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研究述评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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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08)01-0010-06

收入分配问题一直被列入政策层面和学术界的“攻关项目”。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5月26日会议专题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这说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为中国政治议题的重要选项。收入分配制度是整个经济社会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其状况不仅影响生产的效率、公众的切身利益,还波及社会的协调与稳定。所以,对于这个有很高社会敏感度的问题,其改革取向必须涵盖尽可能广泛的利益诉求。经济学界有关收入分配问题的探讨一直没有间断过,其文献评述也浩如烟海,从古典学派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再到现代经济理论,收入分配问题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关注,其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关于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引起了各方面的不满,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由垄断和腐败造成的分配不公常常使人们感到心理失衡。由于收入差距拉大,致使我国城乡积聚了大量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大量存在降低了社会的和谐程度,贫困人口的无序流动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十分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并引起犯罪,危及社会安定。在大量的文献和实证研究中,众多学者也论证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对社会、政治、经济的破坏性作用[1]。

(一)社会冲突

不少有关收入分配的文献都强调了收入分配不平等所导致的社会冲突问题。Alesina和Perotti提出了收入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社会政治不稳定机制,他们认为收入分配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导致产权保护薄弱,从而妨碍经济增长。他们还指出不平等导致政治不稳定,并反过来导致投资难以达到最佳水平。不平等将导致政治体系中永无休止地讨价还价,增加政治体系对外部冲击做出反应的成本,降低对外部冲击反应的有效性[2]。此外,非规范的收入分配还因暴力而造成较高的社会成本。一般研究表明,收入分配不平等与暴力水平显著相关,暴力程度在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地区要远高于相对公平的地区。不规范的收入分配刺激穷人参与犯罪、暴动以及其他破坏性的活动,防止这些活动需要消耗一定的资源;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受暴力的威胁,以致法律法规和制度均没有较长的寿命,并产生更大的不确定性,间接增加了社会成本。

(二)社会分层加剧

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往往会带来分配领域的恶性循环。对处于社会上层的私营企业主、经理、行业垄断部门人士和以知识为背景的社会精英来说,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资本的占有将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资本积累和再投资成为他们主要的活动方式,“滚雪球”和代际财富生息效应开始显现;二是在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这一阶层的精英们已不仅仅满足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事实上为了追求和经济优势相应的社会地位,他们会积极参与政治,获得政策上的支持[3]。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低技术含量的就业者在激烈的竞争中,拉大与高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由于这部分人的受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较低,在以知识和技术为前提的社会发展中,他们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使得他们没有能力提高自身素质,甚至没有能力参与竞争,其中一部分人还可能进入社会最低层。

(三)资源配置失衡

收入分配不公导致了富人越富,穷人越穷,从而使得社会资源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简而言之,个人的发展机会随着财富分配的不同而不同,穷人在其生命周期中难以得到与富人相同的机会,例如他们可能无法得到像富人一样好的教育,或者无法像富人一样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以进行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因而往往难以完全实现其潜力。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这种观点已经被Galor和Zeira等经济学家模型化[4]。由于信贷受限,个人能否充分实现投资机会取决于其财产或其收入的潜力。而且,穷人的家庭可能倾向于放弃相对较高收益的人力资本投资。此外,在发生外部冲击的情况下,穷人将很难有手段(如借款等办法)平衡自己的支出。因此,收入分配不平等将意味着更多的人在平衡自身支出方面缺乏手段。信贷受限的人在受到外部冲击时,支出水平不得不被动适应,穷人占比越大的经济,其平衡支出的能力越差,外部冲击造成的经济波动将更大[5]。众多学者证明了在信贷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对投资机会获得的不平等可能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内生的、持久的波动。

二、关于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分析

陈宗胜在1991年对“公有制经济收入差异倒U曲线”假说进行了验证,从而开始了国内关于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广泛研究。早期的研究侧重于对国外理论的引入,主要结合体制改革,宏观方面的分析较多,但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未能深入分析。现在的研究一般认为,影响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因素主要有行业垄断以及政府变量(公共品提供和税收政策)等。

(一)行业垄断、政治特权

垄断行业借助于政府赋予的垄断权力,长期获取较其他行业更高的收入和利润,导致了垄断与非垄断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及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不断加剧。中国当前转型时期平均主义与收入差距过大两个矛盾并存于垄断行业收入分配之中。垄断行业工资管理制度与工资增长机制的不健全、权力市场化、企业领导以权谋私、企业自我约束与外部约束不力以及企业工资外收入管理失控等,是导致垄断行业内部收入分配两重性的根源,也是垄断与非垄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导致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有许多,但由权力垄断、权力腐败与权力资本化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最为严重。政府权力过大并且不受制约,市场化不足而不是市场化过度是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源。

