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与《关于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一文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价值论论文,一文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所有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3)04-0019-05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在《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发表了《关于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一文,文章对拓展劳动的含义、对第三产业的生产性质、以及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作用等都作了深入透彻的分析,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看法。笔者阅后备受启发,并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如果不发展劳动价值论,那么就无法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33页)的观点,也非常赞同。也正是因为劳动价值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才斗胆就文章的第五个部分“现阶段我国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方式选择”中的若干存疑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以求教大家,希望把问题搞清楚。
一 “财富”究竟是指价值还是使用价值?
该文在阐述该问题时共使用了“财富”一词5次,为了更好地分析,引述如下:(1)“显然,所谓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的制定就是针对着排斥除劳动以外的其他一切创造财富的力量的非科学命题而形成的”[1](39页);(2)“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3)“在生产领域中,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构成了创造财富的因素”;(4)“……由于存在一个‘要素财富论’,所以顺理成章地发生了一个‘要素贡献论’”;(5)“即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出来”[1](40页)。显然,“财富”一词究竟是指价值,还是指使用价值,还是既指价值又指使用价值,作者没有说明,给人模棱两可的感觉。但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财富”通常是指使用价值,价值则需要从“财富”中分离出来专门的表述,以免造成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混淆。但该文却用“财富”一词把价值与使用价值两个根本不同的念概笼统表述出来。从该文最后得出的“要素贡献论”的结论来看,作者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就是要从“使用价值要素贡献论”过渡到“价值要素贡献论”。前者是大家都认可的,后者却是非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认为,价值不包含任何物的因子。作者把两者等同起来,抹掉其中的差别,就是想通过“要素财富论”推导出一个“要素贡献论”。笔者倒不是反对这种观点,而是认为这种做法容易让人产生歧义。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是完全排除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创造作用的,即不存在什么要素贡献论。作者不想明显反对马克思的这种观点,又想提出自己与之相对立的观点,即承认非劳动要素的价值创造作用,所以观点摇摆不定,一会儿认为“排斥除劳动以外的其他一切创造财富的力量”[1](39页)是非科学的命题;在生产领域中,“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构成了创造财富的因素”[1](40页)。一会儿又认为,“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物的要素是不创造价值的,这一点是必须坚持的”[1](39页)。笔者认为,因为分配的对象是价值,所以该文所涉及的“财富”都应视为价值才符合逻辑。用“财富”来表示价值,但不挑明财富与价值的关系,似乎不太合理。
其实,价值概念在经济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的作用。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根本分歧就在于不同的价值定义,然后才构成各自不同的体系。马克思的价值是指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以人为本的人本经济学,或者说是强调人的劳动主体作用的劳动经济学。而西方经济学的价值则是指物的有用性,即形成以效用价值论或使用价值论为基础的物本经济学。各自的出发点、立足点不同,当然就构成不同的经济观。同样是物与人相结合的生产劳动,从马克思的价值观出发,就只能看到人的劳动的作用,而排除了物的价值创造作用。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斗争理论。而从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观出发,人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和物一起共同创造价值,不过西方经济学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又有强调资本的一面。因此,这两种经济学是科学性和阶级性很强的学说。他们的对立源于他们不同的阶级立场,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源于不同的价值观。把马克思所讲的使用价值“财富”与价值“社会财富”统称为“财富”,作者意在放弃传统马克思主义价值观。
笔者认为这大可不必。这仅仅是选择的分析框架不同而已。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使他更多地看到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和斗争,为了更好地武装和团结劳动阶级,完全排除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的作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结论,更具有阶级性、斗争性和辩证抽象的性质。而事实上,劳动是劳动主体——人与劳动客体——物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创造价值的过程,而且价值创造与使用价值创造也是内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过程。正如钱津同志所指出的:“劳动的作用必然是整体的作用,即必然是既有劳动主体作用,又有劳动客体的作用,劳动创造价值必然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统一创造价值。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即否认价值是由劳动整体创造的,这不是科学的认识,这是主观的臆想,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2](17页)因此,承认非劳动要素价值创造作用,并不违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而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具体观点。问题是劳动与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差异的。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人,理所当然,也是劳动的主体,即劳动者是价值创造的主体,劳动在创造价值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反,非劳动要素“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始终受到劳动的支配。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应该是劳动主体性价值理论。这样,就无须用“财富”一词替代价值了。
