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约论文,伦理论文,制度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6)06-0071-04
一 现代技术伦理规约中的“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
现代技术伦理规约是指在现代技术系统中,各相关技术行动者通过相互协商达成“道德共识”,并形成一系列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对技术过程进行引导和约束的过程。这是个从对技术行为的“应当”即善的技术行为确认,到技术行为的“实在”即善的技术行为选择与践行,从知善到行善,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是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它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等等。现代技术伦理规约中的“技术应然”是对现代技术的价值认识和道德把握,通常以技术伦理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运用所拥有的知识和技能改善人类福祉和环境是现代技术活动中工程师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如果加以展开,便可具体化为如下陈述:“每个工程师都应当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来改善人类福祉和环境”。不难看到,现代技术伦理规范所要表达的是技术行动主体在“应然”领域内的要求,它不仅仅囿于某种认识的形式,同时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向。
“实然”指实际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由人们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行为(包括社会群体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本身,而是人们在客观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在现代技术伦理规约过程中,“技术实然”是指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技术行为。我们知道,在现代技术系统中,技术活动主体是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而不是“道德人”,因此,实然层面上的技术行为并不都是道德行为,事实上,在现代技术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道德技术行为,无论是故意隐瞒技术的负面效应,恶意篡改实验结果,还是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现代技术活动中的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
在技术伦理实践中,“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首先,二者具有关联性,没有不反映“技术实然”的“技术应然”,也不存在不体现“技术应然”的“技术实然”。“技术实然”是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技术行为,由于人的需要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求得满足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关联,也就是说,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一个处理或者建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建立了某种道德规范。所有这些都属于“技术应然”的范畴。如此看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统一的。正是因为这种统一关系,道德认识在确认什么是“应该”的技术行为的同时,也要求将这种“应该”的技术行为转化为行动。例如,当我们把“不伤害”原则作为技术伦理的核心原则时,就意味着任何伤害人的技术活动都是不允许的。从这一角度说,“技术应然”内涵着“技术实然”意向。其次,二者的联系不是直接的,从“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需要一系列的转化。尽管在“应当做什么”中已经蕴含着“如何做”,但应当之事依然是希望或要求实现但未实现之事,冯友兰曾对“应该做底事”与“我们如何做”作了区分,并认为,“一个人要替社会办事,如果他知其是该办,他即应办,不要有顾虑。但如何去办这件事,这中间一定有许多知识技术问题”。[1]因此,懂得应该做,并不意味着知道如何做,如何做牵涉到许多方式、程序上的问题。以人体胚胎实验为例,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获得成功,为了改进该技术,需要用许多人体胚胎做实验。于是,如何对待人体胚胎实验便成为令人关注的技术伦理问题,一些专家提出人体试验的尊重原则,即尊重人的生命和早期胚胎。但如何践行这一原则,在什么情况下人体胚胎只是可以用作实验的“技术物”,而不是不能随意处置的生命体?对此,我们必须给出准确的规定。1984年,华纳克委员会发表公告,规定允许对从受精开始至受精后14日为止的胚胎进行非治疗性实验,超过14天则不允许,14天成为一个具有道德判断功能的“限度”,有了这个“限度”,“技术应然”层面的伦理原则转化到“技术实然”层面的技术行为就具备了可实现的途径。
二 制度安排是连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的桥梁
现代技术系统中“应然”层面的技术伦理准则与道德规范不会自动地、直接地转化为“实然”层面的技术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转化关系,“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断裂成为现代技术伦理规约低效度的根本原因,正如一些技术专家所指出的,伦理学家对现代技术的种种构想是美好的、善良的,但这一切仅仅停留在思想家的呐喊,很难转化为技术主体的行动,很难获得技术专家的认同。那么,怎样才能使我们的呐喊成为一种行动的力量,使现代技术真正成为增进人类福祉的工具,如何实现“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转换?我们认为:制度安排是连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的桥梁。
