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庄论文,国家权力论文,生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利益分化、意义竞争、规则多元的现代性社会,公共性对于如何整合多元阶层、增强社会动员力、达成社会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性是超越个体和家庭层面,能够动员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组织性力量、凝聚性权力、权威性认同。当前村庄社会的公共性日趋消解:农民个体的自主性、自由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对村庄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不断降低,村庄社会信任日趋衰弱;个体精神信仰迷茫、价值观多元,农民找不到能够为他们提供农村生活和乡土价值的意义说明;个人主义异化,权利和自由话语主导下的农民个体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公共事务参与热情。公共性消解对乡村社会建设与乡村治理产生深刻重大影响。为了更为具体、形象地描述这种趋势与影响,本文将公共性分解为五个变量: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公共交往、公共规则、公共精神,这五个变量将或隐或显贯穿于全文始末。“公共空间”是指为农民提供互动交流、文化活动、信息传递、闲谈杂论的场所,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的庭院、宗祠、庙宇等;“公共服务”是指村庄通过集体资源为村民提供的公共福利、社会服务;“公共交往”是村民之间超越个体与家庭层面的村庄社会交往。诸如红白喜事、祭祀活动、宗教活动、帮工互助、经济合作、公共文化活动、公共事务参与(村庄道路修建、一事一议、村庄水利修建)等;“公共规则”是指那些能够有效规约村民行为,增强村民之间一致合作、减少冲突摩擦,并整合社区的规则体系。[1]具体包括村规民约、村庄习俗、公共舆论、村庄精英人物所代表的权威规则等等;“公共精神”是指在没有短期直接利益的条件下,自愿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帮助别人的公益情怀与利他主义。 村庄公共性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特点,从传统时期的家族关联式公共性到集体化时期的行政关联式公共性,再到个体化时期公共性逐渐消解。公共性的形成及特点不仅仅与村庄内部社会结构、权力结构有关,也与外部国家权力介入程度、权力介入方式有密切关系。当前公共性消解与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退场有很大关系。自人民公社解体宣告集体化时代结束,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介入程度与介入方式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强大渗透乃至延伸至乡村社会每一个角落的“全能主义”,到逐渐从乡村社会退场乃至销声匿迹的“悬浮型政权”。这一迅速转变使得乡村社会无所适从:行政强制关联式公共性因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而随之解体,村庄内生的家族关联式公共性早因集体化时代国家权力入侵而分崩离析,而当前村庄内生的整合力量与组织力量短时间又无法自发形成。这恰恰是理解当前村庄公共性消解的重要背景。如果拉长历史的焦距,通过对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个体化时期三个历史阶段公共性生长背景与特征进行纵向考察,我们会更好地勾勒出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之间的关系,这或许对于我们如何平衡与协调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介入程度与介入方式,以促进当前村庄公共性合理生长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一、传统时期的家族关联式公共性 在传统时期,皇权止于县政,这为乡村自治和家族权力运作提供了充分空间。在马克斯·韦伯看来:“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110由于治理技术、治理手段以及治理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国家权力对地域广阔、千差万别的乡村社会鞭长莫及,而农民除了缴纳皇粮国税、完成劳役赋役,国家的概念仿佛并不在他们脑海之中。然而这种统治模式却实现了长达两千年的稳定统治,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通过“家—乡—国”一体性秩序实现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有效结合。[3]84这里的家便是家庭、家族或宗族。恰如费正清所言,“从社会角度来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还是按照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个地区里的邻里社会。