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金流量表论文,业务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要采用直接法进行反映,有关项目的填列具有一定难度,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填列方法是最为复杂的项目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中指出,企业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减项列示。笔者通过教学和实践发现,不能将企业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项目,简单地作为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减项列示,否则将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正确反映。以下将具体予以说明。
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以下称销货退回付现)项目,应作为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减项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中指出,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一般包括:收回当期的销售货款和劳务收入款,收回前期销售货款和劳务收入款,以及转让应收票据所取得的现金收入等。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款中扣除。据此,在直接法下,企业当期销售货款或劳务收入款可用如下公式(以下称之为销货收现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和年初余额之差
-应收票据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
+预收账款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含出口退税)
-年度内核销的坏账
+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
-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
-本期以非现金资产偿债而减少的应收账款的和应收票据
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项目可以分别从企业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有关具体业务中查找,如主营业务收入可从利润表中查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项目的年末余额和年初余额可以分别从资产负债表中查找,而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以非现金资产偿债减少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项目,则要查找有关的具体业务而定。
在销货收现计算公式中,本期销货退回付现,应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减项列示,已勿庸置疑。但是,在将此项目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扣减时,我们应作一下分析。这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本期销售退回本期付现
假设M企业本期销货退回付出现金为11700元。对这笔业务M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分录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1700
贷:现金 11700
这笔业务使企业付出现金11700元,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为-11700元,即M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不仅未收到现金,反而支付现金11700元。如果运用上面的计算公式,则会使我们得出不同的结果: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10000)+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1700)-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11700)
=-23400(元)
这一计算结果表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23400元,比实际付出现金(-11700元)多了一倍的原因是:在本期销货退回本期付现的情况下,销货退回已冲减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再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扣减“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项目,则必将造成重复计算。为避免重复计算,可将上述销货收现计算公式中的“减: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项目取消,这样,“销售商品、提供劳收务收到的现金”项目恰好是-11700元,从而验证了上述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即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10000)+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1700)
=-11700(元)
上面的计算对销货收现计算公式有以下约定: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含有因销售退回而冲减的销售收入;
2.取消销货收现计算公式中“减: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项目。
但是,这种计算方法在下面的情况下则不能成立:
第二种情况:本期发生销售退回,但本期并未付现
仍以上例M企业销售退回资料为例说明。在本期发生销货退回本期并未付现的情况下,M企业销货退回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分录②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从会计分录②可以看出,企业发生销货退回但并未付出现金,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为零。如果按照上面的销货收现计算公式,我们则会得到如下计算结果: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10000)+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1700)
=-11700(元)
这一计算结果表明企业因销售退回支付了现金11700元,与“并未支付现金”的实际情况不符。如果上式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不含因销售退回冲减的收入,则有如下结果: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0)+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1700)
=-1700(元)
这一计算结果仍与实际情况不符。
出现上述计算结果的原因是:销货退回尚未支付的款项计入到“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对于应付账款的变动,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并不进行调整,而是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调整,使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为-11700元,表明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不仅未付出现金,反而收回现金11700元。这一结果与实际情况显然是不相符的,不仅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不能得到正确反映,而且影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正确列示。
如果我们对本期销售退回本期并未付现的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分录③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按照销货收现计算公式的计算原理,可得出如下计算结果: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10000)+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1700)-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11700)=0(元)
这一计算结果与销售退回但并未付出现金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是正确的。
根据分录③,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式中,“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117000)”为应收账款的减少数,即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假设“应收账款”科目期初有借方余额20000元,本期因销售退回而使应收账款有贷方发生额11700元,“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为8300元。列示如下:
应收账款
期初余额 20000
本期发生额 11700
期末余额 8300
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资料,“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8300元)与期初余额(20000元)之差仍为-11700元。这一结果表明,企业对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尚未付出现金的业务,在冲减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可以通过利用销货收现计算公式的正确计算而得到正确反映。
还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发生退货时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表示应收账款减少,但不是指收回应收账款,而是表示应付账款增加。如果“应收账款”科目期初没有余额或期初借方余额很小(小于本期因销售退回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本例为11700元)或期初余额在贷方,本期因销售退回未付款而产生了“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则会使该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假定(期初余额数字可自定):
应收账款
期初余额 500
本期发生额 11700
期末余额 12200
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资料,该科目期末余额(-12200元)与期初余额(-500元)之差仍为-11700元。因此,当“应收账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时,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正确计算不产生影响。实际上,“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将作为负债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而在销货收现计算公式中,预收账款的增加是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加项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分录③反映的经济业务,仍可根据销货收现计算公式得到如下正确结果: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10000)+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1700)
+预收账款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11700)
=0(元)
在上面的会计处理中,分录③与分录②反映的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即反映企业因销售退回但尚未支付货款的业务。两笔分录的差异在于:分录③将尚未支付的货款计入“应收账款”科目,而分录②将尚未支付的货款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总之,按照销货收现计算公式的计算原理,通过将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项目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的调整,可以把因销售退回尚未付出现金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得到正确反映。
为了使销货退回业务能在企业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得到正确反映,通过上述计算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销货收现计算公式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应含有因销售退回而冲减的销售收入,即可以直接利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数据,这也为编制现金流量表带来了方便;
2.取消销货收现计算公式中“减: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项目,以避免重复计算;
3.对于销售退回尚未付款的业务,我们建议:企业在冲减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的同时,应将尚未支付的款项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以便于正确计算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现金流量,即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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