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及防范_保险论文

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及防范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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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防范金融风险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保险是金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业,其风险比其他金融行业更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扩散性。因此作为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必须加强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进而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竞争风险。随着竞争型保险市场的形成,各家保险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不惜大幅度降低费率,放宽承保条件,超标准支付高额手续费,超出自身承保能力承保业务,使得承保利润率已濒临盈亏临界点。结果是竞争越激烈,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程度越大。

2.理赔风险。主要是指在理赔环节中存在的不该赔的赔,该少赔的多赔的现象。产生理赔风险的原因主要有:(1)理赔制度不健全, 核赔核损一人说了算。(2)理赔人员素质不高, 缺乏必要的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法律、会计、机械制造等,不能科学定损,不能准确计算赔偿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3)理赔人员不负责, 不能及时查勘现场,甚至不到现场,如广州三兄弟机动车骗赔屡屡得手,不能不说与理赔人员不负责有关。

3.决策风险。指决策者的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如对主要业务发展规划、新险种开发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制定,如果不进行科学性、技术性的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正确决策,都将隐藏潜在的风险。

4.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对“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至今尚未明确界定。对资金运用的严格限制,从眼前利益看,似乎是对保险业稳健经营的保护,但从长远看,将给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带来隐患。如国内寿险业经过几次降息,使得资金运用收益与保单原订利率落差极大,使寿险公司出现严重的利差亏损造成业务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利差亏损越大的负效应。

5.财务风险。从保险业实际看,中国保险业在帐面利润的掩盖下,隐藏较大的风险。(1)总准备金提取不足。 国际保险业通行的做法是,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取总准备金,而我国却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造成总准备金增长速度缓慢,提取不足,难以应付巨灾风险给保险人带来的经营上的打击及金融危机。(2)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 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的损益没有考虑已发生而未报告的赔案即IBNR的准备金提取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只知道自己帐上有多少钱,却算不出积累责任有多大,风险比较隐蔽。

6.巨灾风险。巨灾风险是指“突然发生的严重灾害或灾难,它将造成巨额损失。”如地震、洪水、台风等。1992年安德鲁飓风,使保险公司赔付了创记录的155亿美元。我国保险学会委员发出强烈的呼吁, 对巨灾风险如不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届时将不止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政府也会面临许多困难。

上述各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都能成为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偿付能力下降、财务不稳定等方面。因此,要严加防范和化解。

在宏观方面:

1.调整保险公司的宏观管理策略,适当放宽资金运用的范围。目前,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而资金运用范围狭窄,使得保险公司获利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承保利润率通常在-5%~5%之间,常常是投资收益弥补业务亏损。因此,按国际通行的做法,逐步放宽资金运用的范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2.加强中央银行对风险的监管。完善和强化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如加强对资金运用比例、承保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成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管,对保险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微观方面:

1.树立风险意识,搞好防灾防损。防灾防损既包括事前主动预防,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也包括损失后积极实施抢救,减轻的损失程度,如今年广西洪灾赔款只相当于1994年的25%,主要就是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因此,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防灾防损活动。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加强宣传,帮助客户及时发现风险、防范风险;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气象、地震等防灾专业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强化承保、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在承保的环节,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杜绝不验校的盲目承保,同时,要坚持风险评估,尤其是高风险评估。在理赔环节上,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惜赔,不该赔的不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认真贯彻核赔核保制度,不搞形式主义,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控制与管理风险奠定基础。

3.提高承保能力,开展再保险业务。没有再保险,任何单个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巨额或大面积的累积责任风险。因此,产险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分保机制。《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对于直接业务公司来说,办理法定分保不仅仅是支付保费,也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法。因此,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法定再保险业务,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4.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尤其是寿险营销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素质参差不齐,道德水平不高。因此,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首先,把好营销员招聘关,加强对营销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和考核;其次,加强对营销员保险理论知识的培训;最后,严格按照《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对代理人进行管理,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认定其从业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5.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首先,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先入帐,然后加强催收。对已生效的保单,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做退保处理。保险公司对已签发保单的应收保费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已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应收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保费收据的管理,坚持“收到保费再送保费收据”的原则。

6.巨灾控制。首先,我们应明确巨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把巨灾保险作为政府行为来处理,因此,应从保险条款中剔除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等。其次,合理界定巨灾风险范围,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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