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特征及经济实现形式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特征及经济实现形式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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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F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有什么特征?用什么形式来实现?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就是社会的经济形式(生产方式)。显然,本文讨论的问题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问题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就是一个问题。

一、企业的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吗?

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企业的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吗?不是。理由如下:

首先,企业的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与企业的性质不相容。本文所说的企业是指企业法人,非指计划经济时期的所谓企业。企业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是现代最为主要的企业形态。公司是资本法人,它的最主要特征是资本人格化,或者说,公司就是资本人格化的形式。显然,公司的主人只能是人格化的资本,而不能是企业的劳动者。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它雇佣工人,则无疑义雇佣工人不是企业主人;如果它不雇佣工人即出资者同时就是劳动者,那么作为企业主人的资格并不是其参与劳动而是其作为出资者,因而在这情况下也说明劳动者不是企业的主人。企业是资本人格化(资本法人),不是劳动主体化(劳动法人),因而企业的主人理所当然只能是人格化的资本,而不是处于奴隶般服从分工地位、受资本雇佣的劳动者。其次,企业的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的提法,与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公有性质不相容。社会主义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然而,不仅在其它经济成分(如私有、股份)企业中的劳动者不是企业的主人,而且独资公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也不是企业的主人。这里不仅有如前述的理由:企业劳动者是企业主人与企业的一般性质不相容;而且还有新的理由:企业劳动者是企业主人与公有企业的公有性质不相容。公有,是指资产由联合起来的资产所有者整体占有,其中任何一个原子不属于这个整体中的任何个体成员。公有企业有两种独立的形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资本是全民的,在国有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只是全民整体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局部不等于整体,因而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并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集体企业往往是一定区域组织投资的企业(例如乡镇企业),其资本属于这一区域的全体人民,也不能属于仅仅在这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

再次,企业劳动者不是企业主人的结论,可以由马克思的理论结合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引伸得出。企业的劳动者是什么呢?是雇佣劳动者(当然,同是雇佣劳动者,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有区别,详论于后)。这一观点,可以由马克思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引伸得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要为社会提供积累。循着马克思的思路,分析人类特有(区别于动物)的生活方式,可以得出更深刻的意义。人类的生活方式是迂回生产方式,即通过创造和不断改进生产工具,或者说通过不断认识和改造自然界而谋得生活资料。由此决定,只要迂回生产方式还没有最后完善,即只要人类还没有原则上退出直接生产过程,那么人类的劳动就需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劳动,即维持和改进劳动者本人生活和再生产出新劳动者的劳动,另一部分是剩余劳动,即不断改进迂回生产方式(生产资料及其组合状态)的劳动;而且,提供剩余劳动是实现必要劳动的条件;或者说只有提供剩余劳动(为社会劳动)才允许必要劳动(为自己劳动)。显然,这是迂回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因而是人类(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的本质特征。这就是说,只有把提供剩余劳动作为进行必要劳动的条件这种劳动才堪称人类劳动,否则只是停留在动物活动的水平,不能称为人类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人类还没有退出直接生产过程即迂回生产方式还没有最后完善,因此毫无疑义,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还必须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且提供剩余劳动是实现必要劳动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原来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直接劳动,“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恩格斯语)。但是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证明,这是不行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要异化为价值。这些道理,理论界已作了足够的探讨。联系上面的讨论可以得出推论: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还要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且,提供剩余劳动是实现必要劳动的条件,又,劳动仍然还要异化为价值,那么,必要劳动就必然要异化为劳动力的价值,而剩余劳动就必然要异化为剩余价值,且生产剩余价值是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条件。显然,这一推论与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的命题是等价的。

