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卑四大中正與分定姓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正论文,與分定姓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春在河南省濟源市出土的北魏元萇墓誌稱,元萇在宣武帝永平中(508—512)位列“詮量鮮卑姓族四大中正”①。鮮卑“四大中正”之名過去没有見過,這一提法的出現,無疑爲我們探索北魏遷洛以後分定姓族提供了重要的新材料。最先討論元萇墓誌中“四大中正”的劉蓮香、蔡運章認爲,四大中正應是選拔南遷鮮卑四大姓族元姓、長孫氏、叔孫氏和奚氏的大中正②。雖然《資治通鑒》在記述孝文帝改姓氏時,專門列舉了此四姓③,可是代來鮮卑似乎並没有四大姓族之分,更没有針對單個姓族設置中正。因此,鮮卑四大中正之所指,仍有待明確。我認爲,設置鮮卑中正以銓量姓族,是北魏伸張皇權和鮮卑漢化進程中的重大事件,其中經歷了多次曲折和反覆,分定姓族及與此相關的四大中正之設置,既反映了代來集團政治文化發展的基本趨勢,又對北魏後期政局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
北魏宣武帝時期“詮量鮮卑姓族四大中正”的提法雖不見於史,但是《魏書》中有兩條相關的材料,一條見《魏書》卷一一三《宫氏志》:
世宗世,代人猶以姓族辭訟,又使尚書于忠、尚書元匡、侍中穆紹、尚書元長等量定之。④
另一條見《魏書》卷三一《于忠傳》:
詔(于)忠與吏部尚書元暉、度支尚書元匡、河南尹元萇等推定代方姓族。⑤
無論哪一種記載,都具體列舉了宣武帝時期四個主持銓量鮮卑姓族的官員。北魏孝文帝以來大規模分定鮮卑姓族的過程中,理應有一個具體執行相關工作的機構,宣武帝時期主持其事的就是于忠、元匡、穆紹和元萇四人,很可能就是墓誌所說的“四大中正”,問題是,他們是否都兼領中正職?于忠在宣武帝時任衛尉卿、河南邑中正。後受高肇的排擠而被迫外任,不久復授衛尉卿,領左衛將軍、恒州大中正。延昌(512—515)初,除都官尚書,加平南將軍,領左衛、中正如故⑥。宣武帝時期元匡在恒州刺史任上,被徵爲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後除度支尚書⑦。穆紹在宣武帝時任職侍中,領本邑中正⑧,穆紹墓誌也記他“遷侍中,領河南邑中正”⑨。元萇墓誌稱元萇在宣武帝永平年間任河南尹、河南邑中正、侍中、度支尚書。至於元暉,無論是正史還是本人墓誌,都没有記載他曾兼領中正職⑩。可見《官氏志》所載宣武帝時期四位主持分定鮮卑姓族的官員都兼領“河南邑中正”。
而《于忠傳》載元暉參與了推定代方姓族。元暉此時任吏部尚書,與主持分定姓族的中正官有着密切關係。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下韶,“自今選舉,每以季月,本曹(中正)與吏部銓簡”(11);在太和十九年分定姓族過程中,又要求將勛臣八姓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12),此司州當指司州大中正。據此,孝文帝時期當由中正官與吏部共掌分定姓族,宣武帝時也應如此。吏部尚書元暉與鮮卑中正共掌銓量鮮卑,故《魏書》會提到元暉,實則四大中正中並不包括元暉。史載宣武帝前後兼領“河南邑中正”的還有韋崇、韋休之父子(13),鄭道昭爲“司州州都”(《兖州刺史滎陽文公鄭羲下碑》稱之爲“司州大中正”)(14)。在孝文、宣武兩朝分定姓族過程中,漢人中正没有參與分定鮮卑姓族,韋崇、韋休之和鄭道昭主要負責漢人門閥的評定。有理由認爲,《官氏志》中宣武帝時期主持分定鮮卑姓族的四個“河南邑中正”,就是元萇墓志所說的“詮量鮮卑姓族四大中正”。
