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错位与理性规约
陈 茜,赵厚勰
(湖北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摘 要: 在当今社会,教育惩戒处于概念模糊不清、理论研究不到位、法律地位模棱、社会评价转向的尴尬境地。针对教育惩戒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应当对教育惩戒进行理性规约,厘清惩戒和体罚的内涵与外延;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管理权,建立合理的教育惩戒规范;重构教师权威;强调教育惩戒的教育性,以此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关键词: 教育惩戒;困境;理性规约
一、当下教育惩戒面临的困境
纵观我国历史,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使用惩戒行为屡见不鲜。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教”字在甲骨文中,左上方表示占卜活动,是教的内容;左下方表示孩子,是教的对象;右上方表示鞭或棍,是教的过程和手段,右下方表示手,“教”字合起来的意思就是“成人手拿器械督促孩子的学习和行动”。在古人意识中,教育过程必然包含着教师对学生的惩戒。
回顾当下,随着教育科学的不断进步,现代教育更加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通过积极鼓励、引导和赞扬的方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拒绝采用批评、处罚等惩戒性措施。此外,教育法规也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主体的学校和教师,面临着“不合法的惩戒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教育惩戒与当下的社会格格不入。教育惩戒在现实中的尴尬境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概念内涵上难以界定、法律上未明确其地位、实践中难以把握及社会观念的转变。
(一)惩戒和体罚的概念含混不清
关于教育惩戒,学者们认可的概念是,“在教育中,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具体到教育的过程中,教育惩戒是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某种否定性评价,使学生感到痛苦或羞耻,以激发学生的悔恨之意,促使学生矫正不当言行,助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道德水平的提升。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体罚也是古往今来常用的惩戒方式。然而,体罚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层面,它都是被明确禁止的;而惩戒被视为一种正面教育,其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不侮辱学生人格和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其最终目的则在于教育,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二者之间难以厘清界线。有教育研究者提出了从三个角度来衡量教师的惩戒行为能否算体罚:是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是否违背教育性原则;是否缺乏合理的惩罚依据,惩戒是否有失公允。然而此区分标准难以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指导教师,具体言之,首先在概念上,教育惩戒是通过惩罚的手段达到行为矫正的目的,体罚是损害身体的处罚方法,二者虽然含义不同,但在外延上存在重合,体罚可视为教育惩戒的手段之一。其次,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目的是否具有教育性,无法明确区分;是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结果无法判断,惩戒服从于教育目的,它的出发点是教育性,实施方式主要有“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警告与记过等处分”。教师在惩戒过程中是否违背教育目的无从得知,是否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无法在当下得出判断。再次,是否缺乏合理的惩戒依据,惩戒是否有失公允,也是价值判断的问题,具有主观随意性。教师在教育惩戒的实践操作上,难以量化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过度教育惩戒就会变成一种变相的体罚。面临着“禁止体罚”的法律法规及社会舆论,教育惩戒陷入了无计可施的困窘地位。
(二)法律地位模棱两可
青岛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的,相关规定的出台,说明人们对于“教育惩戒”有着一定的诉求。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利一直处于缺失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文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一方面,法律法规虽明令禁止体罚行为,但并未禁止教师的其他惩戒形式;另一方面,虽然教师对学生具有管理权、批评教育权,但未有具体规范来细化指导该权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实施依据,甚至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侵权的窘状,激化家校矛盾,引发社会、学生、家长的强烈质疑。教育惩戒权在法律上模棱两可的地位,使得教育惩戒的实施陷入“无章可循”的处境。
体罚为法律明确禁止,教师要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顾明远在《教育大辞典中》对教育惩戒的定义是,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主要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口头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体罚则通过身体的痛苦使学生屈服,是用罚站、打手心、饿、晒等方式来处罚学生的教育方法,导致受体罚者身体不适或损伤。
(三)社会观念转变
古代以“尊师重教”为基本秩序的教育价值理念和作为教师权威象征的教育惩戒在现代教育中的地位发生了转变。在现代教育中,教师应站在学生立场,充分尊重学生个体独特的存在意义。学生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赏识、鼓励、激励等方式似乎成为了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唯一抉择。另外,针对体罚各种弊端的暴露,加上教育惩戒本身概念的模糊,人们越来越质疑教师的惩戒行为。
班会主题要有时事效应。班主任除了要保持敏锐性,还要有“防患于未然”的预知性。比如,每年春夏季,开展传染病防控方面的主题班会;到了秋冬季,就选择以防寒保暖、防火等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在学期末,选择应对考试方面的主题班会……凡此种种,都要求班主任因势利导,善于随机应变,具备掌控局势变迁的能力和水平,使班会随即产生时事效应。
(四)教育中惩戒行为失度失范
