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后续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如何对待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很多乡镇企业都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发展很不平衡,不少企业出现值得注意的后续变化。如一些企业职工不愿入股,持股后也想放弃,企业股权分布日趋不均衡;企业经营决策效率下降,出现“负盈不负亏”等短期行为,缺乏发展后劲;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组织利用集体股等股权加大对企业的干预,逐渐恢复合同管理等承包制做法,许多企业也愿意重新回到政府的怀抱。总之,许多乡镇企业实行的股份合作制难以稳定下来,处于岔路口上。
目前对此有两种代表性意见:一种认为,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后续变化,是由于没按股份合作制的本质要求及有关的政策规定操作所引发的,因此要加以严格规范;另一种认为,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容量大,实践中尚处于探索阶段,所以不应该规范,要任其发展。我不同意这两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理来分析
对待目前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后续变化,无论是规范还是任其发展,暗含的前提都是:股份合作制的内在机理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人们的理解和实践上。其实,目前一些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的变化不尽人意,其深刻的根源在于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理上。
现在经常讨论或推荐的典型股份合作制,主要是指全员均衡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从财产关系上看,最初全员均衡持股的企业成员较平均地占有企业的全部财产,以此为基础,企业成员较平等地参与企业的决策和企业收益的分配。但随着企业运行过程中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的不断进行,企业的这种均衡持股状态,使收益分配同职工的工资和工作时间联系起来,企业产权的界定因此而模糊,职工较关心现实的收益,不太关心企业资本的积累,从而影响职工和企业的长期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老职工不愿离开企业,新职工就业受限制,职工购买股权不情愿,致使企业内外的资源难以重组和更有效地配置。若允许股权流转,那么企业内的持股就会迅速改变,造成企业成员之间在产权占有方面的不平等,结果会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由此可见,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本身的财产关系就不稳定,缺乏自组织和再生的机制。
其次,从决策过程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普遍参与决策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主观上职工受个人利益的影响,难以考虑企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客观上职工缺乏决策必需的信息和经验,这是采取何种补救办法都难以改变的情况,因此就增加了企业决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延缓了企业决策的过程,特别是会抑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作用,从而降低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决策质量。这时占有信息较多、对企业经营状况最了解的企业经营者就会利用其在经营中的独特地位,在经营决策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或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还好时集中股权,使自己的责权利相对应(但到一定界限时股份合作制就发生变化);或是采取负盈不负亏的行为,使企业逐渐滑离股份合作制的轨道,等待外力对企业体制加以改变。
正是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典型的股份合作制始终徘徊在理论设想上,在实践中实行往往需要很多特定的条件,如在集体企业的“改制”初期,或在竞争不太激烈、规模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而且其做为改革的起点之后,会在实践中迅速被企业内职工和经营者的行为以及企业外政府的监管加以改变,使其变形,离开理论上初始的均衡状态。
二、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历史来分析
近年来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动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打着“集体”旗号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要求。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其发展就是采取合伙或股份制的形式,但仍属于私有经济的范畴,受到种种歧视。于是这些企业就采取股份制的集资入股做法,实行按股分红,同时又吸收了一些合作经济的因素,如工人“带资进厂”、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从利润中给工人一定比例的劳动返还等。由于历来社会上认为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范畴,所以这类企业在打着股份合作制的旗号后,能安心经营,发展壮大。这就是由个体私营经济演化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二是集体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如政企不分、吃“大锅饭”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把折股量化等股份制的做法引入集体企业,试图在保留“合作经济”的前提下,通过明晰产权以实现政企分开,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当时的改革既要起步,朝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方向迈进,又要对原有企业或社区的成员有所交待,符合当时社会上流行的观念,这时股份合作制就是左右逢源的主要选择。这就是在集体企业基础上演化而来的股份合作制。
这两方面动因形成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就呈现两大类四种主要形态。第一类是全员持股型。这类企业又可分为全员均衡持股和全员不均衡持股两个形态。前者往往是集体企业按股份合作制的理论要求改制而来,后者则是个体私营经济及集体企业演化的都有;第二类是部分持股型,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只有一部分人持有股份。这也可分为部分均衡持股和部分不均衡持股两种形态。前者往往是联户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后者则是各种企业演化的都有。
