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名家的符号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符号学论文,先秦论文,名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主要阐述中国先秦时期的名家是一个以“名”的符号性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派。名家,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的符号学家,他们在研究中充分运用了分析的方法,其“正名”的准则完全不同于儒家的一切遵从“周礼”,而是“名”要“唯乎其彼此”,文章还具体分析了邓析、尹文、惠施、公孙龙的符号学思想。
关键词 名 符号 隐喻 语旨行为 语用学 语义学
一、名家的符号学特征
1.名家的“名”的广泛社会意义
在先秦诸子中,其学术观点遭到当时及后世学者的误解、指责、非难最多的恐怕要数名家。例如,《庄子·天下》中就说过:“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这里说的辩者,主要指名家。但是从现代符号学的观点看来,先秦名家并非象古希腊那样的诡辩学家,他们的著作包含有丰富的符号学思想,提出了当时人们从常理难以理解的一些问题,虽然其中确有论证不够充分之处,有些可能是由于文献失缺而造成的。他们的理论值得我们从现代符号学的角度认真地加以挖掘和研究。
先秦诸子一般都对“名实”问题有兴趣,各家都提到“正名”问题,这是由于当时社会处于急剧变化发展的阶段,社会上存在大量名实不当的现象,引起了一些思想家的广泛注意。不过先秦诸子往往是从政治或伦理的角度谈“名实”和“正名”的问题。例如,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13.3)他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同上,12.11)《左传·桓公二年》中说:“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管子》说:“刑法不颇,则下无怨心;名正分明,则民不惑于道。”(《君臣上》)又说:“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名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务名,督言正名,故曰圣人。”(《心术上》)“是以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白心》)《尸子》说:“正名以御之,则尧舜之智必尽矣,名分以示之,则桀纣之暴必止矣。”《申子》说:“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主处其大,臣处其细。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大体篇》)这里的“名”大部分涉及的是社会上的名位以及与此相应的尊卑问题,也就是尹文所说的“毁誉之名”、“况谓之名”,或荀子所说的“刑名”、“爵名”、“文名”,而不是尹文所说的“命物之名”和荀子所说的“散名”。显然,名家提出的“名”较之儒家、法家所说的“名”有其更广泛的范围。名家的“名”超出了名位、名分、政治统治与社会伦理的局限性,例如,名家不限于讨论那些表示社会等级关系的“君”、“臣”、“父”、“子”之名。(这些名只占名称中的很小部分),而比较注重讨论生活中一般常用的“名”(即前面所谓的“散名”),例如“山渊”、“天地”、“鸡犬”、“白马”、“白石”、“好马”、“好牛”等等。这样的名称数量大,因此也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2.名家对“名”进行了符号学的研究
名家是以“名”这种符号自身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而不是以“名”所指称的“实”为其主要研究对象,虽然它不可能完全撇开“实”来讨论“名”的问题。先秦时期,不少思想家提到名实关系,但能够明确地阐述“名”的符号性的只有名家。什么叫做符号?依据现代符号学创始人皮尔士的定义,“符号是对某个人来说在某些方面或有某种能力代表另外某个事物的东西”。这说明,首先,“名”本身是某种东西;其次,有另外某个事物的存在;再次,“名”具有代表另一事物的功能。皮尔士还明确提出符号的三个要素,一是符号自身,二是“符号”所代表的“对象”,三是符号的“解释者”。中国古代将人们所使用的语词统称为“名”。关于“名”,公孙龙给予了一个比较科学的定义:“名,实谓也。”(《名实论》)就是说,“名”是用以称谓“实”的。“名”能用来称谓“实”,就是说它能代表它所称谓的那个对象,而且“谓”表示说话者在说话,它预设有某个说话者的存在。这样,公孙龙的定义与皮尔士的定义有其相近之处。另从汉字的结构上也看出,“名”是由“夕”和“口”两字结合而成,上面的“夕”表示在幽冥之中,不见其人;下面的“口”表示人用“口”呼之,这个呼出来的声音就是“名”。这也就是说明“名”是当那个事物不在或不见的时候,能代表那个事物的东西。这也正是“名,实谓也”的意思。所以说,公孙龙的定义揭示出了“名”的符号性。因此,名家在先秦各学派中是一个真正以研究“名”的符号性为主要任务的学派。
