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通信计量行政监管的有关建议
文 周德文
现如今,手机、其他移动设备、计算机通讯、上网已成为广大群众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8.54亿之多。而关于通信计时、上网流量计费问题却一直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饱受人们的诟病,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在不少地方,此类问题投诉已位列第一位。
先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计量收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计量行政监管部门,介入电话计时收费监管阻力重重。主要是几大通讯商及其主管部门以通讯网络安全为由,排斥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强制检定及监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量的网民,每天上网,按流量交费,网络流量的计量又成为一个重要话题。不久前,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手机“偷跑”流量问题突出。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购买了10款试验手机进行模拟检测,包括苹果、三星等国际知名品牌手机,也包括华为、中兴、小米、OPPO等国产品牌,在上海市质检院电子电器家用电器质量检验所检测发现,这10款手机即使是在待机状态下,“偷跑”流量的情况也非常明显,10部手机中竟然有多达9款手机“偷跑”了流量。按照中国移动每110兆流量加油包收费15元的价格计算,消费者每5天被“偷”掉的流量,价值10.9元,消费者要为每个月“偷跑”的流量额外支付60多元。
对通讯计量问题真的是无法监管吗?其实也不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调整,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列入强检目录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主要有: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程控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以及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但信息产业部似乎对此不完全认可,2002年,信息产业部下发463号文件,称:“电话计费是局用交换设备的一项重要功能”,“不属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中所列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范围”。文件指出:“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对于固定电话计量第三方检测监管部门间尚有分歧,而对于移动电话这一大块通讯计量器具监管国家更无明确规定。至今,国家计量器具强检目录尚未涉及移动电话系统中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至于网络流量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更无政策规定。我们认为这一现象应引起国家高度关注和重视。
就上述两问题,笔者认为ESP教学、EGP教学和专业英语教学三者之间最大区别是教学内容不同。ESP是EGP的提高阶段,体现在ESP教学是与专业相关的语言教学性形式,是从语言教学向学科教学的语言过渡型课程。ESP教学体现为是一个从语言教学向学科内容教学、是一个语言学习到专业学习的渐变。ESP教学仍是侧重语言表达与使用的语言学习与应用,为进入双语教学做语言准备的教学形式。明晰ESP课程定位对高校有效开展ESP教学有积极指导意义。
裂缝,本是在混凝土硬化过程中,由于混凝土脱水引起收缩,或者受温度高低的温差影响,引起胀缩不均匀,裂成狭长的缝。坚硬的混凝土受外部因素影响尚能产生裂缝,更何况是整日与柴米油盐为伍的夫妻生活呢?
其实,这一问题在一些地方已通过立法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我们注意到,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并按照检定周期向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也就是说,办公电话、家庭固话、移动电话等的计时计费装置,都要接受强制检定。对于上网流量,条例规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因此,我们认为,通讯计量、包括上网流量计量是贸易结算的重要依据,理应纳入国家计量器具强检目录。同时,无论通讯运营商、还是其行业主管部门均不能代替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通讯及网络流量的行政监管。为了适应新形势,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呼吁市场监管总局借鉴浙江省做法,尽快将通讯、网络流量计量器具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并会商国家工信部门、上报国务院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和执法。
(作者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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