(二)税收调控乏力

税收调控也是政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初次分配中,间接税直接参与对原始收入的分配,并成为政府收入的主体,具有为政府组织收入的特征;在再次分配中,直接税参与企业和家庭初次收入分配后的分配,并构成政府转移支付的一部分,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初次分配格局与再次分配格局的背离程度不大,这反映出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我国政府部门运用直接税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尚不够强。通过对城市住户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收入分配状况[6]。如果把流转税类视为支出上的比例税,那么只要收入水平存在差距,并且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流转税类就会自然表现出收入分配上的累退性。

(三)社会保障缺失

市场经济天然地追求效率,而社会保障制度天然追求社会公平[7]。虽然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30年,但绝大多数城乡居民依然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现阶段社会保障的供给与城乡居民的需求严重不相适应,与国家财力的持续高速增长也明显地不相适应。一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不清,责任分担机制并不明晰,这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无法逾越的障碍。一种制度的合理设计一定是责任清晰的。但社会保障主体各方的责任边界却并不清楚。历史责任、现实责任、政府责任如何划分?民间、社会和市场的责任是什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如何划分?责任划分不清,既影响了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也影响了政府及其他各方承担责任,更影响了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责任的合理分担。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化解不安,提升生活稳定感和安全感的,但现行制度的有效性不高,有的还存在重大的缺陷。例如,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人很容易陷入贫困陷阱,医疗保险制度令人不满意,甚至正在加速推进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样存在着农民受惠少的问题。社会保障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常常具有逆向调节的作用,其结果是扩大了收入的差距。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社会统筹是由政府出面,按照社会统一的标准和原则,依法将分散在各部门、各企业的资金,通过统一的方式和途径集中起来,统一调度,统一分配使用,其基本功能是收入再分配。个人账户是权益明确划归个人的基金制账户,它发挥强制性储蓄和保险功能。个人账户缴费率越高,收入之间的分配差距就越大。

三、规范我国收入分配秩序的路径选择

就规范收入分配而言,仅依靠初次分配或再分配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所以很多的文献在强调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也都注重要完善再分配体制来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初次分配作为市场分配,其着重点是效率,在分配的公平性上难免有缺陷。再分配作为政府分配,其着重点是公平。从而理想的收入分配框架应该是一个立体性的构架,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对初次分配的规范

1.限制公共权力并规范公务员的薪酬体系。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要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牛月翰认为,要防止公共权力市场化,政府应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发展,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逐步取消各种行政审批权,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引发贫富差距的情况[8]。贾康也指出,要制止权力腐败,需从法律、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防范,更多地依靠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抑制非正常收入的暗流,要反腐反贪,加强司法公正性,减少公权扭曲和公权机关不作为[9]。另外,许多学者也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要从福利货币化、工资标准规范化和稳步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等环节入手,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减少制度性腐败,提高行政效能。

在公共权力市场化过程中腐败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所攫取的各种灰色或黑色收入,从本质上来讲都是违规、违法收入。这种收入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和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基于个人能力和发展机遇的不同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有本质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也要大得多。所以这类收入应该由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予以彻底的规范。规范公务员收入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易管理、有激励功能等几项原则。主要的规范措施应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各类别公务员待遇的基本均等化、简化工资结构、增设级别、分地区设立基本工资、设立艰苦地区岗位津贴等。

2.加强对垄断的监管。经济垄断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分配的差异影响很大。在国家“抓大放小”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形成了一些巨大无比的国有企业。这些特殊的企业掌握着垄断性的权力和垄断性的资源,它们与其它一般的企业处在不平等竞争的地位。垄断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赵俊兰认为减少垄断的负面作用必须鼓励公平竞争,形成平均利润和平均收入;要逐步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竞争法规,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国家必须制定反垄断法,清除市场准入壁垒。具体来说,要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为此,劳动、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控制[10]。管晓明、李云娥对行业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作了很好的实证分析,总结了当前行业垄断的特征以及行业垄断对收入分配的重大影响,同时也提出了化解垄断对收入分配的不利影响的政策措施:破除所有制行业垄断,创建行业公平竞争的机制;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加强监管和调节;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消除垄断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并存的矛盾;制定反垄断法,实现反垄断与反腐败的有机结合[11]。由于垄断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而且其对收入分配不公的影响也是很显著的,所以对它的研究文献很多,但囿于现在的政治经济的发育程度,整体来说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途径。

国家垄断经营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差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越是垄断性的行业,工资管理越是失控。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只要这个结构还存在,不仅改善收入分配情况没有希望,而且也会导致公共资产的严重流失。治理国有垄断企业的分配失范,从现有的条件来看,应主要从如下的领域着手:对国有垄断企业的产品价格实行政府管制、建立科学的企业工资总量决定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的绩效工资机制。垄断虽是一个经济现象,但其根源却是制度设计,所以对它的改革只能随着政治的改革而循序渐进。

