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与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瓦解论文

“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与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瓦解论文

“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与 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瓦解

张 莹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摘 要 :在16世纪中期的英格兰,为了挽救封建性收益,作为封君的国王成立了“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对其进行正规化管理。在一段时期内,法庭确实缓解了都铎王室的财政压力,但是机构存在的官员贪腐与引发的贵族不满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法庭的收入也始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况且,法庭的成立正值英格兰封建制度难以为继之时,以加强王权的方式来恢复传统封建秩序的做法,反而进一步激化了上层社会内部的矛盾,加速了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瓦解。

关键词 :“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英格兰;封建制度;封建附属权益;封臣权利

16-17世纪,英格兰的封建秩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封建制度仍在运行,但它已经僵化到阻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王权运用自身日益壮大的权力,对封建制度做出了一系列的修复。其中,最主要的是颁布《用益法》《土地登记法》《遗嘱法》与成立“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注] 下文简称“监护法庭”或法庭。 ,学界围绕前三者进行的研究有着较为充分的讨论与成果。相比之下,后者的研究学界鲜有涉足[注] 国外学术界的专著不多,现仅发现一本:H.E.Bell,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and Records of the Court of Wards & Liveries,Cambridge: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3.专门的文章有:J. Hurstfield, Corruption and Reform under Edward VI and Mary: The Example of Wardship,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68, No. 266 (Jan., 1953). J. Hurstfield: The Profits of Fiscal Feudalism, 1541-1602,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Vol. 8, No. 1 (1955). J. Hurstfield, Lord Burghley as Master of the Court of Wards, 1561-98,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Vol. 31 (1949). 从法制角度,分析法庭在普通法或土地法中的地位的代表作有:Roscoe Pound ed., Reading on the History of System of the Common Law, Rochester, Bpston,The Boston Book Company, 1913. Theddore F. T. Plucknett ,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London: Butterworth, 1940. Mary A.M. Marks, Landholding in England: Considered in Relation to Poverty, London: A. C. Fifield, 44 Fleet Street, E. C. , 1908. A. W. B. Simpson, A History of the Land Law,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86. Kenelm Digb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892.社会经济史专著中,少数作品有简单提高该法庭:J.M.W.Bean, The Decline of English Feudalism , 1215-1540 ,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68. F. C. Dietz, English Public Finance, 1558-1641, London: Frank Cass & Co. Ltd. , 1964. Clark ed. , The Early Stuarts 1603-1660, Oxford : The Clarendon press, 1938.J. Hurstfield , The Revival of Feudalism in Early Tudor England , History (1952), n.s.xxxvii. G. N. ,且学者们多是从法律角度思考,没有把该问题放在整个英国发展的时代背景中,缺乏整体与深入的研究,对它的评价也仅是认为它是《用益法》与《遗嘱法》的补充。事实上,在一个世纪的发展中,“监护法庭”的兴衰呈现了英国封建体系瓦解的最后过程。本文拟从整个封建社会发展的大视角出发,使用原始档案厘清“监护法庭”的发展脉络,梳理该法庭成立、发展与废除的过程,侧重分析它的实际运行状况、对比其预期目标与达成结果,评价该法庭对16-17世纪英国产生的巨大影响。

一 、封建附属权益的谋取与规避

1540年,亨利八世成立了“监护法庭”,专门负责调查与征收国王对其直属封臣享有的监护、婚嫁等封建性收益,对这些封建性权益进行正规化管理。1542年,土地与封建财产易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被转入到“监护法庭”的司法权限之中,组成“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土地归复权与继承金等封建权益也成为法庭调查与征收的对象。该法庭成立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作为封君的国王,为了防止他的封建附属权益通过各种方式被规避。

封建附属权益是随着封建化日益形成的,封君以封臣效忠与履行骑士役务为条件向封臣分封骑士领[注] 封君以封臣履行骑士役务为条件,向封臣分封的保有土地的类型。 ,封臣在效忠与履行骑士役务的时期拥有对骑士领的法定占有。骑士役务最主要包括军役与其他封建附属权益。起初与军役相比,封建附属权益并不重要,本质上是为了重申与强调封臣对封君的依附性。随着封君封臣权利义务关系的展开,它的种类有些许变化,根据《大宪章》与封建习惯,大致上可包含协助金、继承金、初占权、监护权、婚姻权、土地转让费、土地归复等[1]191-197

