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工会建设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造就了一支庞大的乡镇企业职工队伍。到1998年底,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已达1.3亿。 这个数字几乎占据了中国职工总数的半壁江山。同国有企业相比,乡镇企业的劳动关系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制约工会组织建设的因素也更多。改变和消除这些不良因素,是乡镇企业工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一、乡镇企业职工更需要工会组织保护
乡镇企业职工怀着各种梦想从农村、城镇涌入乡镇企业,尽管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憧憬和向往着美好生活这一点却是共同的。他们一踏入对他们来说有些陌生和神秘的企业,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就发现自己注定要处于一个被动的弱者地位。
这并不是劳动者所能改变的。由于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历史不长,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不仅企业生产设备如同一个杂牌军,落后的、先进的、古老的、现代的、国产的、进口的,都在这里开足马力飞快运转;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先进的、落后的、科学的、残酷的,都在这里共存,各自施展着浑身解数,为企业经营者带来丰厚利润。对许多乡镇企业的经营者来讲,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性和制度性要求,对他们并没有多大约束力。他们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仅在企业劳动者的聘用、劳动岗位的安排和调整,以及劳动者的辞退等方面搞家长制、一人说了算,而且还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取消公休日、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肆无忌惮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劳动条件恶劣、职工没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现象,在乡镇企业也普遍存在。那些在乡镇企业中从事着各种劳动的职工,由于大多数来自农民,虽然离开土地,但又没有完全割断与土地的联系,随时可以离开企业回到他们所承包的责任田上去。这就决定了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一种松散的甚至是“季节”性的劳动关系。由于有土地作为最后的依托,其经济收益和经济保障就多了一条渠道,做工收入又能立竿见影,远比农业劳动有优势,因此在他们看来,即使企业劳动条件差一些,收入少一些,都是可以接受的。很多职工即使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权益受到再大的伤害,但为了不失去工作,也只好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降低了他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关心程度,同时又助长了企业经营者的自私自利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愿望和行为。在这里,劳动关系合法与否,能否维护下去,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满意度”,而不取决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得以落实。在乡镇企业,职工的雇佣思想非常严重,他们更倾向于把自己看成是“打工仔”、雇佣劳动者,而不是企业的主人。
乡镇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也各不相同。一般地讲,在乡镇集体企业,本乡职工占多数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尊重和实现。在私营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非规范化管理非常普遍,职工受到的伤害也最大。但就总体而言,乡镇企业职工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工作环境、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其合法权益往往比国有企业职工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建立工会组织。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仅靠政府是不够的
谈到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乡镇政府。毫无疑问,乡镇政府应是乡镇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政府存在的基础上都是非常明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乡镇政府能不能完全担负起这一职责?笔者曾在有关乡镇企业问题调查中,向乡镇干部提出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者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需要乡镇政府出面解决,乡镇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会不会偏袒(向着)一方,又会偏向哪一方?乡镇干部的回答十分坦率:“当然向着老板。”这样的回答可能不具有普遍性,但反映的问题却令人深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官员都毫无例外地关注经济利益,这不仅因为地方经济状况是他们显示政绩并据此得以提升的最好途径,而且地方财政运转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尤其是官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优越的物质条件的取得,更是一刻也离不开地区经济的发展。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乡镇企业作为地方财政纳税大户,对地方财政开支以及实现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地方主要纳税人企业主或企业经营者,对政府官员的重要性要比一般职工群众大得多,而且更直接和现实,更具有可依赖性。为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更顺利和获得更为有利的地方政策,乡镇企业经营者也往往需要借助经济手段与政府官员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这反过来又为他们扩大经营规模和积累个人财富赢得政治上的支持。双方各有所需,又各有所取,经济上支持和往来基本上已使得企业经营者和地方官员构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当发生了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政府官员偏向“老板”自然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还有一个现象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在乡镇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家(主)在当地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与众不同的群体,他们有着某些共同的利益,从而又不可避免地要产生集团利益和利益集团。