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贵重物品的会计核算_sna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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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是1993年SNA引进的一个新概念,对于廓清资产概念和分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国对贵重物品的核算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贵重物品核算尚属空白。

一、贵重物品的概念与分类

1993年SNA在1968年SNA的基础上作了许多调整、补充和廓清,其中一个重要调整就是根据资产的功能,对资产概念进行了扩充和重新分类。在这个分类体系中,出现了一个与固定资产和存货并列的新概念——贵重物品。

所谓贵重物品(valuables),是指那些价值高、且价值一般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的物品。从现实情况看,贵重物品在二手市场上的价格往往等于甚至高于其在初级市场上的价格。

在1968年SNA中,没有贵重物品这一独立概念,在核算的处理上,贵重物品主要被隐含地作为消费品和生产投入品看待,或者被作为中间消耗、固定资产或存货看待。然而,如果深入研究贵重物品的特性,就可以发现贵重物品具有特殊的属性。为了保持概念的清晰与独立,有必要将贵重物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为其单独设立一个概念。

1993年SNA将贵重物品分为三个亚类型:贵金属与宝石,如非货币黄金、白金、钻石、银等;被视为古董和艺术品的绘画与雕塑等;其他贵重物品,如镶嵌了贵金属或宝石的首饰。

二、贵重物品的属性与识别

在经济现实中,某些物品虽有贵重物品之形,但未必有其实。识别的关键在于贵重物品的属性。

首先,贵重物品是指经济生产过程的产物,由此可以和自然资产区分开来。例如钻石矿中所储之矿石乃是自然资产,只有被开采出来的或经过加工的钻石才有可能成为贵重物品。

其次,贵重物品是一种资产。在SNA中,判断一件物品是否可作为资产看待的两个要件是物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性。贵重物品的所有权是显而易见的,关键的问题是其收益性如何体现出来。从经济价值的角度来看,贵重物品的收益性主要体现在其价值贮藏功能上。持有者收藏贵重物品,其基本出发点在于普遍持有以下看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贵重物品的价值可以保持不变甚至上涨,因此持有贵重物品可以作为抵挡货币购买力下降的一种手段。此外,持有者可以从贵重物品价格变动中获取持有收益(注:贵重物品中间投入概念在提出之初曾被称为“仅作为财富的资产”(wealth only assets[6])。)。

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把住户所持有的某些贵重物品作为消费品看待,譬如佩戴的贵金属或钻石首饰。在此情形下,贵重物品似乎无异于一般的耐用消费品。但是真正的贵重物品,一定是历久而弥贵,可以抵挡通货膨胀对其价值的侵蚀,这种属性在一般消费品身上很难找得到。如果一件普通的消费品一朝被公认弥足珍贵且预计其价值会持久,则需要对这件消费品进行重新分类,赋予其贵重物品的“身份”。由此可见,区别贵重物品与其他耐用消费品的关键在于物品价值的恒久性。

另外一个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况是由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非货币黄金。在1993年SNA中,只有货币当局持有的、用于国际支付手段的黄金才是金融资产,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所持有的其他非货币黄金应作为贵重物品看待(注:有些国家(如英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金融中介机构持有的非货币黄金视为金融资产,与通货和存款记录为一类,参见[8]。)。

此外,某些具有贵重物品形态的产品不应作为贵重物品来核算,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如果企业持有一些具有贵重物品形态的物品(如黄金),但实质上将这些物品用作中间投入,则这些物品只能作为中间消耗核算。第二,如果贵重物品的生产企业持有自己所生产出来的、待售的贵重物品,或者经销商(如珠宝商和画廊)持有待转售的贵重物品,则这些物品应作为存货核算,因为持有者无意于通过长期持有它们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三,贵重物品的展出单位(如博物馆)持有贵重物品是为了维持其单位的正常运转,此时展品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注:为了简化核算,1995年欧洲核算体系建议将后两种情况下的物品作为贵重物品核算。)。概言之,一件物品是否应作为贵重物品看待,关键在于所有者持有它的目的和动机。

综上,贵重物品包括下述几个部分:(1)金融中介机构持有的非货币贵金属;(2)企业持有的不是作为中间消耗、存货或固定资本形成的贵重物品;(3)住户持有的贵重物品。

三、贵重物品的核算现状及其完善贵重物品核算的意义

虽然1993年SNA明确提出了贵重物品的概念,但是其核算实践却相当滞后。目前,进行贵重物品核算的只有奥地利、捷克、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等14个国家(注:这些国家提供的贵重物品交易数据的时间序列的长短参差不齐,见OECD官方网站。)。

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实践中都没有涉及贵重物品核算。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国民经济核算专家指出“中国新体系没有定义贵重物品这一概念”[1,P24],“中国新体系中的非金融资产则没有设置这一类资产”[2,P25],“在实际国民经济核算中,它们可能因基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具体处理的不同而划入不同的资产类别之中,或者被忽略了”[3,P31],并建议引入贵重物品概念,因为“如果不考虑这类资产,不仅生产资产存量和流量核算是不完整的,而且会给有关账户带来较大的误差”[4,P28]。但是遗憾的是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中,这一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在实践缺位的同时,我国对贵重物品核算的理论探讨也几近为零。

1993年SNA定稿以来的10余年中,进行贵重物品核算的国家非常少这一事实可能有两个原因:或者是贵重物品的核算面临较大困难,或者是贵重物品核算的意义不大。仔细考察贵重物品核算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作用,可以否认第二种可能性。具体来看,贵重物品核算的意义至少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也是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如果不对贵重物品进行单独核算,而按照以往惯例将其或者作为消费品,或者作为其他生产资产来处理,那么1993年SNA对资产概念和分类所作的改善就无法体现出来。

