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发达地区儿童伤害及相关因素分析&以福建省为例_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沿海发达地区儿童伤害及相关因素分析——以福建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建省论文,为例论文,沿海论文,发达地区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3)05-0161-07

世界卫生组织(WH0)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在2008年的相关研究中提出,全世界每年有83万18岁以下的儿童死于意外伤害,数以百万计的儿童遭受非致命性残疾;每天都有2000多个家庭因非故意伤害或意外事故失去孩子而变得破碎,而这些伤害和事故是可以预防的。①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2001—2002年对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游戏和运动伤害居少儿校园伤害之首,课间和放学之后的自由活动时间是最容易发生中小学生伤害的时间,家庭暴力是少儿遇到的最多的暴力伤害;西部城市和中小城市少儿安全事故隐患较多;较之农村,城市少儿安全的隐患更多;网络伤害已成为少儿伤害新的伤害源,睡眠不足已对少儿构成隐性伤害。②事实表明,在当今世界,意外伤害已成为儿童健康和安全的最大威胁,③中国亦不例外。由于儿童伤害已较大地影响了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并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和较大的负担,因此,儿童伤害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且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儿童伤害问题目前已在国内外引起各界广泛的关注。但就总体而言,国内是报道多而研究少,一般性研究多而深入分析少,定性研究多而基于第一手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少。因此,相关的对策建议大多也难免流于泛泛之谈。

中国政府已签署的国际性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所有儿童享有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成长、不受伤害和暴力的权利。④基于在儿童伤害中,3—14周岁幼童的受伤害率较高,基于福建省在国内沿海发达地区具有的代表性,本文依据在2010年进行的“福建省儿童生活情况调查”项目⑤的数据,对中国沿海发达地区幼童伤害现状、原因、家长认知等展开分析,提出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为儿童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目标人群与研究内容

(一)目标人群

《儿童权利公约》(1989)将“儿童”定义为“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定义为“幼女”;⑦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拐卖儿童案件请示报告的批复件中,将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划分为,“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为儿童”。⑧以此为基础,考虑到:第一,在中国抚养传统中,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都能较多地得到成人的关照;第二,小学生大多为十四周岁以下者,其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第三,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的《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也指出,“当孩子成长至五岁时,非故意伤害成为他们健康和安全的最大威胁”,意外伤害是“9岁以上儿童的首位致死因素”⑨。由此,本研究的目标人群为年龄在3—14周岁的儿童,即“幼童”。

(二)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儿童伤害。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伤害”定义为:“当人体突然遭受超过其生理耐受阈值的力量总和所导致的物理性损伤,或由于缺乏一种或多种重要的生命元素,例如缺氧,而导致的后果。”⑩而从伤害者对被伤害者伤害行为的意愿出发,伤害行为可分为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基于国际组织的上述定义,本文所谓的儿童意外伤害就是指因意外事件或在非故意情况下造成的儿童身体的损伤及其相关的后果。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有关儿童伤害报告中论及的儿童伤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溺水、火灾、暴力、摔落、中毒、窒息、动物及毒虫抓咬、高低温、自然灾害等,由此,本文论及的儿童伤害也包括这些类型。

二、幼童伤害现状

(一)伤害总发生率

对本调查所设“近三年来,您的居住地中发生过3—14周岁以下男童或女童受伤害的情况吗”一问,被调查者中回答“发生过”者为561人,占总数的47.3%(N=1187),由此可以推论,福建省2008—2010年来幼童伤害的总发生率大致为47.3%。

(二)易发生和多发生伤害类型

将基于各类伤害是否发生的发生频率由高到低排序,其序位依次为:摔落或碰撞事故(42.3%);被动物抓咬(39.3%);道路交通事故(31.6%);被家长殴打(27.0%);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6.2%);溺水事故(24.6%);被成年人殴打(19.6%);医药事故(15.0%);食物中毒(14.2%);触电事故(10.7%);被教师殴打(8.8%);遭到强奸或猥亵(6.0%);遭到绑架(5.9%);被拐卖或拐骗(5.7%);被家人遗弃(5.6%)。若以20%为较大值,伤害发生率超过20%者的排序从高到低为: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伤害发生率为42.3%—24.6%,即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是较多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若以10%为较小值,伤害发生率低于10%者的排序从低到高为:被家人遗弃、被拐卖或拐骗、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教师殴打,伤害发生率为5.6%—8.8%,即被家人遗弃、被拐卖或拐骗、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教师殴打是较少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

