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国以来中国分配方式的演变_企业经济论文

论建国以来中国分配方式的演变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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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04)02-0049-04

建国后,在构建我国社会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走出了一条曲折、艰难的探索之路,从按劳分配为惟一选择到按各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曲折但必然。

一、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的绝对化及其严重后果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设想:在未来,当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取代之后,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商品经济形态将失去其存在必要,按劳分配不仅在全社会范围按统一的标准实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而且是全社会惟一的分配形式和原则。

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社会主义并没有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那样首先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相反,社会主义先后在不发达的俄国和更加落后的中国树起了它的大旗,而这种社会主义根本不是马、恩所设想的那种社会主义。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不论是苏联还是中国,在构建自己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时,都从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教条地照搬了个别理论模式并将其绝对化,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我国,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就提出:“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依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1](P89)新中国成立后,在收入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前苏联为榜样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1956年改供给制为货币工资制,并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资改革,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而且在实践中,为了使这一分配原则看上去更加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标准,即为了达到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不惜一切代价、拼命地消灭各种形式的私有经济,最后虽然未能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但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种种形式基本上被消除,整个社会基本上只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不同的公有制之间按劳分配虽有不同的特点,但是,除某些福利性分配以外,按劳分配可以说成了全社会惟一的分配形式和原则。

全国范围的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很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暴露出了缺陷。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不成熟,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发起子一场人为地快速改变所有制的战斗,主观武断地加快了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和所谓资本主义经济的残余即商品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步伐,结果却造成了国民经济三年的严重困难和长期的停滞不前。

首先,由于完全排斥了其他的分配形式,打消了人们进行投资的念头,社会经济生活日见乏力。按照马克思的“消费品的任何一种分配,始终只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后果”[2](P23),既然社会主义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那么这个社会除了以劳动为惟一分配的依据之外再不可能有其他的分配依据,即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形式彻底取代了资本主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按劳分配被赋予了社会主义独有的性质,成为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这样,其他的分配形式自然地被看成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而加以挞伐。在这样单一的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为地剥夺了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力,根本不能为整个社会带来竞争和活力,也不可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就业的机会和施展潜能的天地,也就不会有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昌盛。

其次,没有科学地理解和设计按劳分配的标准和尺度。就实现手段而言,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无法衡量每个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劳动量及其对产品生产的贡献,因而无法完全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操作时,在城市只能由中央制定分配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国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等级制度,规定统一的工资形式、调整时间和调资比例。而在广大农村一般只是简单地以劳动时间作为分配的标准,至于时间背后的实质的因素则都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这种纵向从上而下的、脱离实际的分配办法明显地把分配和生产割裂开来,削弱了分配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对生产的调节作用,非常直接地促成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失去了内在的推动力量。

二、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的逐步改革

第一阶段:面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百废待兴的局面,邓小平以其特有的魄力和勇气,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观念的长期束缚,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1)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3](P101)邓小平认为:虽然随着所有制结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主体、分配方式、分配渠道都会出现多元化,但是绝不能以分配方式的多元化来否定按劳分配及其主体地位。否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否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2)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由于多种所有制并存,相应地出现了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多种分配方式不仅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而且也影响到公有制内部。在公有制经济中,除按劳分配外,还存在由于产权关系的变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某些非按劳分配方式,如利息、股息、红利等。(3)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先富,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这是我们经过近四十年的艰难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形成的共识,并在党的十五大上得到进一步肯定。这一次的改革主要是突破了长期以来分配制度上按劳分配惟我独尊、绝无仅有的局面,允许其他分配形式在按劳分配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存在,然而,这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要求相距还远,探索仍在继续。