《魏書》没有記載宣武帝分定鮮卑姓族和設置四位“河南邑中正”的具體時間。正始元年(504)十一月,宣武帝罷郡中正(15),並在第二年頒布的兩道詔書中表達了對中正制的不滿,認爲中正所銓,但存門第(16),許多先朝勛臣子孫没有朝官(17),罷郡中正可能是要减緩“姓族辭訟”的壓力。孝文帝時制定的鮮卑姓族標準,可能觸動了原有的利益格局,特别是將部分鮮卑貴族排斥在權力和利益中心之外,導致姓族糾紛,主持分定鮮卑姓族的中正機構自然成爲批評的目標(18)。宣武帝調整政策,廢除河南邑中正(19),並肯定鮮卑舊有的貢士之方、擢賢之體,重新認可先朝勛臣的功績等鮮卑傳統因素在銓選中的作用(20),使那些在孝文帝改革中感到失意的部分鮮卑貴族獲得補償。至永平二年(509),宣武帝頒布“五等諸侯選式”(21),明確規定了鮮卑同姓、異族封公爵者所對應的出身,選式規定的鮮卑同姓、異族出身需要鮮卑中正官推定,“詮量鮮卑姓族四大中正”極有可能設置於此時。“四大中正”之一的于忠此後不久兼領恒州大中正,並延續到延昌年間,前任恒州大中正是他的弟弟于景,墓誌稱他在永平中除“恒州大中正”(22),史料不見于景參與主持永平中的分定姓族,因此恒州大中正當不屬於所謂的鮮卑四大中正。當于忠兼領恒州大中正時,鮮卑四大中正的設置可能已經不復存在。故“鮮卑四大中正”極有可能設置於永平二年,存在於永平年間(509—512),隨着銓量鮮卑姓族的完成而終結。
二
北魏宣武帝時期,由鮮卑四大中正主持分定鮮卑姓族,值得注意的是,孝文帝分定鮮卑姓族也是由四位鮮卑官員主持,這是不是宣武帝時期“詮量鮮卑姓族四大中正”的前身,得從分析他們是否兼領中正職開始。《官氏志》載太和十九年,韶“令司空公穆亮、領軍將軍元儼、中護軍廣陽王嘉、尚書陸琇等詳定北人姓,務令平均”(23)。穆亮在北魏復置司州時,由陸叡舉薦爲“司州大中正”,遷洛後,遷武衛大將軍,以本官董攝中軍事(24)。按元萇墓誌,“太和十二年,代都平城改俟懃曹,創立司州”,穆亮此時在平城任“司州大中正”,即後來的恒州大中正。領軍將軍元儼,《魏書》無傳,也没有記載他兼領中正職。但元儼是孝文帝改革的重要支持者和參與者,在阻止太子元恂奔代,處理穆泰謀反案,主持分定鮮卑姓族中發揮了重大作用。中護軍元嘉的材料很少,没有兼領中正職的記載。陸璘在孝文帝時任祠部尚書、司州大中正(25),爲陸氏諸人墓誌所證實(26)。陸琇因陸叡參與穆泰謀反案而免官,按穆泰謀反案在太和二十年(27),那麽,在太和十九年分定鮮卑姓族中陸琇當兼領“司州大中正”一職。
從現有材料看,孝文帝時期主持分定鮮卑姓族的四職官,只有陸琇兼領司州大中正,穆亮可能仍舊兼領恒州大中正。舆陸琇任司州大中正同時,韋崇爲司州中正(28),可見孝文帝分定姓族時實行漢人、鮮卑分置中正,同時任中正職務的不止一人,所以我們認爲元儼和元嘉有可能也兼領中正職。孝文帝時期主持分定鮮卑姓族的四個人都領中正職,與宣武帝時期“詮量鮮卑姓族四大中正”具有源流關係。
設置鮮卑中正並非孝文帝首創,而是北魏建國以來皇權舆鮮卑守舊勢力鬥争,促使鮮卑政治文化發展的重要舉措。其中經歷了多次曲折和反覆,伴隨着皇權的伸張和鮮卑漢化的加深,中正制在北魏得以確立(29),並在孝文帝時期成爲大規模分定代人姓族所倚重的工具。
道武帝在從部落酋長向專制君主轉化的過程中,爲了創建和鞏固北魏政權的需要,采取了離散部落,分土定居的措施(30),並於天興元年(398)在皇城四方四維置八國(31),實質是抛棄部落聯盟體制,將部落大人和部民變爲國家的编民。在削弱鮮卑部落大人勢力的同時,道武帝也試圖擺脱鮮卑部落政治的影響,變部落聯盟的君長大人爲國家政體之下的貴族官僚,通過爵制改革將鮮卑貴族納入北魏政權的官僚系統中。《官氏志》載:
(天賜元年)九月,减五等之爵,始分爲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號。皇子及異姓元功上勛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爲公,諸公降爲侯,侯、子亦以此爲差。……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32)
還將“自前功臣爲州者徵還京師,以爵歸第”(33),將鮮卑貴族置於皇權掌控之下的爵位體制中,皇權下的鮮卑貴族官僚體制在形式上建立了起來。爲了進一步擺脱氏族血緣關係的影響,維護貴族官僚體制,並將官爵選授的權力歸於皇權,道武帝着手分定姓族,以鮮卑舊俗比附中正制創立“宗師制”。《官氏志》載:
(天賜元年)十一月,以八國姓族難分,故國立大師、小師,令辯其宗黨,品舉人才。自八國以外,郡各自立師,職分如八國,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師,亦如州郡八國之儀。(34)