12世纪,随着军役的货币化折算,封君与封臣虽然仍然身穿盔甲,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逐步退化为纯经济关系[2]14。封建附属权益也日益成为封君纯粹谋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与盾牌钱相比,继承金、监护与婚嫁权的收入不是固定的,甚至后者还可以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买卖,是各种封建附属权益中收入最为丰厚的一种[3]18。封君随之加强了对封建附属权益的谋取。同时,封建役务的流失古已有之,早在《末日审判书》中就有使用用益的方式来规避封建义务的资料[4]234,至14世纪,封臣们规避封建附属权益的情况愈发普遍[5]318。14世纪末-15世纪,王权的衰弱使这一状况日益严重,封君封臣关系甚至只是一堆稻草人,不能给封君带来任何实际利益[6]221。到都铎王朝,王室先后于1435年颁布《用益法》与《土地登记法》,于1540年颁布《遗嘱法》来试图挽回封君们在封君封臣关系中的利益。除此之外,为了特意强调国王这个“特殊”封君的封建经济利益,1540年,亨利八世成立“监护法庭”。

“监护法庭”成立之后,国王加强了对直属骑士领的周期性调查与登记并增加了相应的封建役务,以重新恢复王室的封建收入与终止封臣骑士领的世代相传。这种封建权利在长时期内转变为财政收入,为都铎王室后期与斯图亚特王朝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由于上述封建性收益是国王基于封君的身份享有的,根据《大宪章》与“国王靠自己过活”的封建习惯,封君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其封臣缴纳协助金、在封臣继承人继承骑士领之前缴纳符合规定的继承金、在未成年继承人继承骑士领之前监护未成年继承人、对封臣以及其继承人的婚姻进行控制等等,这些费用的征收无需征得议会的同意,所以对于国王来说,控制这些收入远比增加常规性税收容易操作。

二 、“监护法庭 ”的运转状况与效果

无论是谁的政策,无论是哪一种获取收入的方式,在运行过程中都难免存在漏洞与人为的贪污问题。具体分析,塞西尔对直属封臣的调查主要依赖于专业的监护法庭调查官、告密者、地方乡绅和那些渴望得到监护权的人。在调查的过程中,有的封臣会对这些人进行贿赂,以隐瞒待监护的土地。法庭的调查官中当然也会有人与之同流合污,成为隐瞒国王的帮手。事实上,如果王室的调查官更加诚实的话,将有更多的监护权被发现[13]102。约翰·博蒙特后来就承认,他通过此方式掠夺了王室11 823镑的财产。如果是真的,那么在他当政期间每年有2 000镑的收入被他挪为己用[7]24

整体而言,法庭在都铎时期的收入状况为: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1541-1552年)的年均收入是11 027镑,玛丽一世(1552-1558年)的年均收入是15 423镑,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2年)的年均收入是14 677镑[8]。其中在伊丽莎白时期,法庭的年均收入略低于玛丽时期,特别是从1561年威廉·塞西尔成为法庭的主事官之后,法庭收入呈现出持续的停滞态势,其中1578-1579年的收入仅有9 004镑[8]。在威廉任职的37余年之中,法庭的收入总数为516 139镑,年均收入为13 950镑[8]。这一数据明显低于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年均收入,也大大低于玛丽时期法庭的年均收入。

