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及其水域的法律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海论文,水域论文,主权论文,属性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6)01~0103~08 南中国海(以下简称:南海)自古以来是一片宁静的海域。近几年,南海争端从未间断,并且一环扣一环,息息相关。2015年年初,围绕着我国在南沙群岛进行的相关岛礁和设施建设,南海问题不断升温。随着相关事件的持续发酵,日本和菲律宾联合军演中的国际法问题凸显,一方面,是日菲军机飞行所经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容易被忽略的一方面,是日菲的军机是否享有飞越南海相关海域的自由,这种飞越是否侵犯了我国的权利。因此,“南海到底是什么海”的疑问需要得到优先解决,正是由于这一疑问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才纵容了周边国家作出如此挑衅的行为,才会让民众面对同类新闻时表现出如此犹疑和迷惘。本文将在最为基础的事实与法律层面上探讨“南海到底是什么海”。 一、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目前都对南海诸岛提出主权要求。那么这些岛礁的主权归属究竟是怎样的呢?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是可以通过占领、割让、添附、灭亡和时效等几种不同方式取得的。①这里与南海诸岛相关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占领。 (一)所有权的取得 占领这种领土取得的方式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东格陵兰岛的法律地位案”、“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等著名的司法判例得到牢固确立。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仲裁员胡伯的论断可谓响彻几个世纪。他认为,“发现”只能给西班牙创设出一种初步的权利,即在一定时期内阻止别的国家取得对该岛主权的权利。不过,西班牙作为发现国应当在这段时间内通过对该岛的“有效控制”来取得对该岛的主权,即在合理期间内要有行使主权权利的表现,否则就不能取得该岛的主权。因此,“有效控制”是在发现基础上享有主权的最终要素。这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两个要素:一是要有占有的事实,也就是国家必须要有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意愿;二是要有行使主权的形式,如政府机构对该领土的管理等等。②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管理了南海诸岛。早在公元前2世纪,中国人就在南海通航,并先后发现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并对其进行开发和经营。历史证据表明,西沙群岛自从北宋后,就处于历史政权的管辖范围内。③这些时间点都远远早于菲律宾与越南声称对南海相关岛屿拥有主权的时间。此种发现为中国取得南海诸岛的主权确立了最初的标志。当然,中国不仅是先发现了南海诸岛,如上文所述,中国一直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连续一贯地行使了立法、行政以及其他主权管辖行为。 由此可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基于最先发现、命名、管辖和纳入版图而形成的一种合法权利,完全符合国际法并受其保护。二战结束后,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从日本侵略者手中接收了被其一度非法占领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九段线的产生正是为了确认并巩固中国在南海的既有合法权益,这是中国人民维护自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经得起历史和法律实践的检验。④ (二)所有权的确立 一国对一块领土的初始占领行为并不足以确立其主权。正如后来的“厄立特里亚/也门仲裁案”中所示,所有权可以通过对某片领土众所周知的占领而确立。⑤在现代国际法下,“有效控制”也表现为“持续和平地展现国家职能”,持续、和平和无争议因此也就是“有效控制”的占领所取得主权最终获得确立的条件,这表现为其他国家对某国领土占有的反应。其他国家的态度或回应与前述的领土取得方式并不一样,它们并不创设或取得所有权,但可以确立、巩固对领土的有效控制。 与此同时,这些明示或默示的态度与回应,在国际法上是会产生禁止反言的法律效果的。禁止反言在关于领土争端的国际司法判例中早已得到初步阐述,在1962年“柏威夏寺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泰国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地图上的边界反复加以确认,现在以错误为理由推翻之前的确认是无效的。因此,禁止反言这一国际法规则是指基于一方由于其自身的实际行为,后来不得主张有损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依赖这种行为而行事,此时允诺方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允诺方或行为方不得出尔反尔。 历史上,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承认。1956年6月,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会见我国驻越领事馆临时代办李志民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⑥1958年9月,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范文同致函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表示承认和赞成中国1958年发表的《领海声明》。该函称,南海四个群岛属于中国领土。⑦对于如今为何自我否定当年的这些承认,越南政府未能给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⑧而早在1887年,中法两国就通过缔结《中法界约》,就两国彼此实际和有效控制区域加以划界,承认了中国对界线东侧岛屿享有主权。