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治协商的主题_政治协商论文

论我国政治协商的主题_政治协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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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911(2009)02-0002-04

政治协商是我国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协商的主体主要是参加协商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政治协商主体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机关的人民政协之间,在工作上的联系、配合和协商越来越多;“两会”期间国家领导人到政协参加小组讨论,与政协委员进行沟通交流和听取意见建议已形成惯例;在人民政协的一些专题协商会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涉及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进行说明并听取意见建议等。一些地方还采取了市政府与政协联合召开协商会的形式,政府官员、市民代表与政协委员一起协商问题。这些是否意味着政治协商的主体出现了新变化?是否需要根据这些新情况对政治协商主体进行探讨和重新界定?这个问题,既是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重要功能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也是在实现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统一战线独特优势必须弄清和明确的基本问题。

探讨和明确我国政治协商的主体,需要从统一战线的性质和作用开始。这是因为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无论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还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都是统一战线的产物,其主体都是作为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统一战线是不同阶级、政党、民族、团体等社会不同方面的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上组成的联盟。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因此,我国统一战线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各界非中共人士的联盟。1941年,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强调,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是固定不移的[1],进一步说明了统一战线是党与党外人士联盟的性质。因此,统一战线中最基本的协商主体,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非中共人士。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包括无党派人士)的多党合作,在统一战线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革命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各民主党派作为民族资产阶级其及知识分子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同盟者和亲密友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合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作为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体现了中国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与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合作。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多党合作的方式和政治协商的内容将会与时俱进,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包括无党派人士)构成多党合作中政治协商的主体是不会也不能改变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制度化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它是随着新中国的创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而确立起来的。从人民政协成立的第一天起,政治协商就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非中共人士协商的统一战线本质特点,无论是《共同纲领》的制定,还是新中国的成立,都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产物。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体制机制和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但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等非中共人士为主体进行政治协商的基本定位也没有改变。

以上充分说明,无论是多党合作,还是人民政协,始终是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中国共产党与非中共人士的协商始终是政治协商最基本的协商主体定位。

探讨和明确我国政治协商的主体,还要联系我国政治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过程进行分析。这是因为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政治体制的形成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先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再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后又逐步发展完善为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组成的我国的政治体制。特别是人民政协曾先后扮演过不同角色,担负过不同的职能作用,这对政治协商的主体构成是否产生了不同影响呢?

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前,人民政协曾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此期间,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都在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政治协商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人民解放军和区域代表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作为政治协商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多党合作机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继续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并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的主体,依然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不但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而且更具有统一战线特色。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便出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协的关系问题,即国家立法和权力机关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机关的关系。为了更充分广泛地体现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重要法律、决定重大事项等,有关内容一般都要先在人民政协听取意见建议,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等也在人民政协征求意见。为了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职能,除组织政协委员调研考察、建言献策外,“两会”期间政协委员还列席人大全体会议。于是,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相互沟通、协调、配合的关系。这些关系,主要体现的是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个不同民主方式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实际上是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并不构成具有特定政治涵义的政治协商关系。即使有协商,也只是一般工作性质的协商,而不是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协商。

由此可见,在我国政治体制建立、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曾发生过重大变化,并与国家权力机关建立了某种联系,但政治协商的性质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党与党外人士作为政治协商基本主体也没有发生变化。

探讨和明确我国政治协商的主体,有必要考察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这些论述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政治协商的主体讲的,但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这个问题,应当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据。

先看中共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论述:毛泽东同志1954年在关于政协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中指出,“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江泽民同志1995年在八届全国人大、政协三次会议党员负责人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党同民主党派、党外各界代表人士协商问题、调整关系的一条重要渠道”。

再看中央文件有关规定:1956年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件的意见提出,通过政协,“更便于我党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1995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讲得更为明确:“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是政治协商的另一重要方式”[3]。

以上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论述和有关文件讲的十分清楚,无论是多党合作,还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都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民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在他们之外,不存在也不应存在其它任何政治协商主体。

探讨我国政治协商的主体,还需要对我国政治体制中出现的人大与政协、政府与政协、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听取意见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因为这些构成方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确实存在,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其一,关于“人大与政协的协商”。这主要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与政协能否构成政治协商关系。严格地讲,这种方式从来不是、也不应是政治协商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因为:政治协商实质是统一战线内部的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4]。从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看,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与人大确有一些工作上的联系、沟通、配合和协商,但这并不能构成国家机构间的政治协商。因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人大与政协的关系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上院和下院的关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进行立法和决定重大事项等,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在政协听取各族各界人士特别是党外人士的意见,主要是更好地体现和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是与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所以,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并不能构成政治协商关系,也不能成为政治协商的主体。特别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是政治协商的组织者和工作平台,本身并不是协商主体。正如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的,“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5]。这里强调的“提交政协”协商,就清楚地说明了政协是协商的平台而不是主体。

其二,关于“政府与政协的协商”。这主要是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与政协能否构成政治协商关系。从人民政协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也常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许多都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相关。因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政治协商时,还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但请他们“参加会议”,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说明”,并不是政协与他们进行政治协商,而是有利于政协更好地进行政治协商。此外,政府及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到政协通报情况,政协有关专委会就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一般应属于参政议政范畴。至于政府与政协联合召开协商会,其实质还是政府就有关问题听取市民和政协委员意见。所以,政协与政府之间也构不成政治协商关系。

其三,关于“政协委员与国家领导人的协商”。这主要是指国家领导人与政协委员能否作为协商主体构成政治协商关系。“两会”期间,国家领导人分别参加政协分组讨论,听取意见建议,已经形成惯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家领导人,主要是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中共中央领导人,并不包括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非中共人士。他们到人民政协听取意见建议,主要是以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双重身份,与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非中共人士的政协委员来进行政治协商的。在这里,“国家领导人”体现的协商主体实际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政协委员”体现的协商主体实际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包括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各族各界非中共人士。这些“政协委员”中,也有一些中共党员,但中共领导人到政协主要是听取非中共人士的意见建议,而不是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所以,“政协委员与国家领导人的协商”,实质上还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政协与各界党外人士的协商。如果中共中央领导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国家领导人”与“政协委员”进行政治协商,那么,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体,就不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族各界的非中共人士,而成为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组成的“国家领导人”,与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组成的“政协委员”,这样的协商还能叫政治协商吗?由此可见,“政协委员与国家领导人的协商”的提法是不科学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界非中共人士的协商,政治协商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各界非中共人士。

(2)政治协商作为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只存在于统一战线内部,在不同的统一战线成员中进行,不存在统一战线之外的政治协商。

(3)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是政治协商的组织者和工作平台,其本身并不是政治协商主体。

(4)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不仅具有统一战线性质,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内容和形式可以不断丰富,但并不会因此改变政治协商的主体。

(5)我国国家机构之间存在相互联系、配合和协调的关系,在某些问题上也存在协商关系,但这种协商不属于政治协商,参与协商的双方或多方,也不能构成政治协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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