从法庭运作的实际效果来看,以伊丽莎白时期为例,法庭收入占王室总收入比例是很低的。伊丽莎白执政十年之后,其正常年均收入净值(除去从兰开斯特公爵那里获得的一切收入)能够达到21万镑[10]42,差不多是其执政时期法庭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平均年收入的14倍。除了常规性收入之外,1577-1580年间,皇家海盗弗朗西斯·德雷克的海上冒险收入超过了60万镑,伊丽莎白从中似乎分到了25万镑[10]82,这相当于法庭15~20年间的工作收入。与此相比,法庭的收入可谓是微乎其微。即便如此,这笔法庭收入对于初期执政者较为重要,因为它贵在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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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与高额的支出相比,法庭收入也貌似杯水车薪。伊丽莎白初期,每年需要向外国债务支付的利息就高达1.5万镑[10]Vol. III, 496。也就是说,光是每年偿还外国债务的利息就要耗尽一年的法庭收入,甚至有的年份可能还不太够。此外,馈赠与战争也是伊丽莎白时期较为庞大的支出项目。例如,女王对埃塞克斯伯爵的馈赠就达到了30万镑[10]Vol. III, 508,这相当于在整个伊丽莎白时期,法庭收入的一半都给予了埃塞克斯伯爵一人,更不用提女王对其他贵族的馈赠。特别是战争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每一届政府的财政危机与进而引发的政治危机都是由于对外战争的经费直接导致的。伊丽莎白执政的前27年中,战争总支出为4 978 054镑,即便把从世俗与教士那里获得的3 519 564镑补助金和出售土地的817 359镑收入加在一起,也还有651 130镑的亏空[11]1193。在她执政的最后三分之一的时间里,仅战争一项开支就花费了将近400万镑,平均每年要花费26.7万镑[10]96。伊丽莎白在财政方面遗留下的烂摊子,成为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法庭改变政策的主要原因,从而激化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庭最终被废除。

以上分析仅仅是静态的角度,如果考虑到西欧的价格革命、人口增长速度、16世纪中期英国货币重铸与贬值、16世纪后期严重的通货膨胀,那么法庭收入在整个威廉时期大多是呈现出一种萎缩的状态。具体而言,16世纪末-17世纪初小麦的价格是16世纪初的三倍多[9]56;土地租金到16世纪60年代到达了顶点,是1540-1549年的两倍[9]54。从这两种生活与生产资料的价格涨幅考虑,16世纪中叶-17世纪初,法庭收入的实际价格涨幅并不大,特别是威廉任职期间,法庭收入的实际价格基本上没有增长、甚至有所下降。以小麦实际价格为参考,法庭收入下降率一度达到35%,以土地租金实际价格为参考,其降幅一度超过49%[9]56

17世纪初之后,法庭情况有了些许变化。1598年,罗伯特·塞西尔担任法庭主事官之后,法庭年均收入上升到了19 847镑[9],上涨了48%。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法庭收入在一度低迷之后,大体上延续了这种迅猛的增长态势。1607、1608年的法庭净收入分别只有17 810与17 319镑[8]48,到了1609-1610年的收入就跃升至6万镑[8]49。海克·威尔认为斯图亚特国王每年从法庭获得的收入为4.5万镑[8]12,49,索尔兹伯里伯爵认为此时期年收入为2.1万镑[8]XX,49。1613年-1615年,法庭年均收入涨到了2.3万~2.5万镑之间;1617-1622年分别增加至29 386、26 051、27 990、35 644、30 759镑[8]50;1638-1641年,法庭年均收入进一步上涨到6.6~8.3万镑之间[8]50。1645年,《保有制法》颁布,“监护法庭”被废除。

三 、“监护法庭 ”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监护法庭”在一个世纪的发展期间,其收入之所以有这些变化,并且在收入达到历史巅峰的背景下被废除,这和很多因素有关,主要有以下三点:法庭主事官的政策、法庭机构运作的漏洞以及其深层次的根源——封建制度早已无法承载英国高速迈向近代的发展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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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初之后,有鉴于封建性收入的萎靡与王室其他收入的减少,主要是伊丽莎白后期严重的财政赤字,接任的法庭主事官罗伯特打破了其父一直遵守的“稳定与低廉”的监护权售价原则,开始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以实际价格来出售监护权。在罗伯特任职第一年(1603年),监护权的售卖收入就跃至8 525镑[13]113,[9]56,而之前1596-1597年,监护权的售卖收入仅为2 669镑[13]113。1615年的售卖获益飙升至1.4万镑[8]57。在整个罗伯特任职期间,有超过60%的监护权是以土地年收入的3~4倍的金额出售的[13]113

