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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资源短缺、用水浪费和水污染严重是当前我国水资源问题的主要矛盾,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其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因此,全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重要制度措施,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在未来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对以水权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水权制度;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前言
在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水污染日趋严重的严峻形势下,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成为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水权制度建设需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积极加强理论研究和创新,规范试点建设和实践。
2 现行水权制度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
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来看,现行水权制度排斥市场机制的灵活作用,也排斥水资源的市场交易,必然造成水资源利用中的低效率和浪费,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行水权制度安排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水权主体不明,权能界定不清。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从法律上看,我国水资源的权属界定是明确而清晰的,但这主要是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角度出发,强调水资源的公有制。然而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作为抽象主体的国家和集体是无法直接管理水资源的,即使由中央政府来集中管理必定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实际上,水资源的利用关系主要是一种私法关系,这就必须明确水资源的所有者和利用者,明确各自的权利和利益边界。我国水资源理论上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水资源实际利用中的非排他性又使得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自为政,管理中存在“多龙治水”和“多龙管水”的现象。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归水利部门,地下水归地质矿产部门,水污染防治归环保局,城市和工业用水归建设部和有关工业部门,农林牧渔供水归农业部,等等。
第二,现行水权制度缺乏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激励机制和对低效率过量用水、破坏水环境的约束机制。一般而言,权属关系的界定,必须使作为一个理性人的权利主体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角度对资源加以利用,以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激励功能就是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内在的推动力或使行为者努力从事经济活动,其最大目标就是获取利润。现行水权制度从静态上看,用水主体节约水资源不能得到任何物质补偿,从而缺少节约用水的动力。因为要节约用水须支付一定投入,需要相应节水设施等物质技术条件和相当的人力投入。另一方面,人们浪费水对自身也没有损失,他们毋须承担缺水的社会成本。因此,权利主体短期行为严重,不可能会珍惜和保护水资源;从动态上看,在水资源转让时,权利主体不会充分考虑水资源的价值,低价转让和随意处分水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三,水价体系不合理。不合理的水价体系使得一方面是水资源短缺,一方面却又在毫不吝惜地浪费。表现为:(1)长期实行低水费价格,水价严重背离水的价值。因水不值钱,农民采用大水漫灌方式,渠道来多少水就要多少水,不管作物用水需求情况,由此导致许多农田盐碱化和土壤肥力下降。(2)价格与价值的严重偏离,还使水利工程在亏本中运行。由于缺乏再建设资金,无法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造成水利设施年久失修而严重老化,效益逐年衰减。
第四,水权缺乏流动性,用水余缺难以交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短缺程度的加剧,微观层面上的水资源配置应是经济主体在水市场中经过平等自愿的水交易过程来实现。而现行计划配置水资源的公共水权制度,明确规定水权不可交易。而计划配水方案的确定是以完全信息为前提的,这在目前条件下还难以做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水权的不可交易,使得用水节余者和用水欠缺者都无法实现各自的收益。
3各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制度创新
针对各地区现行水权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的激励机制不足、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水资源利用的不可持续等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在公有水权基础上的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各地区水权制度创新的方向。其理由在于:
第一,坚持公有水权基础符合我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形式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水权制度在我国都是行不通的。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规定水资源公有。1976年在委内瑞拉召开的国际水法会议就提倡一切水都要公有,或直接归国家管理,并在水法中加以固定。
第二,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决定了各些地区水权制度创新不可能偏离公有水权基础。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表明,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一旦制度变迁在初始阶段带来报酬递增,就会形成刺激和惯性,使制度沿着原有的路径和方向前进。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在原有水权制度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的,这充分说明了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的制约作用。所以,各地区水权制度创新也不可能脱离现行水权制度。
第三,不改变公有水权基础有利于降低制度创新成本和社会稳定。一般而言,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从成本角度来看,正式制度变迁中C改变宪法>C改变成文法>C改变普通法>C改变规章、条例]。可见,如果要改变各地区水资源的公有水权基础,势必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改变以及水权由公有向私有转变,其变迁成本将会非常之高,以至于使这种变迁不可能发生。而且变公有水权为私有水权,也会从根本上改变用水主体的经济利益,引起各主体间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四,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日益增强。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使人类对水资源的认识也逐渐由非经济物品观向经济物品观转变。承认水是经济物品,就意味着应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但是,由于配水权的不可转让和不可交易,目前各地区真正意义上的水资源市场还无法形成,难以起到基础性配置的作用。为了提高利用效率,就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在各地区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第五,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节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水资源总量一定的条件下,要解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和差别水价,只要由市场形成的交易水价高于配水价格,就可以激励用水主体节约用水,有效提高各地区水资源的需求弹性,引导用水主体采用节水技术和措施,达到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4结语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而水资源的短缺、配置不合理和利用率低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各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各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建立健全适合各地区的水权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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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亮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标签:水资源论文; 制度论文; 用水论文; 各地区论文; 主体论文; 效率论文; 我国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