为16%。到1994年底,随着银行贷款额的不断增加,上述“三项贷款”的速度也在增加,且比重也在逐步上升,占比已达24.7%。如果将企业借新还旧因素考虑进去,则三项贷款比重更大。
四是银行信用机制遭到严重破坏。目前存在的一种可怕的机制(即赖债机制),加速了银行资产恶化,使银行信用遭到严重破坏。近年来,某些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将银行信用视同财政拨款并普遍存在着一种不必负责和法不责众的心理,许多企业在转制中出现了逃债、废债现象。地方政府也存在着等中央下令核销银行不良贷款的倾向。一些效益好的企业能还款也借机不还,加速了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
二、造成软约束的根本原因
1.从现实改革中的问题看。金融近期主要改革之一是针对过去各家专业银行名义上是大一统地一级法人主体,而事实上都是多级法人体制的集团银行进行的。旨在解决由此引发的在其系统内部分行间存在着市场交易行为及大量违规行为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进而引起了“脱媒”等问题,从而加强一级法人体制的组织体系,强化总行权威,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目前,典型的思路是1994年进行的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即中央银行总行以各专业银行为基本单位作为资金供给对象,一改过去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和各专业银行两条轨道供给资金的做法,全国所有资金供给基本上都从一级法人体制的专业银行体系吐出。此外,工行在领导组织体制上进行了分级授权制度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实际效果并不完全尽人意,组织体系改革一段时间来,整个专业银行的资金调度困难,甚至连原来所具有软弱的清偿能力都不具备。更为严重的是,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银行出现了大大高于过去增长速度的大量不良资产,而且于1995年上半年,银行出现了全行业亏损。除中国银行海外业务盈利外,各专业银行都经营困难,普遍亏损。究其原因,并不是说这方面改革没有必要,而是问题关键在于没有把金融软约束问题放在重要地位。进一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领导组织体制,而在于银行国有下的产权没有理顺,甚至难以理顺,从而也没有或难以建立起金融硬约束环境。
2.从“国有”基本特征看。虽然各家专业银行实行了一级法人体制,进行了委托、代理、授权制度改革,但是远没有解决关键问题。因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所有权集于国家身上,银行仍是国家完全所有。这就出现了经济学家指出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国家仍扮演承担着“无限责任”角色,结果导致银行财产有人负责而无法负责的局面。这与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限责任是完全相悖离的。如果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国家既然作为唯一的所有者、大股东。那么各级政府的参与管理就是正常的,反之不进行参与管理则是不正常的。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说法,政企不分既不是国有企业体制上的弊端,也不是政府管理工作中的失误,而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本身就赋于各级政府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吸取利润等权力。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家一味“放权”,而在于实行产权多元化、交易化。
3.从经济规律看。按照一般经济规律,商品经济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同样,货币信用经济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资金借贷、分配关系。在我国现实的金融活动中,资金运行主要集中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既使二者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但是也有相当量地发生着不等价现实。银行的存款多数(70%以上)来自居民的资产,是硬负债,而银行的贷款多数给了国有企业,是软资产。因为借贷双方最终都是一个所有者,所以双方的产权代表都具有“软约束”特征,厂长借行长的钱可以不还就是证明,还有一少部分在国有银行与非国企业之间进行。所以说,纯粹的国有经济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内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借贷关系,具有与一般经济规律不相适应即“反市场”的天然倾向,也就是说天然地决定了计划、行政、人为因素干预的倾向,客观上决定了金融软约束问题的严重存在。
4.从社会环境来看。一是政府转变职能没有到位,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二是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换,只得长期依靠银行贷款。而企业制度是软约束的,所以导致了旧债收不回,新债继续沉淀,信贷资产大量流失。三是财政预算软约束,不仅财政收入占国比收入比重连年下降,而且货币支出比重大大高于资本支出比重,造成了浪费大、效率低、赤字严重,因此只得挤银行。于是影响了信贷收支平衡,带来了信贷资金财政化问题。所以说,政银不分、银企资金供给刚性决定了事实上的资金“供给制”,加剧了银行软约束,进一步为银行吃国家大锅饭,银行内部滋生一些腐败现象等以“公”谋“私”行为创造了环境。反过来,又加剧了软约束,形成了恶性循环。