⑨ 还应特别指出,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已反映在全世界出版的多种地图中,如英国海军部1912年出版的《中国海航行指南》、⑩1954年联邦德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4至1967年苏联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7年罗马尼亚出版的《世界地理图集》、1968年民主德国出版的《世界普通地图》和法国出版的《哈克世界大地图集》、1970年西班牙出版的《阿吉拉尔大地图集》以及1973年日本出版的《中国地图集》等等,(11)甚至在印度尼西亚等邻国政府审订的中国华侨学校地理教科书上,也都刊行了九段线,明指其为中国的疆域。(12)并且,自1948年中国政府正式出版标有上述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后,包括南海沿岸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很长时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哪个国家政府就此提出外交交涉,它们皆默认该线的存在,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版的地图均据此将线内的南海海域标绘为中国疆域。(13)直至2009年,周边国家才纷纷制造事端,致使南海争端国际化。(14)由此可见,相关国家对南海之情势普遍予以容忍或默许,使人所共知的九段线的地理位置及中国通过“有效控制”而取得的岛屿主权实现了“历史性巩固”,确立了对南海诸岛的所有权。 当然,中国对历史记载的依赖只是为了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在法律与事实上均有依据。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争议岛屿的原始所有权问题会在岛屿归属的“有效控制”评价中得到优先考虑。(15)南海诸岛的原始所有权在很久以前就因占领而取得,而后来在权利的存续阶段,中国一直占有和管理了南海诸岛,并得到了周边国家明示或默认的承认,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所有权一直传承下来,并最终得以确立。在领土主权取得方面,相关利益方在最先主张国提出主张时并未提出任何对抗主张,将导致后者获得“有效的主权主张”。(16) 二、南海水域的法律性质问题 从根本上讲,南海上的航行与飞越自由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这种自由,不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沿海国家是否提出对这一水域的主权要求,而在于这一水域的法律性质。要确定水域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是一个现代国际法才出现的问题。中国人民具有长期开发、利用和管理南海的历史事实,早在中国人民的船舶在南海水域航行、捕鱼、开展贸易、观测天文现象时,并没有规范水域性质的相关国际法律。 国际法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演进,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则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实践,后经进一步的编纂而成为了成文的法律。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也是逐步发展的结果。几个世纪以来,海洋规则已逐渐演进并趋于完善,发展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现代海洋管理的国际法基本架构与内容已基本成型。而现代国际海洋法有一个基本理论,即海洋依托陆地,没有陆地就没有海域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有先确定陆地、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之后,才能衍生出海权的问题。因此,南海水域的性质是与南海各岛礁主权归属密切相关的问题。本部分将在上文所述岛礁所有权属于中国的基础上,探讨南海水域的法律性质问题,同时,本部分只论述九段线以内的南海水域的法律地位。 (一)南海水域性质的讨论 南海各岛、礁、沙、滩是中国的领土,因此在九段线内的岛、礁、沙、滩依据《公约》依次产生出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但对于这些依据《公约》产生的水域法律地位之外,九段线之内的水域的定位问题,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中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 首先,这部分水域并不属于内水。依照《公约》对内水的定义,(17)内水的法律性质相当于领土,是沿海国可以行使完全主权的水域。任何其他国家的船舶与飞机并不当然地享有通过权。虽然中国历届政府均未明确解释“九段线”的含义,但是中国从来没有在这一水域反对或禁止过各国船舶或飞机的通行,相反,中国承认并致力于保障外国船舶、飞机在南海国际航道的航行、飞行自由和安全。1995年5月18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就南海航行权问题表示,“中国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及相关海洋权益,不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按照国际法通过南海国际航道的航行、飞行自由和安全”,并呼吁“有关国家不要因存在争议而影响各国船只通过南海的正常航行”。(18)直至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再次明确表明:“中国一贯尊重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19)由此可见,这部分水域并不是中国的内水。 其次,这部分水域并不属于领海。根据《公约》,领海应该是沿海国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自基线起算不超过12海里;或者是群岛国家在群岛基线以外邻接的一带水域,不超过12海里。(20)在领海以内,沿海国可实践其主权,外国船舶拥有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说,领海仍然受到国家主权的支配,外国船舶在领海内,原则上不能自由航行,但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快速“无害”地通过领海。但“无害通过”同样要受到沿海国较大的管制。事实上,中国早已公开表示,南海水域作为国际航道,不会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的航行、飞行自由和安全。由此可见,这部分水域并不是中国的领海。 