为了使其利益和利益要求获得政策上或法律上的保障,他们会运用手中的各种有利条件和关系对地方政府或部门施加影响,并收到很好的效果。在苏、锡、常地区,不少乡镇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大的乡镇企业所交纳的税收,几乎占了地方财政开支的50%以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几乎完全依赖这样的企业。经济上的优势影响着当地政府的决策,有些乡镇政府干脆让经济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厂长、经理兼任副镇长或副书记,出现了政企合一的新形式。这种情况虽然近几年刚刚萌芽,是个别现象,但它反映的社会问题却是深层次的,不能忽视。由于乡镇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在利益上存在着特殊的相关性,也就几乎不存在政府对企业经营者的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当发生了经营者肆意侵害职工合法利益时,政府就有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许多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着不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办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而且屡禁不绝。这一方面说明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另一方面也与地方政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甚至纵容分不开。
乡镇政府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欠缺,不应看成是客观必然的东西。政府在推进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同样有一个自身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机制,便成为既现实又迫切的问题。
三、制约乡镇工会组织发展的因素
我国乡镇工会工作从1984年开始起步。最近几年,乡镇工会工作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但同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和劳动者队伍的迅速壮大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是什么因素制约着乡镇工会组织的发展呢?
第一,社会认识上有偏差。首先,一些人认为乡镇企业的劳动者仍然是农民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因而没有成立工会的必要。主要理由是,乡镇企业的劳动者还没有斩断与土地的联系,还没有将出卖劳动力作为生存的唯一手段。一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虽然已经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但乡镇企业的不稳定性和劳动者工作场地选择的不稳定性,使劳动者还没有实现从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化,因此在乡镇企业建工会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其次,大部分乡镇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经验管理、个人决断比较普遍。乡镇企业中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老板常把建立工会看作是给自己工作找麻烦,不利于管理,不利于降低劳动力成本,认识不到工会在企业内部稳定、调节劳动关系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对组建工会存在排斥心理。再次,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刚刚离开土地变为工人,还保留着小生产者的孤立、分散、封闭的属性与特征,他们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临时观念和雇佣观念。许多人对工会了解甚少,更不会自觉地产生借助工会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愿望和要求。许多企业中的本地劳动者习惯于通过私人关系实现自身利益,而经营者对他们也往往心存顾忌,礼让三分,使得他们在企业中有着明显“优越”的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组建工会的内在动力;外地劳动者由于担心积极组织和加入工会会引起老板的不满而遭到解雇,因而一般也不会积极提出组建和加入工会,致使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更缺少必要的群众基础。
第二,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组建乡镇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倡导的,但并不能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积极回应。由于我国的乡镇企业在行政管辖权上一直归属于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乡镇企业的发展被纳入到农业经济领域,而农业生产单位(除国有农场外)并没有组建工会的要求和传统。如果在乡镇企业内广泛建立起工会组织,必然有一个重新确认乡镇企业的产业归属问题,由此引起产业管辖权的争议,甚至可能影响到乡镇企业与农业业已形成的密切关系。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并不都是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可以说,目前倡导建立乡镇工会最积极主动的只有工会一家。另外,乡镇政府及其官员与乡镇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两者的利益有更多的一致性。乡镇工会由于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无论如何也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只讲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得到经营者、乡镇政府的支持。比如,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三资企业,同意建立工会但不同意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它们只是把工会看成是显示企业正规、有助于对外开展业务的招牌。讲到对立一面,工会为职工争取到的任何利益都可以看成是从企业经营者手中争取过来的,经营者都不会自动地把既得的利益随便让渡出去。所以,在一些组建了工会的企业,工会在多重压力之下几乎无法开展工作,而只能流于形式。
