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鉴定论文,价值论文,关系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工作中最重要和最困难的一项专业活动。要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其质量,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关系。
一、积极性与慎重性的关系
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和思维活动的真实记录。由于其记录对象的重要程度不同及记录的深度、广度等方面的区别,档案的保存价值是不相同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由档案的这一特点产生和决定的。自有档案以来,就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因此,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工作中自古以来就有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任何时候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几十年来,由于我国档案部门没有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没有认真地开展档案价值鉴定,档案馆(室)藏档案玉石不分,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充塞库房的现象比较严重,现在更应当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采取积极的态度,抓紧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但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科学劳动,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没有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作依据,没有高素质的鉴定人员,没有严密的组织管理,是搞不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研究的滞后、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存在着局限、档案价值鉴定人才培养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需求之间的矛盾,都制约着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开展。在这些方面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必须采取特别慎重的态度。如果盲目开展,鉴定质量没有可靠保证,甚至将不应当销毁的档案剔除销毁了,将后患无穷。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应当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要积极地进行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的研究,制定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大力培养档案鉴定人才,开展档案价值鉴定试点工作,为全面地、大规模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档案价值鉴定需要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的指导,档案价值理论及其鉴定理论的形成和完善必须扎根于档案价值鉴定实践的沃土。没有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指导的档案价值鉴定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不是来自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不可能得到其理性认定。因此,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与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研究必须紧密结合,共同发展。
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不完善,特别是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技术和基本方法理论体系尚未形成,难以有效地指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这是档案界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把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的滞后完全归因于研究者努力的不足,是不足以服众的。这是因为,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的薄弱,与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未能很好地开展起来有直接的关系。不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档案价值的潜在性、多元性、复杂性等特点不能被人充分揭示,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规律不能被人概括、提炼出来,就不可能形成科学、完善的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体系。既然我国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与档案价值鉴定实践都很薄弱,档案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实践的人员和档案学理论研究的人员,应当携手并肩,共同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和进行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研究。一方面,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理论,积极开展档案价值鉴定试点工作,创造经验,为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的研究提供丰富的实际材料;另一方面,档案学理论研究人员要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搜集和掌握档案价值鉴定的丰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充实现有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使其逐步趋于完善,有效地指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实践活动。档案部门不应当等到档案价值及其鉴定理论已经完善了,才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档案学理论研究人员也不能等到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已经充分发展了,实践经验已经完全成熟了,才开展档案价值及其理论研究。否则,二者都不可能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鉴定标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档案价值鉴定必须坚持标准,依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或存毁,以增强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不能把标准作为鉴定档案价值的唯一依据。这是因为,档案及其价值结构是极其复杂的,无论多么详细、具体的档案保管期限表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档案,制定这样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时,不可能做到把决定档案价值的所有因素都考虑到。例如,档案保管期限表一般是根据档案记录的职能活动的内容即问题及其来源等特征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档案的完整程度这一重要因素一般反映不到档案保管期限表之中,完全用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号入座”的方法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因档案完整程度的不同,就可能产生过量保存或者过多销毁的问题,影响鉴定工作的质量。同时,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是变化的,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虽然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但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变化跟不上社会档案信息需求变化的现象始终存在,完全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号入座”,鉴定时错误地判定有些档案的保存价值。对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学术价值的评定是极为复杂和困难的,既要坚持用鉴定标准来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四、档案数量与档案保存价值的关系
有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由于我国保存的档案数量太多,鉴定消肿已刻不容缓。言外之意,档案价值鉴定是由档案数量决定的。档案数量在客观上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在馆(室)藏档案数量较少时,人们往往看不到档案价值鉴定的必要性,因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摆不到日程上来。档案数量太多,产生胀库和资金、人力不足等问题,可以使人产生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的紧迫感,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就能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比较容易开展起来。档案数量较多,库房、装具、资金、人力不足的档案馆急于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而档案数量少,不存在库房、装具、资金、人力不足问题的档案馆,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就没有紧迫感,正是档案数量决定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论的具体体现。然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由档案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不同这一特点决定的,而不是由档案数量决定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再多也应当保存;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再少也不应当保存。不能将档案数量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影响绝对化。要根据档案自身的特点,认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必要性。不论馆(室)藏档案数量多少,应当鉴定的就必须鉴定。
五、保存档案投入与效益的关系
保存档案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果文件在一些年内不能为公众普遍地使用,在档案库中占据了空间和设备,却只有很小的用途,在实质上,是无效存贮”(注:詹姆斯·B·罗兹:《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在国家信息系统中的地位的调研报告》,《〈文件与档案管理规划〉报告选编》,档案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1版,第285页。)。因此,必须考虑保存档案需要付出的代价,只有“档案发挥作用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才具有保存价值”。(注:陈兆祦、和宝荣:《档案工作基本知识》,档案出版社1982年。)从理论上讲,这是完全正确的;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上讲,应当考虑保存档案的代价和它可能带来的利益两个因素。但要真正做到是很难的。一方面,档案的保存费用即使可以计算出来,由于利用效益,特别是利用档案产生的社会效益难以计算,其投入与产出之比也就难以计算出来。另一方面,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按卷甚至是按件进行的,人们不可能逐卷逐件地计算档案的保存费用和利用效益。因此,档案保存所付出的代价,只能作为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指导思想的组成部分来考虑,而不能在鉴定工作实践中逐卷逐件地计算保存效益。在决定档案的去留或保管期限长短时,要从整体上把档案的保存代价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力求以最小的代价保存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不要保存那些已经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也不要不切实际地把档案的保管期限延长。
六、鉴定与销毁的关系
有的档案馆(室)在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之后,将剔除的档案“暂时保存,以观后效”。许多人对此颇有异议,认为该销毁的不销毁,鉴定工作就失去了意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有着丰富的内涵,并不是单独地为了消肿,减轻馆(室)藏档案数量太多的压力,也不是每次鉴定都肯定要剔除一部分档案予以销毁。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者全部工作中最困难和最重要的一项专业活动,因为一旦作出了允许孤本文件实体销毁的决定,其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包含在一份文件中的信息从其他材料资源中是无法得到的”。(注:詹姆斯·B·罗兹:《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在国家信息系统中的地位的调研报告》,《〈文件与档案管理规划〉报告选编》,档案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1版,第307页。)对剔除销毁的档案采取慎重的态度,暂时保存一段时间,正是从档案的特点、对档案价值的判定极其困难,难以做到十分准确来考虑问题的。不少档案馆(室)鉴定后剔除并销毁的档案被不少利用者光顾,证明对剔除并准备销毁的档案采取慎重处置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后,要销毁一部分档案,但销毁工作不一定在应当销毁的档案从档案中剔除后就要立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