最后,这部分水域并不属于公海。有学者认为,南海水域上众多的岛、礁、沙、滩的物理特性决定了界定南海水域法律地位的困难。以我国领土最南端的曾母暗沙为例,根据我国史书的记载,早在西汉开始,我国人民就在航行开发利用南海时发现和认识了曾母暗沙,1983年4月25日其标准化名称“曾母暗沙”才得以确立。1994年4月20日,中国海监编队在曾母暗沙设立主权碑并宣示主权。(21)实际上,曾母暗沙是一个淹没在海水中的大珊瑚礁,并不符合《公约》相关条款对岛屿的要求,也就相应地无法拥有由岛屿才衍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因此,有学者提出,南海海域除了少数岛屿可能产生专属经济区以外,大部分水域并不构成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就不存在受沿海国主权管辖的问题。这意味着,如果仅从以《公约》为代表的当代海洋法的角度来讲,南海水域多数应属于公海,应当供各国自由航行。(22)而且中国1958年《领海声明》明确提及了“公海”两字,似乎也代表着中国承认九段线内存在公海海域。(23) 然而,笔者认为,自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通过后,任何国家均得在公海享有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和公海上飞行的自由。1982年《公约》生效之后,在原来公海海域四大自由的基础上增加了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同时,《公约》下的公海自由随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概念。一个被认为是公海的水域,可能包括了沿海国大陆架的上覆水域,也可能包括了一个国家的毗邻区或者专属经济区。另外,这也与水域地貌有密切的联系。已有从事海洋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的学者指出,从地质、地球物理实测研究的角度看,九段线总体上是南海与东部、南部与西部陆区及岛区的巨型地质边界线,并认为九段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的论断具备地质地貌上的合理性。(24)再者,对中国1958年《领海声明》的理解应结合该声明的公布背景和当时国际法发展背景,当时中国发表该声明是为了反击他国对中国台湾地区的军事威胁,而非宣告中国的海域权利;而中国发表该声明的目的是表明尊重其他国家在南海部分水域内所享有的当时的四种公海自由,而非对整片南海主张主权,这并不妨碍中国主张在此海域继续享有其他与公海自由不相互冲突的其他传统海洋权利。(25)因此,这部分水域不属于公海。 (二)南海水域的法律性质 那么,对于依据《公约》所产生的水域地位之外,九段线以内的水域是什么性质呢?笔者认为,这一海域是中国拥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也就是说,中国对于九段线内的岛、礁、滩、沙所产生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水域享有“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九段线以内的水域享有“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在中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享有对这一海域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 1.历史性权利的分类与特点 历史性的权利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指国家对某些海域在历史上一直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已经得到国际条约的纳入,也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所确认。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可以分为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与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26)在上文关于岛屿主权归属的部分中,已论述了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也称历史性主权,historical title)。当然,前文的历史性权利的论述只是为中国长期占有、管理南海诸岛提供补充性的支撑,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所有权早就通过发现和占领而取得并确立。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historical right)在实践中例子较少,既存在于陆地,也存在于海域中。 就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无论是国际条约的成文规定、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判例,还是法学家的学说,目前都是相当模糊的。尽管《公约》在第15条和第298条第1款(a)项提到了历史性权利,第15条第6款规定了历史性海湾,第51条涉及传统捕鱼权,但是对于何谓历史性权利以及历史性权利具体的内涵与外延均没有详细的阐释与解说。但是,国际实践中一直存在与历史性权利相关的例子,如涉及陆地中的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的就有1960年国际法院的“印度领土通行权案”。该案中的葡萄牙向来享有进出位于印度西海岸的达曼及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的通行权,但该项权利由于印度的独立而受到了某些限制,双方出现争端而诉诸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认为,葡萄牙的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通行的事实,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已经被双方接受为一项法律权利。(27)而海洋中的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体现为对某些海域的使用权。如1978年12月18日,为了保护历史上居民享有的传统的捕鱼和迁徙自由的生活方式,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达成了一份海域疆界协定,设立了特别“保护区”。这就是对历史因素进行考量的一个明证。