从基于各类伤害发生次数的发生频度看,表2-1的均值分布显示,其排序从高到低分别为:摔落或碰撞事故(1.7760)、被动物抓咬(1.7052)、被家长殴打(1.5443)、道路交通事故(1.4878)、火灾或烧烫伤事故(1.3877)、溺水事故(1.3762)、被成年人殴打(1.3547)、医药事故(1.2498)、食物中毒事故(1.2078)、被教师殴打(1.1553)、触电事故(1.1454)、被拐卖或拐骗(1.0938)、遭到强奸或猥亵(1.0938)、遭到绑架(1.0895)、被家人遗弃(1.0887)。可见,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被家长殴打、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是发生频度最高的幼童伤害类型;被家人遗弃、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拐卖或拐骗则是发生频度最低的幼童伤害类型。

可见,2008—2010年,福建省3—14周岁以下儿童所受的伤害中,多发和易发伤害主要为意外伤害,故意伤害的发生率及强度均较低。

(三)伤害易发地点

本调查有“您认为以下哪个环境中儿童容易受伤害:(1)公共场所;(2)居住地社区;(3)学校内;(4)家庭内”一问。从选项分布比例可见,被调查者认为儿童易受伤害的地点以公共场所为首位,占87.8%;居住地社区和学校次之,分别占5.7%和5.3%;最后为家庭内,仅占0.7%。这表明,绝对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相比较而言,公共场所是幼童最易受伤害的地方,而家庭则是幼童生活环境中最安全的地方。

(四)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本调查有“以1—5排序,以1为最不会发生,2为不太会发生,3为一般,4为可能发生,5为最可能发生,请您为您的居住地中儿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打分”一题。从被调查者的选择看,各类儿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强度排序从高到低如下:道路交通事故(3.2428)、摔落或碰撞事故(2.6852)、被动物抓咬(2.5148)、溺水事故(2.4447)、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3097)、食物中毒事故(2.0059)、触电(1.9165)、医药事故(1.9013)、被成年人殴打(1.8820)、被家长殴打(1.8733)、被拐卖或拐骗(1.6349)、被教师殴打(1.5295)、遭到强奸或猥亵(1.5265)、遭到绑架(1.5181)、被家人遗弃(1.4191)。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三是低于2分的低值。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超过3分,也是唯一的超过3分的选项;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溺水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食物中毒等伤害事故是处于较低值的五大选项;触电、医疗/医药事故、被成年人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教师殴打、遭到绑架、被拐卖或拐骗、遭到强奸或猥亵、被家人遗弃等伤害事故是处于低值的九大选项。此外,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分布为: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3.2428),被家人遗弃为最低值(1.4191)。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摔落或碰撞事故等五大类伤害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触电等九大类伤害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事故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被家人遗弃是最不可能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

进一步看,处于较高值和较低值的伤害类型均为意外伤害,处于低值的则以故意伤害为主。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对幼童来说,意外伤害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其他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低,而故意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很低。

(五)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

本调查有“以1—5排序,以1为最不严重,2为不太严重,3为一般,4为比较严重,5为最严重,您认为在下列儿童伤害因素中,相比较来说,哪类因素更为严重”一问,从被调查者的选择看,各类儿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均值分布排序从高到低如下:道路交通事故(3.8482)、溺水事故(3.4054)、火灾或烧烫伤事故(3.0312)、摔落或碰撞事故(2.9629)、被动物抓咬(2.8498)、触电事故(2.7477)、医药事故(2.7230)、食物中毒事故(2.5932)、被拐卖或拐骗(2.5912)、遭到强奸或猥亵(2.5612)、遭到绑架(2.4636)、被家人遗弃(2.3966)、被成年人殴打(2.3336)、被家长殴打(2.1880)、被教师殴打(2.0632)。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为超过3分的三大选项,余下的十二个选项(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触电事故、医药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被拐卖或拐骗、遭到强奸或猥亵、遭到绑架、被家人遗弃、被成年人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教师殴打)均为超过2分、低于3分的选项。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3.8482),被教师殴打为最低值(2.0632)。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等三大类伤害性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大,摔落或碰撞事故等十二大类伤害性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小。而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事故和被教师殴打处于幼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的两极——前者为最严重,后者为最不严重。

进一步看,处于严重性较高值的均为意外伤害,处于严重性较低值的以故意伤害为主。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在幼童的生活环境中,意外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强,而故意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则较低。

