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再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吴先泉[1](2021)在《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力关系及配置的法治化路径》文中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是深入人心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电力领域有其特殊性,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监管,但该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面临监管主体混乱、低效率监管范式及法律适用的困境。为有效完成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需要准确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的概念和内涵,分析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需要处理的几组权力关系,从标准规制的激励监管、构建多元安全监管主体体系、解决权力来源、法律适用冲突、隐患处置及事故调查等方面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执法的法治化路径,促进电力行业安全稳定的发展。
张泽涛[2](2021)在《构建认定行政违法前置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文中研究表明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的四部刑事诉讼法典,程序设计与证据采信等均是以自然犯作为规范对象。行政犯与自然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该体现一定的差异:自然犯的疑难之处在于取证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行政犯的疑难之处在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准确地援引数量庞杂的前置性行政法规以及如何判定"不知法免责",而这些恰恰是公安司法人员所不擅长的,行政犯的追诉启动往往依赖行政违法前置的专业性认定。近年来一些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基本上与行政违法被启动刑事追诉有关。"刑事在先"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主体的专业性调查取证半途而废、援引行政法规不当而导致错误定罪等诸多弊端。随着行政犯时代的全面到来,应该构建行政不法前置的行政犯追诉模式:行政犯的追诉启动原则上应该"先行后刑"、强化行政犯违反前置性法规的论证、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尤其是专业性事实判断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权力与程序的无缝衔接。
孔令通[3](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赵玲玲[4](2021)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文中认为
陈度华[5](2021)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探讨》文中研究说明
韩晗[6](2021)在《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督问题研究 ——以葡萄产业为例》文中提出在我们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一个热点话题,并且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对于农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影响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建康和生命安全,甚至会影响我国农业的进一步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增加农民的收入、解决贫困问题和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影响到我国的后续发展建设。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然成为全社会关心的重点问题,对于研究农产品安全监督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具有非常迫切的意义,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从监督的角度着手解决是非常有必要的。本篇论文第一部分是从主题出发,使用文献阅读法、行动研究法、数据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等方法切实地了解到要研究的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得到想要的基本数据,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的角度出发,利用相关基础理论,了解到新疆葡萄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现状,辐射到全疆范围内反映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督现状。第二部分是提出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存在的问题是: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也不完善,生产分散生产环节监督困难,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并且通过对比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研究现状,为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最终得出影响农产品安全安全监督产生问题的原因:行政人员缺乏认知,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熟悉;行政相关人员出现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重合;农产品缺乏整体的安全监管设计,机构设置不清晰,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农产品安全监管不够严厉。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解决责任担负问题,确立专门的农产品管理部门,强化行政方面的监督;完善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创立专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经营者自主管理;增强和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执法力度;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曹瀚予[7](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宁[8](2021)在《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保障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压舱石。为了推进法治建设成效,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法治评估活动,评估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在过去主要由国家党政机关作为发起主体,由其主导法治评估活动,但这种自评自查活动,往往可能因缺乏公正客观,不能实现法治评估的初衷。近年来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主导评估活动,成为法治评估发展的方向。但缺乏成熟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发展模式,使得国内第三方评估主体难以取得长久且良性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法治评估中第三方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困境,提出完善第三方评估主体、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包括六部分内容,除引言、结语之外,其余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法治评估主体的基本理论。通过研究法治评估的发展历程,明确以评估发现法治问题和以评估指导法治方向的法治评估功能定位。分析法治评估中两类主体:内部评估主体和外部评估主体,并准确对第三方评估主体进行界定。