北魏建國伊始,道武帝所采用的魏晋舊制就包括有中正制,皇始年間(396—398)以王憲爲青州中正(35),李先爲定州大中正(36)。在漢地維持傳統的中正制,爲在鮮卑中建立中正制打下了基礎,宗師制即有意識地用鮮卑舊俗附會中正制而創定(37)。設置宗師的目的在於辨其宗黨,品舉人才,實質是將國家官僚集團選拔的對象確定爲北魏政權認定的姓和族,並通過宗師制加以銓選,因而“諸部子孫失業賜爵者二千餘人”(38)。可見,賜爵的職能已經開始由維繫部落聯盟朝維護王朝統治轉變。然而天賜二年(405)道武帝漢化改革出現了歷史性的倒退,所創定的漢化色彩的制度基本上都被鮮卑舊俗所取代(39),明元帝一朝,鮮卑舊制得以强化,在史籍中我們基本上看不到道武帝創立的爵制和宗師制所發揮作用的記載了。
隨着北魏政權向内地推進,要鞏固在中原的統治,就需要促進鮮卑自身政治文化的提升和争取漢人高門的支持。太武帝武功赫赫,皇權得到進一步的加强,便開始改革鮮卑舊制,“稍僭華典”(40),其中就包括爵制改革和分定姓族。崔浩是太武帝改制的主要謀臣,他的政治理想“先以復五等爲本”(41),復五等爵制是對道武帝時期爵制改革的發展。道武帝時期,鮮卑勛貴還是取得與拓跋宗室相同的地位,而崔浩試圖借鑒西晋五等爵制(42),提高拓跋宗室地位以加强皇權。他還“大欲齊整人倫,分明姓族”(43),進一步排抑鮮卑勛貴,同時提高漢人士族的政治地位。太武帝復置中正,以“崔浩爲冀州中正,長孫嵩爲司州中正”(44),這是史書中設置鮮卑中正的最早記載,在鮮卑社會直接搬用中原行之已久的中正制,表明了鮮卑漢化進一步加深。鮮卑中正制的施行,與道武帝創立宗師制的目的一致,只是由於史料記載的缺失,我們基本上看不到司州中正長孫嵩在此過程中所起的具體作用(45)。但是,我們依然可以窺見長孫嵩看待分定姓族的態度。《魏書》卷三八《王慧龍傳》:
初,崔浩弟恬聞慧龍王氏子,以女妻之。浩既婚姻,及見慧龍,曰:“信王家兒也。”王氏世齇鼻,江東謂之齇王。慧龍鼻大,浩曰:“真貴種矣。”數向諸公稱其美。司徒長孫嵩聞之,不悦,言于世祖,以其嘆服南人,則有訕鄙國化之意。世祖怒,召浩責之。浩免冠陳謝得釋。(46)
鮮卑、漢人之間的文化差異和民族隔閡,致使鮮卑貴族和漢人高門對分定姓族的認識產生差異。崔浩的“分明姓族”重在對魏晋以來中原傳統的承認,以士族舊籍爲依據,藉鮮卑統治力以施行高官與博學合一之貴族政治(47)。提高漢人高門的地位,勢必抑制鮮卑貴族,由此遭到鮮卑的猜忌和怨恨(48),後來崔浩被殺,史稱“頗由於此”(49)。雖然太武帝時期分定姓族的嘗試因漢人高門和鮮卑貴族的矛盾而失敗了,然而,比道武帝時期漢化改制有所推進的,不是要不要分定姓族的問題,而是以何種形式分定姓族。
三
太和十五年(491)九月文明太后死,從次年開始,孝文帝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孝文帝在太武帝爵制改革的基礎上,通過“改降五等”,進一步削弱鮮卑勛貴的權勢(50),逐步建立起諸王拱衛和漢人士族輔佐的集權體制,並着手分定姓族。然而分定鮮卑姓族的問題十分複雜,鮮卑貴族的傳統權益如何處置,關係到北魏統治集團的穩固。孝文帝采取了與漢人高門相匹配的鮮卑門閥化政策,並匠心獨運地設置了分定姓族四職官。四職官都可能兼領中正職,這在形式上表明鮮卑貴族和漢人高門分定的對等。而且這四個官員是孝文帝時期鮮卑人的傑出代表,德望兼資,儒雅賢良(51),也是漢化改革的堅定支持者和參與者,並且都擔任重要軍職(穆亮以本官董攝中軍事,元儼任領軍將軍,元嘉爲中護軍,陸琇爲衛大將軍(52))。在拓跋政權的建立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鮮卑軍功貴族爲中堅的統治集團,遷都洛陽後,“以代遷之士皆爲羽林、虎賁”(53),他們是分定姓族的主要對象。爲了保證鮮卑勛貴門閥化的順利進行,就需要皇權和親近軍功將領權威的結合,才能够有利於將分定姓族自上而下地推行。爲了照顧宗王的利益,特别是緩和宗室疏屬和鮮卑勛貴的不滿,由帝室和勛臣八姓共掌姓族的分定,其中兩人是勛臣八姓代表穆亮和陸琇,出自鮮卑勛貴中最爲顯赫的家族。穆氏在《官氏志》中位列“餘部諸姓内入者”之首(54),陸氏是鮮卑姓族中漢化最爲徹底的家族(55)。另外兩人爲拓跋宗室,一個是廣陽王元嘉,另一個是宗室疏屬元儼(56),在保證宗王利益的前提下,也兼顧宗室疏屬的要求。宗室占據四席中的一半,這也與孝文帝“改降五等”以提高帝族的地位,壓制異姓王公貴族的政策相一致(57)。