3.名家在研究中充分地运用了分析的方法
所谓分析的方法,是指把一个研究对象分成若干组成部分,以研究其性质和确定各个部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分析总是与综合结合在一起的。综合就是将分析过的各个组成部分又组合成一个整体。这种方法的运用在公孙龙的著作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例如他在《白马论》中分析了“白马”这个词,他认为“白”这个符号的性质在于“命色”,“马”这个符号的性质在于“命形”,而“白马”这个符号则是“白”这个符号与“马”这个符号的结合,因此,它是名色与命形两种性质的结合,这种综合的性质与单纯命色或命形的性质显然有区别。于是他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就是说“白马”这个符号与“马”这个符号不能看作具有相同意义的“名”,它们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公孙龙当时是由于“疾名实之散乱”,以此为例说明使用任何名都要“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名实论》),在先秦诸子中,对“名”能进行这样深入分析的,恐怕要数名家,特别要数公孙龙了。
4.名家“正名”的准则不同于儒家
儒家正名的准则是一切遵从周礼。孔子就说过:“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3.14)就是说合乎周礼的就是名正,否则,名就不正。而名家的正名准则是:“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完全不受周礼的限制,也就是要求名做到“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名实论》)即“名”必须具有单义性和确定性,这是关于理想语言的设想,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的特征。这种理想语言只有在数学和逻辑学中得到实现,在自然语言中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自然语言为了节省符号的使用,以及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经常出现一词多义的现象。但自然语言中的“名”并非完全不能做到单义和确定,只要将它结合在一定的语境之中,它是可能实现“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的,即在一定的语境中,一个符号只与一个特定的对象相联系的。这时人们使用和理解是不会产生歧义的。
二、名家符号学的主要内容
名家的代表人物有邓析、尹文、惠施和公孙龙。邓析、尹文、惠施等的现存著作,虽然经由后人转述,并掺有后人仿作之嫌,但据考证大体上还反映了他们的观点。而公孙龙的著作虽有部分失佚或错简讹夺,但从总体上说,还算保留得比较完整、系统,因此也更具有代表性。公孙龙的现存六篇著作中,五篇(《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和《名实论》)是他的原著,而另一篇《迹府》则是其弟子对他言行的记载。我们可以依据这些材料探索出以公孙龙为代表的名家的符号学思想。
1.邓析的符号学
《汉书·艺文志》在名家部分首先列了“邓析二篇”。现留有《无厚篇》与《转辞篇》,据考证并非他的原作,但仍反映了他的思想。伍非百在其《中国古名家言》中也说:“名家之学,始于邓析。”邓析(大约公元前545—约公元前501年)是春秋末年的人,曾作过郑国大夫,制过“竹刑”。其所以称为“竹刑”,是由于他“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书,书之于竹简”之故。
邓析的语义理论就是“循名责实”,要求“见其象,致其形,循其理,正其名,得其端,知其情。”可见,邓析认为“名”是在“见其象,致其形,循其理”的基础上得出的,“名”与客观对象的“象”、“形”有联系,而且通过人们“循其理”而求的。这种理论说明表达“名”的“字”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用来说明“名”自身却不一定恰当。