当然,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法庭不能有效运作,且无法满足王室或政府财政的根源在于封建制度已经频临瓦解,封建附属权益虽然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权利都盛行在封建役务体系之下,而这种体系此时已经过时[15]5,是讨厌的、不合潮流的事物……这些重要且无意义的权利应该被废除[15]6。即使16世纪中期,在强大的王权推动之下,封建制度的部分功能有所恢复与加强,有的学者认为这仅仅是封建制度在“经济意义上的复兴”[16],其最终效果如上述分析也不能得偿所愿。更加重要的是,这种以加强王权来恢复封建制度的做法本身是个悖论。因为封建制度的本质之一在于权力的分散,王权并非社会中唯一的权力核心,有时候甚至不是最大与最强的封君。而从16世纪开始,国王日益成为王国权力的最集中者,从根本上破坏了这种制度。但是,他仍然遵循与维持原有的部分制度,甚至不惜利用王权来修复与加强这种制度,以期从中维持原有的既得利益。这种悖论似的修复与加强最终极大地激化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封建制度的彻底坍塌。

“监护法庭”获得收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通过各种调查发现直属封臣规避封建附属权益的现象并予以追讨;售卖直属封臣的监护、婚姻权;出租直属封臣的监护土地。威廉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前者——尽可能追查直属封臣隐匿的骑士领数量来获取收益。1571年,王室颁布法律反对欺骗性的土地转移[12]538。1585年,对此进一步立法[12]709。16世纪80年代之后,法庭开始组织强大的力量调查那些隐匿的骑士领与地产权有缺陷的土地,这些土地的租金、土地归复、监护权与其他收益都将归于王室,并且所有企图欺骗女王的人都将被拘捕[13]99

不仅对新的监护权交易重新定价,罗伯特还对过去以异常低廉价格出售的监护权展开调查,在买方承受范围之内提高对监护权的估价。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下,售卖监护权的方式成为了法庭最大的收入点,1547-1549年,此方式获得的年均净收入为1 217镑,到了1639-1641年,这笔收入为39 819镑,约增长了31倍[8]57;出租监护土地的地租收入方面,1547-1549年,年均为5 420镑,1639-1641年,年均为36 968镑,增长不到6倍[8]59;财产让与获得的收入方面,1547-1549年,年均为2 363镑,1639-1641年,年均为3 798镑,增长了不到50%[8]60

“监护法庭”成立之后,在历经短暂的调整后,国王的封建性收益有了飞跃式的增多。1541-1542年,法庭的收入为4 466英镑(下述简称“镑”),监护权的收入为3 499镑[7]23。1542-1543年,法庭的净收入增加到了5 452镑[7],其中单单监护权一项的收入就达到了4 434镑[8]47,与之前的1536-1537年相比,增加了约24%[7]。1545-1546年,法庭收入更是激增到了10 550镑[7]。爱德华六世上台之后,这笔收入虽然略有下降至7 638[9]55/7 613[8]镑,但其增长的趋势仍然没有改变,并且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了伊丽莎白继位前三年,彼时法庭收入达到巅峰,至26 552镑[9]