從孝文帝分定姓族詔(58) 來看,分定鮮卑姓族的標準有二,一是比附中原士籍而制定鮮卑“舊籍”,舊籍的依據在於是否“原出朔土,舊爲部落大人”,制定鮮卑舊籍既是對鮮卑勛貴傳統權益的尊重,又能够更好地獲取漢人高門的認同。二是以皇始(拓跋珪稱帝的第一個年號)以來的官爵爲主要標準决定鮮卑人入姓入族,這樣就體現了對北魏皇權至上的承認,官爵高下成爲代人分定姓族的重要依據。由此,宗王的勢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並立即成爲皇權潛在的威脅。孝文帝安排“六輔”時,排除了鮮卑勛貴,漢人高門援引了毫無根基的王肅,雖然依舊倚重宗王,但是將賢能的元勰排除在六輔之外,將功勞卓著的元澄排在六輔之末,儘可能地避免皇權再次處於鮮卑貴族的包圍之中。
宣武帝即位第二年就猜忌宗室,逼諸王歸政,不久即着手處理分定鮮卑姓族的遗留問題。正始元年十一月,罷郡中正,回歸傳統的鮮卑選官機制。《魏書》卷八《世宗紀》正始二年四月乙丑詔曰:
任賢明治,自昔通規,宣風贊務,實惟多士。而中正所銓,但存門第,吏部彝倫,仍不才舉。遂使英德罕昇,司務多滯,不精厥選,將何考陟?八座可審議往代貢士之方、擢賢之體,必令才學並申,資望兼致。(59)
宣武帝强調了“往代貢士之方、擢賢之體”的鮮卑傳統,降低了姓族改革對傳統觸動的意義,從而達到緩和姓族糾紛的目的。孝文帝分定姓族中主要强調皇始以來的官爵,而業已衰落的鮮卑勛貴是鮮卑中下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姓族辭訟的主要成員。宣武帝則使這部分人相信他們可以獲得補償:
先朝勛臣,或身罹譴黜,子孫沉滯;或宦途失次,有替舊流,因而弗采,何以獎勸?言念前績,情有親疏,宗及庶族,祖曾功績可紀而無朝官,有官而才堪優引者,隨才銓授。(60)
然而,遷都以來實行全盤漢化,鮮卑逐步融入中原文化系統,不得不崇尚姓族。設置鮮卑四大中正,就是試圖在已經確立的制度下,用和緩的手段解决代人姓族問題。
鮮卑四大中正的設置,依然因循孝文帝時期分定姓族四官員的格局,且都兼領“河南邑中正”,依舊由帝室和勛臣八姓共掌分定鮮卑姓族,兩人爲拓跋宗室(元匡和元萇),另外兩人是勛臣八姓(于忠和穆紹)。四大中正的設置是爲了處理分定姓族的遺留問題,主要是鮮卑中下層貴族的姓族問題,因此宣武帝對四大中正的人員安排就没有孝文帝那麽重視了,這四人没有擔任中軍要職,地位較前爲輕,其中于忠和元匡與高肇矛盾頗深(61),可見宣武帝只是想在中正權責的範圍内完成姓族的分定。因爲陸叡參與穆泰謀反、陸琇卷入咸陽王禧謀反(62),陸氏家族在宣武一朝不再受到重用。而在穆泰謀反案中,“唯(于)烈一宗,無所染預,高祖嘉其忠操,益器重之”(63),終宣武帝一朝,于氏因忠而成爲勛臣八姓中在政治上最爲强勢的家族,因而得以取代陸氏,成爲四大中正之一。對皇帝的忠誠成爲入選四大中正的重要條件,文化素養反而被忽視。于忠因對宣武帝貞固之誠而改名忠;元匡能儀形社稷,匡弼朕躬;穆紹曾侍學東宫,爲太子舍人;元萇在孝文帝遷都時以代尹留鎮平城。于忠和元萇的文化修養並不高。宣武帝稱贊于忠說“當今學識有文者不少,但心直不如卿”(64)。元萇甚至閨門無禮。
宣武帝銓量鮮卑姓族過程中最大的發展就是制定了“胡漢”高門所對應的官爵序列,從而將胡漢貴族官僚整合在北魏政權體制之下,實現了胡漢高門的合流。《世宗紀》載永平二年十二月詔曰:
五等諸侯,比無選式。其同姓者出身:公正六下,侯從六上,伯從六下,子正七上,男正七下。異族出身:公從七上,侯從七下,伯正八上,子正八下,男從八上。清修出身:公從八下,侯正九上,伯正九下,子從九上,男從九下。可依此叙之。(65)
“五等諸侯選式”在制度上確立了鮮卑同姓異族和漢人清修所對應的官爵,雖然三種出身所對應的官爵高下差異頗大,但是從制度上確立了鮮卑人内部利益分配的原則。當“詮量鮮卑姓族四大中正”和漢人中正等解决了姓族辭訟,最終完成姓族分定後,就可以依照此式把鮮卑貴族和漢人高門整合到北魏政權體制當中,把胡漢高門糅合成一個統治階級,此後鮮卑貴族和漢人高門之間的矛盾開始逐漸緩和。