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手段存在着弃用和滥用的失度行为。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通常承受着较大的精神压力,68.2%的教师表示有“不敢惩戒学生,怕惹麻烦”的想法。多数教师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不闻不问,放弃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另一种失度行为便是教育惩戒的滥用。随着2012 年10 月底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曝光,媒体越来越多地关注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近几年曝光的教师滥用惩戒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些教师体罚学生是因为学生不遵守秩序,而更多的教师是过于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对学生实施体罚。教育惩戒的弃用或滥用都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教师要么对学生放任自流,导致教师的管理失职和学生的桀骜不驯,要么将体罚作为自身泄愤的手段,激化矛盾。
二、教育惩戒的合理价值
(一)教育惩戒中教师权威的合理存在
在数值算例计算中,本文考虑动态碳价的情况,假设每个周期的碳价格如图3所示。对g∈{10,15},r∈{5,8},t∈{7,14}(7 d,14 d)8种组合情况,分别代表不同规模大小的问题,对周期性碳约束、累计碳约束模型设计了算例并求解,求解结果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
(二)历史中教育惩戒的相关思想及现实需要
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来看,一种健康、完整的教育,不仅能使学生积累知识和增长智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地发展。因此,学校要以关爱学生为前提,用令人信服、健康与积极的惩戒方式,促使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面对失败和惩罚,最终使学生客观对待奖惩,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人格意志。从促进学生社会化看,学校作为社会的一个有机构成系统,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为了实现自身的教育目标,顺利高效地开展教学工作,必然会采取强制的手段来维护学校秩序。如果一名学生做出了错误的行为,而教师没有给予管制,那么,这对其他学生就会产生一种暗示和引诱的作用,使之争相效仿做出更多的失范行为。因而一定的惩戒行为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也就是说,学校教育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人格引领和行为规范。人格引领需要教育者潜移默化地熏陶,但是行为规范必须运用制度来培养。
教育惩戒是对不良行为的强制性纠正,包括精神上和行为上的惩戒。精神上的惩戒如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还有剥夺犯错误学生的荣誉、让其失去某些特殊的待遇、隔离静思(由教师陪伴)、剥夺参加集体活动的资格等;行为上的惩戒有“对于某些过失的补偿性行为”,如上课迟到的学生罚唱歌、上课讲话的学生当值日生等;“强制性的重复行为”,如做清洁不认真要重新打扫、作业无故未完成罚其重写等。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在多方座谈讨论后确定了8 种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批评(单独批评或选择公开批评)、加倍劳动(和学生提前约定如何加倍,最高不超过五倍)、取消部分特权(教学活动之外的)、没收(与违规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静坐(放学后留下反思,并与教师进行反思后的交流)、诵读(与错误行为相关的经典语录,并进行强制抄写和背诵)、隔离(从集体环境中抽离,有专业指导教师陪伴进行学习)、陪读(请父母到校陪读,共同督促学生)。座谈中明确了教育惩戒实施对象包括的7 种情形,教育惩戒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下实施,既要求惩戒的实施符合教育目的,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要求不同的教师能够规范、有效行使这一权力,通过这种方式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教育,让教育更加完整。
(三)教育惩戒在教育中的合理存在
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未设定“教育惩戒权”。有学者从法律上进行了解读: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教育惩戒权,它既是教师职业地位所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履行教育职务的权利。它体现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师生间的管理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师生间的教育关系。“教育惩戒权”属于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体现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及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纵观古今中外,教育惩戒在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许多教育家认为,教育惩戒是教师管理和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马卡连柯认为:“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他强调对于犯错误的学生的动机要进行区分,对于惩戒方式要有所选择,教育惩戒是具有教育功能、考虑学生感受、学生可以接受的一种教育方式。
学校的教学和管理需要教育惩戒来维持正常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著名的民主教育专家魏书生,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同样会用到教育惩戒的方式,比如写说明书、写心理病例、唱歌、做好事等。李镇西曾经推文,没有惩罚(包括“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必要而合理的惩罚正是爱心的体现,但惩罚不是体罚。对于学生的失当言行,教师不能视而不见,而是要理解、尊重,以一种宽容且富有耐心的态度来管理,使之成为富有教育意义的惩戒。
三、使教育惩戒回归理性
(一)教育惩戒不是体罚
厌氧发酵是利用餐厨垃圾在厌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产生沼气,此方法有助于餐厨垃圾的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但是由于餐厨垃圾物料所含的油脂、盐分高以及垃圾分类不彻底引入的杂质过多(如塑料袋、金属、碎瓷片等)会对餐厨垃圾厌氧发酵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因餐厨垃圾成分复杂,而厌氧发酵过程对餐厨垃圾物料要求较高,若经前段预处理后的物料达不到厌氧消化的要求,就容易造成厌氧消化系统产气不稳或是难以产气等问题[4]。