另外,一旦可以售卖监护与婚姻权,这中间就会出现一个非常庞大的买卖市场。许多有实力的土地贵族从中看到有利可图,纷纷加入到转卖监护与婚姻权的队伍当中。并且,他们在一份买卖中获得的收益往往比国王得到的还多。事实上,同一份监护权的价格通常有三个:一个是初始价格,即支付给王室的官方价格;二是最终价格,即由最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有的时候还会出现中间价格,即在转卖过程中下家购买者支付给上家购买者的价格。买卖的最终结果往往是:监护权等的最终价格是官方价格的四、五倍甚至十倍,每一次交易都是买卖双方高度个人与私密的协商,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并不是常数。一般情况下,初始价格的官方定价具有相对的标准,即这一价格比较固定,特别在威廉任职期间。但是这个标准在人为操作之下也会出现各种变数。为了成功购买,买方通常会给法庭官员一些好处,以最终赢得对某人的监护与婚姻权。不仅如此,通过支付给官员好处,监护与婚姻权的官方购买价格也能随之降低。而这个所谓的好处往往比支付给国王的购买价格还要高昂。当然,如果购买方是法庭官员本身或者是官员的亲属,连好处都不用支付就能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获得一份较好的监护、婚姻权。例如:爱德华·柯克为了获得沃特·阿斯顿的监护权,向法庭支付了300镑,而向威廉就支付了1 000镑。换句话说,再加上此监护土地166多镑的租金价值,伊丽莎白女王在此次交易中只获得了整个购买金额的1/4。不仅如此,柯克购买此监护权只是为了转手获利,在再次售卖过程中,此监护权被柯克以高于三倍的价格——4 000镑出售给沃特本人[13]110。从这一笔法庭收入的实际效果来分析,柯克从沃特的监护权中最终获益是2 700镑,威廉从中的获益是1 000镑,而女王的获益仅为300镑,是前者的1/9。再如:威廉·塞西尔的长子托马斯以250镑的价格从监护法庭购买了伊丽莎白·朗格的监护权,之后他以超过五倍的价格1 350镑转卖给了约翰·曼纳斯,后者在多年之后又以2 450镑的价格把此监护权转卖给了查理斯·莫里森[13]107-8。在这笔法庭运作中,女王获得的收入不到贵族获得的1/9。依此类推,女王在公开的监护与婚姻权的交易市场中只获得了不足1/10的价值[13]111。有的学者保守估计,通过非官方正式渠道民间从售卖监护、婚姻权中获得的收益至少是官方收益的三倍[9]58。伊丽莎白同期的学者认为这一差距要更大[14]184

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得批复后,应立即开始施工图设计。在图纸设计阶段,甲方基建部门应做好审图把关,对照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并核对图纸套用设计规范的准确性。后续的概算编制工作应重点审查概算和预算的差价,并及时调整相关工程的设计标准,以符合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要求。

后两者获得收入的方式,关键问题在于定价。一般来说,王室法庭对于监护权与出租土地的估价会略高于调查时的价格。考虑到许多监护权与婚期权都是售卖给当事人的母亲或亲属,为了不引起土地贵族与大地产主对法庭的强烈不满,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塞西尔决定监护与婚姻权的售卖价格不考虑通货膨胀率,在37年中按照土地年收入的比例以固定的价格出售它们。例如:土地年收入被估价为100镑,监护权有可能以100、150、200或者有时候300镑出售,但最后一种情况鲜有发生。在他任职期间,大部分土地以与年收入相当的金额,或不少于年收入一半的金额出售,据统计,大部分时间里有83%的监护权以这种方式出售,末期的比例略微下降到了79%[13]113

在高中地理课堂教学中要做到有效利用课本插图进行教学。首先,作为教师要树立用图意识,积极运用课本插图,辅助课堂教学;其次,教师要注重对学生的读图指导,让学生掌握必要的读图技能和读图规律;最后,师生间加强教与学的交流,提高有效利用课本插图解决问题的能力。

随着《普通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2017年版)》的颁布,生物学科核心素养将迎来从观念提出到课堂落实的重要阶段。目前生物学教学中对学科核心素养的关注主要集中在高中生物课堂中,而在初中课堂中则关注较少。素养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由于学生在不同的年龄段身心发展具有明显的特征,因此在接受相应学段的教育过程中,会逐步形成适应个人终生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念、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

四 、封臣的权利诉求与结果

国王对封建附属权益的恢复与谋取,引发了封臣们激烈的反对。法庭成立之后,对征收封建附属权益的抱怨情绪迅速高涨,继而是对法庭司法能力日益增加的批评[17]135,甚至一度有议员号召废除法庭。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这些呼声开始摸索实施,进而要求废除整个骑士役土地保有制度。

早在1598年,威廉去世之时,就有人煽动废除“监护法庭”与封建土地保有体系[8]137。这些人虽然没有任何行动,但首创以每年向国王支付固定的费用来补偿国王从中的损失[8]138。1603年伊丽莎白在位期间,在一项有关恢复天主教传统的建议书中,包含有废除法庭的提议[8]138。这是在现有资料中最早呈现给国王的有关废除法庭的书面材料。詹姆士一世继任后的第一届议会中,废除法庭被正式提上日程。在他在位的26年当中,历经三届议会中的无数次讨论,以和平方式来废除法庭的尝试最终没能成功。