宣武帝通過四大中正再一次分定鮮卑姓族,本貭上是重復孝文帝的老辦法。姓族的評定意味着選官的資格,隨着鮮卑貴族人口的增長(66),庶族更加缺少仕進的機會,貴族官僚進一步排抑地方官僚和武人。然而北魏統治者却仍舊期待分定姓族能解决這一問題。孝明帝正光元年(520)十二月,罷諸州中正,郡縣定姓族(67),試圖通過地方姓族的分定解决下層士人銓選問題。當然,這並不能解决北魏王朝由其他因素造成的社會深刻分裂的問題。
注释:
① 該墓誌拓片和録文參見劉蓮香、蔡運章《北魏元萇墓誌考略》,《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2期,第57—66頁。該拓片又刊趙君平、趙文成編《河洛墓刻拾零》上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年,第23頁。
② 劉蓮香、蔡運章《北魏元萇墓誌考略》,第59頁。文中“義旃氏”當即“乙旃氏”之誤。
③ 《資治通鑒》卷一四○《齊紀六》,中華書局標點本,1956年,第4393頁。
④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第3015頁。按本卷校勘記第44條,“元長”即“元萇”(見第3023頁)。
⑤ 《魏書》卷三一《于忠傳》,第742頁。
⑥ 《魏書》卷三一《于忠傳》,第742頁。
⑦ 《北史》卷一七《景穆十二王傳上》,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第644頁;《魏書》卷一九上《景穆十二王傳》,第453頁。
⑧ 《魏書》卷二七《穆紹傳》,第671頁。
⑨ 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82—284頁。
⑩ 《北史》卷一五《魏諸宗室傳》,第570—571頁;《魏書》卷一五《昭成子孫傳》,第378—379頁;《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编》,第110—112頁。
(11) 《魏書》卷七下《高祖紀下》,第170頁;《通典》卷一四《選舉二》作“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中華書局,1988年,第336頁)。
(12)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014頁。
(13) 《魏書》卷四五《韋崇傳》、《韋休之傳》,第1012頁。
(14) 《魏書》卷五六《鄭道昭傳》,第1241頁;陸增祥《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四《北魏三》,載《先秦秦漢魏晋南北朝石刻文獻全编》,北京圃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124頁。
(15)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003頁。
(16) 《魏書》卷八《世宗紀》,第198—199頁。
(17) 《魏書》卷八《世宗紀》,第199頁。
(18) 北魏分定姓族倚重於中正制。參見張旭華《北魏中正職權的擴大與分定姓族》,載《九品中正制略論稿》,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94—306頁;陶新華《北魏後期的中正制新綸》,《歷史教學》2004年第1期,第69—73頁。
(19) 《魏書》卷四五《韋崇傳》載韋崇在遷洛後先後擔任司州中正和河南邑中正,由司州中正轉河南邑中正可能並不存在官職的升降,而主要在於太和十九年代人南遷者注籍河南洛陽,鮮卑姓族司州大中正存在名不副實,朝河南邑中正轉换,漢人中正官隋之變化,在宣武帝之後基本上不再設置司州大中正。
(20) 《魏書》卷八《世宗紀》,第199頁。
(21) 《魏書》卷八《世宗紀》,第209頁。
(22) 《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编》,第196頁。
(23)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015頁。
(24) 《魏書》卷二七《穆亮傳》,第668、670頁。