(28)又如1982年国际法院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在该案中,法院就赞同突尼斯对历史性捕鱼权的主张,可见在判定陆地、岛屿归属或领海划界时,国际法实践是会结合历史因素加以考虑的。可惜的是,在该案中法院没有深入地阐明法理,只是表示“历史性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并保持其按照惯例所确定的状态”。(29)与此相类似的事例还有,国际常设仲裁院在“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认为,当事国在红海南部几个世纪以来获取渔业资源的历史性权利,经由长期以来的事实得以巩固。(30)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是指国家拥有对于某地或者某海域的权利,该权利不是依据一般的国际法获得,而是基于一系列的历史过程与基础,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相关的行为模式等所产生的一种累积的效应,由此产生的历史性权利也被认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31)中国的学者最近也对这种历史性权利进行了一些探讨,认为历史性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32)历史性权利的享有主体只能是国家,具有唯一性,权利主张国所主张权利的特定海域,包括其中的资源,是历史性权利的客体。(33)总之,“历史性权利”作为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与“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等概念的发展有继承性,但至今仍未定型。 2.南海是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 基于以下几个理由,笔者认为,除《公约》所产生的水域地位之外,九段线以内的南海水域是我国拥有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的水域。 首先,中国人自古就占有、使用和管理南海水域,这是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产生的事实基础。关于中国在南海地区的活动情况早已有学者作了大量的考察和研究,比较确凿的历史证据如有记载了官方巡视南海地区情况的《隋书》、《通典》、《新元史》、《广东通志》、《武经总要》、《泉州府志》、《同安县志》等史书;记载了中国渔民们在南海活动的《吴录》、《尔雅注》、《初学记》、《更路簿》、《梦粱录》等史书,其中不同朝代和版本的《更路簿》更是清楚地记载了明清渔民在西沙、南沙群岛逾百条的捕鱼线路;记载了中国船舶在南海航行记录的《万州志》、《南越志》、《隋书》、《广州通海夷道》、《天下郡国利病书》、《读史方舆纪要》、《方舆胜览》、《宋会要》、《宋史》、《海语》等史书;记载了官方在南海打击海盗和救助遇难船舶的《粤海关志》和《各国通商始末记》,还有记录了宋朝太史郭守敬在西沙群岛上进行天文测量的《元史》等等,可谓数不胜数。(34) 依据这些历史性证据可以充分说明中国历代在南海地区所开展的活动。九段线内的整个海域自古以来就是在中国官方力量的管理与控制之下,中国在该海域早就承担起维持海上安全、救助外国船舶的义务;中国渔民的身影也早就长期活跃于整个海域,他们从南海获取各类渔业资源,展示生生不息的力量;中国人民很早就在南海进行科学测量与考察,利用水域进行通航与贸易。因此中国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是以长期的实践为基础的。 其次,这部分水域位于南海这个半封闭海中靠近中国岛屿的部分。《公约》第122条对“闭海或半封闭海”的定义,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南海正是一个这样的“半封闭海”。在这样的水域中,依照《公约》第123条的规定,各个沿海国周边国家应互相合作,以进行整个半封闭海内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协调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展开合作。《公约》纳入该条的目的与宗旨,是使得处于半封闭海周边国家以合作的态度,维持海域的生态与环境,并不意在对半封闭海周边国家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就这块中国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而言,中国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应该享有优先权;对于此一部分水域的海洋环境的保护,中国也应该承担更大的权利与义务;在此一部分水域内进行联合科学研究活动时,中国也应该承担较大的权利与义务。(35) 再次,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实则是衡平的考虑,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律规则可能会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南海问题具有历史等方面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并不能被现有国际法规则全部接纳、包容。全然将其置于现有国际法规范之下,对于中国而言未必公平。大部分历史性权利来源于国家对某一地域通过长期和平的统治所建立起来的惯例,惯例的产生时间远远早于近现代海洋法规则的确立时间,因此,历史性权利与现代条约法所规定的各类海洋权利在权利的具体形态上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这种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形态与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退一步来说,正如学者邹克渊所指出,当1947年中国内政部划出十一段线时,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早半个世纪,比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也要早10年多,因此,对该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能简单地予以轻视;(36)而在《公约》通过前的20世纪70年代,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表态,就不仅强调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而且提及对岛屿附近海域及对附近海域资源的权利。