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代家庭中子女外出务工对老年人经济支持的影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代论文,老年人论文,子女论文,外出务工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8(01)—0008—08
一、研究背景
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老年人主要的养老方式[1],子女是老年父母在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方面最主要的提供者[2],子女提供的代际支持几乎构成了老年人社会支持的全部内容[3]。同时,父辈也继续给子女(包括孙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5],尤其在缺乏幼儿照料设施的农村,老年父母更是帮助成年子女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的首要人选[4]。
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大量中青年劳动力外流使农村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发生了深刻变化[6,7],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特殊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成年子女外流给农村三代家庭的结构和代际支持功能带来的影响更具有特殊性。鉴于目前中国农村有很多父母与子女分开居住[8],但绝大多数子女与父母居住距离并不远,子代与父代仍保持着物质、精神和生活上的联系的现状[9,10],本文将三代家庭定义为由居住或未居住在一起的一对(个)父母、一对(个)成年子女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直系家庭。这不同于以往传统意义上的三代直系家庭,即由居住在一起的一对(个)父母,一对(个)成年子女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家庭[11]。子女外出所致的三代家庭结构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其一,众多夫妇共同外出的子女将其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与老年父母同住或由老年父母照料[6],形成形式上只有祖孙两代组成的隔代家庭。其二,一部分子女夫妇一方外出,形成了由外出务工子女的配偶、未成年孙子女以及老年父母组成的三代家庭。其三,还有少部分子女举家迁往城市,只留老年父母在农村。而子女外出务工在改善了留守老年父母的经济福利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老年父母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支持,经济支持成为外出务工子女与老年父母的主要交流形式[6];同时,外出务工子女的思想观念受城市中现代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会更加关注核心家庭,并注重独立和平等[12,13],从而有可能影响其提供的代际支持。另外,老年父母在代际支持中的角色发生了改变,即替代外出务工子女承担部分或全部照料和监护留守未成年孙子女的责任。这些因素无疑会对三代家庭代际支持资源的分配产生较大的影响,子女外出务工的三代家庭代际支持模式的变迁成为必然。但目前有关子女外出务工对农村家庭代际支持影响的实证研究甚少,更无专门针对外出务工子女三代家庭的代际支持研究。另外,以往的研究多数基于来自老年父母的调查数据,尚缺乏来自外出务工子女的调查数据而进行的研究。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从外出务工子女角度,利用来自深圳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对中国农村子女外出务工的三代家庭中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进行分析,并主要关注外出务工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的现状和行为机制以及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对家庭代际支持资源分配的影响两个方面的问题。最后,文章指出了研究结果对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促进剩余劳动力外流的启示。
二、理论分析框架
目前有关家庭代际支持模式的理论主要包括:权利与协商模型(Power and Bargaining model)[14]、互惠/交换模型(Mutual aid/Exchange model)[15] 及合作群体模型(Altruism/corporate group model)[16,17]。多数研究表明,中国的家庭代际支持更符合合作群体模型:基于“孝”的社会文化制度成为合作群体模型得以实现的基础;老年父母仍然是家庭资源分配的中心,子女基于老年父母的需求提供代际支持[1,17,18];老年父母也在继续为成年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而子女则基于互惠原则给提供较多支持的老年父母以更多的实际支持回报[1,18,19]。但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了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两代间的代际支持,尚缺乏针对三代家庭代际支持模式的研究。仅有的一项针对三代家庭的研究表明,老年父母是替代成年子女照看未成年孙子女的首要人选,给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帮助既有利于子女更好的发展,也使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实际支持,符合合作群体模型[4]。
虽然外出务工子女远离家乡,其社会经济地位远远高于老年父母,且城市的现代化观念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进城子女的思想观念。但赡养老人已经内化为子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5],尤其是在特殊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绝大多数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最终要返回家乡养老以及众多外出人员的配偶或子女依然生活在家乡的现实,使得他们与家乡仍保持着紧密联系[20],家乡传统的养老观念和社区舆论依然会深刻地影响他(她)们。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又进一步在法律层次上约束了子女赡养老年父母的行为。而已有的研究也表明,就经济支持来看,外出务工子女“孝”的责任感并没有明显降低[6,21]。因此,本文推断,在基于“孝”的社会文化制度和二元户籍制度的双重约束下,外出务工子女仍会遵循合作群体原则给老年父母提供代际支持。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家族绵延情结使得父辈更加关注自己对儿孙的责任。从“责任伦理”角度而言,老年父母更强调自己对后代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在各方面对子女(包括孙子女)不计回报的付出[5]。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大量未成年孙子女不能随其父母(子女)到城市生活,祖父母(老年父母)为了孙子女更好的成长以及整个家庭的经济利益而与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同住从而担负起监护和照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的责任。