第一,制度安排为从一般的“技术应该”到特殊的“技术实在”提供具体路径。“应然”作为人类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把握,撇开了其作用对象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境。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技术实然”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技术应然”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技术实然”的特殊时空条件,诸如民族传统、利益关系、阶级结构、制度特征以及其他各种复杂因素,并给出从一般的“技术应然”到特殊的“技术实然”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就像梯利曾经指出的,“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订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2]
制度安排就是要探讨现代技术伦理原则(应然)与现代技术实践(实然)沟通的规律,探讨技术伦理原则和规范发生作用的制约因素、运行模式、应用范围、操作原则、操作方法、评价标准、矫正机制等等。例如,当我们将作为应然层面的有利于患者的人工生殖技术伦理准则转化为实然层面的技术行为时,必须将“有利于患者”这一普遍的技术伦理准则放到具体的技术实践情境中加以分析,如果患者因为某种性别偏好请求使用人工生殖技术,技术人员就有责任拒绝其要求。因此,我国制定了实施人工生殖技术伦理规范的具体规定:①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②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③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④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末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第二,制度安排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将伦理原则变成可以操作的、能够依据其行动的规定,一方面它使“技术实然”适应“技术应然”的要求;另一方面,它使“技术应然”适合“技术实然”的本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应然”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价值把握,具有超越性、理想性。如果离开了“实然”这个参照系,过分地强调“应然”的超越性、理想性,就会脱离现实,滑向空想的理想主义。这就要求把“应然”与“实然”结合起来,使“应然”适合于“实然”,适合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人的本性、适合社会生活的现状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只有这样,“应然”才是合理的、正确的,才能被广泛地认同和遵守。
在技术活动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片面强调技术活动的道德价值,把技术活动主体看作是没有世俗欲望的“道学家”,主张技术工作者排除一切功利的、物质的、世俗的考虑,要求技术工作者“存天理,灭人欲”。中国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要求科技工作者将自己科学劳动的成果无条件地奉献给社会,无视科技工作者的个人权利,将其科技成果当成是“公共产品”,科技工作者不能以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所有权为自己谋得本该属于自己的物质利益,结果严重地挫伤了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积极性,影响了技术的正常发展。另一种倾向是在技术活动中片面强调技术的功利价值。将技术作为单纯增加效益和利润的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浪潮席卷整个中国,社会价值取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古训被彻底地抛弃,经济效益成为衡量一切的价值标准,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当然成为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长期运行在计划经济中的社会体制还没有建构起与真正的讲求公平和秩序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结果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技术活动中,为了谋得个人或集团利益而违反技术道德的行为大量泛滥。
不难看到造成上面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技术系统中利益关系实现的失衡与混乱,因此,对技术系统中利益关系的理清与界定是“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关键。那么,一种明晰的、有序的利益关系在技术系统中如何实现?应该说制度安排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技术系统中,技术组织通过细致、缜密、合目的性的制度安排,明确技术资源的分配原则,规定不同技术主体之间利益交换的方式,并对这种方式实施有力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惩罚,这样,就会在多元化的技术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利益结构,进而使技术活动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显示出道德性来。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应然”的道德规范就会自然地、顺利地转化为“技术实然”的技术行为。
第三,制度安排决定了技术主体道德行为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技术应然”转化为“技术实然”的效率。正如康德所言,德行的崇高往往是以牺牲德性主体的现实幸福为代价的。在技术系统中,“技术实然”具有善、恶以及非善非恶多种可能性,技术主体在进行“技术实然”选择过程中通常要对其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计算,只有在他认为收益可能高于代价的时候,才可能选择这种行为。“技术应然”效益的获得往往是需要投入成本的,这包括技术主体在践行“技术应然”道德准则过程中丧失的财富、权力、荣誉、健康等现实利益,在技术活动中技术主体的德性行为选择的成本往往高于自身的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技术主体选择“技术应然”行为的动机,减少了由“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可能性。因此,欲提高“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效率,必须降低技术德性行为的成本,使技术善行的成本低于至少是等于技术善行的收益。而这种补偿之所以可能,必须借助制度安排。比如,对于不道德的技术行为进行内部告发,往往要面临失业的风险,而“内部告发补偿制度”的施行,使这一技术德性得到了补偿。这样,通过制度安排,降低了道德技术行为的成本,提高了不道德技术行为的代价,增加了技术主体选择“技术应然”的可能性。