第三,中国工会的社会总体地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工会工作的开展。在中国,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比较低是一个大家都认可的事实。199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了一次“中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活动。调查显示,占总数46.5%的职工认为“工会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或“看不到工会的作用”。肯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民主权利、反映职工呼声方面能够或基本能够发挥作用的职工,只有40%左右。工会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这种地位,对乡镇企业组建工会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国有企业工会尚且如此,能指望乡镇企业的工会工作有更大作为吗?在这种背景之下,许多人包括一些地方工会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敷衍交差想法,试探性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从事乡镇工会的组建工作。
第四,乡镇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维护。由于乡镇企业的特殊性质,企业工会干部(由经营者任命的至亲除外)的劳动岗位、收入待遇等都要企业内部实现,而企业员工的聘任、安排、收入、福利保障等决定权都高度集中在经营管理者手中,这就决定了工会干部人选必须与经营者利益关系密切,并以保障和实现经营者的利益为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这种状况也决定了乡镇企业的工会干部绝大多数不能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只能由经营者或上级工会组织任命。他们在职工切身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么站在经营者一边,从而使工会失去其本来的意义;要么勇敢地挺身而出,站在劳动者一边,其结果又往往是自身难保。这些因素恰恰是目前乡镇工会在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利益,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有限的重要原因。
四、改善乡镇工会工作环境
从整体上提高中国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就乡镇工会工作而言,在现有条件下还是有许多事情可为。改善乡镇工会工作环境,理顺工作关系,对促进乡镇工会工作发展,发挥乡镇工会的作用非常必要。
在当前,提高全社会对乡镇工会工作的认识非常重要,改变过去仅仅工会一家“热”的局面,是乡镇工会工作大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社会条件。在这方面,各级党委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乡镇工会工作搞得好的地区,无一例外地都与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密不可分。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在改革新时期党组织如何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能使社团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承担起更大社会责任的问题。这个认识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乡镇工会工作难以展开,广大的乡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党组织在农村基层发挥作用,使党的事业蒙受损失,进而诱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没有党组织的切实而有效的支持,不革除过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一直流行的形式主义,乡镇企业建会工作就摆脱不了再度流为一句空话的命运。
在我国,地方行政划分为四级:(1)省、直辖市、自治区;(2)市(地)、自治州;(3)县(旗)、市区;(4)乡、镇。前三级都建立起了相应的地方总工会,在乡镇一级,尽管江苏、浙江、广东等不少省份的乡镇已完成工会组织的建设,但目前我国并未把乡、镇工会确定为一级地方工会,因而在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组织制度等方面,乡、镇工会建设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并无一定之规,这也是乡、镇工会建设与乡镇经济发展不同步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乡镇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省份的农村已在两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农村向城镇化、工业化转变,“乡镇社会”这一新的区域社会形态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二是农民向工人转变。乡镇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强劲生长点,乡镇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显得日趋重要,因此具备了建立地方工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把乡、镇工会确定为一级地方工会组织,给以恰当的“名分”,是明确这一级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带动乡镇企业工会建设,顺利开展维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确定乡、镇工会为一级地方工会,可能需要全国总工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去做一些艰苦的工作。如果这一点能实现,那么影响乡镇工会工作的其他一些障碍也就有可能消除。比如长期以来,许多乡、镇工会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许多乡镇工会处于无编制、无专职干部、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致使乡、镇工会有名无实,从而使乡镇企业建会工作也似有似无。当乡、镇工会确定为一级地方工会组织,编制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一般地讲,乡、镇工会应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 主席按同级副职级别配备,副主席按镇内设机构正职级别配备,主席和副主席中必须有1名专职。基层工会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至少应配1—2名专职工会干部。再如,我国工会会员所交的会费按三级分成, 乡镇没有分成的资格,因而也就没有法定的经费来源,这不能不制约着乡镇工会的建设和开展活动。如果乡、镇成为一级地方工会,并有了财力保障,这一级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将会得到提高,乡镇工会的建设与工作开展也将会有一个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