研究表明,大量老年父母在替外出务工子女照看未成年子女,且其主要目的并非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后代的发展和家庭的整体利益[22];而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帮助的老年父母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实际支持回报[4,21]。基于以上论述,本文认为中国老年人与其外出务工子女三代家庭的代际支持符合合作群体模式。一方面,在基于“孝”的社会文化制度和二元户籍制度的双重约束下,赡养老年父母仍是外出务工子女三代家庭的主要内容,外出务工子女基于老年父母的需求提供代际支持。另一方面,父辈的“责任伦理”观念使得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成为家庭代际支持资源分配的另一约束因素。老年父母出于使家庭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帮助增加了家庭所有成员的福利,即在有利于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成长和外出务工子女发展的同时也使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并提高了外出务工子女提供代际支持的能力。
为了进一步验证本文提出的农村老年人与其外出务工子女三代家庭的代际支持模式假设,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和以往的相关研究结论,本文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其中,图中较粗的箭头代表了三代家庭中代际支持的流动方向,较细的箭头代表各因素对经济支持的影响。其一,可以看出,本研究所涉及的代际支持包括了老年父母获得和提供的经济支持(分别为外出务工子女提供和获得)以及老年父母提供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的同住和生活照料,但本文主要研究了老年父母获得的经济支持,而其他代际支持主要作为老年父母获得的经济支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其二,老年父母的年龄、婚姻状况等人口特征、身体健康状况、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子女数量反映了老年父母对代际支持的需求[1,17]。其三,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对家庭代际支持资源分配的影响主要从两个层面考虑。一是老年父母是否与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同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老年父母替外出子女承担的监护责任)以及老年父母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生活照料的水平;二是老年父母提供的帮助对其获得的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的影响。其四,外出务工子女的社会融合和流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文化对外出务工子女思想观念和行为的影响程度[23,24]。其中,社会融合是指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价值观念、行为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市人口的趋同性[24],是否与当地人混居和对当地方言的掌握程度可以衡量外出务工子女的社会融合程度[25]。而流动因素则包括初次流动至今的年限和年平均返乡次数两个变量,流入城镇时间越长,其观念和行为会越趋同于城镇市民[24];而返乡次数越多的外出务工子女,家乡文化对其的影响会更加得到阶段性的强化与恢复。另外,外出务工子女的年龄、性别等人口特征、社会经济状况、与配偶的居住安排以及未成年子女数量等因素则反映了外出务工子女提供代际支持的能力及其在子女中的定位;而外出务工子女从老年父母处获得的经济支持也会影响其提供给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1,17]。其五,劳动力外流主要通过外出务工子女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与父母居住距离的加大、外出务工子女与其配偶居住安排的变化、未成年孙子女居住和生活照料的变化而影响到家庭代际支持[1,6]。虽然有研究认为城市文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影响外出务工子女的思想观念而降低他们“孝”的责任感,进而影响到他们的代际支持行为[7,12]。但根据本文前面的论述和Alba等人有关在特殊的二元户籍制度下,进城务工人员只是有限的吸收了城市有关代际关系公平和个人独立价值的文化[20] 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特殊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基于“孝”的社会文化制度的双重约束使得城市文化不会对外出务工子女的养老观念和代际支持行为产生显著影响。
图1 老年父母与其外出务工子女三代家庭代际支持行为的分析框架
根据以上有关农村老年人与其外出务工子女的代际支持模式假设和代际支持行为分析框架中引入的影响因素,本文提出以下可以具体验证的操作性假设。
假设1:外出务工子女给最有需要的老年父母提供更多的代际支持。
假设1—1: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代际支持。
假设1—2:经济收入差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
假设2: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较多帮助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代际支持。
假设2—1:与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同住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
假设2—2: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了较多生活照料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
假设3:外出务工子女的城市化程度与其提供的经济支持无相关性。
假设3—1:外出务工子女初次流动至今的年限与其提供的经济支持无相关性。
假设3—2:外出务工子女的年平均返乡次数与其提供的经济支持无相关性。
假设3—3:外出务工子女是否与当地人混居与其提供的经济支持无相关性。
假设3—4:外出务工子女对流入地方言的掌握程度与其提供的经济支持无相关性。
三、数据和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来自于2005年4月份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在广东省深圳市所做的深圳市外来农村流动人口调查。有关此次调查的目的、抽样等详细信息参见相关文章[22]。
(二)变量测量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给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即指外出务工子女在过去的12个月内为老年父母提供的现金和实物的总价值,且本文将经济支持水平的自然对数值作为其在模型中对应的经济支持(未提供的视为0)。
2.自变量
自变量包括了老年父母的个人信息、老年父母给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帮助以及外出务工子女的城市化程度和其他个人信息三部分。其一,有关老年父母的变量中除了身体健康状况和子女数量是连续变量外,其余均为分类变量。其中,为了更好地衡量老年父母的代际支持需求,本研究用老年父母中身体健康状况差的一位的健康指标反映老年父母的健康状况。其二,在老年父母提供给未成年孙子女的帮助中,父母是否与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同住为分类变量,而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生活照料则为连续变量。其三,有关外出务工子女的变量中除了年龄、经济收入、从老年父母处获得的经济支持、未成年孙子女数量为连续变量外,其余则均为分类变量。其中,纳入回归模型的子女收入是指子女收入的自然对数(无收入的视为0),而子女获得的经济支持是指其获得的经济支持实际值的自然对数(未获得的视为0)。所有变量的描述信息见表1。