本文采用狭义的第三方主体概念,即独立于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依照自身的评价体系科学地开展法治评估活动,并对评估活动承担责任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并分析第三方主体的参与类型和运行独立、评价专业、效能综合的特征。第二部分,第三方主体参与法治评估的必要性及问题。第三方评估主体可以参与从发起评估到实施评估再到对评估结果的运用的全过程,既可以避免机关内部评估缺乏公正性,保障评估过程的中立性,也有助于提升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增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同时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但同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体地位难独立、信息数据采集困难、评估内容受限以及评估结果无法得到回应和重视的问题。第三部分,域内外第三方法治评估实践的比较。全国范围内大型的第三方法治评估活动主要倾向于某一方面的测评,如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针对政务公开的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国外的第三方法治评估机构已发展的较为成熟,有着较为完善的评估机制及较强的专业评估能力,如正义工程指数和全球治理指数,都包含了国家法治体系的多个层面。其信息数据的收集方式和数据库的建立,值得国内机构借鉴。但在数据信息采集上,国外机构仍有瑕疵。第四部分,完善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的对策。要使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获得长久且良性的发展,首先要制定针对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制度,明确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权限与职责,规范评估行为。其次需促进第三方评估主体的综合发展,提升专业能力,丰富主体的多元化形式并组建专门的第三方评估协会。最后要完善第三方评估的运行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评估主体的资源支持,增进主体间的信息交流,重视对评估结果的运用与反思。
黄云平[9](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深刻阐述了法治正义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质,回应了中国没有法治正义思想的质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当代定位与中国表达,代表着我国对于世界正义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对于认识、理解与提炼法治正义的中国形态、中国特色、中国价值和中国方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相呼应的历史进程中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重点关注“形成逻辑是什么”“核心要义是什么”“理论结构是什么”“历史贡献在哪里”“未来将发挥什么作用”等关键问题,以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独特机理与精深内涵。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时代逻辑,是批判继承中西法治正义理论、创造性转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历史必然,是国家处理人治与法治、政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践必然,也是反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和全球主张的时代必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系统严密的内涵结构,在增强宗旨意识、坚守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不公问题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在确立规则权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实体与程序正义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在重塑德治与法治地位、培育新价值观、推进道德融于法律等方面展现了德法共治的追求,在主体内容、驱动模式、目标愿景等方面展现了整体推进法治正义的追求。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丰富的实践应用性,展示了治贫、治变、治国、治党协同的法治正义共建过程,表明了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生态正义同步的法治正义共创指向,反映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联动的法治正义共治要求,体现出国际国内统筹的法治正义共享要义。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回应了正义理论创新的趋势与治国理政的实践需求,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了新的法治正义理解,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了新的法治正义内容,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了新的法治正义坐标。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深远的未来向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可以传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进一步引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泽涛[10](2021)在《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以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初查已经变相替代了侦查,大量行政执法手段渗透到初查环节,导致了初查的侦查实质化等诸多弊端。应取消刑事立案程序或者降低刑事立案标准,对刑事犯(自然犯)直接启动侦查;对行政不法,经过初查确定构成行政犯(法定犯)之后转换为刑事侦查。从权力属性看,初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具体化和大数据在公安执法中的运用,使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有了数据标准和技术支撑;立法规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使初查取证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具备了制度前提,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执法和司法解释经验的认可。为实现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应细化和系统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修改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办案中的大引擎作用,按照比例原则提高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加强对公安机关"行刑衔接"类案件和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规范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的制约机制。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再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力关系及配置的法治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电力安全生产概念的再认识及其内涵的界定 |
二、执法现状与实践检视 |
(一)我国电力安全生产执法的现状 |
1.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析 |
2. 电力安全生产立法现状 |
3. 电力安全行政执法现状 |
(二)电力安全生产执法面临多重困境 |
三、电力安全生产执法需处理的几组权力关系 |
(一)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的关系 |
(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央地关系 |
(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 |
(四)行业监管与出资人监管 |