二 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该文在寻找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时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物的要素不创造价值,但又要参与分配价值,矛盾如何解决?于是提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不能等同的,“既不能用价值创造去规范价值分配,也不能用价值分配来解释价值源泉”[1](40页)。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如何分配呢?“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的,所有权最本质的体现是获得利益。……其实这也是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分配理论”[1](40页)。该文似乎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找到了按要素分配理论依据,但接下来的“例如”和“再例如”的例证却又似乎要提出与之相左的观点。作者举例说,“例如,马克思认为,当机器、原料和劳动力这劳动过程三要素也作资本三要素时,‘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要素也就都进入价值形成的过程’”[1](40页)。马克思这句话仅仅是肯定非劳动要素参与了价值形成过程,即在生产领域,劳动过程是劳动与非劳动要素相统一的价值形成过程。换句话说,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了作用。这与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没有直接的证明关系;相反,倒更接近证明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其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是不是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分配理论,还是一个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其实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马克思是站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立场上提出资本主义的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理论的,即马克思是反对资本主义按所有权分配的,因为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分配就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剥削,而资本主义所有权是一种私有权,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最终口号是消灭私有制!当然就是要消灭资本主义按私有权分配的制度,如果按所有权分配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那么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别人的劳动的剥削行为也变成马克思主义观了。把马克思所反对的东西当作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坚持,不合适。马克思正是反对按所有权分配,才提出按劳分配观,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要排除物质生产条件对分配的干扰,它的进步意义就在于排除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别人劳动的剥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二是生产决定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正如该文所说的,要重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两个思想方法之一,“分配问题从来就不是独立的,它只是经济的一个环节、一个过程、一个经济现实。……但是说到底,还是生产决定分配”[1](39页)。人们常引用马克思的一句话,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看到了所有制对分配的直接影响,但却往往忽视马克思关于生产最终决定分配的观点。没有生产就没有分配,用什么方式生产就会用什么方式分配,所有制只是生产的一个重要要素,而不是生产的全面内容。因此,所有权只是影响分配的主要因素之一,生产、国家行为等这些因素的作用甚至更重要。
当然有人认为,马克思不是反对资本主义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而是反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这听起来很有道理。但笔者认为,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就是马克思所反对的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别人劳动的剥削行为。而且我们所认定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都不是马克思所指的真正的公有制形式“社会所有”。“社会所有”就无所谓公有私有,就真正排除了生产要素所有权对分配的影响和干扰,人们向社会提供的只有劳动,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就不再有剥削存在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3](40页)因此,消灭剥削才是马克思真正的目的。而我们所实行的“公有制”是相对于私有制而言的,都是生产力发展而不发达的结果,是不完全的公有制,从一定意义讲,既是公有制,又是私有制,其实质就是存在客观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以,我们的“公有制”是初级形式的公有制,它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之一,但不是其理论根据。从资本主义的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推导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马克思的一种误解。事实上,传统的公有制企业里就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其实就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别人劳动的剥削行为。
三 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是贡献论还是所有权论?
该文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理论依据是,第一,在生产领域中,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归劳动者所有”[1](40页)。作者的逻辑是劳动的价值贡献大,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劳动者以此为依据获取收益权。因此,作者从“要素财富”过渡到了“要素贡献”,落脚点就是讲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是按贡献分配。对这一点,笔者没有异议。但是该文没有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前文强调马克思的按要素所有权的分配理论,因此,这里至少有两处前后矛盾:(1)讲按贡献分配与前面强调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能等同”[1](39-40页)的观点相矛盾;(2)说“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构成了创造财富的因素”[1](40页)与文章所言明要坚持马克思关于“物的因素不创造价值”[1](39页)的观点相矛盾。而且,劳动力的劳动者所有与流行的人力资本是不是一回事,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又有什么关系,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能不能包容以上的内容,能,又是怎样过渡到按贡献分配的?对于这些问题,该文都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正因为这样,很容易造成一种误解,认为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同时有两个,即按贡献分配和按所有权分配,分配主体可以有两次分配机会,即先按贡献分配一次,再按所有权分配一次,而这是不可能的。
而且更奇怪的是,在研究劳动价值论的文章中,竟然避而不谈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然而,它们之间肯定有关系,没有关系就不会纳入该文框架之中,但关系怎样?笔者认为,既然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量和质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按贡献分配。而能否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取决于政治上劳动阶级是否掌握国家政权,经济上是否排除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分配的干扰。而这两点又取决于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代替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就在于劳动价值论。因此,按劳分配最终的理论依据也是劳动价值论,而绝不是劳动力的劳动者所有。没有劳动价值论就没有剩余价值论,也就是没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自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公有制只不过是劳动价值论实现按劳分配的一种必要手段或途径,按劳分配是劳动价值论在分配领域的贯彻和表现形式。而劳动力的劳动者所有实际上除奴隶社会以外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足以解释按劳分配,而且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劳动要素化资本化,抹杀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对立,也抹杀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好像大家都是逐利的资本,工人与资本家的区别也没有了。大家都是资本家,可能吗?