村子通常由一个家庭和家族单位(各个世系)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远居住在那里”。[4]20村民以家族为载体通过先赋性的血缘、地缘纽带维持着相互的联系,维系着乡村共同体的团结性、内聚力。国家为了有效地整合乡村社会,必须借助于村庄之中拥有血缘地缘优势的家族权力、士绅权力(实际上,很多士绅就是大家族中有威望的族长或精英)。与此相对应,家族权力也会通过与国家权力、国家意志保持一致的方法而得到国家承认,以此增强对家族成员治理的权威性、合理性、合法性。杜赞奇指出,“宗族在典章、仪式及组织方面的特征使它成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一典型结构。在华北的大多数村庄,宗族操纵着传统的政治机制。村务管理、公共活动以及构成村公会成员名额的分配,都是以宗族或亚家族为划分的基础。”[5]63家族场域(也包括士绅)成为连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家的中间场域:国家征收税赋、徭役时可以通过家族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并通过儒家思想的渗透,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秩序控制;而家族权力以家族整体利益为核心,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基础——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平衡协调,从而制约和对抗国家权力的无端扩张与过度膨胀。因此,传统时期,尽管国家权力没有直入乡村社会,但却通过族权、绅权实现了乡村自治,这为家族关联式公共性成长提供了土壤。 在传统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村民对乡村共同体的认同是基于家族关系和血缘关系之上的。农民大多生于斯、长于斯,一代一代地生息繁衍,长此以往形成一个以地缘为基础的扩散化的大家族。而村庄公共性也主要是围绕着家族进行建构的,表现出很强的家族关联性。费孝通先生曾用的“差序格局”一词表达传统时期村庄的社会结构: “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 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6]26 这里的“每个人”就是被家族和血缘包裹着的社会个体。一般来说,离作为圈子中心(自己)血缘关系越近的人,彼此越熟悉、信任,从而越容易形成亲密、合作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传统时期农民之间的换工、帮工、经济合作、人情往来、红白喜事、祭祀活动等“公共交往”多发生在家族内部,修家谱、订族规、讲家训、义塾教育当然更是如此。而与此同时家族以族产、祠堂为物质基础开展公益事业,为成员提供救济、帮扶、婚丧、娱乐、防卫、耕作等“公共服务”,从而增强了族员对于家族的归属感与依附感。进而,族员认同于以家族为基础形成的“公共规则”。尤其是在“无法无天”、“法律不下乡”的“礼治时代”[6]49,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家法族规。家法族规正是当时乡村社会的重要公共规则,对于规约村民行为、调解纠纷协调矛盾,加强村民之间团结合作、增强家族内部凝聚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家法族规通过公共交往得到践行并强化,还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尽管传统时期国家权力没有直接进入村庄,但却以家族为载体通过儒家文化将国家意志、统治者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每一个农民意识深处,同时通过频繁交往内化为行为准则,强化农民个体对于国家的认同,培育着族员对于家族的责任感、义务感与荣誉感,并愿意为家族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是一种家族式的“公共精神”,家族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特别是当外部势力入侵家族时候,一致对外御敌更是增强了族员间的团结意识和家族凝聚力。 家族关联式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止于县政密切相关。国家显性权力于乡村社会的不在场为乡村自治提供了广阔空间,并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家族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更多是基于乡村社会自然生长、发育的结果,但同时也是国家权力有意为之、顺势利用的结果。家族关联式公共性适应了当时国家治理方式,维护了王朝统治和社会稳定。但是,这种公共性是以地缘与血缘为基础发展而成的,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公共交往具有封闭性、静止性、同质性,公共规则、公共精神具有排斥性、宗派性、竞争性。因而此种公共性无法从家族范围扩展到村庄整体层面,更遑论村庄之间和更广阔范围。