三 现代技术伦理规约过程中制度缺陷的表现
现代技术系统中,制度安排是连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的桥梁,在技术系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促进现代技术发展,另一方面,保证技术进步的方向是为人类造福而不是相反。但由于现代技术系统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系统中的制度安排往往滞后于具体的技术实践,现代技术系统中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制度缺陷,制约着“技术应然”向“技术实然”的转化,影响着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供给方面的缺陷。制度供给缺陷主要指制度需求远远大于实际的制度供给。这是因为制度需求的变动反映着人们对新制度的愿望和要求,不存在实际发生的成本和代价,而制度供给却意味着规则、习惯的重新确立,必然伴随着成本和风险,因此制度供给对应于制度需求总是滞后的,两者存在着明显的时间迟滞。[3]现代技术发展的速度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我们的想像,强大的技术冲击波使传统的价值观发生着从未有过的变化,许多新的伦理观念伴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而诞生。比如,生态伦理把伦理关系延伸到自然界,在生态伦理学的视野里,自然是有内在价值的,人类并不是地球的主人,他只是地球的管理者,其他生物同样享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应该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任意剥夺其他生物的这种权利,但如何才能保证人类能够成为好的地球管理者,而不是地球开发者和掠夺者呢?网络伦理强调网络行为应该是诚实、公正和真实的,但由于网络社会中人类行为的隐秘性,很难保证“网络公民”对这一原则的遵守,因此,互联网上的诈骗、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现代技术引起的人类伦理原则的变化迫切要求社会为实现这些伦理准则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但制度安排的时间迟滞性,形成了现阶段的制度真空,造成了现代技术主体的行为偏离。
第二,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制度的结构缺陷是指制度系统中的各种制度缺乏关联性和互补性,影响制度功能的实现。任何一种制度都嵌入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中,它必定内在地联结着制度结构中其他的制度安排,因而制度安排效率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制度结构及其互补性对制度绩效具有决定性作用,任何制度安排如果不能与以往的制度相融互补,制度绩效就很难实现。现代技术活动的复杂性使技术系统本身与多种社会因素相联系,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这就决定了技术系统的制度安排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制度之间具有结构性关系。但现代技术伦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又使建立其上的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存在某种制度缺陷。以产品召回制度为例,2004年3月15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拟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汽车管理已经同国际接轨,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这对保证中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其他制度不能与之配套,这项制度的绩效一直无法真正实现。
影响召回制度绩效的重要因素是该项制度缺乏财政制度方面的配套。缺陷汽车召回活动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其实施过程是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研究、技术支持、独立检验机构建立、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方面问题,如果缺乏专项财政资金的支持,召回制度执行中的公正性、独立性就很难保证。因为如果负责汽车召回认证的专家是兼职的,如何保证这些专家一边拿着汽车企业的薪金,同时又能作出公正、独立的检测认证。在缺乏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检测和专家系统的情况下,召回制度极有可能化为技术主体间的利益交换,汽车企业一旦出现缺陷事件,就会动用一切利益关联群体,包括检测认证机构和专家,作出不需要召回的技术检测认证,最终的结果是谁公关做得好,谁就能顺利免于召回。
第三,制度本身的缺陷。制度本身的缺陷是指在现代技术系统中已经存在并且正在发挥作用的制度由于本身的不完善造成的缺陷。比如,专利保护制度,现代技术的高投入性、高风险性、高收益性,使得对技术发明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应该说,专利保护制度很好保证了技术发明者的利益,对人类创造性劳动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大大激发了技术发明者的创造热情。但技术成果需要在技术应用中不断改进才可能在更大范围内较好地实现为人类造福的“善”的功能,用这一标准来衡量现代的专利保护制度,我们发现它本身存在着某种缺陷。因为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赋予专利所有者拥有生产某种产品的垄断特权,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排除对他的竞争,这就从法律上确保了专利所有者在受专利保护的产品生产上的垄断地位,促进了技术垄断的最终形成,为以后的技术革新者人为地设置技术发明壁垒。例如,现代专利制度使微软公司对其软件的源代码实行严格保密,从而阻碍了其他人在其软件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导致其软件出现越来越多的技术漏洞,影响了技术“善”的功能的发挥。
四 现代技术伦理规约制度安排的实现
现代技术伦理规约是从“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过程,制度安排是实现这一转化的关键,就如同日本学者斎藤了文在《工学伦理与制度设计》一文中指出的:“为了保证安全,工程师不仅要采用科学的、技术的方法工作,还需要一些社会体制的保证”。[4]那么,针对现代技术活动的特点我们应该如何精心地进行现代技术系统中的制度安排?