在古代,教师的社会地位受到尊重和保护,教师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拥有合法合理的惩戒权。随着近现代主体意识的宣扬以及“学生中心”的推进,教师的权威逐渐丧失。在现代社会中,师生关系是以平等和独立的精神为主导而构建的。既然主体可以为一切立法,这样的主—客体思维方式转换到教育语境中,那么拥有自由意志的学生主体则可以为自我的发展和成长立法,教师权威反倒异化为压制学生自由的他者,作为教育惩戒支撑的教师权威地位被逐步瓦解。然而,对权威的信仰首先是教育的唯一来源和教育的实质,对于教育来说,教师权威必不可少,权威是教师对于学生的重要制约因素。作为教育教学中重要规约手段的惩戒,也是构建教师权威的重要部分。
当代社会同样需要教育惩戒。2017 年青岛市出台《办法》后,《青岛日报》针对《办法》中规定的教育惩戒展开了一项调查,调查数据显示,80%的家长、70%的中小学生对该规定持赞同意见。2018 年11 月22 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会议讨论了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各种惩戒方式,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和热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观念的进步,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很多人呼吁将“戒尺”还给教师。
(二)教育惩戒纳入教师管理权,使其有法可依
教育是科学的世界,教育是生活的世界,但教育更应当是一个制度的世界。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的管理中必须符合教育的功能和目的。学校教育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通过系统文化浸染和学习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教育是以有意识影响学生身心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活动;二是通过学校这样一个特殊社会构成系统,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三)教育惩戒中教师权威的重建
教师权威有三类来源:自我、国家和学生成长的需要。教师自我赋权是主动承担起职业责任,为社会和国家培养人才;国家所给予的权利是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让教师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做出引导和决断;学生介于儿童和成年之间,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教师或者教师所代表的社会期望对其进行规约。教师需要自我赋予职权,教师自我权威的赋予,来源于对自身职业的认同、对工作的付出、对学生发自内心的关爱和由此产生的崇高感。教师通过自我权威的赋予,不断追求崇高,追求富有创造性的教育生活。教师自我追求的确立,一方面在教学中能更好地进行自我行为的规范,减少失度失范行为;另一方面能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良好教育意义。
有许多人认为生病、手术后身体很虚,就买燕窝和冬虫夏草等保健品进行大补,但其实不然,营养学家对此表示,病人在身体恢复阶段各部分机能都没有步入正轨,过量服用补品反而不利于身体康复,还可能产生副作用。患者入院治疗,医生就会制定符合病人情况的饮食计划,合理地进行营养搭配,病人在恢复期间不能也没必要盲目进补,在有进补的计划之前,最好能请教医生,防止病上加“病”。
(四)教育惩戒应具有教育性
一是教师要成为师生平等中的首席。多尔在后现代课程理论中对教师的角色和内涵进行了新的解读,将教师角色定位为“平等中的首席”。在教师与学生的反思性关系中,教师不要求学生接受教师的权威,相反,教师要求学生延缓对权威的不信任,与教师共同参与探究,探究学生体验的一切。平等是指师生间主体是平等的,平等对话和互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文化氛围。但对于学生而言,教师的专业知识能力、人生阅历、思想深度等都能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平等中的首席”并不是覆灭教师权威,而是对教师权威价值的重建。教师从传统的知识权威中解放出来,在精神上和学生相互尊重,教师从制度权威转化为由自身专业知识、人格魅力所自我赋予的权威。教师要成为师生平等中的首席,“平等”可以在学生违规违纪时与学生进行真挚的交流和对话,同时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使学生明辨是非,及时纠偏。
因此,本文中利用磁控溅射法制备的Ce3+:YAG荧光薄膜,产生的上转换荧光的发光机理为双光子同时吸收。即Ce3+的外层4f基态电子在同时吸收两个光子的能量后,直接跃迁到5d激发态能级上, 然后通过无辐射弛豫到5d轨道的低能级,最终通过辐射弛豫回基态能级,并产生Ce3+离子的上转换荧光。
二是教师惩戒要牢记教育目的。有学者将教育惩戒的价值基础归结为:正义、秩序、教育性。教育惩戒是对不良行为的纠正,目的是帮助受教育者改正违规行为并消除违规动机。所以教育惩戒不只是采取惩戒手段,更是重视惩戒对学生发展的教育意义。首先,教师在进行惩戒时,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等情况,应恰当地将其纳入惩戒的范围,同时还要避免惩罚扩大化,一方面是翻旧账,将学生以往的、与本次错误无关的过错累加起来;另一方面要善于区分哪些是真正为了教育学生,哪些惩罚是出于发泄自己的情绪。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情感出发点,教师和学生的感情是在日常相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在进行惩戒时,教师要让学生明白自己的出发点。其次,教育惩戒的规章要通过班级民主制定形成。在班级中对“教育惩戒该不该用”“对哪些行为进行惩戒”“惩戒的方式有哪些”等问题应积极讨论,由班级共同制定惩戒章程,并定期进行总结、归纳和反思。将外在的惩戒行为转变为学生自身内在的自我约束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意义。教育惩戒应当及时付诸实践,选择适宜的时机和场合,并且保证惩戒的一致性和一贯性,同时还要一视同仁,不能以学生的家庭背景和学习成绩为评判标准,在教育中做到平等与公正。最后,教育惩戒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面对性格内向的学生,教师要善于采取灵活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避免伤及学生自尊,根据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惩戒方式,这才是教育性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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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4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0X(2019)27-0004-05
【责任编辑 孙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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