末后,从实践来看,企业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的观念,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因而是劳动者主人地位最终完全实现的障碍。当今世界,凡是认定企业劳动者是企业主人的企业(前社会主义各国)大多经济效益差,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也少;凡是认定企业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普遍效益好,劳动者的收入也多。难道这是巧合?难道这仅仅是管理技术所使然?不是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主人,其权利特征是劳动者不得解雇;然而正是这“不得解雇”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这类企业劳动者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从而使这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降低。事实也正是如此,名为国有企业主人的劳动者,相当一部分人缺乏敬业精神,缺乏钻研技术的精神,我国重要工业基地——沈阳市“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连招一个合格的电工都困难,一些需要较高技能和经验的岗位,师傅没徒弟可带,老工人退休后,企业不得不再聘回来”。劳动者是主人的国有企业日益变成养懒人的场所,目前一些下岗待业的职工,对体力劳动强度大一点和工作环境差一点的工作岗位不屑问津(注:《管理世界》1997年第2期第144页。),这样的企业又怎么可能有效益?企业没有效益又拿什么来分配给劳动者?企业改革中人们谈论最多的所谓机制,主要因素是指企业劳动者是否是企业的主人,是主人则机制不活,是雇佣劳动者则机制就活,这是大家心里都明白的事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喊了多年要搞活企业机制,但在公有企业中的机制至今没有搞活,原因何在?就在于没有破除企业劳动者是企业主人的教条!

在社会主义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已经掌握了政权,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完全实现,理论上没有任何人为的障碍,目前其所以还不能完全实现,主要是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显然,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和水平是决定劳动者主人地位实现程度和形式的主要因素,因此,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程度和形式,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证明,企业仅与资本经济相联系。由历史的探讨可知,到共产主义社会,迂回生产方式完善,人类退出直接生产过程,资本消亡也不需要企业。因此,在任何时候,企业都是也只能是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场所,企业劳动者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企业的主人。如果强行要使企业劳动者做企业的主人,反而妨碍生产力发展,从而最终成为劳动者主人地位实现的障碍。

综上所述,企业劳动者是企业主人的命题是不正确的。当然,这并不由此否定,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人的命题。

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的特征

“企业劳动者不是企业的主人,并不否定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这是什么意思?这就是说,企业劳动者做企业的主人,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的特征和实现形式。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主人地位的特征是什么?实现形式又是什么?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总的特征是: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统治阶级是主人,分散在各个岗位的成员是新型雇佣劳动者。