对邓析的评论历来认为他善于“操两可之说”。《列子·力命篇》中说:“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汉朝刘向在其《别录》中也有这样的话:“邓析者,郑人也。好刑(形)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这里所谓“两可之说”,其典型事例就是《吕氏春秋·离谓篇》中所记载的一个故事:“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吕氏春秋》接着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这里说他“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也就是说他“操两可之说”,认为这种“两可之说”可以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认为邓析在这里“操两可之说”在于他说了两个“安之”,而这两个“安之”从意义上说是相对立的。但是我们看到,邓析这两段话语是在不同的时间、对不同的对象(赎尸者与得尸者)、就不同的方面(买与卖)作出的回答,应该说这两个回答都是恰当的。因为从言语行为的角度来分析,这两个话语的语旨行为都是一种“建议”,语旨行为“建议”的恰当性条件是:(1)听话者可以做事件A,而且说话者相信听话者可以做事件A;(2)对说话者与听话者来说,并不显而易见听话者在事件A的正常过程中会自发地去做A;(3)说话者说出该话语是为了使听话者去做A的一次尝试。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议”都是恰当的。邓析的两段话语应该说都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我们很难找出这两个回答有什么立论上的错误,因为从买者与卖者的不同角度来考虑,两个“安之”都有其合理性,从逻辑上看它们既未违反矛盾律,也未违反排中律,在常理上它们也都无可指责,(“安之”这句话的涵义是说要他暂时耐心等待,并非要他不买或不卖。当然,如果双方真的长时间僵持,则两人都将遇到无可解脱的困难)。由此可见,邓析在此并未犯什么错误,前人对他的指责只能说是对他的一种误解。
这里关键在于那些责难者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语境问题,忽略了邓析是在不同的语境中说的两段不同的话语。因为对于同一个人在不同的语境中说出不同的话语是完全允许的。不幸的是邓析为了别人的责难甚至遭到杀身之祸。
邓析在其《无厚篇》与《转辞篇》中还对其它语用问题作出阐述。例如,他提出“大辩”与“小辩”的区分:“所谓大辩者,别天下之行,具天下之物,选善退恶,时措其宜,而功立德至矣。小辩则不然,别言异道,以言相射,以行相伐,使民不知其要,无他故焉,故知浅也。”(《无厚篇》)“辩”是一种语用行为,“辩”必然有辩论的双方,有一定的时间、地点,有一定的辩论主题与辩论的准则。邓析提出“大辩”、“小辩”之分,其用意显然在于提倡“辩”要有重大意义的主题,不宜搞一些文字游戏,搞诡辩,认为“非所宜言,勿言”(《转辞篇》)。他还提出依据辩论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辩论策略。他说:“夫言之术,与知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辩,与辩者言依于安,与贵者言依于势,与富者言依于豪,与贫者言依于利,与勇者言依于敢,与愚者言依于说,此言之术也。”(《转辞篇》)这就是说,辩论对象的不同,也就是语境的不同,谈话的方法也应不同。说话者应根据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由此可见,语境对话语的形式与内容都有相当的制约作用。
2.尹文的符号学
尹文(约公元前350—前250年)是战国时齐国人,曾到齐国都城临淄的稷下学宫讲学。相传公孙龙曾是他的学生。现留有《大道上》与《大道下》两篇,主要讨论名实的语义问题。如他提出:“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这里正确地阐述了名与形的关系。他还说:“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名而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行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他将名分为三类,说:“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他将“命物之名”放在第一位,体现了名家的特点。他还提出“名”的作用,说:“名称者,别(原作“和”,依孙诒让改)彼此而检虚实也。”他多次提及:“名不可不辩也。”“名称者,不可不察也。”“名分不可相乱也。”强调了辩名、察名的重要性。他还研究了“复名”的问题,说:“语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属于人矣。