四、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力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行政立法:标准规制的激励监管 |
(二)执法主体:构建多元安全监管主体体系 |
(三)权力来源:立法授权抑或行政委托 |
(四)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冲突解决 |
(五)应急处理:隐患处置及事故调查 |
(2)构建认定行政违法前置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犯的双重违法属性及其责任形式 |
(一)行政违法是构成行政犯的前提条件 |
(二)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 |
(三)认定行政违法必须依赖专业化的行政执法程序 |
(四)通过行政处罚能够解决的问题决不能动用刑罚 |
二、行政犯“刑事在先”立案原则的弊端透视 |
(一)“刑事在先”容易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性调查取证 |
(二)“刑事在先”容易错用法律依据导致行政违法行为不当入罪 |
(三)“刑事在先”容易不当延长办案时间影响处置效率 |
(四)“刑事在先”容易出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权责衔接不畅 |
(五)“刑事在先”容易引起普通社会民众对刑事追诉产生不满 |
三、构建以行政不法前置认定为条件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 |
(一)行政犯追诉程序应遵循“先行后刑”原则并以“刑事在先”为例外 |
(二)加强行政犯刑事追诉时前置性违法行为的论证 |
(三)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权责对接机制 |
(四)优化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适用范围及程序 |
(五)强化行政执法案件转换为刑事案件的内外监督机制 |
(3)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督问题研究 ——以葡萄产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技术路线 |
四、可能的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一节 农产品基本概念 |
一、农产品相关概念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概念 |
第二节 农产品安全监督问题相关理论概述 |
一、供给需求理论 |
二、热炉效应理论 |
第二章 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以葡萄产业为例 |
第一节 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 |
一、农产品生产种植环节的监管 |
二、质监、工商及农业主管部门对流通环节的监管 |
第二节 新疆葡萄产业的发展与安全监管现状 |
一、新疆葡萄产业的发展状况 |
二、新疆葡萄产业的安全监管现状 |
第三章 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门机构不健全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
第二节 农产品生产环节和社会力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生产环节分散造成的监督困难 |
二、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力度不足 |
第四章 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主观原因 |
一、行政人员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熟悉 |
二、行政相关人员出现违法乱和纪贪污腐败行为 |
第二节 客观原因 |
一、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且重合 |
二、农产品安全监管缺乏整体设计并且主体存在利益冲突 |
三、农产品监管手段落后且处罚力度不够 |
第五章 基于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于监督主体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解决责任问题,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行政监督 |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 |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
第二节 基于监督客体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建立专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自主经营管理 |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结语 |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8)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法治评估主体的基本理论 |
2.1 法治评估的发展与功能 |
2.1.1 法治评估的发展历程 |
2.1.2 法治评估的功能定位 |
2.2 法治评估主体的分类 |
2.2.1 内部评估主体 |
2.2.2 外部评估主体 |
2.3 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概述 |
2.3.1 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的界定 |
2.3.2 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的参与类型 |
2.3.3 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的特征 |
3 第三方主体参与法治评估的必要性及问题 |
3.1 第三方主体参与法治评估的必要性 |
3.1.1 保障评估过程的中立性 |
3.1.2 提升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
3.1.3 增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
3.1.4 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 |
3.2 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面临的问题 |
3.2.1 主体的独立性不足 |
3.2.2 信息采集困难 |
3.2.3 评估内容受限 |
3.2.4 评估结果运用性低 |
4 域内外第三方法治评估实践的比较 |
4.1 域内第三方法治评估的实践 |
4.1.1 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 |
4.1.2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
4.1.3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 |
4.2 域外第三方法治评估的实践 |
4.2.1 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 |
4.2.2 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 |
4.2.3 联合国法治指标体系 |
4.3 域外第三方法治评估实践的启示与镜鉴 |
5 完善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的对策 |
5.1 制定针对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制度 |
5.1.1 界定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权限 |
5.1.2 细化第三方评估主体的职责 |
5.2 促进第三方评估主体的综合发展 |
5.2.1 提升第三方主体的专业能力 |
5.2.2 丰富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
5.2.3 组建专门的第三方评估协会 |
5.3 完善第三方评估的运行机制 |
5.3.1 加强对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支持 |
5.3.2 增进第三方主体间的信息交流 |
5.3.3 重视对评估结果的运用与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9)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新时代法治建设呼唤法治正义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创新点 |
2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逻辑形成 |
2.1 理论逻辑:中西法治理论批判吸收与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 |
2.1.1 对中华法系正义文化的守正与创新 |
2.1.2 对西方法治正义思想的批判与扬弃 |