1.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组成统治阶级是主人。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只能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做社会的主人,而不能以自由人的身份做社会的主人。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关于此,我们以往的理论讲得够多了,但是不够完善。过去讲无产阶级专政,往往理解为这是无产阶级力量强大的表见,而很少理解为这还是无产阶级力量相对弱小所致。无产阶级其所以能够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当然是因为无产阶级力量强大(跟旧社会比),即有力量建立专政。但是无产阶级其所以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则是无产阶级力量还相对弱小(跟共产主义社会比)所致。因为,在社会主义时期,无产阶级虽然夺取了政权,但其成员还不是自由人,而仍然是一定程度的奴隶(还是劳动分工的奴隶,因而还将成为一定程度的雇佣劳动者),并不能以自由人的身份来做社会的主人(这就是力量相对弱小的一面),只能联合起来组成为统治阶级做社会的主人。正因为这样,无产阶级当家作主还需要代理环节,即必须组成坚强的无产阶级政党,通过这个政党来执政,从而实现其主人地位。应当明白,劳动者组成为统治阶级做社会的主人,这在劳动者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并不是劳动者利益的最终归缩,到共产主义社会劳动者成员完全能够以自由人的身份做社会的主人,劳动者组成的统治阶级也就消亡;目前,正因为劳动者个人不能以自由人身份做主人,而是也只能是新型的雇佣劳动者,所以才需要联合起来组成为统治阶级,以阶级整体的形式做社会的主人。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劳动者联合起来成为统治阶级是主人与分散在各具体岗位的成员是新型的雇佣劳动者,这并不矛盾,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2.分散在各个岗位的劳动者成员是新型的雇佣劳动者。社会主义阶段处于各岗位的劳动者,就其性质来说,仍然还是雇佣劳动者,这是人类生活方式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人类的生活方式是迂回生产方式。迂回生产方式有一个内在的矛盾:一方面人类生产目的是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另一方面人们直接生产的从某一角度看都是生产资料(再运用生产资料迂回得到生活资料),这里目的和手段是一个矛盾。当然,如果迂回生产方式已经完善,即人已经退出直接生产过程,这种矛盾与人的主人地位无关,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无疑义的是迂回生产方式的主人。但是,当迂回生产方式还没有完善,即人(劳动者)还停留在直接生产过程,则只能是人类整体(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代行)成为迂回生产方式的主人,而在各个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则只能是迂回生产方式的奴隶,因为在各个岗位上的劳动者事实是迂回生产体系中的一部分机件。这里目的和手段的矛盾,就演化为主人(统治者)和奴隶(劳动者)的矛盾,这就是阶级斗争。发展到近代,迂回生产方式已进入最后完善的过程,但是很显然,只有迂回生产方式人格化的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已经推翻了资产阶级统治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但是迂回生产方式并没有最后完善,人类还不能退出直接生产过程,劳动者仍然只能是以联合起来组成为统治阶级代行人类整体成为主人,而在各个岗位的劳动者仍然只能是资本即人格化的迂回生产方式所雇佣的雇佣劳动者。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者是新型的雇佣劳动者,认识这一点有着重要意义。所谓“新型”,主要表见在如下各点: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几乎所有的人无例外都是新型雇佣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是如此,不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其它劳动者,例如从事科研、文化艺术等工作的人,也是如此,而且国家公务员也是如此;公有资本雇佣的劳动者是如此,私有资本雇佣的劳动者也是如此,甚至自己直接参与劳动的私人资本所有者就其是劳动者来说也是如此,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作为整个社会的主人的,私有资本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制约下的,因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私人资本所有者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私有资本中的雇佣劳动者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劳动者个人还仍然是雇佣劳动者,但一般来说并不存在剥削。是的,就当期劳动者个人利益来说,他们还要以无偿提供剩余劳动为条件取得为自己劳动的权利,正因为此我们才说这种劳动还是雇佣劳动;然而,就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来说,这里一般不存在剥削,因为由剩余劳动的积累而不断完善起来的迂回生产方式,属于整个劳动者阶级。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资本家阶级,因而不存在对抗性的劳资矛盾。显然,公有资本属于劳动者群体,这里只有群体与个人之间以及公有资本代理层次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显然不具有对抗性;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一部分私有资本,但是这些私有资本所有者并不具有政治上独立的权力,因而并不构成一个阶级,且他们的资本是社会主义法制控制之下,为劳动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的,因而他们与劳动者之间有矛盾但也不应当是对抗性的。第四,“新型雇佣劳动者”这概念,不仅规定了劳动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奴隶,而且规定了劳动者在另一种意义上是主人。因为,这种新型雇佣劳动者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者,已经具有主人的因素,已经走上主人地位不断实现的道路。

3.劳动者组织起来成为统治阶级是主人,分散在各个工作岗位是新型雇佣劳动者,这一特征将贯穿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完全实现,就是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但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有着深刻的内涵)。显然,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表现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始终具有既是主人又是奴隶这样双重属性。只要不是抽象(空泛)地谈论问题,而是对事物作历史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研究,就不可避免地得到这结论。应当强调指出,劳动者的主人地位的实现是不可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无产阶级解放条件而强求的,在改革开放前,我们曾经有过各种的实践,但是其结果劳动者最起码的温饱都没有保证,又怎么可能做真正的主人?

说到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提出来: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统治阶级是主人,那么企业的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联合起来成为企业的主人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第一,即使公有企业,其资产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企业劳动者联合占有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劳动者联合占有的,如果作为社会劳动者整体中一部分的企业劳动者联合起来做企业主人,那么就可能发生劳动侵蚀资本,即企业(部分)劳动者侵蚀社会(整个)劳动者的利益的现象;第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其所以要设立企业,当然是要解决当期劳动者就业,但更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而在当前生产力水平下,发展生产力最好的形式是资本经济,正因为此,才要设立资本法人性质的企业,顾名思义,“资本法人”,其主人理所当然只能是法人化的资本,而不是在其中的劳动者。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合伙办企业,从而联合起来成为企业的主人,但是这种合伙企业并不是公有企业而只是一种私人共有企业;而且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即使这种企业也不能说明劳动者可以成为企业的主人,因为合伙人其所以成为企业主人并不在于其合伙提供劳动,而在于其合伙提供资本,因此归根结底还是资本是企业的主人。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劳动者主人地位问题,只能是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问题,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主人地位的特征,只能是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统治阶级做整个社会的主人,而不是劳动者简单联合办企业做主人。劳动者简单联合办企业做主人,历史上空想社会主义者早就实践过,但实践证明那并不是无产阶级的解放之路,即并不是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形式。总之,企业劳动者是企业主人的命题,即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容的命题,也是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特征不相容的命题。