(六)伤害行为的危险性

本调查有“以1—5排序,以1为最不危险,2为不太危险,3为一般,4为比较危险,5为最危险,您认为在下列儿童伤害中,相比较来说,哪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更大”一问,从被调查者的回答看,各类儿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均值分布排序从高到低如下:被教师殴打(3.2299)、被家长殴打(3.1892)、被成年人殴打(3.0575)、被家人遗弃(3.0085)、遭到绑架(2.9476)、医药事故(2.8882)、遭到强奸或猥亵(2.8808)、被拐卖或拐骗(2.8649)、食物中毒事故(2.8225)、被动物抓咬(2.8110)、摔落或碰撞事故(2.7631)、触电事故(2.7208)、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6731)、溺水事故(2.4203)、道路交通事故(2.1114)。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其中,被教师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成年人殴打、被家人遗弃为超过3分的四大选项,余下的十一个选项(遭到绑架、医药事故、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拐卖或拐骗、食物中毒事故、被动物抓咬、摔落或碰撞事故、触电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均为超过2分、低于3分的选项。此外,被教师殴打为最高值(3.2299),道路交通事故为最低值(2.1114)。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所面临的被教师殴打等四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较高,遭到绑架等十一大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较低。而相比较而言,被教师殴打和道路交通事故处于幼童伤害行为危险性的两极——前者为最危险,后者为最不危险。

进一步看,处于危险性较高值的均为故意伤害,处于危险性较低值的以意外伤害为主。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故意伤害对幼童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意外伤害的危险性则较低。

(七)在预防儿童伤害中面临的困难

本调查有“在预防儿童伤害中,您认为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一问。被调查者对于这一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共有1030个词条。运用内容分析软件(ROST Content Mining)对被调查者的回答词频进行分析,以超过100次为有效高频词(除去伤害、的、预防、改善等词)进行筛选,所得的高频词排序依次为:儿童、家长、道路交通、政府、学校、社会这六大类。可见,被调查者认为,在预防儿童伤害中,主要在这六大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其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儿童因素——儿童的自我保护/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低下,儿童天生好奇、贪玩、调皮、不听话等自身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一大困难;

第二,家长因素——家长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家长工作忙没有时间照看孩子、家长的疏忽等家长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二大困难;

第三,道路交通因素——交通事故、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低下、不遵守交通规则、车辆繁多、马路拥挤等道路交通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三大困难;

第四,政府因素——公共设施不够完善、儿童安全政策制定/落实的力度尚待提高、政府重视和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等政府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四大困难;

第五,学校因素——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薄弱,学校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学校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五大困难;

第六,社会因素——黑网吧/网络游戏致使儿童沉迷、社会治安尚待加强、动物放养咬伤儿童、针对儿童的社会服务不足等社会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六大困难。

(八)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1.成人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本调查有“针对儿童伤害现状,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开展下列活动”一问,对问卷所列“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成年人的预防意识和能力”、“从保障儿童安全出发,改善公共设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在幼儿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加强有关儿童伤害的研究”、“建立预防儿童伤害的工作机制和行动体系”等八项措施和行动,93%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有必要”,均值都超过了1分(表2-2)。这表明,被调查者对这八项措施和行动的需求率和需求度很高。

2.儿童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本调查有“请帮助我们询问一位3—14周岁的儿童,如果开展预防儿童伤害工作,他/她最希望首先做的事是什么”一问,被调查儿童对于这一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共有901个词条。运用内容分析软件(ROST Content Mining)对被调查儿童的回答词频进行分析,以超过80次为有效高频词(除去伤害、的、预防、改善等词)进行筛选,所得的高频词排序依次为:学校、儿童、家长、政府、道路交通、社会。可见,被调查儿童对于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这六个方面。其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对于学校而言,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并开设相关安全课程,以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对于儿童自身而言,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安全防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对于家长而言,要多花时间陪护孩子、关心/爱护/尊重孩子,不要以暴力作为教育孩子、解决孩子教育问题的手段。

第四,对于政府而言,要重视儿童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加以落实;要改善现有的公共设施,并加强对伤害儿童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第五,对于道路交通而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之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改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从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第六,对于社会而言,要关心/保护儿童,加强对动物/宠物的监管,关闭非法经营的网吧和色情网站,减少不良社会因素对儿童的伤害。

(九)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见,第一,福建省幼童伤害总发生率大致为47.3%,多发和易发性的幼童伤害以意外伤害为主,故意伤害的发生率和频度均较低。而意外伤害中,又以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等为发生率较高的六大多发性幼童伤害类型,以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被家长殴打、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为发生频度较高的五大易发性幼童伤害类型。