特别是家族在培养族员的家族荣誉感,维护宗族团结的同时,很可能会造成家族间的排斥与隔阂、分裂和对立,降低乡村社会整合力和凝聚力,不利于超越家族层面的经济合作和社会整合,以至于孙中山先生认为传统时期中国农民有家族主义而无国族主义,犹如一盘散沙。 二、集体化时代的行政关联式公共性 家族关联式公共性构成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形态,适应了当时的国家治理体制,强化着乡村共同体认同。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新中国成立初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使命感使得国家领导人选择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先发展的战略,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其工业化积累只能通过内部积累实现。国家通过规划式变迁,从农业、农村抽取资源支撑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为了从乡村有效地提取资源,需要将无数分散的农村和农民组织起来,国家先后实行农业的合作化、集体化,与此相适应在乡镇一级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的实行意味着国家权力成功地下沉到乡村社会,并重塑了乡村社会结构,瓦解了家族关联式公共性。 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建立起了从国家到公社,再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准科层官僚体制,把农民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几乎完全吸纳到国家体系之中。人民公社制度具有生产、生活、教育等“全能主义”式的功能,并使得国家权力掌握着农村生产、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经济资源,进而农民与公社之间形成了支配—服从、庇护—依附的关系,最终公社成功支配了农民的行动和思想,产生了强大的动员与整合能力,从而可以将国家的意志、命令和任务畅通无阻、准确无误地输入到广大农村中来。 人民公社制度对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其中最大影响就是摧毁了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家族组织和家族观念。人民公社制度实行“组织军事化、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生产生活的单位超越了家庭和家族,家族功能不再是那么重要,从而强化了农民的“公社成员身份”,弱化了其“家族成员身份”。同时在集体化时期,国家政权还主动打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族权、父权思想,摧毁了传统的家族结构与家族传统,“从而使农民忠诚的对象从家庭转移到集体,最终到国家那里。将农民从家庭忠诚的成员变为原子化的公民”。[7]257更为严重的是,在“文革”阶级斗争影响下,血缘关系被扭曲,同一家族甚至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分门别派、相互揭发,进行着无情的斗争,家族作为共同体认同和乡村整合的纽带在不断趋于松散。 从家族共同体之中脱嵌出来的原子化个体被强大的国家权力通过人民公社体制网罗到行政化组织中,并最终在村庄建构起行政关联式公共性,这是一种与家族关联式公共性差别巨大的公共性形态。从公共交往来看,政社合一、政经合一的公社组织依靠强大的行政纽带通过各种组织生产活动、思想教育运动、各种学习会议或宣传会议、行政色彩浓厚的文化娱乐活动,维系着村民之间的频繁互动与交流合作,大大超越了传统时期限于家族层面的交往范围;从公共服务来看,人民公社体制在掌控着社员个体的生产、生活、娱乐的同时,也为全体社员提供着同质均等的公共服务,医疗、教育、养老、救济、文化服务都被纳入集体供给之中,社员生产生活中遇到一切困难都得求助于生产队或者公社。农民的依附感归属感从传统时期的家族转移到集体化时代的公社;从公共规则来,家法族规和宗族伦理让位于行政性规则。所谓的行政性规则是指为使公社正常运行而设定的一套行为原则,其核心是要求人们不折不扣地服从上级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的要求办事。[8]331这种原本适用于政府内部的行政规则却强制性扩散到社会生活、经济生产、文化娱乐各个领域。从公共精神来看,“为人民服务”的集体主义精神成功取代家族主义,个人利益、家族利益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即使这种个人利益与家族利益是正当的、合理的。张乐天教授通过对浙北一个村庄的深入调查分析,精辟细致地展现了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精神世界的巨大变化,“在那些年代里,自私的农民变得无私了,散漫的农民变得有组织了,对政治冷漠的农民充满了政治的热情,就连村中常见的那些偷鸡摸狗的事情也很少发生了。”[8]333 行政关联式公共性能够取代家族关联式公共性,是与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强大渗透紧密相关的。