3.规范劳动力市场。在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制度和政策之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城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包括收入差距、社会保障的差距和公共服务的差距。这些差距最终都表现为城乡居民之间福祉上的差异,因而对农村居民来说也就产生了一种潜在的流动收益。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割裂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也不符合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的制度设计原理。著名收入分配问题专家赵人伟指出,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重点就是要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为人们在参与收入的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争取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因此,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12]。曾春水、岳中心认为,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城乡间的就业歧视,使劳动者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追求和特长自主择业,形成劳动要素合理配置的局面,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克服了因就业选择限制而产生的收入差别[13]。劳动力市场的割裂主要是源于以往的制度设计,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只能是对原来缺乏社会经济理性的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这一点虽然很多人都意识到了,但囿于制度惯性及政治体制的刚性,改革的效果仍然不理想。

综合来看,割裂的、非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违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原则和公平待遇原则,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协调增长,而且对收入分配秩序的恶化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若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重点要在如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废除城乡割裂的二元户口制度,建立居民身份机制;二是因地制宜建立法制化的最低工资制度;三是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同工同酬的用工机制。

(二)对再分配的规范

1.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虽然市场机制在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发挥基础作用,保证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同时由于每一个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在拥有资源存量、才智、机遇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市场机制在发挥收入分配功能时非但没有缩小这种差异,反而不断扩大上述差异,使得居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难以满足社会公平与稳定目标的需要。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带来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政府必须通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财税政策给予调节。刘明认为,研究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必须首先考虑如何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而完善现行税制,近期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二是尽快研究出台鼓励高收入者向各种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援助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利于间接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三是个人所得税制应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将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纳入综合项目征税,而将其他所得纳入分类所得征税[14]。石坚在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做了仔细的分析后,认为应在如下几方面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构建完整的针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把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从单项分项计征所得税改为综合计征模式;健全财产税制,完善对存量财产的调节;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办法,由缴纳社保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15]。另外,王春雷、宋丹、张贵等诸多学者也对如何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来调节收入分配提出了各有独到之处的政策建议。

追溯一下这些年来我国在贫富差距问题上走过的历程可知,贫富差距之所以会在备受关注的情况下继续拉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作为政府手中掌握的最主要的调节贫富差距手段的税收,并非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发挥效力。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情况看,在规范收入分配的综合体系中,税收无疑都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设计得怎么样,直接决定了收入分配尤其是再分配制度的成败。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遗产税和财产税的开征、把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无疑应是最优先考虑的对象。

2.健全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省、市、自治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导致的转移性收入支付的差异;二是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导致的城乡转移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即城镇居民能享受到较多的政府转移性支付,而广大农民则基本上享受不到政府的转移性支付。正是因为转移支付制度对收敛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影响,所以许多专家也提出了通过完善这一制度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途径。寇铁军、任晓东认为,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进行如下的改革:从法律的高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逐步以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完善过渡期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各地区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之间的差额由中央政府全额补助,使各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一致[16]。另外,高书生、宋军花、程法光等人也对如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来规范收入分配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这些都开拓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视野。

我国幅员辽阔和以往不符合社会经济理性的制度所造成的影响,导致了我国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放大。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要加强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以不断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差异;二是要彻底消除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结构,加大政府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使农村居民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同的政府转移支付待遇。因此,政府部门应完善现行的转移支付因素法,要尽量采用客观的数字化公式,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等人为可控制因素,尽可能增加一些能够反映各地财政地位和收支状况的客观因素,如人口、资源、地理、环境等,作为分配拨款的依据,用各级政府难以控制的客观因素来设计拨款方式。同时,进一步增加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的透明度,并加强转移支付的预算管理,改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逐步将专项转移支付列入各级地方预算。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作为再分配的主要落实措施,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对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至关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收入分配制度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准。李惠蓉、朱红涛指出,社会保障不仅给社会成员以基本社会保障和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可以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和人力资源的价值,减少雇员对于雇主的依赖程度,防止雇主过度压低雇员工资待遇。另外,也可以缓解竞争带来的巨大压力,改善低收入者心理和生理状况,减少由于压力导致的身心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17]。刘玉凤认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府、法人、个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出资比例;二是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调整统筹内外政策,从来源和发放两个环节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保机制;三是建立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协调增长机制;四是建立城乡低费率、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五是政府匹配财力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弱势群体保障保险领域[18]。

从制度伦理上来讲,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今后的社会保障改革,应逐步提高社会统筹的比例,缩小个人账户的规模,以增强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和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当前,社会保障的重点应支持地方尽快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帮助困难企业解决社会保险金和医疗费等拖欠问题,帮助地方政府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特别是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制度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助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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