第二,就幼童伤害发生地点看,公共场所的易发性最高,居住地社区和学校的易发性次之,家庭的易发性最低。

第三,就幼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看,故意伤害的发生可能性很低,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而意外伤害中,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最大,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溺水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食物中毒等五大类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次之。

第四,就幼童生活环境中伤害因素的存在看,就严重性而言,以意外伤害较高而故意伤害较低;就危险性而言,以故意伤害为较高而意外伤害为较低。而意外伤害中,又以道路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为严重性最高的三大伤害因素;故意伤害中,以被教师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成年人殴打、被家人遗弃为危险性最高的四大伤害因素。

第五,公众认为目前对儿童伤害的预防,主要在儿童、家长、道路交通、政府、学校、社会这六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其中,儿童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家长缺少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对儿童的照料缺位,以及道路安全问题较多是儿童伤害预防面临的最大的三大困难。

总之,目前福建3—14周岁儿童所受伤害主要为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意外伤害因素的存在较普遍,而意外伤害又以摔落或碰撞、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或烫伤、溺水较为多发和易发。在儿童伤害现象中,故意伤害的发生率虽较低,但危险性却大于意外伤害,其中,又以被教师、家长、成年人殴打及遭家人遗弃为危险性最大的四大伤害行为。无论意外伤害还是故意伤害,公共场所为儿童伤害的易发地。儿童自我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匮乏、家长相关意识和责任的缺乏、道路交通隐患增加则是预防儿童伤害面临的三大困难。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成年人的预防意识和能力”、“从保障儿童安全出发,改善公共设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在幼儿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加强有关儿童伤害的研究”、“建立预防儿童伤害的工作机制和行动体系”等为公众有关预防儿童伤害的八大需求。

三、幼童伤害的分层比较

本研究根据控制变量的样本分类数,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对被调查者的居住地、文化程度、职业层次、家庭年收入、幼童性别、幼童身份等控制变量进行了比较分析,力图研究不同背景下幼童的伤害发生率、伤害可能性、伤害严重性、伤害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和相关性因素,分析结果如下:

第一,居住地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公众对当前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性均有较高评价,但相比较而言,农村居住者的认可度最高,城市次之,镇最低。其次,2008—2010年,3—14周岁幼童伤害的发生率,镇最高,农村次之,城市较低。其三,农村发生幼童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最高,镇次之,城市最低。其四,对农村幼童来说,存在较为严重的总体伤害因素及道路交通事故、家居事故(11)这两大类伤害因素;对城镇的幼童来说,存在较为严重的医疗/医药事故伤害因素。其五,城市居住者更多地认识到幼童生活环境中各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农村居住者次之,镇居住者最低。其六,对于幼童易受伤害的地点,城镇居住者更多地认为是公共场所,而农村居住者则更多地认为是居住地社区。其七,幼童伤害预防的需求率,镇居住者最高,城市居住者次之,农村居住者最低。

第二,文化程度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对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感明显低于其他文化程度者。其次,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医药事故发生率较高;高中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中,家庭外成人暴力(12)发生率较高。其三,文盲和初识者身边的幼童中,医疗/医药事故的发生率较高,更多地存在被家长殴打的伤害行为。其四,在幼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和易受伤害地点上,不同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其五,对幼童伤害的预防,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的需求率最高,而在总体上基本表现为需求率与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的态势。

第三,职业的分层(13)分析表明,首先,职业层次中的中层者对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感低于上层和下层者;其二,职业中层者身边的幼童中,医疗/医药事故和家庭外成人暴力的发生率显著高于职业上层和下层者身边的儿童;其三,职业下层者身边的儿童中,发生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显著高于职业上层和中层者身边的儿童;其四,对儿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儿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儿童易受伤害地点的认知,不同职业层次者之间无显著差异;其五,职业中层者对“加强受伤害儿童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的需求明显强于职业上层和下层者,其余需求的职业层次差异不具显著性。

第四,不同家庭收入者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不同家庭收入者在对儿童生活环境安全性的评价,身边儿童伤害发生率、发生的可能性,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及儿童伤害易发生地点等方面上,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次,在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上,“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这三方面的需求率,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及以下者明显高于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者。