这种公共性主要是国家通过运动式治理所建构起来的,只是为了满足国家有效治理乡村、从乡村社会汲取资源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家权力摧毁了传统的家族结构,斩断了乡村自发形成的文化权力网络,将个体从家族、家庭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通过这种方式,虽然在村庄层面建构起强大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是通过行政方式自上而下强制粘连起来的,在乡村社会中缺乏内生性、自发性、草根性。他之所以能够将农民整合动员到一起并服从国家的计划安排,并非是基于人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主要是因为人民公社组织控制着农民生产生活和生存发展的必需资源,从而可以对社员产生强大的支配能力,并通过政治运动、政治权力运作、意识形态灌输等等整合方式把公社的各种生产、组织、人员要素强制生硬地粘连在一起,属于“机械式整合”,无法使得人们对公社产生心理认同与归属感。 行政关联式公共性无法调适平衡国家利益与农民权利间关系。虽然通过强大国家权力而建构起公共空间、公共交往、公共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生长出具有公社特色的公共规则和公共精神,但这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个体权利和社会主体性为代价的。个体生活在一张由国家权力编织起来的强大公社之网中,没有选择退出的权利,也没有说不的自由。行政关联式公共性即使能够成功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与整合,能够组织起马铃薯式小农参与公共事务,但这也仅仅只是单向地服务服从于国家利益,是以牺牲农业发展和农民自由选择为代价的。根据有关资料,1952-1986年间,国家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5 823.74亿元的巨额资金,加上农业为国家缴纳的税收1 044.38亿元,两项合计6 868.12亿元,相当于同期全民所有制非农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4/5。[9]这种“抽农补工”、“以农支城”的强大汲取方式,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一直徘徊在贫困的边缘;而且农民也丧失了作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权利,只能被束缚在公社从事农业生产,而没有从事其他产业或进城务工的机会,最终造成了中国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发展严重不均衡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对乡村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行政关联式公共性在地域空间上具有狭隘性、封闭性、孤立性。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村一切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生产和经营。“生产队及农村社区是以集体产权为边界,共同体的地域边界、经济活动边界以及人员构成边界基本上是同一的,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只有拥有生产队集体产权的人们才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10]行政关联式公共性只强调公社将农民组织起来直接面对国家,而各个公社之间却缺少横向的社会交往、经济联系,各个社区之间就像一个个孤立、分散的细胞,维维尼·舒(Vivienne Shue)将其称为“蜂窝结构”(Honeycomb),这样的整合方式虽然能够强化国家对公社的纵向权力,但却肢解了社会之间横向联系,难以将各个公社形成有机整合起来、形成合力。[11] 三、个体化进程中的公共性消解 行政关联式公共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强大渗透和乡村社会力量相对弱小的基础之上的,不具有持久性。改革开放之后,“政社分开”、“政经分开”,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一级逐渐开始了“撤社建乡”,村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权力逐步从乡村社会退出,“乡政村治”治理模式取代了“人民公社模式”,这是一次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村庄主体性和乡村社会力量得到发展壮大,而这也意味着行政关联式公共性的解体。 改革开放之后,乡村治理思路围绕着“准行政化治理”、“民主化治理”和“扁平化治理”三个关键词展开。以税费改革为节点,之前主要是“准行政化治理”,之后侧重“民主化治理”和“扁平化治理”。