中国这种历史性权利形成于以《公约》为代表的当代海洋法出现之前,故而在解读这种历史性权利时不能只考虑《公约》,更要考虑一些习惯国际法上的做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应用。《公约》虽是当代国际海洋法的代表性文件,却并未涵盖所有海洋法律问题,历史性权利并不因为没有得到《公约》的详细阐释而受到否定,而以《公约》为代表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也不能否定一个国家本来既有的权利。因此,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就是,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可以以不完全按照《公约》所构造的由近至远的沿海国海域地位及权利体系来解读。 历史性权利是一个国家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宣称、占有和实际管理等国家行为来取得和实现的,是对某一陆地或海洋区域所形成的主权或非主权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是来自于中国在历史上长久以来,在南海水域不受挑战地使用和管辖。这种“历史性因素”,一直是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在主权归属、海洋划界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时所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历史性权利在形成上,存在着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存着一个权利出现和逐渐巩固并最终形成的过程,它是权利主张国依历史上对该地区长时期的宣称、占领和管辖治理等事实行为而实现和完成的;在内容上,它是涉及国家陆地或海域的带有主权性质的权利或非主权性质的管辖权。中国早在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就提及:“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2014年12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再次指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37)可见,我国对南海岛屿及水域的权利主张一直以来都没有变化。 南海水域是中国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要比专属经济区主张的排他性弱得多,独占性小得多,留给其他国家的利益空间也多得多,(38)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并不完全排除其他南海周边邻国在该水域内所享有的不为中国反对的自由和既得利益。由此可见,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并非某些西方国家所指的某种“领土主权”或“准领土性权利”,而是要求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主要是领海)享有主权,对相关海域(主要是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对线内其他海域享有“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 三、结语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及其相关海域的历史性权利,有着充分的历史、法理和事实依据。南海九段线正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在南海开发经营、有效管辖乃至抗击外来殖民侵略等主权行为的集中体现和反映。国际法应发挥规范和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作用,在保护这一无可争辩的历史性权利的同时,和平解决相关国家的争端。 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不是要把南海变成自己的内水或领海,使得其他国家无法在该水域自由航行或飞越,相反,中国不但遵守《公约》和国际法的规定,而且一直在保障周边国家在这一水域所享有的自由。正如本文开头引言所提及的日菲联合军演,倒是某些周边国家滥用《公约》的规定,不断人为制造紧张局势,意在分割、控制南海,这些行为与举动不但侵犯了我国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更是妨碍南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也使南海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南海有关争议若要得到有效解决,并不是通过军事演习等方式,而是应该尊重历史事实,尊重国际法,尊重当事国之间的直接对话协商的途径,尊重中国与东盟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努力。亚洲文明源远流长,历史性主张与该地区的相关性尤其密切。我们应当了解真实的历史经纬和原本的是非曲直,均衡所有历史与现实的因素,客观和公平地解开南海之结。 注释: ①[英]詹尼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②参见朱文奇:《现代国际法》,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31页。 ③参见傅崐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之研究》,台北123资讯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2~158页。 ④吴士存:《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不容否定》,《环球时报》2014年2月14日第15版。 ⑤See Eritrea/Yemen,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First Stage-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cope of the Dispute,October 9,1998,para.106. ⑥《越南曾承认中国南海主权统一前后态度突然转变》,东方网,http://history.eastday.com/h/20150217/u1ai8586812.html,2015年7月28日访问。 ⑦关于越南承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参见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542~544页。 ⑧参见吴士存:《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17页。 ⑨参见李金明:《中法勘界斗争与北部湾海域划界》,《南洋问题研究》2000年第2期。 ⑩United Kingdom,Hydrographic Department,The China Sea Pilot,106(1912)(其中述及西沙群岛在1909年被并入中国)。该出版物后续的1923年(第3卷,第2版,第89页)、1937年(第1卷,第1版,第107页)版本重复了1912年版第106页的内容。转引自高之国、贾兵兵:《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第34页,脚注140。 (11)参见郑志华:《中国南海U形线地图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外交评论》2013年第4期。 (12)同前注③,傅崐成书,第202页,注2。 (13)同前注④,吴士存文。 (14)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划入其“所属岛屿”;同年3月5日,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登陆弹丸礁,宣誓对该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同年5月6日,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5月7日,越南又单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 (15)See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Malaysia/Singapore),Judgment,I.C.J.Reports 2008,para.222. (16)See Legal Status of the South-Eastern Territory of Greenland(Demark.v.Norway),Judgment of 5 April 1933,P.C.I.J.Series A/B53. (17)参见《公约》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4款和第5款。 (18)参见贾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 (19)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1217143.shtml,2015年7月28日访问。 (20)参见《公约》第2条、第3条、第47条、第48条。 (21)管建强:《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研究》,《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 (22)参见罗国强:《理解南海共同开发与航行自由问题的新思路——基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端的解决路径》,《当代亚太》2012年第3期。 (23)See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U.S.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p.11~12,Dec.5,2014,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last visited July 28,2015). (24)参见夏戡原等:《我国南海历史性水域线的地质特征》,《海洋学报》2014年第5期。 (25)参见黄瑶、黄靖文:《对美国国务院报告质疑中国南海断续线的评析与辩驳》,《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3期。 (26)参见王军敏:《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内容提要”第1页。 (27)See Land,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El Salvador/Honduras:Nicaragua intervening),Judgment,I.C.J.Report 1992,p.592 (28)同前注③,傅崐成书,第44页。 (29)Se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I.C.J.Report 1982,p.72,paras.97~99. (30)See Eritrea/Yemen,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First Stage-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cope of the Dispute,October 9,1998,p.38. (31)Yehuda Z.Blum,“Historic Rights”,in Rudolf Bernhardt(ed.),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Amsterdam:North-Holland,1984)p.120. (32)贾宇:《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33)贾宇:《试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2期。 (34)关于中国史籍的相关记载,参见前注⑦,韩振华书,第23~83页;曾昭璇、曾宪珊:《清〈顺风得利〉(王国昌抄本)更路簿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6年第1期。 (35)参见前注③,傅崐成书,第44页。 (36)See Zou Keyuan,“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s Practice”,(2001)32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149,p163. (37)《2014年12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http://www.fmprc.gov.cn/mfa_chn/fyrbt_602243/jzhsl_602247/t1217733.shtml,2015年7月28日访问。 (38)参见前注③,傅崐成书,第199页。标签:国际法论文; 公海论文; 南海九段线论文; 中国南海论文; 南海事件论文; 南海军事论文; 南海局势论文; 法律论文; 航行自由论文; 岛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