三、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是多方面的,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因而其实现形式也是多方面的。显然,就我国国情来说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政治上的实现形式是人民民主专政,精神上的实现形式是群众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以公有资本为主体其它资本并存竟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和精神上的实现形式,理论上没异议,且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关于此,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也有必要作出讨论。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劳动者主人地位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本来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在此之前,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笔者写了4篇拙文, 分别从市场经济与资本经济的逻辑关系以及从发展生产力需要的角度,已经证明市场经济只能是资本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是以公有资本为主体其它资本并存竟争的资本经济,兹不赘述。现在,我们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的特征角度,再证明只有公有资本为主体其它资本并存竟争的资本经济,才是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特征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即劳动者主人地位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为统治阶级做社会的主人,并不是仅仅在政治上做主人,而且还应在经济上做主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见,仅仅在政治上做主人而不在经济上做主人,这是不可能的。但是,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做主人,都不是也不能是劳动者以自由人身份做主人,而只能是联合起来组成为统治阶级做主人。由此只能得到结论:劳动者应当建立公有资本,从而一方面以联合起来组成为统治阶级占有这个资本,另一方面分散在各岗位做新型雇佣劳动者。但是,仅仅有公有资本也不行,还要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即多种资本并存。这是因为,只有多种资本并存才能形成多种资本的竞争,而资本之间竞争的存在是公有资产能够成为公有资本的条件;此外,国际上还是私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我们还要与之交往从而吸取人类文明成果,因此有必要引进外资。显然,建立以公有资本为主体其它资本并存竞争的资本经济,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形式。

许多人认为公有经济不能是资本经济,忌讳的是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其实,所谓公有资本经济中的雇佣劳动者就是公有资本的代理人,但是应当明白,不仅管理者是公有资本的代理人,而且一般劳动者也是公有资本的代理人。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将不断退出直接生产过程,因此资本相对劳动力来说始终是稀缺物(在我国当前人口富余量很大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在这情况下,就必然发生资本对劳动力的选择。而且从公有资本的经营效益(这是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来说,也需要引进劳动力的竞争,因而需要资本对劳动力的选择。是的,作为公有资本的所有者,每个劳动者都有在公有经济中劳动的权利即就业权,但是作为公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实现来说,并不需要劳动者都在公有经济中就业,于是就存在一个代理问题,即一部分劳动者代理劳动者群体在公有经济中劳动。然而,代理是主人吗?不是的,而是也只能是雇佣劳动者。可见,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理论,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资产必须成为公有资本,而在其中的劳动者(包括管理者)必然成为新型雇佣劳动者,这一结论并不难理解,也没有什么好忌讳的。

或许有人担心,肯定劳动者是新型雇佣劳动者,会带来两极分化,造成劳动者的贫困化。这一担心也是没有理由的。应当指出,新型雇佣劳动者适用的分配形式,当然是新型的劳动力的价值,但这实际上就是能行的按劳分配。尤其在公有经济中,尽管公有资产是公有资本,但并不存在自然人身份的资本家,因此在这类经济中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实质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各项扣除之后的按劳分配(不同的只是运用了价值形式)。在私有经济中,存在一定的剥削,但社会主义法制对其剥削程度可以作出必要的限制,而且有强大的公有经济作为市场尺度,完全可以保证私有经济中的分配在总体上有利于劳动者。此外,肯定新型雇佣劳动,就在劳动力之间引进了竞争,这有利于新型劳动力的价值即能行的按劳分配的真正实现。如果不如此,劳动者在名义上是主人,所有劳动者不得解雇,从而“劣币驱逐良币”,那么连新型雇佣劳动者的地位都不能实现;分配名义上是按劳分配,但实质上是吃大锅饭,从而没有经济效益,那么连劳动力的价值也很难实现。这样的结果才会使劳动者普遍贫困化。

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实行社会主义资本经济,即以公有资本为主体其它资本并存竞争的市场经济,在各个岗位的劳动者个人只能是新型雇佣劳动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从而不断提高劳动者当前的地位,也才能更快地推进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完全实现。我们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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