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权理论的第二个里程碑--列宁人权思想研究_苏维埃论文

马克思人权理论的第二个里程碑--列宁人权思想研究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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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列宁的名字似乎与人权格格不入,认为列宁只讲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不讲人权。其实,这是一种对列宁的无知而导致的误读,或者是对列宁的故意曲解。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功绩,是在批判继承和全面提升西方人权观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那么,列宁在人权问题上的伟大贡献,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在俄国首创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和实践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第二座里程碑。认真研究和全面理解列宁的人权思想,对于我们澄清错误认识,坚定维护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信心,指导我们建设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列宁人权思想的逻辑脉络

列宁的人权思想,是其在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十月革命以前,列宁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对沙俄专制政府和资产阶级政府肆意践踏人权的行径进行深刻揭露和批判,为争取人民的基本人权而斗争。列宁指出:“专制制度(专制政体,无限君主制)是一种最高权力完全地整个地(无限制地)由沙皇独占的管理形式。沙皇颁布法律,任命官吏,搜刮和挥霍人民的钱财,人民对立法和监督管理一概不得过问。因此,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1]219“专制政府之所以叫作专制政府,正是由于它不给人民政治权利。”[1]330因此,只有推翻专制制度,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人民才有可能获得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早在1896年,列宁在为社会民主党起草党纲而作的《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中就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斗争是政治斗争,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工人阶级不争得对国家事务、国家管理、发布法令的影响,就不可能进行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2]89这说明,建党伊始,列宁就把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的斗争归结为争取国家管理权的政治斗争。列宁的这一思想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中得到反映。《纲领》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的宪法应保证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3]427。

1917年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制度,摧毁了封建特权制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普遍性。列宁指出,资产阶级人权同封建主义相比,无疑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进步,但它只是以金钱的特权代替个人特权和世系特权,即“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私有权”,这种人权“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因而“是虚伪的,是骗人的”[4]340。列宁反复告诫人们在看到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性的同时,不要被资产阶级人权的表面性和局限性所迷惑,因为它“只限于宣布形式上的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权利,例如集会、结社、出版的权利。至多也就是一些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取消过这几方面的全部立法限制。然而,在实际上当局的实践,以及劳动人民所受的经济奴役(这是主要的),总是使劳动人民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不可能稍微广泛地享受到权利和自由”[4]169。因此,列宁强调,把全部政权转到人民手中,建立民主共和国,这是建立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实现工农群众基本人权的根本前提。

十月革命后,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仅系统地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而且还特别注重把这些理论转化为可操作的人权制度和法律文本,并且致力于把这些法定权利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实有权利。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列宁就领导召开全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法令》等苏维埃政权的第一批法令,宣布了工农革命政府的诞生,肯定了劳动群众是国家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十月革命胜利后两个月,即1918年1月3日,列宁亲自草拟了著名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经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公布,用纲领性的法律文件确定了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根本权利。这个凝结着列宁心血的《宣言》被誉为第一个社会主义的人权宣言,后来作为“第1篇”而载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之中。十月革命胜利后半年多,即1918年7月10日,列宁主持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夺者——新生活建设的敌人——的权利的宪法”[5]503,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全面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使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具体化,列宁在其主持俄共(布)执政的七年中,亲自起草、修改和签署了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文件多达400余件,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使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变为活生生的人权实践,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内容。

二、列宁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列宁的人权思想是俄共(布)集体智慧的结晶,其内容丰富而精辟,全面而系统。不仅体现于他的科学论述之中,而且体现于俄共(布)和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人权文件中。其中最能够代表列宁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选举权和罢免权。选举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民主革命时期,列宁对资产阶级普选制进行了批判,“只要财产还在资本家手里,任何民主都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资产阶级专政。一切关于普选、全民意志、选民平等的宣传完全是骗局,因为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在资本、财产的占有者和现代雇佣奴隶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平等”[6]428。1919年,列宁在《俄共(布)纲领草案》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的思想。他指出:“在最近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那时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4]99列宁的这一设想后来被1936年苏联宪法明文规定下来。

没有罢免权的代表权是不完全的。列宁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7]102任何“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背离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7]102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掌握了罢免权,“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能罢免他们,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就在这里”[7]107。为此,列宁于1917年亲自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明确规定了人民罢免权。罢免权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可以促使政权的转移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而减少暴力冲突甚至流血政变。列宁说:“如果有罢免权的话,只要进行一次投票就可以了。”[7]107