(25) 《魏書》卷四○《陸琇傳》,第905頁。
(26) 元固墓誌附妻陸氏墓誌、陸順華墓誌,載《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编》,第212、375頁;陸蒺藜墓誌拓片,刊《河洛墓刻拾零》上册,第36頁。
(27) 《資治通鑒》卷一四○《齊紀六》,第4402—4403頁。
(28) 《魏書》卷四五《韋崇傳》,第1012頁。
(29) 涉及北魏中正制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宫崎市定《姓族の詳定》,載《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京都大學束洋史研究會,1956年;嚴耕望《州都與郡縣中正》,載《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史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宫川尚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會篇》,平樂書店,1977年;唐長孺《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載《魏晋南北朝史論拾遺》,中華書局,1983年;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記》北朝之中正條,中華書局,1985年;汪征魯《魏晋南北朝選官體制研究》附表325—328,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張旭華《九品中正制略論稿》,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陶新華《北魏後期的中正制新論》,《歷史教學》2004年第1期。
(30)《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登國初,太祖散諸部落,始同爲編民”(第3014頁);《魏書》卷八三上《賀訥傳》,“其後離散諸部,分土定居,不聽遷徙,其君長大人皆同编户”(第1812頁)。關於道武帝離散部落的研究參見田餘慶《賀蘭部離散問題》、《部落離散問題》,載《拓跋史探》,三聯書店,2003年,第62—91頁;李憑《北魏平城時代》第一章第二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36—59頁。
(31)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2972頁。
(32)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2973頁。
(33)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2974頁。
(34)《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2974頁。
(35) 《魏書》卷三三《王憲傳》,第775頁。
(36) 《魏書》卷三三《李先傳》,第789頁。
(37) 道武帝創立的漢化制度往往雜糅鮮卑舊俗與漢制而形成。參見何德章《北魏初年的漢化制度舆天賜二年的倒退》,《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29—33頁。
(38) 《魏書》卷二《太祖紀》,第42頁。
(39) 《北魏初年的漢化制度與天賜二年的倒退》,第33—38頁。
(40) 《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第990頁。
(41) 《魏書》卷三五《崔浩傳》,第815頁。
(42) 陳寅恪認爲“先復五等爲本,則與司馬朗之學說及司馬昭炎父子所施行者相等合”(《崔浩與寇謙之》,載《金明館叢稿初编》,三聯書店,2001年,第149頁);陳爽《世家大族與北朝政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6—17頁。