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以上均见《大道上》)尹文对复名的分析,可能给公孙龙对复名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尹文提出“世有违名以得实,亦有因名以失实”的情况。前者的事例是:“齐有黄公者,好谦卑。有二女,皆国色,以其美也,常谦辞毁之,以为丑恶,丑恶之名远布。年过而一国无聘者。卫有鳏夫失时,冒娶之,果国色……此违名而得实矣。”后者的事例是:“[齐]宣王好射,说人之谓己能用强也,其实所用不过三石……而终身自以为九石。三石,实也;九石,名也,宣王悦其名而丧其实。”(《大道上》)尹文还另外举出过好几个例子以说明“因名以失实”的。如有一个丈人,将长子取名为“盗”,次子取名为“殴”。当他呼叫他儿子的名字时,引起别人误解,以为真是坏人来了,于是将他的儿子捆起来,猛打一顿,几乎打死。这些例子说明“名”也可能有欺骗性。意大利著名符号学家艾科在其《符号学原理》一书中说过:“符号学原则上是一种研究可以用来撒谎的每一事物的学科。”(英文本第7页)这是因为“符号学涉及的是每一种可以看做符号的东西。符号是每种可以有意义地代替另外某个事物的东西。这另外的事物在该符号代表它的某个时刻在某个地点并不必然存在或事实上存在。”(同上)尹文正好强调了“名”的这种欺骗性,为此提醒人们不可不察,不可不辨。
在《公孙龙子》的《迹府》篇中有这么一个故事:
齐王之谓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齐国无士,何也?”尹文曰:“愿闻大王之所谓士者。”齐王无以应。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则忠,事亲则孝,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可谓士乎?”齐王曰:“善!此真吾所谓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为臣乎?”王曰:“所愿而不可得也。”是时齐王好勇,于是尹文曰:“使此人广庭大众之中见侵侮而终不敢斗,王将以为臣乎?”王曰:“钜士也?见侮而不斗,辱也!辱则寡人不以为臣矣。”尹文曰:“唯见侮而不斗,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是未失其所以为士也。然而王一以为臣,一不以为臣,则向之所谓士者,乃非士乎?”齐王无以应。
这个故事涉及定义问题,尹文以“四行”给“士”下定义,却针对“齐王好勇”这一特点,有意遗漏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见侵侮而终不敢斗”的人是否能称为“士”。齐宣王为这个问题而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从而使齐王认识到他口头上说“好士”,却并不真正知道何以为“士”,而并非齐国真正无“士”。这种定义只对齐宣王有效,如果换成另一个不“好勇”的君王,则这样的定义不一定能够产生说服齐王的效果。这种从特定对象出发用定义的方法,以揭露对方的自相矛盾,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也是一种语用学方法。
尹文还反对“佞辩”之说,所谓“佞辩”,就是“佞人之辩”,这种人善于“探人之心,度人之欲,顺人之嗜好而不敢逆,纳人于邪恶而求其利,人喜闻己之美也,善能扬之;恶闻己之过也,善能饰之,得之于眉睫之间,承之于言行之先。”(《大道下》)这种人善辩,但很不正派,为了达到一己私利的目的,不惜一切手段。“顺人之嗜好”,“纳人于邪恶”,善饰人之过,吹牛拍马。它很容易荧惑人,所以尹文说:“夫佞辩者,虽不能荧惑鬼神,荧惑人明矣。”“佞巧之辩,靡不入也。”所以要人特别注意防止。
3.惠施的符号学
惠施(约公元前370-310年)战国时宋国人,曾任魏相,博学善辩,也是名家的一个代表人物。《庄子·天下》中专门一段写惠施的:
“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其道舛驳,其言也不中,历物之意,曰: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连环可解也,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
这就是哲学史上所谓“历物十事”。这些命题,由于古代文献已经失传,无从考证其具体论证的方法。从一般常理上看,似乎觉得不太好理解,但是如果将它们放在一定语境中,这些命题也都有其合理性。例如,“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如果从无穷宇宙的某一定点(近的来说,如从月球或其他行星,甚至从在轨道上运行的宇宙飞船上)来观察天与地、山与泽,它们之间的高低差距,就可以忽略不计,以致完全可以看作一个平面。从这一例子来看,上述这些命题如果都加上某个或某些参考点的话,也就是说给予一定语境,它们都是可以理解的。