不过,这些讨论为后来的废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首先,废除进程取得了本质上的突破,1609年6~7月,下院在废除法庭的要求之上,进一步提出了废除骑士役保有制这一议题[8]142。事实上,正是此议题的提出彻底导致了下院、上院与国王三方协商的最终破裂。废除的主力军虽然是以中小土地持有者为主的下院,但是上院的态度却左右着整个局势的发展。虽然上院在讨论期间多次摇摆,特别是涉及到废除骑士役保有制初始,但随着废除进程的深入,上院的多数贵族成为了反对国王封建特权的坚定派,因为他们非常想成为英国的“所有者”[18]168,在反对王权运动中占主导地位的势力……是贵族,特别是上层贵族。他们领导了那些在议会中争取议会权利、国民自由与财产保障斗争活动的下院议员[19]98-99

其次,和平废除的代价是:除了协助金之外,封臣们需要向国王支付固定的费用来补偿国王在监护权与婚姻权方面的损失[8]11,12,139。这笔费用具体的金额,一直是三方争执不休的焦点。根据沃特·杨格的日记记载,下院提出的补偿费用为每年10万镑,或者更多的20万镑。另外,还要补偿监护法庭主事官1万镑的损失与其他官员的损失[20]19,139-140。事实上,国王与下院争执的金额也一直在10万至20万镑之间[8]141-142。最后,斗争方式多样化。下院不仅与上院、国王之间协商,还公开发布了请愿书——大协议书[15]12-13,其态度也不是一味妥协,在关键问题上非常坚定,“在詹姆士一世未答应废除法庭与骑士役保有制提议的前提下,坚决不予讨论拨款还债与增长税收等其他议题,并返回威斯敏斯特议院以表抗议”。

1640年1月,长期议会召开,其首要议题就是要废除“监护法庭”与骑士役保有制。1643年,下院成立委员会实施这一议案。1645年,上院通过下院提交的法令,正式颁布《保有制法》,废除了骑士役保有制,当然也包括其中存在的“监护法庭”。但是由于内战,此法令并没有在实践中施行。直到1656年11月22日,克伦威尔第三届议会再次通过《保有制法》,说明此法令自1645年2月24日起生效。其中有个遗留问题是,法庭自法令生效日期起(1645年2月24日)到1656年11月22日有共计140万镑的收入[8]203,之前预计是要交给王室,最终这笔收入成为了议会收入[21]120。1660年复辟期间,议会再一次专门对该法令进行确认。至此,维持了一个世纪之久的“监护法庭”彻底烟消云散,英国的封建制度也随之正式宣告结束。

“监护法庭”存在于英国封建制度的最后阶段,它对于英国近代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非正式的、非官方的向土地阶层征税的系统[9]59。这种观点虽然有点偏颇,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买卖监护、婚姻权的对象本质上不是受监护的未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拥有的骑士领;封建附属权益之所以能够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易,并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本质上是骑士领通过3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生产流通中的要素,它本身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但是骑士领的形式仍然存在,买卖骑士领的过程中必然会牵扯到骑士役务与封建附属权益的履行。

事有凑巧,不久,《中国作家》杂志举办全国散文奖。评委包括中国散文学会会长林非先生在内有19位之多。评奖会由刊物副主编杨匡满先生主持。会上我看了参评的篇目,对匡满说:“据我看来,胡冬林写水獭的《拍溅》,比这次列出的所有参评作品精彩得多。”匡满说:“既然你认为好,那请你把《拍溅》复印19份,让评委们审读。”我立即复印了19份,请全体评委审阅。结果一致称赞,全票通过,又获了奖。这事不知被谁告诉了胡冬林,导致他进京领奖时特地到我家拜访。这是我和冬林认识的开始。