(43) 《魏書》卷四七《盧玄傳》,第1045頁。
(44) 《魏書》卷二七《穆亮傳》,第668頁。
(45) 《魏書》卷二五《長孫嵩傳》已亡闕,我們對長孫嵩所任司州中正情况的了解很有限。
(46) 《魏書》卷三八《王慧龍傳》,第875—876頁。
(47) 陳寅恪《崔浩與寇謙之》,第150頁;唐長孺《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第80頁;陳爽《世家大族與北朝政治》,第16頁。
(48) 周一良《北朝民族問題和民族政策》,載《魏晋南北朝史論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27—134頁。
(49) 《魏書》卷四七《盧玄傳》,第1045頁。關於崔浩招禍之根本原因的討論,參見陳寅恪《崔浩與寇謙之》,第150—154頁;唐長孺《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第79—80頁;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記》崔浩國史之獄條,第342頁;何兹全《崔浩之死》,《文史哲》1993年第3期,第1—7頁。
(50) 參見陳爽《世家大族與北朝政治》第一章第二節“改降五等”始末,第18—29頁。
(51) 史稱穆亮早有風度,精通《書》、《禮》、《周易》,出任太子太傅,積極參與五德正統、太子廟制、冠儀等的朝議,參見《魏書》卷二七《穆亮傳》,第667—671頁,卷一○八《禮志》,第2746、2748、2810頁;元嘉性好儀飾,車服鮮華,愛敬人物,提擕後進,時人以此稱之,參見《北史》卷一六《太武五王傳》,第616頁,《魏書》卷一八《太武五王傳》,第429頁;陸琇沉毅少言,雅好讀書,妙解音律,參見《魏書》卷四○《陸琇傳》,第905頁。
(52) 陸琇擔任衛大將軍見於陸順華墓誌,見《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编》,第375頁。
(53) 《魏書》卷七下《高祖紀下》,第180頁。以代遷之士皆爲羽林、虎賁在太和二十年,這很有可能是分定姓族安置鮮卑之士的措施。
(54)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006頁。
(55) 參見長部悦弘《陸氏研究》,載中國中世史研究會編《中國中世史研究續编》,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1995年,第332—373頁。
(56) 《魏書》等史料皆没有記載元儼的爵位,當不是宗王。
(57) 參見陳爽《世家大族舆北朝政治》第一章第二節“改降五等”始末,第18—29頁。
(58) 參見《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014頁;唐長孺《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第80—81頁。
(59) (魏書)卷八《世宗紀》,第198—199頁。
(60) 《魏書》卷八《世宗紀》,第199頁。
(61) 《魏書》卷三一《于忠傳》,第742頁;《魏書》卷一九上《元匡傳》,第453頁。
(62) 《魏書》卷四○《陸琇傳》,第905頁。
(63) 《魏書》卷三一《于烈傳》,第738頁。
(64) 《魏書》卷三一《于忠傳》,第742頁。
(65) 《魏書》卷八《世宗紀》,第209頁。
(66) 鮮卑有早婚習俗,迫切希望繁殖“國人”,特别是帝族。參見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記》晚有子條,第310—311頁;嚴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5—16頁。景穆帝以後,宗室人數激增,無疑對選官產生了極大的壓力。
(67)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0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