2.关于受教育权。接受教育是人固有的一项权利,也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必备条件。然而,沙皇专制政府则实行愚民政策,采用各种手段剥夺普通劳动者的受教育权。“在俄国有将近4/5的儿童和少年被剥夺了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人民群众这样被剥夺了接受教育、获得光明、求取知识的权利的野蛮的国家,在欧洲除了俄国以外,再没有第二个。”[8]110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深刻认识到,教育水平落后,公民文化程度低,对于人权建设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他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9]2001923年,列宁在病中还念念不忘要精简国家机构,节省更多的经费,“用以发展国民识字教育”。列宁认为,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才能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他说:“我们深深知道,俄国文化不发达是什么意思,它对苏维埃政权有什么影响;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作出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却远不是人人都能参加。”[4]150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列宁提出了两项必要措施:一是加大教育投资。列宁一再指示国家要不断给教育部门增加国家预算,“使我们的整个国家预算首先去满足初级国民教育的需要”[10]357。二是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条件。“应当把我国国民教师的地位提到在资产阶级社会里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的高度。这是用不着证明的真理……而最最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10]357-358

3.关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最基本的首要的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便无从谈起。因此,列宁和年轻的苏维埃政权首先关注的人权要求就是生存权。列宁指出:“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国家里,第一个任务就是拯救劳动者,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如果他们能活下去,我们就能拯救一切,恢复一切。”[4]346为了保障劳动人民的生存权,列宁领导苏维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其一,颁布《土地法令》和《土地社会化基本法》,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其二,起草《工人监督条例草案》,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其三,实行租让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列宁说:“只要能够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我们不惜让外国资本家拿走2000%的利润——而改善工农生活状况这一点则是无论如何应当实现的。”[11]168

发展权与生存权紧密相连,有了生存权才能保障发展权的实现,而发展权的实现又能保障人民更好地生存,即提高生存的质量。因此,列宁强调要在战胜敌人、战胜饥荒、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制造丰富的物质财富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需要。为此,列宁提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任务,特别强调发展能为社会主义奠定物质基础的大机器工业和电力工业。列宁甚至把电气化思想和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紧密联系起来,他说,“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只有当国家实现了电气化,为工业、农业和运输业打下了现代大工业的技术基础的时候,我们才能得到最后的胜利。”[12]156

4.关于妇女、儿童的权利。妇女解放程度是社会解放的尺度,亦是衡量人权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列宁和苏维埃政权一向重视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苏维埃政权在诞生后的最初几个月里,就在有关妇女权益的立法方面实行了最彻底的变革,彻底废除了使妇女处于不平等的和受屈辱的地位的旧法律,实现了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列宁说:“苏维埃政权比所有最先进的国家更彻底地实现了民主,在它的法律中丝毫也看不到妇女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痕迹。再说一遍,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项民主立法,为妇女做到的都不及苏维埃政权在它建立后的最初几个月所做到的一半。”[13]191但是列宁认为,光有法律是不够的,要彻底解放妇女,使她们与男子之间实现真正的平等,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须让妇女参加共同的生产劳动。为此,列宁建议创办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等设施,为妇女开辟广阔的工作场所。二是必须让妇女有权利有兴趣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我们的任务是要使政治成为每个劳动妇女都能参与的事情”,“必须吸收妇女而且是全体妇女参加这一工作”[14]72-73。“苏维埃政权所开始的这一事业,只有在全俄国千百万妇女而不是几百个妇女参加进来时,才能够向前推进。”[13]193-194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弱势群体,因此列宁对儿童的合法权益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早在1902年初,列宁就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提出了“禁止企业主雇佣年龄未满15岁的童工”的要求,同时要求满足儿童受教育的权益,“对未满16岁的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由国家供给贫苦儿童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15]195-196。1919年2月,列宁在《俄共(布)纲领草案》中再次强调,“对未满16岁的男女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的普通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熟悉各主要生产部门)”;“把教育和儿童的社会生产劳动紧密结合起来”;“由国家供给全体学生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4]106。

5.关于民族自决权。早在1902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就明确提出了民族自决权问题,他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建立在民主宪法基础上的共和国,民主宪法应保证……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和种族一律平等;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15]194-195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明确了民族自决的含义:“‘民族自决’,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16]225-228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的提纲中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自决权”的定义,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般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家,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17]257同时进一步指出了民族自决权是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条件。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又有了新意。他说,我们宣传和维护民族自决权,“决不是为了‘提倡’实行分离,相反地,是为了促进和加速各民族的民主的接近和融合”;我们之所以要求给遭受帝国主义暴力兼并和殖民统治的一切被压迫民族以分离的自由,“决不是因为我们主张它们分离,而仅仅是因为我们主张自由的、自愿的接近和融合,但不主张强制的接近和融合。仅仅是因为这一点!”[18]160-161在列宁思想指导下,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只对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的各项根本原则作了规定,至于每一个民族的工农是否愿意参加,并根据什么样的原则参加联邦政府和其他联邦苏维埃机关,则由他们在自己的全权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自行决定。”[19]162-1631922年的苏联成立宣言亦明确宣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平等民族的自愿联合,保证每个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保证现有的或将来产生的一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都可以加入联盟”。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而且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光辉。