5.从宏观经济改革上看,也加剧了银行软约束。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刺激经济高速增长的总需求扩张过快的政策倾向,形成了投资、消费双膨胀,酿成了“资金饥渴症”。所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下降情况下,国家安排的投资并没有相应减少,而是社会总投资规模在不断膨胀。在金融市场尚不健全的条件下,间接融资仍占有主导地位。而作为这种融资主体的银行由于处于被动局面,受行政强加干预,点贷普遍存在,所以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财政性及其资本性支出的重任,加剧了银行软约束。
综上分析,银行在内外部环境的作用下,使得软约束问题十分突出。因此,银行贷款成了国有企业转机建制中各种矛盾的调节剂和润化剂。如安定团结贷款、抚贫贷款、启死回生贷款、解“三角债”贷款等等是国家为了调节、缓冲和润化企业转机建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要求发放的贷款。当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银行发挥信贷约束的余地越来越小,由此引致了不良债权等上述许多问题。这不仅使银行经营陷入了困境,而且给国有银行商业化设置了重重障碍。
三、建立金融硬约束环境的思路及对策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商业化实质是实现金融硬约束,尤其是信贷硬约束。为此,从外部环境来讲,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财政制度、企业制度改革力度来配套。从自身而言,必须从根本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核算”,实现制度性转变。
“四自一独”的提法已经讲了十几年了,但总是没有很好的实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银行产权关系模糊,所有制结构缺乏制约。这些也决定了软约束的要害。因此,国有银行要转化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必须首先从产权关系、所有制结构等方面入手进行结构调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有利于商业化进程的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改革,从而建立起硬约束环境。
(一)“抓大放小”的总体思路。为了彻底地明晰产权关系,调整所有制结构,金融体制改革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总体思路。党的十四大确定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央对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改革政策,笔者以为,今后金融组织体制改革应借鉴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改革方略进行总体上的结构调整。
1.“抓大”首先要抓住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与完善,为商业银行完全脱离政策性业务奠定机构基础。以此来支持服务于经济学家归纳出的三大类政策性国有经济。(1)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如农业、能源、交通、运输、通讯等。(2)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领域。(3)特殊的非纯经济领域如国家安全、社会环境等。其次要在业务分离、机构分设基础上,抓住国有商业银行的转机建制。这是“抓大”中的重要改革环节,也是本文的主要论题,下面将重点论述。
2.“放小”。这里的“放小”不同于国有企业中的含义。因为国有银行没有类似于企业那样大中小型规模类别划分特点,而是指金融组织体系中主体以外的其它银行金融机构,如农村、城市合作银行,地方、区域性商业银行等,对于这些机构应利用股份合作制、重组、转让等多种形式一举解决产权基础和运行方式两大问题,进而在中央银行宏观监管下,放开搞活。此外,各家专业银行,为了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整体效率,真正成为世界一流的商业银行,必须本着大力发展海外机构,压缩国内机构原则,在现有国内机构中做好机构基本情况的调查分析,只要在中长期范围内扭亏无望的机构就要撤并,将机构往中心城市和沿海城市群密布的地方集中。尤其是那些效益极差且市场前景暗淡的县级机构要撤并,可以通过人行组织对等转让等方式把其转让给上述银行经营。这也是银行系统内部通过“抓大”与“放小”相结合进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是银行由众多的分支机构构成的整体而不同于其它企业的特色决定的。
(二)抓住转机建制,建立硬约束环境。
上述已提到,国有银行要向商业银行真正转化,就要进行产权、所有制组织等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国家不可能把国家银行迅速转入社会、集体、个人。这样,国有独资或控股银行就有一个一般性说法,即强调“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这就涉及到必须解决的三个深层次问题:(1)资本雇用劳动;(2)企业归股东;(3)政企分开。为此,需要围绕解决以上深层次问题来进行结构调整。