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国家在村庄层面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本意是在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撤出后,村庄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重新组织起来,以村民自治的形式代替国家权力为村庄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然而,由于缺乏自治传统和公民社会力量弱小,村委会这一自治性组织很大程度上沦为了国家在基层征收税费、落实计划生育等行政性任务的平台和抓手,以便更加有效面对分散个体的农户。而通过这种“要钱”、“要命”的自上而下汲取纽带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连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意外效果。虽然国家权力不再像公社时期为村庄组织提供政治动员、经济支持,也没有探索出一条通过国家力量适度干预乡村社会、培育扶持农民自组织的有效途径,但是地方政府在征收税费、计划生育的行政任务和压力型体制之下,通过对村庄准行政化管理的方式把村委会作为国家权力延伸的一只脚,一定程度上将乡镇—村集体—农民三者有效连接起来。村集体也通过“三提五统”、“义务工”、土地调整权等方式掌握着一定的集体资源,拥有较大公共权威,这是村集体能够有效动员组织乡村的重要前提。税费时代后期,随着农民负担越来越严重,干群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随之基层政权认同趋于衰减,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的威信不断丧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对农民的动员组织能力不断下降,乡村社会出现了治理性危机。国家为了实现对基层干部的有效监控、防止基层代理人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在世纪之交开启了税费改革和与之配套的乡镇改革。 税费改革以来,为了破解治理性危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民主话语和权利话语不断强大甚至获得笼罩性力量,“民主化治理”成为重要治理方式(在此,民主更多是一种治理手段,工具性意义大于价值性意义)。这种治理方式强调国家对农民个体的权利、自由的保护,强调通过制度化方式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此来获取国家政权合法性。[12]为此,国家保护农民长期承包土地权利,取消村集体的土地调整权;保护农民劳动力在城乡自由流动的权利,取消了“两工”制度(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结果是村集体的权威配置性资源几乎丧失殆尽。不但如此,国家还通过“新农合”、“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粮食直补”等国家惠农政策和以财政转移方式的支农项目,直接绕过村集体和乡镇政府,实现国家与农民面对面的“扁平化治理”。或许这种治理方式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必然结果,是技术化、法治化、标准化治理的重要表现,可以将政治认同、权威依附从地方性政权组织转移到更为广阔的国家层面,但是这同时也肢解和架空了村集体组织,减少了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联系,国家权力在村庄的表征载体被削弱。[13]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和村集体两级组织的经费支出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在维系机构运转都不宽裕的情况下更无暇顾及对村庄公共服务的供给,为了争取更多经费和资源,他们从以前向下的“要钱”、“要命”转为眼睛盯住上面的“跑项目”、“贷款举债”,从“汲取型政权”转为“悬浮型政权”,[14]乡镇干部、村干部与农民的联系越来越松散,农民也更加难以组织起来,这是村庄公共性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在相继从家族、公社等集体性组织脱嵌出来之后,仿佛一下子又从村集体组织、乡镇政府管理中游离出来,这也意味着中国乡村社会进入个体化进程。包产到户的原子化个体在市场经济话语主导下逐渐成长为理性经济人,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如同被挤压许久的弹簧,在国家权力退场之后一下子猛烈反弹起来,已经远远伸张过静止时的平衡点。“在日常生活中,市场语言无孔不入,把所有的人际关系都纳入以强调自我利益、自我优先权为导向的模式。由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而结成的社会纽带,已经被自身功利最大化的选择和行为方式所摧毁。”[15]以自由和权利为名的民主运动沦陷为“极端个人主义”——有权利意识而无义务责任。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农民自传统时期以来,就一直被家族、公社、村集体等集体性组织所笼罩,更多是处于一种纵向等级结构中,横向间网络并不是非常发达,当农民个体头顶的组织性权威一旦解体,横向间个体关系成为生产生活主题时,农民无法正确界定自己与别人、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国家的权利边界,因而不懂得与别人进行合作共赢与互惠信任,在村集体权威解体、缺少上面组织与国家权力介入的情况下,村庄公共性很难自我生长出来。 