(三)方法
限于研究目的,即分析子女外出务工对农村三代家庭的仍留守在家乡的老年父母代际支持的影响,本文在489个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其60岁及以上的老年父母组成的三代家庭中,抽取了老年父母留守在家乡457个三代家庭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采用OLS模型分析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给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其中,模型Ⅰ、模型Ⅱ、模型Ⅲ分别分析了老年父母特征、老年父母提供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的帮助、外出务工子女的城市化程度各因素对经济支持的影响;而模型Ⅳ则分析了各因素对经济支持的联合影响。
四、结果分析
(一)老年父母的代际支持水平
由表1可以看出,经济支持主要由外出务工子女流向老年父母,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给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的平均值6.44,而老年父母提供给外出务工子女的仅为1.23,说明外出务工子女的“孝”责任感并没有明显降低。由表1还可以看出,有36%的老年父母与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同住,且以隔代同住为主要形式,这一数值显著高于目前农村老年人家庭隔代居住的比例[26];并有60%的老年父母为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了生活照料帮助,说明老年父母替代外出务工子女承担了更多的照料未成年孙子女的责任,其在家庭中的角色发生了较大改变。
(二)老年父母获得的经济支持的影响因素分析
表2显示了子女外出务工的三代家庭中老年父母获得的经济支持的回归分析结果。
模型Ⅰ的分析结果显示:其一,老年父母的年龄与其获得的经济支持成负相关。这可能是因为老年父母的年龄与其外出务工子女的配偶留守家乡的比例呈正相关,而配偶留守在家乡的外出务工子女其家庭经济收入往往低于夫妇共同外出务工的子女,从而导致配偶留守在家乡的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的能力低于夫妇共同外出务工的子女;同时,赡养老年父母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由所有子女共同承担,子女之间则会根据各自所拥有的资源自动调节给老年父母的代际支持[18,19],且生活照料帮助与经济支持是可以互相替代的[26]。而外出务工子女留守在家乡的配偶仍可以给老年父母提供一定的生活照料帮助,从而降低了外出务工子女因提供生活照料的欠缺而增加给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另外,这也可能与年龄越大的老年父母社会参与越少,其经济去向单一有关[19]。其二,独立经济收入低,收入来源主要是子女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说明老年父母的需求决定着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外出务工子女给最有需要的老年父母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其三,并非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父母获得较多的经济支持,而是身体健康状况好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这可能归因于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父母更需要生活照料方面的帮助而非经济支持;且身体健康状况好的老年父母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了更多的帮助,故外出务工子女也相应的给与较多的经济支持以回馈,这一行为符合合作群体模式下的互惠原则[1]。
模型Ⅱ的分析结果显示,老年父母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生活照料与其获得的经济支持成正相关,但老年父母给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同住帮助对经济支持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本研究中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是否与老年父母同住指的是目前是否同住,而与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同住的老年父母几乎都在为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着生活照料帮助;且本研究中生活照料帮助不仅包括了老年父母目前提供的,还包括了老年父母在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成长过程中提供过的所有生活照料帮助,因此就本研究来说,生活照料帮助的付出要比同住多,故与生活照料相比,同住对经济支持的影响相对较弱,同住通过生活照料起作用。这一结果说明,老年父母在“责任伦理”观念的支配下,为了家庭整体利益而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帮助,在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出务工子女的发展,提高了外出务工子女的提供代际支持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老年父母的经济福利。也即老年父母提供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的帮助增加了家庭中所有成员的福利,符合合作群体理论。
模型Ⅲ的分析结果显示,年平均返乡次数在2次及以上次的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反而最少。而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年平均返乡次数在2次及以上的外出务工子女其配偶留守家乡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外出务工子女,因此可能与老年父母的年龄对经济支持的作用相同,年平均返乡次数通过外出务工子女的居住安排而起作用。另外,其余反映子女城市化程度的因素对经济支持无显著影响,且此模型的整体解释力并不具有显著性,说明城市文化并没有降低外出务工子女的“孝”的责任感,因此,对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给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没有显著影响。