1.理顺产权关系。对国有银行的产权关系加以改革,就要把国有银行的运行放到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去,规范货币信用关系,理顺国有银行资产的处置、支配、使用的责任关系。对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从行政型向法制型转化,从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化,强化银行硬约束,让银行独立自主处置。因此要运用法律契约手段,来明确出资人政府与法人银行之间的责任关系,使政府作为资本金的终极所有权与银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从而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鉴于此,产权改革应实行“四化”即,一是产权明晰化。通过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把所有者职能定位,法人经营管理到位。二是责任人格化。通过培养选拔一大批高素质的银行经营管理人才,同时强化他们的制约机构,从而来保证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性和高质量。三是责任商品化。通过对银行管理、监督、经营等人员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报酬,来激励银行硬约束。四是责任契约化(法律化)。通过制定对各责任人的激励、监督、考核等法律法规,用契约的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从而来确保银行高效地运营和责权利关系的对称。
“四化”中触及到一个深刻而又关键问题就是经营者的选择、激励、约束与监督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极为复杂的今天,经营者要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样,筹集、分配、使用资金的决策也就尤为重要。必须把人力资本的产权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即责任人格化。行长不仅要考虑股东的意志——利润最大化,而且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劳动者、债权人(存款人)、社区人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深层原因就是人力资本在任何时代都属于个人,于是产品交换中的“V”部分必须等价进行。行长作用扩大后,就可能出现现代经济中“内部人控制”的难题,存在着“工资侵蚀利润”,及其它腐败现象,所以需要把责任商品化、契约化,从而合理地选择,有效地激励经营者。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已被分解为一组“权力束”。在专施这组“权力束”的机构代表如股东大会、监事会的约束与监督下,经营者来行使经营自主权。
2.调整所有制结构。改革到今天,国家仍作为国有银行单一主体,包揽了全部的风险和责任,滋生了银行对国家的依赖行为。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指股份制)是银行法人财产权独立的所有制基础,能够促成资本以及产权市场化的评价和配置。混合所有制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差别能使相互之间的联合投资行为市场化,从而促成资本所有权的明晰化,促成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有效地使产权本位得以确立。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因此,银行要跳出所有制禁区,调整所有制结构,实行混合所有制即股份制。因为,这样可以把各行为主体都纳入《银行法》的运作轨道,以银行为本位独立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法人主体。从此也明确了国家与银行间的产权关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国家作为投资人行使对银行的控制管理必须按照现代制度规范办事。若继续直接干预,势必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侵犯其他股东权力。
3.规范法人组织体系。上文中已论及到,不规范的一级法人体制没有给银行带来营运效率,资金周转高速度,而是出现了混乱现象,也分析出其根因是产权关系没有理顺。而如果加大了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度与力度,那么产权理顺指日可待。理顺了产权关系的银行,其法人财产完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对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等银行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委托、代理、分级授权制度,从而能够形成现代银行的一级法人制度。在此基础上,只要运用科学管理方法,研究代理、监督、授权成本的最低化,各级行长就能在法律契约形式下和授权范围内行使主权,实现“四自一独”的经营机制,强化信贷硬约束,因此必然能提高整体效率,实现规模经营效益。
4.强化集中管理。产权理顺、所有制调整后的一级法人体制是通过分级授权制度来控制各级行长的经营管理行为。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本行的一切行为结果负责,即行长负责制。为此,各级行长要特别注重民主集中制,强化集中管理,强化权力有限意识和责任重大意识。否则,过度下放权力,分散管理权,将会导致放任自流,这样各部门的领导仍然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搞不端行为,因此必然会引致不良债权、费用升高等问题。因此,集中管理是强化硬约束必要的手段,各级行长要集中把握信贷、同业拆借、费用等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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