三、列宁人权思想的当代启示

列宁的人权思想虽然是列宁在苏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追求民族独立、自由和解放,探索本国发展道路,维护本国人民权利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在理论上并未穷尽对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科学认识,但他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和原则却极为深刻和前瞻,时至今日,仍然彰显着极强的时代价值,给我们重要的有益启示。

1.必须正确处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最基本的人权理论问题。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列宁虽然对该问题未作专门的论述,但其人权理论已经内在地蕴涵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辩证关系问题。列宁认为,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而是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权首先和主要反映的是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权的基本特点。列宁说,“革命的利益,工人阶级的利益——这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一个“恰恰对我们今天的时代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7]188-189。

同时,列宁还指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要与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0]12。对于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来说,首要任务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既是实现最低限度的人权(即生存权和发展权),又是达到最高要求的人权(即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列宁的这一思想为我们正确处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指明了方向。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1]

2.主权高于人权。国家主权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概念,是一个国家对内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统一。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而民族平等的核心则是民族自决权问题。民族自决权的实质,就是“反对任何国家特权和民族特权,主张一切民族有成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同等权利”[16]242。可见,民族自决权实际上是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自然延伸和必然要求。同时,列宁也认为,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每个民族都要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各民族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联合成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为此,必须坚持大民族与小民族完全平等的原则。人权不仅与民族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且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历史一再表明,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没有国家的独立、民族的尊严,就根本谈不上什么人权。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平等权等各项基本人权的实现,要由各主权国家实行各项具体的政策来保证。正如列宁和斯大林在《告俄罗斯和东方全体伊斯兰教劳动人民书》中所指出的:“今后,你们的信仰和习惯,你们的民族机关和文化机关都被宣布为自由的和不可侵犯的。自由地、无阻碍地来安排自己的民族生活吧!你们有权利这样做。要知道,你们的权利和俄国所有民族的权利一样,都受革命及革命机关——各级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全力来保护的。”[22]37在世界仍然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今天,列宁的这一思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权始终从属于国家主权。邓小平曾在阐述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时明确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23]。江泽民亦指出:“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24]113

3.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坚持从俄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是列宁解决人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十月革命之前,针对俄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发达和沙俄专制政府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列宁强调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要为争取人民的基本人权而进行斗争,并最终通过“革命加生产”的总方式实现了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生存权。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则致力于将人权理论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的人权制度和法律文本,并强调通过俄共(布)的领导和法律、政策来不断实现俄国人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权。每一阶段的人权实现途径的选择,列宁都深思熟虑地从俄国的基本国情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实情出发,即使在每一部分人权的实现上亦是如此。列宁的人权实践充分说明,人权建设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只能循序渐进;忽视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盲目地去追求超经济的人权,反而会损害现实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正如《中国的人权状况》前言中所说:“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25]江泽民亦指出,人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21]52-53。党的十七大报告把人权之“权”优先阐释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将人权内容由以生存权为主的第二代人权转向以发展权为主的第三代人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阶段领导中国走进权利新时代、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宣言,也是当代中国的人权宣言。

4.人权建设必须法制化、制度化。人权,就其实质上讲,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应该而且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能从应然转为实然,从可能变为现实。列宁指出:“人身不受侵犯和结社自由有没有保证,取决于俄国国家的根本法律。”[1]330在民主革命时期,列宁便多次要求在法律上规定保障人民的权利,“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2]90。他还把宪法视为人民代表参与立法和管理国家的法律,是“一张写着人权权利的纸”[26]。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共(布)和苏维埃政府进行了一系列“人权立法”,将应有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但是,列宁认为,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规定的再好也不过是“纸上”的权利。为把“纸上”的权利变成实有权利,列宁一方面号召人民群众要增强权利意识,善于为自己权利的实现而努力;同时又要求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尤其是在保持政权的纯洁性、反对和消除政府各部门的官僚主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富有创建性的策略。今天,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本质必然要求平等、自由。为适应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人权建设法制化、制度化已经刻不容缓。正如江泽民指出的:“我们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有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21]54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均在论述“健全民主制度”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了人权与民主的关系。而党的十七大报告则在论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强调了人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利,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就成为了法定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成为我党执政兴国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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