行政强制关联公共性因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而随之解体,家族关联式公共性早因集体化时代国家权力入侵而分崩离析,而当前村庄内生的整合力量与组织权威短时间无法自发形成,村庄公共性趋于解体。外在表现为“公共交往”减少、“公共空间”萎缩、“公共服务”缺位:农民邻里之间帮工互助被劳工报酬取代,红白喜事等人情往来异化为敛财手段,成为经济地位与社会分化的表征,[16]211村庄公共文化活动被看电视、上网等私性文化活动取代[17]86,祭祀、宗教活动随着科学话语渗入到乡村而逐渐衰减;“公共交往”减少也一定程度上带来“公共空间”萎缩。根据我们在河南农村调研,农户的院墙和大门越来越高,有的甚至达到三米多,农家庭院的私密性越来越强,不再成为相互串门聊天的场所。宗祠、寺庙等场所门可罗雀,一些举行文化活动的场地因为公共文化活动减少而逐渐衰败或者挪为他用;村集体能够直接提供给农民的“公共服务”不断减少。一方面是因为村集体所掌控的公共财产减少、土地调整权丧失,配置性资源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采取绕过村集体组织直接面对农户的方式,从而架空虚置了村集体。 村庄公共性解体从内在表现来看,则主要表现为村庄“公共规则”解体和“公共精神”衰败。传统的儒家伦理、家法族规随着现代性因素输入而逐渐支离破碎,集体化时期依靠意识形态灌输所维系的集体主义精神早已远逝,乡村的内生规则包括村规民约、道德伦理、公共舆论对村民行为的规范约束能力也不断遭到削弱。市场大潮裹挟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权利意识,包容个体对公共规则的自我阐释,于是人们各执一词、各行其是。这在村庄公共舆论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公共交往减少和公共空间萎缩,农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人们聚集在一起交流、沟通、议论、评头论足的机会和时间越来越少,公共舆论因为没有其产生的土壤而日益沉默,村民的是非标准也越发模糊,村庄“公共规则”趋于解体,[18]进而导致“公共精神”凋零。由于农民不再存在坚定的道德信仰,对传统权威、道德规范和公共舆论等“公共规则”也不心存丝毫敬畏,个体越来越倾向于自恋性、享乐主义的自我追求,最终发展成为权利与义务失衡的极端个人主义。 农民公共精神凋零还表现为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冷漠。吴理财教授指出,农民考虑是否参与公共事务主要看它能否从中获取即时性利益——政府是否给予金钱报酬以及所给的报酬是否高于外出打工的收入,而不会考虑这项公共事业能给他们带来长远的利益。[19]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其他所有人的命运都和他无关。对于他来说,他的孩子和好友就构成了全人类。至于他和其他公民的交往,他可能混在这些人之间,但对他们视若无睹;他触碰这些人,但对他们毫无感觉;他的世界只有他自己,他只为自己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之下,就算他的脑海里还有家庭的观念,也肯定已经不再有社会的观念。”[20] 公共性消解的方向是从内在公共性(公共规则、公共精神)到外在公共性(公共空间、公共交往、公共服务)由内而外逐层衰败的。最先是从公共精神凋零、公共规则解体开始,然后逐渐延伸至外层的公共交往减少、公共空间衰败,并导致村庄层面公共服务无从供给。而外在公共性消解也会加剧内在公共性衰败的加剧,二者交互作用、恶性循环。 公共性消解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公共性消解意味着超越个体、家庭层面的组织性力量不复存在,意味着整合分化利益、多元规则而达成共识的凝聚性权力业已消逝,意味着动员社会性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威性认同渐行渐远,还意味着农民的基本坚持和道德底线不再有意义。个体在相继从家族、人民公社、村集体之中解放出来之后,其行为标准与价值尺度不再受制于特定共同体道德规范或文化准则的制约,人们只是心无旁骛地偏执于个人利益最大化,仿佛个人为获得和维护自我利益所做的一切都是毋庸置疑、天经地义。道德伦理、行为规范、是非标准愈来愈模糊,行为言论游离于价值判断和道德审判。贺雪峰教授曾撰文写道: “这是一个无正义感与是非观的社会,是一个只有利益的社会……这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基本道德原则解体。这个社会的感动丧失,侠义丧失,见义勇为丧失,助人为乐丧失,好人好事丧失,奋不顾身丧失,国家民族等超越性关怀丧失……”[21] 这样的乡村社会很难被组织起来,形如一盘散沙,村集体失去动员能力和权威认同。纵向上无法组织,横向上无法形成合作,农村水利、修路等公共事务陷入治而不理的困境。根据我们在湖北某个村庄修建果园路的调研情况,尽管这条路修起来之后运输柑橘可以节约大量劳动力成本,而且政府也花费50万元给修路占地农户每亩①2.1万元的经济补偿,但是一部分村民还是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不愿意出让土地,最终造成该路只修完一部分就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在开展公共事务或推进公益项目过程中,因涉及农户土地、房屋等财产赔偿问题而涌现出一部分钉子户、无理上访者。