封建附属权益之所以后来能够脱离骑士领而形成一个买卖市场,虽然是王室为了满足其庞大开支的不得已之举,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展现了骑士领不完整的产权状况已经不再符合日益发展的土地市场化的需求,而且监护、婚姻权的单独买卖造成了对土地的过度消费,不利于英格兰农业的正常发展。因为在经过家人去世的打击与领地上封建附属权益的多次盘剥之后,封臣继承下来的骑士领往往只剩下腐烂的森林、破旧的房子、稀少的存货与荒芜的土地[13]97。因此,普兰切特教授提醒道:“此时骑士役务的保留只是一种麻烦且不合时宜的赚钱工具。”[22]477

同时,封臣们对恢复封建附属权益的极大抵制,本质上是因为过时的封建制度束缚了封臣们对其占有土地的耕种、生产与经营,危害了他们对土地收益的独享,他们对土地的权利是一种缺失的与不完整的产权权利。16世纪之后,领主经济的瓦解与现代流通体系的建立,使得封臣们在已有的土地权利基础上要求取得对土地的完全的权利,这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监护法庭”的建立本身就是逆潮流而为,势必成为加速封臣权利诉求的发酵剂。封臣们长期积攒的对封建制度的不满,当然会先从“监护法庭”入手。这个问题甚至比宗教问题还令他们担忧,例如:与传统观念有所偏差,詹姆士一世继任之后,贵族们立即予以指责的不是天主教势力的抬头而是“监护法庭”。

以往学者多把英国内战的原因归结于宗教问题与清教徒革命,这些观点有些不全面。公平而言,骑士领的封建役务对土地持有者的束缚是内战爆发的一个潜在的核心原因。之所以称之为“潜在”,是因为这个问题早在内战爆发之前就已经达成了共识。此时人们已经普遍认为,财产是自由的本质,说某个物品是某人的财产……准确地讲就是所指的物体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拿走。未取得同意而拿走财产就是偷窃[18]168。而国王与两院也都开始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废除也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如果此时的矛盾仅此一项的话,彼时的英国不会爆发激烈的大规模内战。

治疗前,2组卵泡刺激素及雌二醇水平无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观察组卵泡刺激素及雌二醇水平优于对照组,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在3个不同地点的种植试验中,甘啤6号在三堡镇和洪水镇两个点的产量居第一位,在顺化乡的产量居第二位,分别达7 623 kg/hm2、9 093 kg/hm2和9 666 kg/hm2,但综合比较发现,甘啤6号产量最优。因此,甘啤6号可在当地大面积推广种植,而其他品种应进一步试验考察。玛俐在三堡镇试验点产量居第三位,在洪水镇试验点居第二位,而在顺化乡试验点中居第一位,因此可以看出,该品系随着海拔高度的增加,增产潜力有所增加,所以适宜在民乐县顺化乡、洪水镇等海拔较高的地区推广种植。垦啤6号在3个不同的试验点中产量分别居2、3、5位,因此该品系也较适宜在项目区推广种植。

说它是“核心”原因,一方面显而易见,废除封建役务是进入17世纪以来议会一再强调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此问题由来已久。16世纪以后,原有的乡村生产关系,包括经营方式、社会结构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封建土地秩序极大地束缚了农村的发展,妨碍了土地贵族与乡绅的利益,在土地财产权利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之前,这些人的利益就会一直遭受损失,而这些人在取得经济与政治影响力之后,势必要打破这种束缚,与强大的王权发生矛盾。可谓是:绝对的王权导致绝对的财产权利,其结果就是冲突[23]151。换句话说,财产问题恰恰是英国在斯图亚特王朝统治的早期形成的革命性危机的核心问题,从詹姆士一世执政初期开始,在英国人中间就流行着两种在王室权力及其臣民的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截然不同的看法。对早期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的政治反抗是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动机的推动之下进行的[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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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5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841(2019)02-0188-07

DOI :10.13718/j.cnki.xdsk.2019.02.020

收稿日期 :2018-05-25

作者简介 :张莹,世界史博士,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世纪英格兰农村土地关系研究”(16BSS036),项目负责人:杨晓敏。

责任编辑 张颖超

网 址:http://xbbjb.sw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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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与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瓦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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