第二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这一原则。显然,这是一条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科学而合理的价值原则。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物质利益原则决定着任何社会都把效率作为一种基本的追求目标。可以说,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1)效率为公平提供着物质基础,使一定的公平形式得以建立和维护。不论在什么制度下,没有效率,任何一种公平形式都会丧失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只有效率优先、经济指标稳步提高,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和丰富,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高水平的公平。只有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率提高了,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提高了,才有物质基础,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对个人、企业和地区进行收入调节,取得足够的财富收入,才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人民早日摆脱贫穷,通过福利、救济等办法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防止两极分化。(2)效率是要求并最终推动公平发展的动力。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每一种较之以前社会相对进步、相对公平的形式的出现,从根本上说,并不根源于“理性的创造”,而是效率要求与推动的结果。同样,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努力争取用较少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3)效率也是衡量公平本身的尺度。我们评判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公平,关键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原则、某种主义等人为的标准,而是看它是否能激发起巨大的劳动热情,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益。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它要求平等竞争、等价交换。只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社会资源才能朝效率高的方向流动,从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政府通过相应的分配制度、分配政策来贯彻和实现效率最大化的原则。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率的背后必定是公平的丧失和破坏。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必须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但这并不是说公平的原则不重要,更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效率的提高。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我们在追求经济效率、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人禀赋不同、劳动能力不同以及企业、个人在竞争中的机会等事实上的不公平,人们之间的收入会出现差别,这是正常的。但是,当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贫富悬殊时,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调节,以保证公平。这不仅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活动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而且还因为,收入分配的过分不平等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效率的提高。第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两极分化,收入高购买力强的只是少数人,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消费需求量缩小,有效购买力降低,实际需求与有效需求相脱节,从而导致生产供给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最终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出现资源的巨大浪费。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保证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合理的收入,因而始终保有极大的劳动热情。如果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激励就会失灵。收入差距过大,便无法激励低收入者的奋斗精神,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一个公平的社会应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权利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社会公平程度越高,每个人的贡献与获得就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就越高,反之则相反。从社会全局看,社会公平使社会中的消极因素总体减弱,从而使社会运作的总体效率得到提高。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完全一致并呈正相关的关系。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即在收入分配“合理拉开差距”,“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同时,“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避免由于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两极分化”。

这一次的进步,主要是突破了长期僵化的所谓“社会主义”的平均观念,是对平均主义的贫穷社会主义的否定,从而摆正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第三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分配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每一种生产要素都参与财富的创造,都发挥自己的潜能,都有得到与自己的贡献相适应的收入份额的权力,是真正“各尽所能、各行其所”的制度。它奉行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它所暗含的机制是市场,因为只有市场才能快捷而准确地评估出各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如果不承认资本、技术、管理的贡献,就在事实上扼杀了这些生产要素存在的合理性。过去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是将劳动置于高于其他生产要素的地位,并且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很难体现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的公平原则,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按要素的贡献分配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动力机制,这一制度的实行,必将真正形成“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的高效率局面。

同时,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一次指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从而明确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点。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要求市场在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第一位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在市场配置基础上的调控,是第二位的。当我们把市场放在基础性的、第一位的时候,也就自然把效率放在了第一位,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平第一,并且因过分强调公平而丧失效率截然不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分配形式的进一步发展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到来,在新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确立后,我国社会中出现了以城乡居民收入、地区收入、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等为代表的不尽如人意的严重情形。究其原因,从制度建设方面看,主要有三种因素拉大了收入差距:一是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与改革。随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确立,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可参与分配,收入分配呈现出多种类型、多种形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随之扩大。二是市场体系与机制尚不健全。如由于行业垄断等原因的存在,造成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扩大;要素市场不完善,使社会成员的贡献无法通过市场得到正确的评价;市场的分割和封闭,使得商品和生产要素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造成社会成员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不均等而形成了较大的收入差距。三是制度转型中的不合理收入。权力的市场化直接导致腐败。政府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对的,也极大地鼓励了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在于许多人似乎忘了先富的前提条件是“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1984年,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同时伴生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损了国家而肥了一小撮“内部人”。另外,还有一些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收入”。西方把这种享有特权而获得额外利益的现象称为寻租行为。寻租泛滥,使一些人具有严重的不平等特殊地位。这些不合理收入,使一些人站在较高的起点上,在新一轮的角逐中,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

正因为此,我国理论界有不少学者在对按要素分配的积极性和正面影响加以肯定的同时,又担心按要素分配会拉大收入差距,从而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不可否认,差距拉大倾向在一定时间内确实存在,但正是承认按要素的贡献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才充分调动了各要素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才为实现社会公平、走向共同富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事实证明,在确立按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前提下,加快经济立法,尽快制定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成为当务之急,以真正实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实,随着知识形态下人力资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越来越大,知识和技术参与分配的比重日益增大,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出现了企业所有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利润的企业利润分享制、职工和企业其他股东共同分享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加的企业价值分享制、职工持有企业一定份额或全部的股份的企业所有权分享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企业管理权分享制以及专业人员贡献报酬制等等许多新的更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特点的分配模式。这些分配模式在我国的个别大型企业中也已出现,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创新和发展。

总之,从全球来看,收益分配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知识社会是一个和谐社会,知识驾驭资本,合作促进发展,知识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社会收益分配的基本原理就是按贡献分配,各尽所能,机会平等,在此基础上再按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节,通过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调节,实现收益分配的合理化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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