在他们眼中只有权利意识而无义务责任,只要能够从集体或政府那里获得利益好处,就可以不择手段,公共舆论、伦理道德对他们已经起不到任何规制作用了。 当合法性组织力量不存在时,村庄内无法产生一个积极行动起来的建设性力量对提出过分或无理诉求的钉子户、无理上访者进行有效压制时,乡村混混、黑社会性质帮派等地方灰色势力就乘虚而入,充当维持秩序和整合乡村的组织性力量,并成为地方政权治理乡村社会的联盟者,但代价是地方政府要纵容他们作为分利集团对乡村公共资源的吞噬和侵占。[21] 四、简短讨论 村庄公共性生长是由村庄内生力量和国家权力介入两个因素决定的。传统时期的村庄场域中,乡村社会内生力量要大于国家权力渗透,以家族势力为核心的地方公共性占据主导地位;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社会基层,覆盖着农民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并渗透到乡村社会每一个角落,以至于摧毁了家族等地方性传统文化网络,行政关联式公共性取代村庄内生力量形成的家族关联式公共性,同时也抑制了村庄主体性以及农民自主性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权力从强大渗透乃至延伸至乡村社会每一个角落的“全能主义”,转变为逐渐从乡村社会退场乃至销声匿迹的“悬浮型政权”。在这一迅速转变过程中,村庄内生的组织性力量、权威性认同和凝聚性权力还没有形成,村庄公共性趋于解体。 重构乡村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国家权力介入与村庄内生力量之间的平衡。当前村庄内生力量如何需要考察乡村社会结构。从纵向上看,当前乡村社会处于个体化进程之中:现代化及其获致的现代性将静止、封闭、同质的地方共同体强制拽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农民逐步从家族、公社、村集体等地方共同体和地方性知识的制约中解放出来。个体在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自主的同时,也面临着共同体归属感与认同感的丧失、意义世界的破碎、个体与社会边界的重新调整;从横向上看,乡村社会处于原子化状态中:市场大潮裹挟下的个人主义将包产到户之后的农民带入权利语境、自由语境,个体执着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忘记了同时应该担负的义务与责任。农民之间联系越来越松散,农民合作越来越少。从个体化与原子化的乡村社会结构可以看出,短期内乡村社会内部无法形成强大的组织性力量、权威性认同和凝聚性权力。 在这种情势之下,国家权力介入对村庄公共性生长就至关重要,其关键是通过重塑村集体权威的方式建立地方政权与村庄社会的连接。在“扁平化治理”思维下,国家通过粮食直补、新农合、养老保险等惠农政策,绕过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实现国家资源与农户之间的对接,但这种治理方式却虚化和悬置了村集体组织,农民无法对其形成权威认同和组织依附。因此,需要重新赋予村集体配置性权力资源,让农村基层组织具有组织农民、动员乡村的权威力量。但并不是意味着要回到集体化时代,实行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而是国家权力如何通过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延伸至村庄,通过重塑村集体权威的方式建构地方政权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动员性力量,增加农民与上级组织之间互动,为村庄公共规则形成、公共精神生长、公共空间拓展、公共服务供给、公共交往增加提供组织性力量、权威性认同和凝聚性权力。在增强村集体权威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注重培育和扶持基于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的民间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组织、农民文化组织、行业协会,搭建连接农民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组织平台,形成村庄内生公共性。“如果中国存在独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农民能够参与公众生活,或许这就有可能产生另外一种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公众对他人之义务的个人主义。”在组织之中的交往可以促使人们不断自省自己的言行,从而让个体在公共场域体验那种在私人领域所无法体验到的感受和感悟,增加人的“能群”的本质,把个人欲望与自我利益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村庄公共性合理生长。 ①1亩约等于0.067公顷,下同,《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注。乡村宣传的成长与国家权力的干预_村庄规划论文
乡村宣传的成长与国家权力的干预_村庄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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