第二,对贵重物品进行单独核算不单是为了保持理论体系与操作体系的一致性,也是为了提高核算数据的准确性,从而体现核算指标的真实含义。如果不对贵重物品进行核算,则GDP、消费、储蓄、资本形成、以及资产存量等一系列核算指标都会存在偏差。以荷兰的国民经济核算为例,在传统的核算方法下,贵重物品或者被作为最终消费处理(对于住户),或者被作为中间消耗处理(对于企业)。引入贵重物品核算以后,1995年荷兰的GDP数据向上修正了2亿荷兰盾[7]。

第三,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如果不对贵重物品进行核算,则统计数据失真会直接影响到有关研究以及决策。以住户部门为例,如果不区分贵重物品与其他耐用消费品,就会高估核算期的消费水平,低估储蓄水平,进而难以真实地反映住户部门的消费和财富的存量及其变动。如果将这些有偏的数据用于分析与决策,得到的结果必然具有误导性。设想在研究消费规律的时候,用一个被低估的财富变量来解释一个被高估的消费变量,其研究结果势必存在系统性偏差,既不利于正确认识经济变量的相互作用,也会扭曲收入分配和消费政策。

第四,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如果部分国家采用1993年SNA的核算方法,而其他国家不采用的话,显然有关指标的统计口径不一致,降低丁国际可比性,并影响国际比较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事实上,不少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将贵重物品核算提上日程。

四、贵重物品核算方法

贵重物品核算滞后的主要原因是核算困难。不少国家的统计部门(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表示,资料来源是制约贵重物品核算的主要因素[5,P6,P10],主要是因为贵重物品容易被视为隐私物品,而且一些贵重物品的估价非常困难,例如对古董和艺术品的定价存在相当大的主观性。

暂且不考虑这些困难,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生产资产,贵重物品的核算涉及存量核算及存量变动核算两大部分。其中,存量变动核算又包括贵重物品形成、资产数量其他变动核算与重估价核算。从核算层次来看,贵重物品核算可以在经济总体和机构部门两个层次进行。

对贵重物品进行核算,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分两步走,首先针对经济总体进行核算,然后逐步展开部门核算。之所以选择这种方案,是因为在经济总体层次只需要核算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总量,而无需追踪这些总量在部门间的分布,这就大大降低了贵重物品核算的难度,而且可以达到提高总量指标精度的目的。本文着重研究经济总体的贵重物品核算,基本流程见图1。

图1 经济总体贵重物品核算流程

特定核算期内的贵重物品形成是指贵重物品的净获得,即获得减处置。如图1所示,贵重物品形成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新贵重物品的形成,二是现有贵重物品的交易。前者的数据来自对贵重物品生产者以及经销商的调查,或者来自对最终购买者(主要是住户)的调查,后者的数据则来自海关统计的净进口以及对有关中介机构调查得到的所有权转移费用(即贵重物品交易中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注:关于现有贵重物品交易的核算做如下两点解释。第一,如果不考虑所有权转移费用,则经济总体的现有贵重物品净获得等于净进口。第二,根据1993年SNA对贵重物品交易的估价原则,发生在常住单位之间的现有贵重物品交易汇总之后等于交易双方所负担的全部的所有权转移费用。具体内容参见1993年SNA。)。

在三类贵重物品中,文物和艺术品等作为贵重物品进入核算体系的途径比较特殊。一般而言,此类物品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认其贵重物品身份,这一过程不属于贵重物品形成,而应该作为贵重物品首次出现记录在贵重物品其他数量变化中,因此此类贵重物品的交易只是现有贵重物品的交易。如果贵重物品的初次出现伴随着商业交易,则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否则参照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交易价格或者物品的投保价格进行估价。

贵重物品的持有收益是对贵重物品重估价的结果。由于贵重物品的收益性主要体现在其价格的特殊变动趋势上,因此对贵重物品的重估价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不同类型的贵重物品,可以对(贵金属等)生产者、(贵重首饰)零售商、(艺术品等)拍卖商等进行价格调查。

取得流量数据之后,可以在某一年份进行贵重物品存量调查,得到基准存量之后,就可以利用流量数据滚动外推以后各个时期的存量。

在具体核算实践中,一步到位的难度很大,可以首先针对一些相对容易着手调查的贵重物品、在某些核算环节进行核算的尝试,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全面核算,以奥地利的国民经济核算为例(注:这里要特别感谢奥地利国家统计局宏观经济统计处的Angela Seiwald女士向我提供的宝贵信息。)。目前,奥地利国家统计局针对四种不同类型贵重物品,包括金块、金币、艺术品(古董、绘画以及雕塑等)和珠宝等的交易进行核算。金块交易数据来自奥地利铸币局(Austrian Mint)的年度报告,金币交易的数据来自奥地利铸币局的年度报告以及对外贸易数据,艺术品交易数据来自大型经销商的交易数据以及对外贸易数据,珠宝交易数据来自商品流量调查数据。

五、结论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处于从1968年SNA向1993年SNA过渡的过程中,我国亦不例外。在这个过渡过程中,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贵重物品核算是许多国家都在考虑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贵重物品的需求和交易以及贵重物品的存量将会不断上升,近年来国内艺术品市场的成交额记录不断刷新就是明证。虽然对贵重物品的核算一步到位存在较多困难,但是如果借鉴他国的核算实践,先易后难,充分利用现有的官方统计渠道,重点调查大型艺术品经销商、拍卖行以及博物馆等机构,并辅以海关统计数据,对贵重物品核算展开初步核算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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