正是因为许多乡镇企业的改革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起步的,所以不管其采取什么样的形态,只要叫“股份合作制”,那么内部或多或少都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方面的因素。与原来集体经济相连的“合作”的因素,其作用往往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降低改革的成本,使之易于进行;而股份制的因素,则代表改革的方向,其作用往往是增大改革的收益,以形成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力。由此可看出,在过去既定的社会条件约束下,股份合作制使这两方面的因素有机结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经营者对产权的要求,启动了当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但它毕竟是两种因素因特殊社会条件在一个时点上的结合,其不同的内在机理相互作用而产出的问题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必然显现出来。如很多企业内设置的集体股,当时符合合作制的要求,照顾了地方政府及相关组织的利益,但它毕竟和产权明晰的股份制是矛盾的,在运行中暴露出问题。从企业内部讲,企业职工以此来强调近期分配和制约经营者;经营者以此来推卸经营责任或蚕食企业盈利中产权不清的部分。从企业外部讲,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组织在企业经营状况好时以此干预企业,在经营状况不好时又以此做文章,制裁企业经营者。总之,不同形态的股份合作制,在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下,企业内两种因素此消彼长,相互作用,必然出现表现形式不同的各种后续变化。
三、从乡镇企业的特点来分析
首先乡镇企业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规模较小,易于组织,市场淘汰率高,因此要求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低。企业职工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家底薄、收入低、流动性大,承担风险能力差,看重工资性收入,对长期持股兴趣不大。入股是出于需要工作岗位,或在企业经营好时得到较高的股息和分红,和参与企业的管理及决策的关系不大。
由于许多乡镇企业地处农村,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大,使其经营组织和方式没有统一、固定的程式,也不可能均衡进行。这就要求乡镇企业内部的经营组织比城市的企业更为灵便。而乡镇企业的职工,特别是来自农村的职工,他们之间的组织往往不需要制度性的合作,大多数是通过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来进行。他们的带头人往往在这些非制度性的社会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他在责、权、利对应的状态下,凭借各种社会关系及本人的经营实力和才能,在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起到突出作用。在这样的企业中,必然难以实行严格意义的股份合作制,若要求其规范化,职工均衡持股,那么一方面的影响是绝大多数职工不情愿持股,发挥不了预期的作用,更重要的一方面影响是破坏了企业经营者责、权、利的对应关系,经营者的积极性下降,采取负盈不负亏的经营行为,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目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乡镇企业没有固定的融资渠道,而且还承担当地乡政府和社区组织的许多费用和支持农业的职责,于是对资金有着急迫要求和优先考虑,这也是具有筹资功能的股份合作制能在乡镇企业迅速推开的重要原因。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很难限制其股权不流动,若限制,一方面使内部职工入股不积极,另一方面也使外人不能入股,影响了企业的资金流入。而企业的股权一旦流动,那么其股权必然向企业经营者等企业核心层聚集,一人一票会逐步演变为一股一票。若此时股权还流动不起来,那么这时的企业往往是经营状况较差、企业内设置的集体股较多,经营者已没有控股的动力。这是各地企业改制时最不愿见到的后果。由此也可理解,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在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之初,就要求经营者持大股的缘由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后续变化,有其深刻的理论、历史及实践的原因。
基于这样的看法,我认为对待目前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后续变化应采取因势利导的态度。就是要看清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和独特的适用范围,对于企业普遍实行的股份合作制,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流”、“分类”、“分清”和“分开”的“四分”措施,使乡镇企业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上迈出新步伐。
所谓“分流”,就是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上不死抱股份合作制这一种模式,而是首先要根据各个乡镇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革形式。跳出“一股就灵”、“一股就了”(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就放心了,不会有后续变化)的误区,对拍卖、租赁、股份制、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全面看待,不设置框框,一开始就让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革形式。这种分流,除了在产权制度改革初始就要进行,而且在目前普遍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也可以创造条件,引导企业从后续变化中逐步分流。比如那些就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企业,在十五大后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的条件下,其经营者愿意恢复“庐山真面目”的,就没有必要继续顶着股份合作制的帽子,这样反而更有利于经营。再比如有的企业的股权迫切需要流动,就应该让其流动,若日益集中,可以不失时机地走向股份制,为企业上市,进一步资本扩张创造条件。
所谓“分类”,就是对待那些仍愿意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也要从历史演变、现实经营等不同方面分类,分别给以有针对性的指导,并允许全员持股和部分持股及各种不均衡持股的类型存在。这时需要我们按照分流的思路,分类指导,促使他们向着适合自己经营特点的改革目标过渡。
所谓“分清”,就是不管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向个体、私营、合伙或股份制的方向分流也好,或者仍在股份合作制的旗号下分类指导也罢,最主要的就是要分清产权,把乡镇企业的产权进一步明晰。这是企业的改革形式分流、工作指导分类的最坚实的基础。象在改革初期设立的产权仍不明晰的集体股等,就应该进一步折股量化。只有所有的产权都明晰了,才不给那些企图利用企业改制的后续变化来开倒车的部门、组织及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企业的产权制度的改革才不易走形变样。
所谓“分开”,就是对待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后续变化,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要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来对待。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不管后续变化情况如何,这都是它们开始脱离政府怀抱的契机。应抓住这一契机,使之尽快分开,而不是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和理想模式的影响,继续和企业保持藕断丝连的关系,或采取各种隐蔽的措施对其变相控制。说到底,企业经营的体制和方式,要靠自己在经营中探索,只有在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的经营的体制和方式才是最适合企业的,也只有离开政府怀抱的企业有这种继续改革探索的动力和机制。所以对于那些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出现的后续变化,特别是出现经营不善或工人下岗的现象时,政府不应再把它们重新抱在怀里,唯一的出路是在以前改革基础上向前进。这种态度非常重要,否则,那些经营不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会抓住“合作”等种种理由,要求政府再给一次机会。若这样,那么实行股份合作制已付出的改革成本,就会付之东流。这是当前对待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后续变化时,最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