第五,儿童身份不同,伤害发生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中,首先,多孩家庭家居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和家庭外成人暴力的危险性高于单孩家庭,但兄弟姐妹人数不同儿童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其次,与父母同住儿童伤害总体发生率和医疗/医药事故、家居事故、家长殴打、家庭外成人暴力、刑事伤害(14)五大类伤害的发生率,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和家长殴打发生的可能性显著高于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住儿童,而余者则无显著性差异;其三,男孩女孩都有者家庭中儿童面临的医疗/医药事故因素的严重性显著强于单一性别孩子家庭中的儿童,而单一性别孩子家庭中,女孩面临的伤害因素的严重性又显著强于男孩;其四,女孩的易受伤害地点为公共场所,男孩的易受伤害地点为居住区社区,余者,不同性别儿童之间无显著差异;其五,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不同身份儿童之间无明显差异。

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为进一步提升沿海发达地区预防儿童伤害的水平,改善沿海发达地区儿童生活安全环境,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随着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隔代抚养儿童人数的急剧增长,儿童伤害问题日益严重化,减少和预防儿童伤害应成为当今中国推进儿童发展的一大重要内容。

第二,沿海发达地区在预防儿童伤害中,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成为首要内容,而对减少故意伤害事故的发生也需给予应有的重视。

第三,降低摔落或碰撞、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溺水等六大伤害的发生率,削弱这些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减轻这些伤害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应成为沿海发达地区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关键点;而减弱儿童被教师殴打、被成年人殴打、被家人遗弃、遭到绑架的危险性,应成为沿海发达地区预防儿童故意伤害的关键点。

第四,减少道路交通隐患、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儿童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流浪动物/宠物的管理、提升家长保护儿童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应成为当前沿海发达地区预防儿童伤害工作的五大主要突破点,尤其是减少道路交通隐患对儿童的伤害,更应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五,在儿童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中,针对儿童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家居环境安全知识和儿童权利知识应成为重点宣教内容,儿童和家长应成为重点宣教人群,学校和社会应成为重点宣教场所。

第六,乡镇和农村应成为沿海发达地区预防儿童伤害的重点之地;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职业中层者、家庭年收入较低者等身边的儿童,多孩家庭中的儿童,与父母同住的儿童,男孩女孩都有家庭中的儿童和女童应成为沿海发达地区预防儿童伤害,尤其是意外伤害的重点目标人群。

第七,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同儿童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其中,农村儿童、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儿童和职业下层者身边的儿童应成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的重点目标人群;农村儿童、多孩家庭儿童和与父母同住儿童应成为家居事故预防的重点目标人群;乡镇儿童、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儿童、文盲和初识者身边的儿童、职业中层者身边的儿童、与父母同住儿童和男孩女孩都有家庭的儿童应成为儿童医药/医疗事故预防的重点目标人群;初中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儿童、职业中层者身边的儿童、多孩家庭中的儿童和与父母同住的儿童应成为针对儿童的成人暴力和家长暴力预防的重点目标人群;与父母同住的儿童应成为刑事伤害预防的重点目标人群。而就儿童伤害易发地点的预防工作而言,对于城镇儿童和女孩,应以公共场所伤害因素的预防为主;对农村儿童和男孩,应以居住地社区伤害因素的预防为主。

注释:

①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UNICEF,2008,"World Report on Child Injury Prevention:Summary",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1,《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

③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8,《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摘要》,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④联合国,1989,《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网站。

⑤本项目由福建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托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执行,福建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允萍为项目组长,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研究员王金玲为副组长。调查问卷设计、数据分析和调研报告的撰写由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承担;问卷调查由福建省妇联组织实施,福建省统计局具体执行,特此感谢!以三阶段抽样法实施的问卷调查共计1200份,于2010年5月进行,被调查者为成年人,回收率100.0%,合格率98.9%,调查方法符合抽样调查规范,数据可以推论总体。

⑥联合国,1989,《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网站。

⑦全国人大,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

⑧最高人民法院,1989,《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0673。

⑨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8,《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摘要》,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⑩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8,《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摘要》,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11)根据国际分类,家居事故包括溺水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摔落或碰撞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被动物抓咬事故、触电事故。

(12)此间所谓的“家庭外成人暴力伤害”包括被成年人殴打和被教师殴打。

(13)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有关中国社会阶层的研究将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分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失业半失业者这十大阶层。其中,前三者属社会上层,中间三者属社会中层,后四者属社会下层。(详见陆学艺,2004)

(14)此间所谓的“刑事伤害”包括遭到绑架、被拐卖或拐骗和遭到强奸或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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