第一,在技术研究开发阶段建立伦理准入制度。现代技术尤其是高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巨大风险。为了防范和减弱这种技术风险,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阶段应该建立伦理准入制度。下面我们通过基因研究的准入伦理制度对其加以说明。
基因研究伦理准入制度是通过制定准入法规或重组DNA分子许可条例来规范基因工程方面的研究。基因研究伦理准入制度应该坚持如下原则:①维护人类尊严、反对利用“克隆技术”来繁殖人、复制人。因为人类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因研究应当尊重个人的权利,而克隆人或复制人使人失去了尊严;②维护世界和平,禁止用于生产、发展生物武器。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任何对世界和平带来威胁的生化武器都会受到世界人民的反对;③坚持人类平等,反对制造优良人种。坚持人类平等就要坚持基因平等。优良人种的设计是以所谓“优秀基因”为前提的,这样就会产生新的不平等和新的种族歧视。
为了实现以上基因研究的伦理原则,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安排。①用法律条文规定基因研究的范围。对涉及食品、医疗、环境、农业、卫生、生物等方面的基因技术都应该加以规定,例如,规定基因诊断的适用范围,禁止用基因筛选设计优秀胎儿,禁止克隆人等。②确立基因研究的审批制度。基因研究的申报与审批制度可以仿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因研究的审批权应当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专门委员会中,特别是要对进行基因研究的科学家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规定研究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知识,更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③对基因研究进行监督,任何一种制度,如果离开完善的监督措施,其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基因研究也是如此,必须对基因研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看其是否违背了基因准入制度,如果出现基因滥用情况,就应当立即进行处罚。
第二,在技术中试阶段建立伦理评估制度。技术研究与开发阶段对技术风险的预测往往是不准确的,因为技术的大部分属性还没有呈现出来,对技术风险较为准确的把握是在技术中试阶段,在这个阶段技术的大部分属性已经得以展现,关于技术风险的确定也会比较容易。技术评估(Technology Assessment简称AT)一词是1996年美国学者首先提出的。技术评估从诞生之日起就有多种定义,如有人认为技术评估是一组政策研究,对技术产生及扩散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进行系统考察,它重视那些无意识的、非直接的或延滞的影响。技术评估试图建立一种早期预警系统,以察觉、控制和引导技术变迁,从而使公众利益最大化并使风险最小化。[5]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技术评估法,并设立了国家技术评估(OTA)专门机构,开始了技术评估(TA)的制度化。随后,欧洲的许多国家和日本相继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我国在1997年也成立了科技评估中心。
一般的技术评估比较重视那些比较直接的、容易感觉到的、可以定量的“硬”影响,例如,经济效益、技术效率、安全性等;而对那些间接的,不容易意识到的,例如,技术应用引起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等“软”影响较容易忽视,技术伦理评估制度就是要建立关于技术的伦理、社会、法律方面影响的评估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在现代技术活动中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案例。1973年,美国科学院建议停止开发超音速客机的理由就是这种飞机在飞行时排出的气体会局部破坏臭氧层,使地面的紫外线辐射增大,引起皮肤癌患者增加,并对人类以外的生态系统产生长期的重大影响。
第三,在技术应用阶段建立奖惩制度。对于一项已经处于推广之中的技术,主要问题是要实现技术的“善用”。技术使用者合理地使用技术,就有可能实现技术“善”的功能,产生“善”的效果,给人类带来好处,而技术“恶”的使用就会带巨大威胁。原子弹用于战争就是核技术“恶用”的典型案例。现代社会由于技术力量的异常强大,技术活动主体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对技术及其应用必须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进行约束,但道德之花只有在制度的沃土上才能开放,仅靠内部的、自觉的道德力量显然不能有效地控制技术的“恶”用,还必须借助一些外在控制手段,比如制度,将道德自律与制度制裁结合起来。
通过建立惩戒制度,技术组织将某些道德规范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借助一定的强制性力量保证技术行动者遵守,为技术主体的技术行为划出一道道德上的警戒线,对技术“恶”用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已经被绝大多数人所接纳,被视为普通和正当的生殖方式,但是生命伦理学家仍十分关注由异源人工授精,即非配偶之间的人工授精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因为该技术的应用很容易导致不父而父,未婚而母,买卖精子等伦理问题,为此,许多国家对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作了严格的限制。 法国有关机构规定,献精者必须是已婚或已有孩子者,对献精者严格保密且不付报酬,献精和受精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英国政府则严格禁止代理母亲的做法。
通过建立道德激励制度,技术组织对技术主体“善”的技术应用进行激励,达到“抑恶技术应用”扬“善技术应用”的目的。利益是技术主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马克思曾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和为了这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6]道德激励制度就是责之以利,当技术主体因为选择了能够给社会带来最大利益的技术行为时,社会通过道德激励制度给他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回报,这种奖励就对他未来好的技术行为形成新的驱动,激励他继续“善”的技术应用,同时也对其他技术主体起到示范作用,相反,如果技术主体的行为不符合技术伦理规范,就应该受到惩罚,这就使其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行为,弃恶从善。比如,内部告发制度对内部告发者的保护,1996年英国的雇佣者权利保护法规定,对于危害社会及他人安全的组织技术行为进行告发的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补助金的奖励并对其转职提供帮助。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现代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深刻影响,使人类在利用技术力量的时候必须承担伦理责任,这种伦理责任的实现不仅依靠内在的道德力量,同时也必须将这种力量外化为一种制度安排,这样才能使道德之花结出丰硕的技术“善”果。
【收稿日期】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