惠施不仅“善辩”,而且“善譬”,他的“譬”是他的“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刘向《说苑·善说》记有这么一个故事:
客谓梁王曰:“惠子之言事也善譬,王使无譬,则不能言矣。”王曰:“诺。”明日见,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状若何?’应曰:‘弹之状如弹。’则喻乎?”王曰:“未喻也。”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王曰:“善。”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譬”的例子,它是用“譬”来说明“譬”的特点、作用与重要性的。“譬”就是“隐喻”,通称“比喻”,隐喻的最主要特征在于“意义的转换”。当说话者使用一个隐喻时,说话者除了表达语句的字面意义外,还向听话者传达了语句隐涵着的另一个意义,这种隐涵着的另一意义通称“话语意义”;而这隐涵的意义,正是说话者所真正需要传达给听话者的意见。诗歌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例如《诗经》中的《硕鼠》篇,表面上说的是大老鼠,实际上指的是贪得无厌的剥削者,这就出现意义的转换现象。隐喻是一种间接言语行为,(所谓“间接言语行为”,是指说话者说出话语的意义与语句的字面意义不相一致,前者往往超出后者,甚至背离后者。但并非所有间接言语行为者都是隐喻)。隐喻不仅具有修饰词句的作用,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论证作用,只要使用恰当,是很有说服力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特别是老子、庄子、孟子、荀子),都很注意使用隐喻,在他们的著作中,隐喻比比皆是。庄子的著作,有时通篇都是隐喻。惠施的著作由于早已失传,他所使用的隐喻已经无从查考。但是从上述故事中可以看出,惠施不仅善于使用隐喻,而且对隐喻的特征与作用有着深刻的理解,而且将隐喻看作是一种重要的论证方法。
4.公孙龙的符号学
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战国末期赵国人。由于他的著作保存得比较完整,我们可以从他的著作中具体地了解名家的符号学思想,在先秦诸子中,如此集中地、深入地讨论“名”(符号)的问题的,要数公孙龙了。
公孙龙所留下的诸篇著作中,比较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要数他的《名实论》。《名实论》主要讨论名实关系问题。“名”就是表述、称谓事物的“名称”,也就是一种符号。公孙龙认为“名”的使用也存在一个行不行、可不可、当不当的问题。如果使用一个名确实做到“唯乎其彼此焉”,即一个符号只能称谓某个特定的对象,称谓这个就只称谓这个,称谓那个就只称谓那个。这样使用名是可行的;如果称谓这个的符号也能称谓那个,称谓那个的符号也能称谓这个,这样使用名是不可行的,(“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这样就要求人们在使用“名”的时候,如果知道这个东西不适于用这个名称去称谓,就不要用这个名称去称谓;知道那个东西不适于用那个名称去称谓,就不要用那个名称去称谓,(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认为用一个能“唯乎其彼此”的名称去称谓某个对象,就算恰当,否则就不恰当。如果以不恰当的名称当作恰当的名称去使用,就会产生混乱。(不当而当,乱也)这种乱,不仅是名称的混乱,而且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可见,公孙龙完全是从名称的使用中(即从语效中)了解一个名称的当与不当。用今天的话说,公孙龙所谓的“名正”,就是要求“名”的精确性,要求一个名称指称一个确定的对象,具有一种确定的涵义。正如前面所说,这是一种极为理想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当时能提出这种要求,是很有远见的。公孙龙这种根据语效,即社会效果,来检验“名”的正确与否,较之孔子的单纯依据周礼来检验“名”的“正”与“不正”的确是进了一大步。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提出一个非常著名的命题,即“白马非马”。历史上有些人认为这纯属诡辩,这是由于他们没有从符号学的角度去考查这个命题。实际上这是一个元语言的问题。公孙龙并不是说作为客观对象的“白马”不属于“马”的范围,而是说“白马”这个符号与“马”这个符号有区别。很多对“白马非马”的异议还产生于对“非”这个词的理解,有的人认为“非”是“不属于”的意思。说“白马非马”就是说“白马不是马”,这样理解不可能不产生困难,我们想公孙龙也没有必要这样去强辩。