模型Ⅳ的分析结果显示,其一,老年父母的年龄与经济收入对经济支持的影响依然显著,且其作用方向同模型Ⅰ。但老年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对经济支持的影响不再显著,这进一步验证了本文对模型Ⅰ中老年父母的健康状况对经济支持影响的解释,说明老年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对经济支持无直接影响。同时,如前所述,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父母并未获得较多的经济支持的原因可能在于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父母更需要生活方面的照料,而非经济支持。其二,老年父母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的生活照料帮助对经济支持的影响依然显著。其三,年返乡次数对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的影响不再显著,进一步说明年返乡次数是通过其他因素对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起作用,而其本身对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无直接作用;也进一步说明城市文化对外出务工子女的“孝”的责任感的影响非常有限,并没有显著影响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其四,外出务工子女的一些其他特征对其提供的经济支持有显著影响。首先,配偶在家乡的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少于夫妇共同外出务工的外出务工子女。如前所述,这可能是因为配偶在家乡的外出务工子女的家庭收入往往低于夫妇共同外出务工的子女,因此其提供经济支持的能力会低于夫妇共同外出务工的子女;同时,由于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可以互相替代[26],外出务工子女的留守配偶仍可以为父母提供一定的生活照料,而夫妇共同外出的子女则基本无法给父母提供生活照料支持,故夫妇共同外出的子女会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以弥补其提供生活照料的不足。其次,经济收入高的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较多,说明能力是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的前提。其五,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与其获得的经济支持负相关,这是因为外出务工子女给经济收入低的老年父母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而这些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的能力较低。
五、结论
本文利用深圳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从外出务工子女角度,对中国农村三代家庭的子女外出务工与老年人获得的经济支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农村老年父母与其外出务工子女三代家庭的代际支持符合合作群体模型;赡养老年父母仍是家庭代际支持的主要内容,最有需要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老年父母为了家庭整体利益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的帮助增加了家庭所有成员的福利;外出务工子女的城市化程度对其提供的经济支持无影响。因此,本文的总体假设基本得到验证。上述研究结果对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剩余劳动力外流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启示。
首先,在基于“孝”的社会文化制度和二元户籍制度的双重约束下,经济支持主要由外出务工子女流向老年父母,外出务工子女基于老年父母的需求提供代际支持,最有需要(独立收入低)的老年父母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符合合作群体模型。
其次,在36%的老年父母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了同住帮助,这一比例显著高于目前农村老年人与孙子女隔代同住的比例[25];并且有60%的老年父母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了生活照料的帮助;而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了较多生活照料的老年父母也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回报。这说明在“责任伦理”观念支配下,老年父母为了家庭整体利益为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了更多的帮助;而这一代际支持资源的转移既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成长,也有利于外出务工子女的发展并提高了外出务工子女提供代际支持的能力,同时也增加了老年父母的经济福利,即使家庭中每一位成员的福利最大化,符合合作群体模型。也说明父辈的“责任伦理”观念使得留守未成年孙子女成为三代家庭代际支持资源分配的另一约束因素,并使老年父母三代家庭表现出更强的合作群体功能。
再次,反映外出务工子女城市化程度的社会融合因素和流动因素对外出务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无显著影响。说明在特殊的二元户籍制度下外出务工子女最终要返回家乡的现实以及基于“孝”的社会文化制度的双重影响下,城市文化并没有对外出务工子女“孝”的责任感和其提供的经济支持产生显著影响。
以上研究发现对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以下启示:首先,在中国特殊的“孝”文化和二元户籍制度的约束下,老年父母仍是家庭代际支持的中心,城市文化并没有降低外出务工子女的“孝”责任感和其提供的代际支持,传统的家庭养老仍有得以延续的基础;但绝大部分外出务工子女年返乡次数在2次以下,故子女外出务工给老年父母的生活照料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次,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照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增加了老年父母获得的经济支持;同时,在缺乏幼儿照料设施的农村,老年父母替外出务工子女照料未成年子女,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外出务工子女的后顾之忧,这对于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外流,加速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留守未成年孙子女加重了老年父母的负担,尤其是一些高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人更是难于承担繁重的照料留守未成年孙子女的责任。所以,有必要正视中国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劳动力外流给老年人家庭代际支持带来的双面影响,应继续倡导传统的基于“孝”文化的家庭养老的同时,尽快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服务体系,以进一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加快剩余劳动力顺利的转移和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
虽然本研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但尚存在以下局限性。首先,由于本研究所利用的调查数据并非专门为农村家庭代际支持所设计,故未获得老年父母其他子女的信息以及他(她)们提供的代际支持,从而无法对子女之间分配代际资源的规则进行直接验证。其次,此调查数据仅来自外出务工子女一方,故其提供的一些数据可能会有偏。最后,此次的调查对象只来自深圳一个城市,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其他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尚待进一步考察。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验证现有的结论。
收稿日期:200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