大家都知道,剩余价值理论既是价值生产理论,又是价值分配理论,其实,没有纯粹的价值生产理论,劳动价值论作为价值生产理论,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分配的内容。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这近乎于常理的东西,为什么有人就是想法否认它呢?如果劳动价值论仅仅是价值创造的理论,而没有彻底贯彻到分配领域,又怎么能成为真正的科学理论呢?刘永佶同志也认为:“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价值,价值归劳动者所有,这在社会主义社会成为必然,在制度层面不再有问题。价值的创造者和价值的归属主体统一。劳动与价值的关系被还原为其最根本点——劳动创造价值,以劳动的质和量衡量价值量,分配价值。这便是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中的体现,即按劳分配。”[4](97页)分配只不过是生产的继续而已。我们又怎么能说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动分配的关系,就是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理论的内在统一。否认它们内在关系的人认为,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经济社会价值创造的理论,而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构想的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但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中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动分配有机统一起来了。而非社会主义社会有劳动价值论的价值生产理论,却没有按劳分配的合理分配机制,原因很简单,在那些社会,劳动阶级没有上升为统治阶级,他们的劳动价值论无法贯彻到分配领域,自然就无法表现为合理的按劳分配方式,而是被扭曲或异化为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因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占统治地位,他们就主导着对自己有利的分配方式。正因为如此,按所有权分配其实是一种剥削理论,是受到马克思坚决批判的。而按劳动分配,排除了物质生产条件的干扰,是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劳动经济学的真正贯彻到底。从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仍然是劳动价值论。决定按劳分配的是人们自身的劳动差别,即劳动贡献的大小,而非所有制。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共同连结点是劳动。劳动决定价值,也决定价值分配。
四 从按所有权分配过渡到按贡献分配,就一个“要素财富论”便顺理成章了吗?
该文最后总结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的最终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一句话,由于存在了一个‘要素财富论’,所以顺理成章地发生了一个‘要素贡献论’”[1](40页)。从作者在文章的概括内所作解释更可清楚看到,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就是“按贡献分配”,因为“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出来的”,所以“按各自要素的贡献来获得要素的收益”。而且“即使‘劳动’也应当被称为‘生产要素’”[1](40页)。换句话说,只要有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再需要什么按劳分配了。笔者对此也一直持类似的观点。但令人费解的是,该文的基调是按贡献分配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但却不时强调按所有权分配,而在从按所有权分配过渡到按贡献分配的过程中,没有作任何的解释和推导,如前面所说很容易给人造成观点模糊的印象。从“要素财富论”过渡到“要素贡献论”也就“顺理成章”4个字,笔者反复阅读,总是找不到“理”在何处;相反,倒觉得这“两论”就是一论,即“要素贡献论”。
其实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就是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当前我国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基于两点:一是资本生产要素本身具二重性,正如该文中所阐述的,既有剥削的一面,又有发展生产力的一面;二是我国处在初级阶段,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东西,我们都要充分利用。而且实践证明,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非常大,而且在发展中国家要比在发达国家的贡献要大。所以,我们允许按所有权分配的存在,是承认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存在的合理性,而不是这个理论本身是科学的进步的,是社会主义的东西。也正如该文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之二“分配问题并非是一种理想呼唤,并非是一种道德的诉求,而是现实社会的产物”[1](39页)。因此,按所有权分配是我国现实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并且“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95页)。我们既要肯定按所有权分配在目前存在的合理性,又要看到它历史的局限性。按所有权分配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以私有权为基础;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人人劳动为前提,以承认要素价值创造作用为基础的,补偿性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正因为这样,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才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6](16页)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才演变为按所有权分配,因为“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产物”[7](998页),其他要素也一样。
而按所有权分配和按劳分配怎样走向按贡献分配?按照该文的逻辑关键是承认“要素财富论”,即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财富。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共同参与了价值创造,理应按贡献分配价值。只不过是物本身没有价值的归属性,而由物的人格化所有者,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要素所有者各自代理参与分配。但笔者认为,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贡献分配,是否一定还需要按所有权分配呢?前者着眼于要素贡献,后者着眼于要素所有权,如果两者能够统一起来,后者以前者为基础,那么按要素分配和按所有权分配就是一回事了,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就不存在了。或者说另外还有更好的解释,比如,所有权的剩余索取权是合理的,错就错在所有权拥有者通过国家行为和强势地位拥有太大的,超过要素贡献量的剩余索取权。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从我国的经济实践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显然包括针对外资私权的按要素所有权分配,也包括针对社会主义生产按生产要素贡献而进行的合理的补偿性分配。但无论怎样,把握以下两点对理解这个问题至关重要:第一,如何界定价值的含义;第二,如何看待劳动,是仅仅把它看作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还是把它当作人与物互相作用和统一的整体过程。一般认为,劳动二重性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枢纽,但人们强调抽象二重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它们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二重性,即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是同一劳动的两个不同方面,而不是两个不同的劳动。讲劳动创造价值,应该同时包含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和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的抽象分析之后,还必须进行抽象的综合,即要把劳动作为一个整体去分析和看待。而且抽象劳动寓于具体劳动之中,价值寓于使用价值之中,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的创造是形与神之间相互依赖和渗透的关系。马克思透过经济现象看到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西方经济学,则只停留在经济现象上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比西方经济学深刻。但二者还是可以相互补充,并实现新的综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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