因为这样强辩也太违背常理了。公孙龙在这里所说的“非”,实际上是“异于”的意思。公孙龙在与孔穿的辩论的过程使用“楚王遗弓”的故事来驳斥孔穿的观点,他说:“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迹府》)这里公孙龙明确说出,即然孔穿的先人孔子可以说“楚人异于人”,为什么我公孙龙就不能将“白马异于马”呢。公孙龙用的就是《墨经·小取》中所说的“援”的论式,即“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而且,我们还看出,这里的“白”、“马”与“白马”,这些都是指这些“名”本身,即这些都是指的符号而不是指的这些“名”所指称的实体。按照现代语言学的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观点,这些词用的都是元语言,因此都需要在其词前加上括号,即写为“白马”这个词有异于“马”这个词。这样理解起来,谁也不会认为会有悖于常理,这也完全符合公孙龙的原意,因为公孙龙确实是从这些“名”本身进行了分析。他说:“马者,所以命形者也;白者,所以命色者也。命色形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如果是指客观的马,它就无所谓“命形”的问题,如果是指客观的白的颜色,它也无所谓“命色”的问题。说它们“命形”、“命色”,就是说它们本身是一种符号。
在《白马论》中,一个重要的语用学概念就是“离”。公孙龙说:“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离”是指一种抽象过程,“抽象”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一些事物中的某些共同的属性抽出来,以形成一个普遍的类,例如,将白马、黑马、黄马、……中的“马”的共同属性抽出来,以形成“马”这个类;二是将这类事物中的一些非共同属性加以舍弃。不舍弃这些非共同属性也就不可能抽象出那些共同的属性。一般的心理学与逻辑学教科书比较强调第一个方面,而往往忽略第二个方面。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正好强调第二个方面。因为当说“白马是马”时,在说话者的心里实际上是舍弃了“白”这个“命色”的因素,因为他这时并不考虑这些或这匹马究竟是什么颜色,而只考虑它们是否具有“马”的形状,如果他还是强调“白”这个颜色因素,那么,“白马”这个既“命形”又“命色”的复合名称(公孙龙称为“复名”,他说:“合白与马,复名白马。”)就必须看作有异于单纯命形的“马”这个名称。
《白马论》还注意区别了“不定所白”与“定所白”。中国古代没有注意区别词性,即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公孙龙是第一个提出要区别“不定所白”与“定所白”的符号学家。所谓“不定所白”,就是说作为抽象名词的“白”,相当于英文的“whiteness”;而“定所白”是指作为附在了名词之前的形容词的“白”,相当于英文的“white”,如“白马”、“白纸”、“白布”、“白云”等等。公孙龙说:“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就是说,当说“白马”的时候,这个“白”是“定所白”的“白”,而这个“定所白”的“白”与那个“不定所白”的“白”是有区别的,前者不是后者,(“定所白者,非白也。”)公孙龙在此区别了处在一定语境中的“白”与抽离一定语境中的“白”,而这一点长期为人们所忽视。一直到两千年后清朝末年,严复在翻译弥尔(J.S.Mill)的《逻辑体系》一书时,才再次提出这类问题,严复在翻译该书的“论名”一章的第四节“言名有玄、察之别”时说:
“名之分殊莫要于玄、察。察名何?所以名物也。玄名何?所以名物之德也……名可玄可察,视其用之如何。若‘白’。前云‘雪白’,其‘白’为察名,此尤言‘雪为白物’,凡白物之名也。今设言‘白马之白’:前‘白’为区别字,合‘马’而为察名;后‘白’言色,谓物之德,则为玄名,不可混也。”严复于此专门加了一个注,说:
“案玄、察之名,于中文最难辨,而在西文固无难,其形音皆变故也。如察名之‘白’,英语‘淮脱’也;玄名之为‘白’,英文‘淮脱业斯’也。独中文玄、察用虽不同,而字则无异,读者必合其位与义而审之,而后可得。”(以上引自《穆勒名学》第26-27页)
可以说,严复是直接继承了公孙龙的理论,而公孙龙在两千年前就已经注意到玄名(抽象名称)与察名(具体名称)的区别,这不能不说是在中国符号学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总之,中国古代的名家,研究了不少符号学方面的重要问题,名家——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的符号学家。
收稿日期:19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