2.1.3 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
2.2 实践逻辑:扎根中国大地实现法治正义的持续探索 |
2.2.1 在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现实回归 |
2.2.2 在处理政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辩证统一 |
2.2.3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重心转移 |
2.3 时代逻辑:法治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 |
2.3.1 法治正义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的人民心声 |
2.3.2 法治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下的国家意志 |
2.3.3 法治正义是百年未有变局演进下的全球主张 |
3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内涵结构 |
3.1 追求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 |
3.1.1 体现从坚守本源到因时而立的有机统一 |
3.1.2 体现从服务人民到人民主体的价值旨归 |
3.1.3 体现从解决不富到解决不公的历史跃迁 |
3.2 追求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 |
3.2.1 确立规则权威与正义底线 |
3.2.2 回应社会热点与重大关切 |
3.2.3 践行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 |
3.3 追求法治正义的德法共治 |
3.3.1 以法治正义重塑德法地位 |
3.3.2 以法治正义培育新价值观 |
3.3.3 以法治正义指引德融于法 |
3.4 追求法治正义的整体推进 |
3.4.1 从系统法治观设计法治正义的主体内容 |
3.4.2 从双向动力源建构法治正义的驱动模式 |
3.4.3 从动态时间轴规划法治正义的目标愿景 |
4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实践应用 |
4.1 “四个全面”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建 |
4.1.1 将法治正义作为检视小康成效的标准 |
4.1.2 将法治正义作为规范重大改革的前提 |
4.1.3 将法治正义作为推进治国理政的基石 |
4.1.4 将法治正义作为保障管党治党的利器 |
4.2 “五位一体”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创 |
4.2.1 经济正义法治化 |
4.2.2 政治正义法治化 |
4.2.3 社会正义法治化 |
4.2.4 文化正义法治化 |
4.2.5 生态正义法治化 |
4.3 “法治中国”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治 |
4.3.1 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
4.3.2 贯穿于治国、执政、行政全方位 |
4.3.3 体现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全要素 |
4.4 “全球法治”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享 |
4.4.1 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
4.4.2 推行平等互信的中国特色义利观 |
4.4.3 倡导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新秩序 |
5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历史高度 |
5.1 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新的法治正义理解 |
5.1.1 以正义力量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民心基础 |
5.1.2 以法治治理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法理基础 |
5.1.3 以权益维护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权力基础 |
5.2 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新的法治正义内容 |
5.2.1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 |
5.2.2 延拓社会主义正义的存在场域 |
5.2.3 呈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旨趣 |
5.3 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新的法治正义坐标 |
5.3.1 克服西方选择性的法治正义幻觉 |
5.3.2 超越纯粹理论化构想的法治正义 |
5.3.3 打破选票式的单一法治正义模式 |
6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未来向度 |
6.1 目标向度: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 |
6.1.1 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6.1.2 建设公正有为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
6.1.3 建设平等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
6.2 制度向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 |
6.2.1 将法治正义要求根植于党的领导制度 |
6.2.2 将法治正义需求融入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
6.2.3 将法治正义内嵌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
6.3 体系向度:指引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 |
6.3.1 面向法治正义的多元逻辑转换 |
6.3.2 面向现代治理的多重实质转向 |
6.3.3 面向中国实践的多层体系进路 |
6.4 能力向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
6.4.1 提升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 |
6.4.2 提升以法治保障民生的能力 |
6.4.3 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法治治理的能力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研究工作 |
(10)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以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初查程序的运行现状 |
二、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是初查程序改革的应然选择 |
三、完善初查行政执法化改革的配套机制 |
结 语 |
四、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再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力关系及配置的法治化路径[J]. 吴先泉. 南海法学, 2021(06)
- [2]构建认定行政违法前置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J]. 张泽涛. 中国法学, 2021(05)
- [3]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4]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D]. 赵玲玲. 辽宁大学, 2021
- [5]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探讨[D]. 陈度华. 南昌大学, 2021
- [6]新疆农产品安全监督问题研究 ——以葡萄产业为例[D]. 韩晗.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8]第三方法治评估主体问题研究[D]. 王宁.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9]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D]. 黄云平. 浙江大学, 2021(01)
- [10]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以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为视角[J]. 张泽涛. 法学研究,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